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实物检查培训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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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实物检查培训讲义

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实物检查培训讲义

第一节清仓查库工作流程简介

第二节实物检查基础知识

第三节实物检查方式方法概述

第四节检查前准备工作

第五节测量计算法检查

第六节抽包检斤法检查

第七节直接称重法检查

第八节工作底稿填写

第九节例题分析

第一节清仓查库工作流程简介

一、粮食库存统计报表的整合分解(由账务组负责)

1.企业按规定报送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以及分解至实际承储库点的明细表。

2.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支机构对上报的报表逐级审核、登统、汇总。

3.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分性质统计的报表进行整合,按在地原则逐级分解下达到市、县。

4.跨省储存粮食库存统计表转交受托省组织代查。

二、核对企业粮食库存保管总账(由实物组负责)

按分解后的粮食库存统计表核对企业粮食库存保管总账,确定实物检查范围。

三、现场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由实物组负责)

1.按保管总账核对各货位分仓保管账(卡)。

2.对全部粮食货位进行逐一清点检查,核定每个货位中粮食实物数量、性质、品种。

3.全部货位的清查结果登统汇总,核定被检查库点在实际查库日的粮食实物库存总量以及分品种、分性质数量,结果交账务检查人员。

四、粮食库存账实、账账核对(由账务组负责)

1.根据实物检查结果以及粮食出入库原始凭证、账务资料,核定企业在检查时点的粮食实物库存数量。

2.检查时点实物库存数量与统计账、保管账、会计账相互比对,验证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五、检查结果汇总(由账务组负责)

1.根据工作底稿填写粮食库存清查汇总表格。

2.双方签字确认。

3.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汇总。

第二节实物检查基础知识

一、粮食的堆装方式

粮食的堆装方式主要有散装储存、包装储存和围包散存三种。

(一)散装储存

散装储存指粮食不经包装直接存放在仓房等储粮设施内。

散装粮重量与粮堆体积、粮堆平均密度成正比,其中,粮堆平均密度的大小,受粮食品种、质量等级、入仓方式、堆装高度、储存时间及仓库周边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二)包装储存

1.包装储存的概念及分类。

包装储存指将粮食封装在包装袋内堆垛储存,可分为定量包装粮和非定量包装粮两种。

定量包装粮指使用统一规格的包装袋且每个包装袋内灌装重量相同的粮食。

非定量包装粮对包装袋规格和包装袋内的粮食灌装重量都不做统一规定。

2.常用粮食包装物。

粮食包装物要有较好的强度和韧性,保证粮食在运输、搬倒、储存等作业中不发生撒漏,同时防止外界污染。

常用的粮食包装物有麻袋、布袋和塑料编织袋等。

麻袋主要用于包装原粮,布袋主要用于包装成品粮,塑料编织袋既可包装成品粮,也可用于包装原粮。

粮食行业使用的标准麻袋的皮重应为927g,目前实际使用的麻袋皮重通常为840-860g,常用布制标准面袋的皮重为105-125g,塑料纺织袋规格、重量多种多样。

3、定量包装粮灌装标准。

粮食行业常用的定量包装粮灌装标准见表1-1。

表1-1定量包装粮灌装标准单位:

kg

粮种

小麦

大米

稻谷

玉米

大豆

面粉

定量

90

90

70

85、80

90

25

注:

表内所列重量为包装物内粮食净重;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四省区玉米的灌装重量为每包80kg;省间粮食贸易双方有定量包装协议的,灌装重量按协议规定的重量执行。

(三)围包散存

围包散存简称“包打围”,是指四周用包装粮食垒成墙体,中间存放散粮的堆装方式。

露天围包散存大多是储粮企业仓容不足搭建的临时货位,也有因新收的粮食水分高、杂质多,需要作烘干晾晒、清除杂质等处理,不宜直接入仓,用此法作临时存放。

仓内围包散存,有的是仓房按储存包装粮设计,仓墙抗侧压能力低,不宜直接存放散粮;也有的散装仓年久失修,墙体抗侧压能力降低,不能直接堆存散粮;还有一些仓房面积较大,在同一仓内,用包打围的方式分区储存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质量等级的粮食。

