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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及专利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一

科技成果及专利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

——科技成果对企业的重要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和专利制度也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发生着碰撞,引起深刻变化。

一、科技成果的定义及基本特性

1、科技成果的定义

成果是人们劳动和工作的收获,它包括社会科学成果和自然科学成果。

自然科学成果又称科技成果,它是人们在生产劳动和工作中对

自然界生产工具和生产方法,探索、认识、生产、总结过程中所取得

的收获。

它涉及工农业生产,物质的微观与宏观结构,航空航天,交

通运输,通信,化工,生物医学工程,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与综合

利用,日常生活等领域。

2、科技成果的基本特征

A、新颖性与先进性:

没有新的创见、新的技术特点或与已有的同类科技成果,不能作为新的科技成果。

B、实用性与重复性:

实用性包括符合科学规律、具有实施条件、满足社会需要。

重复性是可以被他人重复使用或进行验证。

C、应具有独立、完整的内容和存在形式,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科技报告等。

D、应通过一定形式予以确认:

通过专利审查、专家鉴定、检测、评估或者市场以及其它形式的社会确认。

二、科技成果的鉴定

1、科技成果的鉴定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由科技主管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鉴定结论的科技管理活动。

科技成果鉴定是现阶段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对科技工作实行宏观管理的手段。

科技成果鉴定对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提高,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科技成果鉴定的作用

(1)辨别科技成果的真伪,为市场提供可信的鉴定意见;

(2)审查科研成果,对科研成果的先进性、创新性、新颖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价;

(3)对科技人员科研工作业绩的肯定与激励;

(4)为科技奖励、享受有关政策、科研计划立项等需要服务,提供必备的依据;

(5)评价科研院所的科研和开发实力依据;

(6)标志着一个科研项目周期的完结,并为其完结提供鉴定评价结论。

3、科技成果鉴定的意义

(1)保证科技成果的质量,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2)促进科研工作的深化和提高;

(3)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4)有利于交流科技信息,避免重复研究;

(5)有利于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

4、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

(1)应用技术成果:

试验发展活动产生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材料、新产品、新装置、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2)基础理论成果:

可以直接指导试验发展、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基础理论成果。

(3)软科学研究成果:

对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学价值,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其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三、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

1、会议鉴定

科技成果鉴定形式主要采用会议鉴定的形式。

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者演示、测试、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

2、函审鉴定

指由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聘请五至九名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

四、科技成果鉴定的工作步骤

1、成果完成单位需要准备以下鉴定材料报送省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1)科技成果评价(鉴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

(3)项目(课题)工作报告;

(4)项目(课题)研究报告(项目技术报告);

(5)科技查新报告;

(6)项目(课题)经费来源及开支情况;

(7)其它附件:

检验检测报告;

用户意见或有关证明材料;

所发表论文;

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

知识产权证书;

2、科技成果办审查鉴定材料

对鉴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在《鉴定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同意组织鉴定的,确定主持鉴定单位和鉴定形式;不同意组织鉴定的,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组织鉴定

按照确定的鉴定形式,依照会议鉴定或函审鉴定步骤,组织鉴定工作,形成鉴定意见。

图1科技成果申报的主要程序

五、科技成果登记

科技成果登记是指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已通过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

科技成果登记是科技成果主要的确认形式,是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确定有关科技计划的依据。

1、上报科技成果登记时应报送的材料

Ø1.科技成果登记表;

Ø2.科技成果评价(鉴定)申请表;

Ø3.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

Ø4.科技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

Ø5.科技查新报告(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

Ø6.项目(课题)工作报告;

Ø7.项目(课题)研究报告(项目技术报告);

Ø8.科技成果应用证明;

Ø9、“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简易版(V6.0)”数据填报后导出的上报数据包;

Ø10、待所报成果的文字材料经成果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并盖章准予登记后刻录“科技成果登记光盘”(一式两张):

内容包括上面1-8项的所有内容。

其中:

6、7项内容可以文档的形式放入光盘中,其余内容应进行电子扫描。

六、青海省科技成果奖励

1、省科技奖的设置

根据《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省科技奖设以下三类: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常任委员和专业委员组成,常任委员由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专业委员由有关专家组成,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三评二审”和公示异议制度。

(1)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A、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B、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被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

(2)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个人或组织:

A、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生物新品种等的研究开发中做出重大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B、引进、吸收、转化新技术,推广、应用已有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C、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在关键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D、在基础性科技工作和科普等社会公益性科技工作中获得重大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3)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A、同在青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B、向在青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C、促进我省与外国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2、省科技奖的申报

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1项(授奖人数一般为1名),也可以空缺;科学技术进步奖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15项;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不超过2项。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

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6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4个。

各单位申报、推荐细则:

A.省内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成果,申报省科技奖时,应由省内单位的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

B.省外单位在青海省内实施的项目,如果符合省科技奖的申报条件,可由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推荐。

C.中央驻青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申报省科技奖时可由单位自己推。

D.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完成的成果申报省科技奖时,可由企业自己推荐,其他企业完成的成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区科技管理部门或所在园区管理部门推荐。

E.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评审前90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省科技奖评审申报、推荐时间、方式等事项,并设立咨询电话,为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

3、省科技奖的评审

(1)、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程序

A.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合格的申报、推荐材料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

B.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织省内外有关专家进行网上初评;

C.根据网上初评意见,由省内外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进行复评,提出奖励建议;

D.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奖励建议进行综合评审,并对综合评审的结果进行审定;

E.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审定结果,公示期为30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异议。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出的异议应当在10日内答复。

公示结束后,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公示情况;

F.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奖励项目、等级、数量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科技进步奖评定标准

科技进步奖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先进性、创新性,已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其评定标准为:

A.在学科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有重要科学发现,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以上;有独立的知识产权,获得系列国家发明专利,或制定了行业标准;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市场竞争力强,至少应用三年以上,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B.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或在技术上有较大自主创新和集成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以上;有独立的知识产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制定了地方标准;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市场竞争力较强,至少应用两年以上,并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C.在科学上取得一定的新进展或在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在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过程中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扩散能力,有一定的市场远景,至少应用一年以上,并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本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的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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