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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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被录取为我校的大学生必须持《哈尔滨工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院系学生工作组审阅本院系学生档案,由学校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对学生档案有疑问的,报招生部门研究处理意见。
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籍。
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报招生部门和教务处核准,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院长(系主任)同意,报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纳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的学生和以修读当前学期相关课程,并在交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才有效。
因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而造成未及时注册者,按退学论处。
院系办公室于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的第一天开始,连续三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附上请假和其它原因未到校学生名单。
对无故迟到的学生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对连续两个学期或累计三次不按规定报到注册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按其入学年份和所学专业编排学号。
每名学生的学号是唯一的,无论学生在校期间有何学籍变动,学号不得改动。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以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档案。
毕业成绩单应将所有考核成绩和相应的学分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顺序填写。
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时,其考核成绩须按学期分别记入成绩单。
一门课分级或分类别讲授时,考核成绩按卷面分数记载,该门课所获学分根据级别或类别的不同分别记载。
毕业成绩单一式三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馆,一份存学生所在院系。
第七条 学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记载。
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的学分,成绩与学分都记入成绩单。
考核未通过,学分为零,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各类成绩单、毕业成绩单均按上述方式记载。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金工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实验、国防教育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也可采用百分制记分,但最后记入毕业成绩单时仍要按标准换算成百分制记载。
一门课程在同一学期内无论由几位教师讲授,考核只能评定一个成绩;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按累加方式记载考试或考查成绩,即由期末、期中、平时三部分成绩累加得出。
平时成绩主要结合学生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程论文以及平时测验等成绩综合评定。
各门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的原则由院系和教研室制定。
第八条 必修课课程考核不合格,可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关于考试工作的管理规定》申请补考或重修。
考核成绩合格但对自己考核成绩不满意的学生也可以再选再修。
每门课程的成绩在毕业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按考试或重修中最高一次成绩记载(但评奖、评优及保研等都按照第一次考核成绩计算)。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不能重修合格者,作结业处理。
选修课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它课程,取得相应学分。
如因培养方案调整,需重修的课程已不再开设,则应由相应院系为学生另行指定应修课程或经院系批准,自选其它课程,以补学分,同时院系应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不能完成课程所要求的作业、实践性教学环节等,不能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十条 学生因患病住院或特殊事故等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于考试前3天向所在院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持医院诊断或特殊事故证明,经院长或系主任批准后方可缓考,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
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院系办公室将缓考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参加下一次相应课程的考核。
第十一条 每学期末(17-18周),由本人申请,填写“自修课程审批表”,经开课院系主管领导和教务处批准,学生可以在下学期自修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课程。
该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开课院系,一份交任课教师。
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去听课,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必须按教学要求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和实验,并参加考核。
考核及格或通过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申请自修的条件为:
能够证明确有专长,或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1.体育课、政治课、实验课;
2.必修的实践性环节,如:
国防教育、生产实习、金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如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院长或系主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经批准后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体育教研室开设的保健课,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持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的残疾学生,可以免修体育课。
第十三条 凡擅自缺考、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在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或“作弊”或“严重违纪”。
根据违纪情节严重程度,按《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由院系通知家长。
因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一年内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的机会。
成绩合格,可以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对学生德育的考察,包括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生活作风、遵纪守法、劳动态度、道德品质等方面,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结合《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大学生素质考评条例》,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转专业 转学
第十五条 为适应学分制要求,学校允许一部分在第一学期学习成绩优良的大一学生在第二学期转专业,转专业具体实施办法见《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本科生转专业的规定及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学:
1.重点院校学生确有专长,并经我校相关专业考核证实来我校后能更好发挥其特长者,经学校批准可准许转入本校学习。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本校(本地)学习,但尚能回原籍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学习者。
第十七条 下列学生不予考虑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申请转入的;
3.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
6.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抄送当地公安部门,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
2.学生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省教育厅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厅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地省教育厅和转出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二个月办理。
4.被批准转入本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三天持原单位介绍信到教务处报到,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5.转入院系根据学生已修课的内容、学时、成绩是否符合要求,确定是否部分或全部承认学生已学过的课程及所取得的成绩或学分,并以此确定编班。
休学、停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伤、因病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者,准予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院系认为必须休学者。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
第二十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断学业,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可申请停学保留学籍。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停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或停学一般最短时间为一个学期。