二、粮食储存场所

根据储粮设施的不同,粮食储存可分为仓内储存和露天储存两种情况。

(一)仓内储存

我国现有的粮仓,按所处空间位置,有地上粮仓和地下粮仓之分;按造型,有房式仓、立筒仓、浅圆仓之分;按建造用材,有砖混结构、钢砼结构和全钢结构之分。

1.房式仓。

包括楼房仓和平房仓。

楼房仓主要用于储存包装粮,平房仓储粮方式有散装堆存、围包散装堆存和包装堆存三种。

普通平房仓装粮线较低,一般在3-4米,每栋或每个廒间的散装储存容量一般在500~2500吨;1998年以后国债投资新建的高大平房仓,跨度大多在20米以上,装粮线高度一般为6米,也有少数跨度逾70米、长度超100米、装粮线高度达8米的特大型平房仓。

2.立筒仓和浅圆仓。

储存的都是散装粮。

立筒仓通常用作周转仓或粮食加工企业的原料仓,单仓容量一般在500~3000吨;浅圆仓(又称“矮圆仓”)直径一般在18~40米,装粮高度在12~40米,单仓容量数千吨到上万吨,最大的可达30000吨。

3.地下仓。

分土体地下仓和岩体地下仓。

土体地下仓有喇叭仓和窑洞仓两大类,岩体地下仓有岩体平洞仓和岩体立洞仓等。

喇叭仓和岩体立洞仓储存的是散装粮,容量在150~4000吨;窑洞仓和岩体平洞仓一般以包装储存为主,单仓容量从200~20000吨不等。

4.钢板仓。

有圆形钢板仓和钢结构平房仓,其中圆形钢板仓通常用作周转仓和粮食加工企业原料仓,钢结构平房仓一般用作粮食加工企业的原料仓或成品仓,单仓容量因仓而异。

(二)露天储藏

露天储藏的形态主要有粮垛、粮囤和土堤仓等。

1.粮垛(也称为“桩”)。

分为包装垛和围包散装垛,一般每垛储粮数量50~2000吨。

东北地区在冬季收购玉米的“大揽堆”,储粮数量可达数千吨乃至上万吨。

2.粮囤。

有蓆茓囤、钢筋囤、PVC囤、玻璃钢囤等类型,容量一般在50~300吨,PVC粮囤容量可达1000吨。

3.土堤仓。

是一种大型的围包散装储存方式,占地面积几千到上万平方米,容量从5000吨到几万吨不等。

按照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除粮食正式入仓前整理、晾晒期间可以搭建临时露天货位外,不允许露天储存。

三、粮食入库质量指标

(一)粮食入库水分和杂质含量控制标准

新收购的粮食需经晾晒、烘干、整理等工序,将粮食水分、杂质含量整理到符合标准后,方能入库储存。

按照现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的规定,各类粮食的入库杂质含量应≤1.0%,水分含量按粮食品种和地区分别为:

籼稻≤13.5%,粳稻≤14.5%,小麦≤12.5%,玉米≤14.0%,东北及华北地区的大豆≤13.0%,东北及华北以外地区的大豆≤14.0%。

上述规定中的粮食水分含量主要用作粮食收购时水分增减价的依据。

实际工作中,为防止粮食在储存期间因水分过高出现发热、霉变等问题,大多数省(区、市)还根据本地气候、环境特点,规定了粮食储存“安全水分”指标,即常规储存条件下能够使粮食安全度夏的最高水分。

(二)粮食质量等级控制标准

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央储备粮质量应符合粮食质量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中等(含)以上标准,地方储备粮和其它政策性粮食的入库质量等级要求除有特殊规定的,基本上与中央储备粮相同。

按现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的规定,小麦、稻谷、大豆的质量等级均分为5等(不包括等外质量),以3等作为中等标准,玉米质量等级分为3等,以2等作为中等标准。

