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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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工作实施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

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

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医师所在科室进行考核,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轮转培训的住院医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轮转科室分别进行考核,考核委员会对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委员会与医师所在科室共同负责。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通过医师所在科室通知医师。

第九条科室应当按要求对本科室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

第十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以我院医德考评相关规定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二条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科室按临床医师的专业、级别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第十三条考核委员会根据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下一考核周期第一年的1月底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科室。

第十四条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院级以上的奖励和表彰、完成各级政府部门指令性任务、取得院级以上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十五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因违反执业医师法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考试考核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确定考核时间的前十天公布考核人员名单,医师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回避。

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考核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可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停其独立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委员会再次进行考核。

再次考核合格者,可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再次考核不合格并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者,停止其医疗工作。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合格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委员会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说明: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院外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三)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医师的考核结果纳入所在科室的年终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禄丰县第二人民医院2011-2012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实施方案

各相关县直医疗机构、计生部门、乡镇卫生院及其辖区个体诊所:

为加强执业医师队伍建设,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建立健全执业医师管理的长效机制。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文件、《河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11]45号)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146号)文件精神,制定2009-2010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一、考核组织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成立禄丰县第二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管理委员会下设考核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股,具体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和实施及日常工作事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试结果。

二、考核对象

1、依法取得医师资格,2010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离(退)休返聘继续在临床执业的医师。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2、禄丰县第二人民医院负责禄丰县计划生育机构、五沟营卫生院、盆尧乡卫生院、人和乡卫生院、宋集乡卫生院、谭店乡卫生院、权寨镇卫生院、师灵乡卫生院、吕店乡卫生院、出山镇卫生院、酒店乡卫生院、县疾控中心、县二院及本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以上乡镇村委(居委)会卫生所中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并入各乡镇卫生院参加考核,柏城、柏亭办事处范围内的并入县二院。

3、各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本辖区卫生所医师进行人员统计、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测评、考务组织工作。

三、考核时间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我省本次考核周期为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今年4月份开始,6月30日以前完成业务水平测试,7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由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试三部分组成。

其中,工作成绩与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执业注册医疗机构负责,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

业务水平测试采用笔试及技能操作考核。

(一)工作成绩:

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执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结合本单位年度考核为主,考核周期内年度考核有一次不合格或不称职的,即为工作成绩评定不合格。

(二)职业道德:

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按照《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中医管理局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卫医[2008]28号)执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即为职业道德评定不合格。

(三)业务水平:

指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

包括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能操作及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能力,其中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采取笔试方式。

1、笔试复习范围

(1)卫生法律法规(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病历书写规范》以及医疗核心制度等为重点。

(2)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基本技能(75%):

参考《医学临床“三基”训练医师分册(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第三版)》,或采用中国医师协会提供考试题库。

2、技能操作:

体格检查(心脏叩诊、肝脏触诊、腹部移动性浊音、脑膜刺激征)、单人徒手心肺复苏、心脏电除颤、腹腔穿刺术、骨(髓)穿刺术、胸腔穿刺术、腰椎(脑脊液)穿刺术、外科换药术、呼吸机操作、经口气管插管术、简易呼吸器应用等技能操作。

3、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能力

根据医师在考核周期内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和规范化培训的情况确定是否合格。

五、考核程序

(一)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2006年元月1日以前注册),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1999年元月1日以前注册),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按简易程序进行考核。

其它按一般程序进行考核。

1、良好行为记录是指:

2009年元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⑴获得省辖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设立的各种表彰或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跨世纪学科带头人。

⑵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积极参与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疾病控制等紧急情况的医疗救治工作(在考核周期内,参加艾滋病防治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加抗震救灾、手足口病防治医疗队,以医疗队名单为准)。

⑶获得本专业市级三等以上科学技术成果奖(限前7名)或与业务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

提供良好行为记录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所在医疗机构公章后上交,无复印件者一概不予认定。

2、不良行为记录指考核期内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二)各相关机构组织对本单位参加考核医师进行统计,填写《医师定期考核信息收集表(个人版)》,申请执行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需另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各相关机构初步审核本单位医师考核程序,不符合简易程序的医师按一般程序上报。

报管理委员会后复核人员信息,确定个人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即一般程序或简单程序)。

(三)对符合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由执业注册所在医疗单位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报送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后,按要求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四)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无故不参加定期考核,或不按照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进行考核的,均视为考核不合格。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五)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符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十四种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说明。

(六)考核结果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

对一个考核周期未参加考核的医师,其《医师执业证书》未加盖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印章,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内无医师个人信息者,其本人《医师执业证书》将予以注销,需重新注册。

(七)“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登陆网址:

医疗机构和医师均可登陆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考核结果,单位及个人用户名、密码由考核机构适时通知到各医疗机构。

六、具体时间安排

1、考前工作会。

4月20日(周三)下午在XX县人民医院三楼会议室召开由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人参加的考前工作会,具体部署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领取《医师定期考核信息收集表(个人版)》、《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技能操作考评标准。

2、4月30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信息收集表(个人版)》、《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交至XX县人民医院医务股,简易程序人员的个人述职报告以电子版形式由单位统一上报,限2000字以内;上交所有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人员《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管理委员会于5月10日前复核并确定考核程序为一般程序的各机构医师名单并通知各相关医疗机构,申请简易程序被驳回的医师,需重新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4、执行一般程序的医师严格按照附表1:

《医师培训、业务水平测试时间安排表》安排,按时参加由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技能操作培训及笔试、技能操作考试。

培训共两期,各单位合理安排医师分期分批参加培训,课程安排另行通知。

5、各参考单位于5月20日前完成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及本辖区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

由管理委员会登陆“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代填评定意见。

6、笔试试卷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技能操作考试采取抽签方式,单人法徒手心肺复苏为医师必考内容,每人还需根据本人专业再选择一项操作作为本人基本技能操作考试内容,满分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以上两项内容中其中一项成绩不合格,视为本次考核成绩不合格。

考核成绩不合格人员复试于6月底前完成,时间另行通知。

7、7月30日前,各单位到医务股领取考核结果及个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七、其它

本办法未涉及的考核内容,参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文件执行。

附件1:

医师培训、业务水平测试时间安排表

附件2:

《医师定期考核信息收集表(个人版)》

附件3:

《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附件4:

《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XX县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医师培训、业务水平测试时间安排表

日 期

星期

参加考核机构

内 容

地 点

5月18日-20日

各相关卫生机构

执行一般程序医师

第一期法律法规、

技能操作培训

县医院

四楼会议室

5月25日-27日

第二期法律法规、

技能操作培训

6月3日上午

周五

笔 试

6月7日全天

周二

县、乡计生机构;

XX乡卫生院;

XX乡卫生院;

XX乡卫生院。

技能操作

6月8日全天

周三

XX乡卫生院;

XX乡卫生院;

XX镇卫生院;

XX乡卫生院;

XX乡卫生院;

XX镇卫生院;

XX乡卫生院。

6月9日全天

周四

县疾控中心;

县二院。

6月10日全天

周五

XX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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