(因病经学校批准本科生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期结束前休学或停学者,该学期按休学或停学计算,但已参加考试的课程成绩予以记载。
1.拟休学或停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院系)办公室填写《休、停学申请书》,因病休学需提交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书。
学生所在院系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因事停学需提交相应的证明,由院长或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或停学手续,发给休学或保留学籍一年证明。
累计休学或停学时间应在证明上加以注明。
2.休学或停学期满但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休学或停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听课,不能取得学分。
4.学生休学或停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5.休学或停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6.学生休学或停学期间,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7.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8.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事故或者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处理。
9.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10.学生连续因病休学第二年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费用自理。
有“住院医疗保险”的,按保险规定办理。
11.其他原因休学期间一律不享受公费医疗,休学学生需自行购买医疗保险。
复 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或停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复学前一学期的最后一个月内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在接到院系办公室批准返校复查通知后,方可来校。
到校后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能复学。
2.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复学的学生,需由院系办公室填写《复学申请书》,经院长或系主任签字后,连同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停学证明、医院诊断书(因病休学复学)或有关证明(停学、复学)等一并报教务处批准。
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系或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如原系或专业的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相近系或专业学习。
3.要求复学的学生,所在院系应进行复查。
如在休学或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报请学校批准,取消复学资格。
4.学期开课两周后,不再办理复学手续。
5.学生按照复学后所在年级本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退 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第一学年结束,累计学分数低于15学分;
2.第二学年结束,累计学分数低于30学分;
3.第三学年结束,累计学分数低于50学分
4.第四学年结束,累计学分数低于80学分;
5.第五学年结束,累计学分数低于120学分;
6.不论因何种原因(含休学、停学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标准学制两年;
7.休学或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
8.学生因病休学满两年仍不能复学;
9.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10.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11.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12.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13.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不属对学生的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起申诉。
第二十四条 退学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1.若学生自己申请退学,需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院系填写《退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退学的要提交县以上公立医院诊断书),经院长或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并通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2.由学校决定退学的,由院系办公室填写《哈工大学籍处理登记表》,经院长或系主任审核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诊断书、学生表现、成绩单、学生本人意见等)报教务处复核同意,再转呈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然后由院系办公室通知本人和家长,并办理离校手续。
3.退学学生应在批准后两周内办清离校手续,离开学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学习年限及成绩符合条件的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5.对退学的学生不予办理复学。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品学兼优、身心健康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称号;在德、智、体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可以申报各类奖学金,授予其它单项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
口头表扬和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各种奖学金等。
第二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一年;⑤开除学籍。
详见《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
6.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7.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或处分文件,送交本人。
对学生作出学籍决定,要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需开除学籍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批,并抄报主管部委。
第三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将其错误事实、处分决定等材料,在作出决定后一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鉴定、奖励材料和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处分的原始材料存学校文书档案室。
第三十五条 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已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除毕业设计(论文)以外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并取得90%以上学分,由院(系)进行资格审查后,方允许参加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八条 凡是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提前学完全部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提前一年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六学期初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因学习困难,不能按学制年限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但需在规定学制年限到期的前一学期(例如,四年制的第七学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编入下一年级管理。
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最多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
延长年限期间,需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1.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2.对符合《哈尔滨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3.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经批准按另一专业的双学位培养方案修完规定内容并取得规定学分,经考核合格,除发给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外,另发给相应的证书,详见《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规定》。
第四十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
1.毕业设计(论文)补答辩不及格;
2.一门课程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不能取得学分。
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1.因课程或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
结业后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回校,经重修、重新答辩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附离校期间表现证明,院系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不及格、答辩不通过、过期不重修、不答辩者或不来校申领的,不再给予机会。
重修、补做毕业设计需按学分交费。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学生,在未解除察看前,虽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也不发毕业证书,只发给结业证书就业。
等留校察看处分期满,经所在工作单位证明,在工作岗位上确实表现良好,经主管校长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未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为肄业生,学校根据其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在校至少学习满一学年,并取得45学分以上者)。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