第三节实物检查方式方法概述

(一)检查程序

1、按分解后的粮食库存统计表确定检查范围

2、与企业管理人员共同核对粮食保管账务资料

3、逐一清点认定每个货位中粮食实物的数量、品种和性质

4、汇总企业在实际查库日的粮食实物库存总量及分性质、分品5、种数量,对核实的账实差数做出说明

(二)检查方法

粮食库存实物数量检查的方法主要有测量计算法和称重法。

测量计算法是根据粮堆体积和粮堆平均密度计算粮食数量的方法,适用于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或非定量包装粮货位的数量检查。

便于在清仓查库中快速估算粮食数量,但不是法定的计量方法,因此检查结果只用于对单个货位粮食库存账实相符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作为修改粮食库存保管账的依据。

称重法包括抽包检斤法和直接称重法。

抽包检斤法适用于定量包装粮数量检查。

直接称重法适用于货位形状不规则、不具备测量条件的少量散装粮或非定量包装粮的数量检查,以及发现重大问题需要称重复核的场合。

两者都属于法定计量方法,但由于工作量大,时间长,费用高,动用人力、物力大,清仓查库中只在特定场合使用。

(三)影响检查结果的因素

1.粮食保管损耗的影响

粮食保管损耗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发生的数量消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减量等。

清仓查库中将按粮食储存时间估算的保管自然损耗和按粮食水分含量变化估算的水分减量统称为“应记粮食损耗”,仅用于验证单个货位粮食数量账实差数是否合理,不能作为日常粮食购销、仓储管理实际工作中的定耗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见附表4-1)的“损耗”栏中记录的粮食损耗有两类情况,一是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时核出的损耗,二是粮食在检查前已出库,经过秤检斤核出实际损耗数量,但在相应的统计账和会计账中尚未核销,通常称为“历史未处理损耗”。

检查过程中要防止将估算的“应记粮食损耗”数量记入附表4-1的“损耗”栏。

粮食实际损耗数量超过合理额度的称为“超耗”,成因较为复杂,除储存环节的正常消耗外,可能存在保管账记录不实、储粮事故损失、违规动用库存等方面的问题。

另外,还可能遇到加工折差问题。

指原粮加工成成品粮时,实际出品率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统计折合率之间的差额。

例如:

某批稻谷共1000吨,加工成大米的实际出米率为65%,而当地粮食库存统计制度规定的加工折率为70%,则加工折差为5%,折合大米50吨,折合稻谷71吨。

同样,其它粮食也有加工折差。

2、粮食损失的影响

粮食损失分为因灾损失和人为损失。

因灾损失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数量损失,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损失。

人为损失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数量损失,如粮食霉变、严重虫蚀等损失。

按照粮食库存管理的有关规定,政策性粮食损失数量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政策性粮食已经投保的,因灾损失数量可按照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认定。

人为损失要查清原因和责任。

3.标准仓的影响

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时,利用标准仓(垛、囤)(以下简称“标准仓”)确定的修正系数直接影响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的测算结果。

在自查阶段应根据储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标准仓,并对相关粮食入仓原始凭证和粮堆测量数据进行整理,妥善保管,便于后续检查时核对。

第四节检查前准备工作

一、检查人员的准备工作

1.了解粮食库存情况。

通过查阅账务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掌握粮食库存的数量、品种、性质及分布情况,特别是了解有无外租仓储粮、委托储粮、受托储粮、异地储粮、在途粮食、政策性借粮以及历史未处理损失损耗等情况,做到检查前心中有数。

2.了解粮食储存期间质量变化情况。

核对分析库存粮食水分、杂质、容重等质量指标,了解粮食在储存期间是否经过就仓干燥、整理、倒仓、通风及其它可能引起数量损耗的仓储作业,测算应记粮食损耗时参考。

3.确定检查工作顺序,落实人员分工。

要根据货位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检查顺序,明确检查人员和配合工作人员的分工。

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的,要提前安排好粮食出、入仓流程。

4.准备检查中使用的工作底稿。

二、被检查企业(库点)的准备工作

1.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明细表和货位分布平面图。

货位明细表中应标明全部粮食货位的编号,储存地点,仓储设施类别,粮食性质、品种、数量、收获年度,粮堆形状、尺寸、体积,入库品质、近期质量检测结果,入仓方式,保管人员等方面的信息。

