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江苏省律师专业一级律师资格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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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江苏省律师专业一级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江苏省律师专业一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二条总则
第三条资格标准
精通相关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能提出对律师业务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律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承担、指导研究工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能够解决律师业务上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指导律师全面业务工作的能力;具有运用外语和计算机应用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专业工作的人员。
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或停止执业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获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授予的优秀律师等称号,并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精通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它学科知识.
(二)能提出有重要意义的律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承担、指导研究工作和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第七条专业工作能力要求
(一)能够解决律师业务上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具有全面指导律师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律师某项业务创造过成功且重要的办法、经验,被省级以上律师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由省律师协会认定)。
(二)办理过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并受到省级以上律师主管机构的肯定(由省律师协会认定)。
(三)应邀参加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并宣读交流.
(四)为省市、政府担任法律顾问,或为重大决策提供参考的论证.
(五)获得省级以上某项律师业务优秀称号。
(六)受到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律师协会的表彰。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的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法律专业论文或律师业务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一级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律师专业二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
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能提出对律师业务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律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承担、研究工作;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有较丰富的律师业务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案件,解决律师业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具有指导三级以下律师工作的能力;具有基本运用外语和计算机应用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或停止执业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具有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它学科知识。
(二)能提出律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承担研究工作和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论著。
第七条专业工作能力要求
(一)有较丰富的律师业务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案件,解决律师业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二)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的卷宗规范整洁,收集材料齐全,装订顺序符合归档要求。
(三)办案质量高,无差错.
(四)具有指导三级以下律师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律师某项业务创造过成功有效的办法、经验,被市级以上律师管理部门认可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由省辖市律师协会认定);
(二)办理过在省辖市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并受到市级以上律师主管机构肯定(由省辖市律师协会认定);
(三)应邀参加全省或华东片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并宣读;
(四)担任县级以上政府法律顾问,并为重大决策提供参考的论证;
(五)获得市级以上某项律师业务优秀称号或国家机关表彰奖励;
(六)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律师专业论文或律师业务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二级律师资格:
(一)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或相近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第十三条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除具备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级以上优秀律师称号或表彰奖励。
(二)主持或主办在市级以上律师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2件以上(经省律师协会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申报二级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律师专业三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律师业务知识和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学科知识;有较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能办理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公开发表或出版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或论著;具有基本运用外语和计算机应用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或停止执业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三级律师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二)具备以下学历(学位),取得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三级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法律知识、律师业务知识,以及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其它学科专业理论水平,了解国内法学动态,能提出律师业务研究课题,并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第七条专业工作能力要求
(一)有较丰富的律师业务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律师业务,解决律师业务中遇到的较疑难问题,工作成绩较显著.
(二)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的卷宗规范、整洁,材料收集齐全,装订顺序符合归档要求.
(三)办案过程适用法律准确、代理词或辩护词有一定水准、无明显失误.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律师某项业务工作创造过成功有效的办法、经验,被县级以上律师管理机构认可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由县级以上律师协会认定);
(二)办理过县级以上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并受到县级以上律师主管机构的好评(由县级以上律师协会认定);
(三)应邀参加市级以上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或宣读;
(四)担任县级以上政府法律顾问,并为重大决策提供参考论证;
(五)获县级以上某项律师业务优秀称号;
(六)获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律师协会表彰奖励.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县级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律师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律师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在县级以上的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律师专业论文或律师业务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
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业绩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三条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除具备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县级以上表彰的某项律师业务优秀称号。
(二)获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表彰奖励。
(三)主持或主办在县级以上律师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较疑难、复杂法律事务2件以上(由县级以上律师协会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申报三级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律师专业中、高级资格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彩照2张(免冠大一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对照第三条,将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内相应栏目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第七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工作能力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及刑事、民事、经济、法律顾问律师业务卷宗各1份,同时,将本人的专业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市司法局职称办核实确认。
8、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成果的证明(包括卷宗及与之相对应的材料).
9、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专业文章原件。
10、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1、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12、对照“二级、三级律师资格条件"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提交规定要求的卷宗材料、成果或奖励证书及有关破格证明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复杂:
指某一事项头绪多而繁杂。
2、疑难:
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精通:
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4、系统掌握:
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5、掌握:
明其意,并能应用。
6、著作:
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7、论文:
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全文字数一般在20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8、专业文章:
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9、国家级期刊:
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并具有国际和国内统一刊号。
10、省级期刊:
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已取得国际和国内统一刊号.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
如本科以上含本科等。
2、本条件所提:
“市”指副省级及省辖市,不含县级市。
3、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4、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5、本专业工作年限:
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6、资历计算方法:
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