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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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当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经治疗康复,应在次年6月30日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的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的、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或者逾期不能康复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校对新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取消入学资格新生的基本情况、取消原因和依据、申诉权利及申诉期限、决定机关、决定时间,加盖学校行政印章。

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书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送达。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事先来函(电)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不超过四周,返校时持有效证明,补办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超过四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课程选修、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每学期选修课程应在16学分以上(毕业班除外)。

学生通过选课,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跨年级、跨专业选课。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归入学生档案。

学生认为考核成绩有误,可以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复查。

学生考核缺考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该生成绩表上注明“缺考”字样;考核违纪或者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分别在该生成绩表上注明“违纪”或者“作弊”字样。

第十四条课程成绩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课程结束考试、阶段测试和平时成绩等。

阶段测试包括单元测验、期中考试、实验报告等,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讨论、辅导答疑、网上互动、出勤情况等。

理论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原则上占课程总成绩的30~70%;理论和实践并重的课程,应适当降低课程结束考试成绩的比重;实践性、导论类和讲座类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过程性评价为主的成绩评定方式。

平时成绩与课程结束成绩,两者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十五条通识与素质教育选修课程一旦选定,学生应当参加学习和考核,考核不及格课程,纳入该学期学籍处理,记入该学期成绩登记表。

第十六条学生期末考核不及格课程可以补考一次(未参加补考视为放弃)。

补考时间安排在开学前一周进行,补考课程记载成绩时注明“补考”字样。

通识与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实践性教学课程不组织补考。

第十七条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申请重修。

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

实践性教学课程考核不及格只能申请重修。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课程。

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未修读的选修课程,不及格课程纳入学籍处理。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者,可以申请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即刷新课程。

每学期所有选课总学分不得超过35学分。

刷新课程成绩均以最高成绩作为有效成绩记载。

刷新课程成绩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不作为评奖、推免等依据。

第十九条学生免修课程的,应当在该门课程开出二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可以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直接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免修课程的成绩评定,不参考平时成绩。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和实践性教学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条学生因病申请所修课程的缓考,应当在课程考核前提出申请并出具校医院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教务处备案。

学生原则上不得因事缓考。

缓考的课程必须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成绩按正考记载。

考核不及格的,只能申请重修。

第二十一条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课内教学与考勤以及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由于身体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应当申请参加任课教师安排的健身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体育课成绩视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获得学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学分认定。

第二十三条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者二级制(合格、不合格)。

百分制到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

0~59为不及格,60~69为及格,70~79为中等,80~89为良好,90~100为优秀。

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

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0分。

二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

合格为85分,不合格为50分。

第二十四条为反映学生学习的努力程度,学校采用学分绩点(GPA)作为评价指标。

课程绩点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五条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级别的学科竞赛、艺术展演等活动并获得三等奖以上的(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按照《重庆大学高水平运动员选拔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获得国家专利或者在公开刊物发表论文的,由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校审定后,可以记载学分。

第二十六条按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社会工作或者科技活动、文化艺术等第二课堂活动,按学校相关规定记载学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辅修与攻读第二专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有余力(GPA大于2.5以上),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攻读第二专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同时,取得辅修专业规定课程的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条条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同时,取得第二专业规定课程的学分,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同时获得跨学科门类第二专业证书,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授予相应学科学位证书。

学生辅修与攻读第二专业,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修读第二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学习: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在校修读时间超过四学期的;

(三)按体育、艺术、影视表演等类别招收和培养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学生申请由外校转入本校学习,应当参加本校组织的课程考核和体检,经课程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方可转入。

转学后,编入与原专业对应的专业学习。

学生在原学校所学课程的成绩,按照本校规定审查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学,经转出学校与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八条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尚未办妥有关手续前,应当继续参加原专业、原学校原专业学习,不参加学习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五节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可以休学。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第四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学校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四十一条休学或者保留学籍应当在每学期前十周由学生本人申请(因病休学需要持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医院体检合格,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

复学学生按编入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六节学业警示、试读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经考核,学生一个学期内主修专业考核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该学期所选课程学分的二分之一以上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学业警示。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主修专业经补考或者重修仍不及格课程累计学分≥25学分的,应予退学。

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二周内,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同意,编入下一年级试读一年。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只能试读一次。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试读期间,修读试读前不及格课程。

学生在试读期间,获得试读前不及格课程三分之二以上学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同意,解除试读,继续在试读期间所在年级学习;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学分的,取消试读资格,应予退学。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达到试读条件本人未申请试读或者被取消试读资格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审不合格的;

(四)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二年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二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四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六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决定的,应当制作退学处理决定书。

退学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受退学处理学生的基本情况、退学情形、处理依据、申诉权利及申诉期限、决定机关、决定时间,加盖学校行政印章。

退学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二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

学生退学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第七节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最短时间不得少于二年;四年制最长不得超过八年,五年制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第五十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获得最低毕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未获得最低毕业学分(退学学生除外),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入学以来,各学期所修学分均达到了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习成绩优秀的,预计能提前一年修满本专业毕业要求的最低毕业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进行审核,教务处审批。

提前毕业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二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未获得最低毕业学分,学生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学习时间,重修不及格课程。

第五十三条经学校批准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按时交纳学费及办理注册手续,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

第五十四条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在修业年限内,回校申请不及格课程的重修。

不及格课程重修考核合格,获得最低毕业学分,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准予毕业的日期填写。

第五十五条结业生回校参加不及格课程考核,应当遵守学校考试纪律;若发现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本校不再受理该生结业后课程重修或者补考的申请。

第五十六条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符合《重庆大学关于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规定的,经校学位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且学分达到20学分以上,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

第六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学校对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若发现学生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一节校园秩序

第六十二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四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六十五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走私,吸毒,偷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和电子资料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书写、出版、散发、张贴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七条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八条学生应当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爱护校园公共设施、设备,损坏公物应予赔偿。

第六十九条学生应当遵守《重庆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按时作息。

不得将有危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及宠物等带入学生公寓、宿舍,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起哄,不得随意扔砸杂物。

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居住。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的,除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外,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履行《重庆大学校园网学生宿舍区用户守则》,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制作非法网页、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节学生团体

第七十一条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申请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

第七十二条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三条学生成立团体或者参加团体活动,应当按照学校有关学生团体的管理规定进行。

第七十四条学生团体创办、发行刊物或者在校际之间开展交流活动,须经学校同意。

第三节学生活动与勤工助学

第七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六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七十七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规定,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八条学生勤工助学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不得参与和从事有损身心健康和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十九条学生在校外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学院和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同意。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条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学校采取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八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的,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组织团伙作弊的,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两次以上(含两次)考试作弊的以及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严重的;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十五条学生因日常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应当受到处分的,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十八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分等级,学生有权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九条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受处分学生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及证据、处分种类及依据、申诉权利及申诉期限、决定机关、决定时间,加盖学校行政印章。

第九十条受到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一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

新生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按照《重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起的二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三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等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九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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