货位分布平面图应注明全部粮食货位的位置和编号。

货位明细表和分布平面图由被检查企业(库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检查人员。

2.准备相关账务、库存管理资料和自查材料。

账务资料包括粮食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库存统计报表,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

库存管理资料包括测温、测湿、虫害等粮情检测记录以及通风、熏蒸等作业记录。

自查材料包括自查的原始记录、工作底稿、汇总表格以及自查报告等。

3.准备检查器具。

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的,应提前准备好丈量粮堆体积及测量粮食密度所需器具,包括钢卷尺或激光测距仪、计算器、容重器、特制大容器、台秤、深层扦样器等,所选器具应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4.粮食称重的准备。

采用称重法检查的,应做好以下准备:

一是合理制定方案,科学安排出仓、过秤、入仓流程,减少搬运量、搬运距离和过渡性临时货位。

二是提前校准衡器,省级检查组应准备2台以上产量在15T/h以上的移动式散粮自动秤,以备急需。

三是准备运输车辆、输送装卸设备及包装物品。

四是提前对移动货位所需空仓或场地进行清理消毒,准备铺垫苫盖材料。

五是确保储粮设施安全、到位,避免移动货位对储粮设施造成损坏,保证新货位形成后粮情检测、通风和防潮等设备工作正常。

5.指定配合检查的仓储、检验、统计、会计等工作人员。

三、核对粮食库存保管账务资料

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库点)仓储管理人员共同核对粮食库存保管账务资料。

1、核对保管总账记载的粮食数量、品种、性质与分仓保管账、货位明细表的合计情况是否一致,有无货位遗漏或重复统计问题;

2、核对货位分布图中标注的货位数量是否准确,货位编号与分仓保管账是否一致;

3、核实是否有粮食正在出入库、保管账尚未登记的情况。

第五节用测量计算法检查

检查程序

1.测量粮堆体积。

2.取样测量粮食密度(容重或单位体积粮食重量)。

3.根据修正系数与粮食密度乘积计算粮堆平均密度。

4.根据粮堆体积与粮堆平均密度计算测量计算数

(即检查时粮堆中的粮食数量)。

5.估算粮食储存期间的损耗数量(应记粮食损耗)。

6.根据测量计算数和应记粮食损耗推算粮食入库原始重量(检查计算数)。

7.检查计算数与分仓保管账比对,差率在±3%以内的,按保管账数量认定被查仓粮食实际数量。

一、测量粮堆体积

测量粮堆的外型尺寸,根据粮堆几何形状计算粮堆体积,各类几何体体积计算公式见附录1-1。

测量计算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1.要注意粮堆形状是否规则,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使测量计算结果与粮堆实际体积接近。

2.要扣除粮堆中设施占用的空间,如地上笼通风道、仓房入口处工作间等。

对埋藏在粮堆内部不便直接丈量的设施,可根据仓房设计图纸中标注的尺寸计算体积。

3.计算席茓囤下部圆柱体粮食体积时需扣除囤壁厚度,上部锥体体积根据锥高和坡度仪测量的坡角进行计算。

4.验证货位内存粮的真实性。

对席茓囤,可利用手持式扦样器探测存粮的真实性。

对包装粮,必要时可进行局部拆垛检查。

二、计算粮堆平均密度

粮堆中不同部位的密实程度有较大差异,利用常规方法很难直接测定粮堆平均密度。

检查时通常从粮堆中提取部分样品,用仪器(容重器或特制大容器)测量粮食在自然散落状态下的密度,利用标准仓确定修正系数进行校正,获得与粮堆实际状态接近的平均密度。

1.测量粮食密度

(1)容重器法测量粮食容重。

对玉米、小麦等以容重定等的粮食,可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用容重器测定粮食的容重。

(2)特制大容器法测量单位体积粮食重量。

对于稻谷、大豆等不设容重指标的粮食,可利用特制大容器测量密度。

特制大容器要提前制作,内部空间为正方形,上缘水平,内部净空间以0.25~1米3为宜。

测量时,先将容器放置在衡器(台秤、电子秤等)上称量皮重,再均匀倒入粮食样品,尽可能不发生震动。

装满后用直尺刮平容器上缘,清理衡器表面散落的粮食后称重。

容器内粮食净重与容器体积的比值即为自然散落状态下的粮食密度,也称单位体积粮食重量。

个别库点无法提前制作特制大容器的,也可利用盛装体积近似且经过标定的其它容器代替。

(3)取样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利用容重器测量小麦、玉米容重的,应尽量结合质量扦样提取样品。

利用特制大容器测量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的,尽可能多点取样,每个取样点提取距粮面50厘米以下位置的样品,并避免在仓房边角及杂质集中区取样。

三、确定修正系数

利用标准仓确定修正系数,用修正系数对仪器方法测定的粮食密度进行校正,计算粮堆平均密度。

具体步骤如下:

1、选择标准仓。

标准仓是指与被查仓储粮品种相同,储存条件类似,粮食数量和粮堆体积已知的仓房,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入仓时间在一年以内,储存期间未发生过货位移动,粮堆形状比较规则,入仓后粮食水分含量无明显变化。

2、计算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

标准仓的粮食数量以保管账记载的数量为准,粮堆体积可现场测量。

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标准仓保管账数量(kg)/标准仓粮堆体积(m3)

3、计算修正系数。

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与标准仓粮食容重(或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的比值即为修正系数。

利用容重器测量标准仓粮食容重的:

修正系数=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标准仓粮食容重(g/l)

利用特制大容器测量标准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的:

修正系数=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标准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kg/m3)

4、校正修正系数。

影响粮堆密度的因素很多,同类条件下,质量等级高的粮食籽粒饱满、内部结构紧密,粮堆密度大于质量等级低的粮食。

储存时间长的粮食,粮堆内部逐渐密实,粮堆密度大于储存时间短的粮食。

装粮高的货位,粮堆密度大于装粮低的货位。

人工入仓的货位,粮堆密度大于机械入仓的货位。

位于公路、铁路、机场以及大型震动源附近的粮仓,粮食受震动的影响逐渐压紧,粮堆密度较高;机械通风仓粮堆密度大于非机械通风仓。

通常情况下,粮堆密度大的,修正系数也偏大。

各地实验表明,散装粮的修正系数一般在1.01~1.08之间,正常情况下应该在1.03~1.05之间。

考虑到上述因素,如被查仓和标准仓储存条件差异较大,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修正系数适当调高或调低。

如检查现场选择标准仓有困难,正常情况下,修正系数按1.03~1.05取值,被查仓情况特殊的,按上述规律适当调整。

四、计算被查仓粮食数量测量计算数

1.计算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

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仓粮食容重(或单位体积粮食重量)(g/l或kg/m3)×校正后修正系数

2.计算被查仓粮食测量计算数

测量计算数(kg)=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仓粮堆体积(m3)

五、估算应记粮食损耗

1、估算保管自然损耗

保管自然损耗(kg)=被查仓保管账数量(kg)×0.2%×被查仓粮食储存年数

2、估算水分减量

水分减量(kg)=被查仓保管账数量(kg)×(入库水分%-实测水分%)/(1-实测水分%)

上式中入库水分和实测水分指被查仓粮食平均水分,入库水分以粮食入仓时质量检测记录为准,实测水分可以引用距检查日期最近一次的粮食质量检测数据。

3、估算应记粮食损耗

应记粮食损耗(kg)=保管自然损耗(kg)+水分减量(kg)

六、检查计算数与分仓保管账比较

1、计算被查仓粮食检查计算数

检查计算数(kg)=测量计算数(kg)+应记粮食损耗(kg)

2、计算被查仓粮食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数和差率

差数(kg)=保管账数量(kg)-检查计算数(kg)

差率(%)=差数(kg)/保管账数量(kg)×100%

七、账实相符情况判断及认定粮食实际数量

被查仓粮食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率在±3%以内,认定为账实相符,保管账数量(注意:

不是检查计算数)即可作为被查仓在检查当日的粮食实际数量,记入《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测量计算法)》(见附表1-1)的“粮食实际数量”栏目。

差率超标的,要认真查明原因,复核保管账数量。

第六节用抽包检斤法检查

检查程序:

抽包检斤——计算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与包装定量的差率,判断货位中的粮食是否为定量包装粮。

点包计算——对判定为定量包装粮的货位,清点货位中包装粮实际数量,按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与实际包数的乘积认定被查货位中粮食实际数量。

核定实际损耗数量——被查货位保管账数量与粮食实际数量的差数即为储存期间粮食发生损耗的实际数量。

判断是否存在超耗——计算应记粮食损耗,账实差数大于应记粮食损耗的,认定为存在超耗,要延伸核查原因。

一、抽包检斤并确认是否属于定量包装粮

1.抽包

抽包前要仔细检查包装袋的完好情况,抽取的包装不应有散口、破损现象,抽包位置应尽量选择货位表面两层包以下。

按规定,抽包比例不小于货位中包装总量的5%,为提高效率,检查中遇特大型货位,可按每个货位10~20包抽包检斤。

粮食包装物单件重量按称重取平均值的方法确定(一般抽5~10条称重)。

2.计算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

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包)=[抽包粮食毛重(kg)-包装物重量(kg)]/抽包包数(包)

3.认定是否属于定量包装粮

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与包装定量的差率在±0.5%以内的,认定货位中的粮食全部为定量包装粮。

差率超标的,需按照非定量包装粮检查粮食数量。

差率(%)=[包装定量(kg/包)-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包)]/包装定量(kg/包)×100%

二、点包计算货位中的粮食实际数量

对认定为定量包装粮的货位,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与货位中实际包数的乘积即为被查货位在检查当日的粮食实际数量,记入《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抽包检斤法)》(见附表1-2)的“粮食实际数量”栏。

清点粮食包数时应注意粮垛码放是否规则,内部是否设有人工通风道,是否有空心、缺包、夹包等现象,必要时可进行局部拆垛检查,确保清点数量准确。

粮食实际数量(kg)=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包)×实际包数(包)

三、验证账实差数的合理性

对粮食实际数量与保管账数量之间的差数,应验证是否属于超耗。

1.计算账实差数

账实差数(kg)=保管账数量(kg)-粮食实际数量(kg)

按上述方法计算的账实差数即为利用抽包检斤法核定的被查货位粮食实际损耗数量。

2.计算应记粮食损耗

应记粮食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减量两项,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数量”相关内容。

3.核定是否存在超耗

判定值(kg)=账实差数(kg)-应记粮食损耗(kg)

判定值≤0的,说明货位中粮食的实际损耗数量在合理范围内,检查结束后填报《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见附表4-1)时,账实差数记入“损耗”栏目;如判定值>0,说明货位中粮食存在超耗问题,判定值数量即为超耗数量,超耗数量过大的,要延伸核查具体原因,填报附表4-1时按查实的结果填列账实差数原因

第七节直接称重法检查

对数量较少且体积不便测量的散装粮食或非定量包装粮,必要时可利用直接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

一、过秤检查货位中粮食实际重量

对非定量包装粮,可先脱包后称重,也可采用先过秤检斤然后统一扣除包装物重量的方法计算粮食净重。

对散装粮,可利用移动式称重设备检斤,也可用车辆装载通过地中衡检斤。

为避免卸粮不净造成误差,应采取每车回皮的方法,即先对重车过秤检斤,卸载后再对空车过秤检斤,二者重量差即为车辆装载的粮食数量。

为防止人为因素干扰检查结果,检斤前要周密布置作业环节,原始货位处、过磅处、检斤后形成的新货位处应安排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人员同时在场,每个环节详细记录,过磅码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底,便于核对。

二、验证账实差数的合理性

对直接称重法核定的账实差数,也要与应记粮食损耗验进行比较,验证是否属于超耗,具体验证方法以及账实差数的填报处理方式参见“抽包检斤法检查定量包装粮数量”的相关内容。

第八节工作底稿填写

一、表格的选择

1、《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

对单个货位粮食数量进行检查,按照检查方法不同每个货位填写一张《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

利用测量计算法的,填写附表1-1;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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