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业科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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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业科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院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41号)等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院部机关各部门和各研究所(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按期编制财务报告,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开源节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加强财务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收入是各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单位所属部门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上缴收入,即各单位所属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七条各单位的所有收入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要及时足额入账或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将应纳入收入管理的款项长期在往来挂账。

第九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各类收入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票据,不得混用、套用票据,保证出具的票据真实、合法。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条支出是指各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事业支出,即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为了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即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补助支出,即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所属部门补助发生的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即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一条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支出票据必须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属于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支出审批

(一)审批原则

1、先有预算,后有支出。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批经费支出,经费支出控制在预算批复或核定的额度内。

2、谁主管谁审批、谁审批谁负责、责权利一致。

建立院领导、处所主要负责人、项目(科室)负责人分级审批管理制度。

(二)审批责任

1、各级审批人根据工作职责要求,承担分层次财务审批责任。

2、在坚持集体领导、民主监督的基础上,实行各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的主管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的责任制度,各法人单位的一切财务支出均须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的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出账,强化法人代表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履责意识。

3、项目负责人和处所主要负责人对原始凭证反映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经费开支渠道进行审核,使用黑色签字笔或碳素水钢笔签署审批意见,做到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4、各级审批负责人必须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项目经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5、涉及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审批事项需附会议纪要。

6、各单位法人代表根据业务需要,可书面授权班子其他成员或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时将授权书提交财务部门备案;法人代表授权其他负责人审批的,受委托人负直接责任,法人代表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支出审批

经费支出实行有预算计划、无预算计划两种审批管理模式。

1、有预算计划。

项目经费有明确的预算与使用计划,且经费支出按预算安排使用,经费支出由预算项目的法人单位进行审批管理。

院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总预算下达后需细化资金使用计划,报分管领导一次性审批。

此后经费使用按批复计划实施,由承建项目的法人单位进行审批管理。

2、无预算计划。

各单位承担无经费预算使用计划的项目经费、专项经费、应加强项目计划和细化预算管理,制定经费使用计划,按归口管理原则,将经费预算使用计划报送相关业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一次性审批。

经费额度达到需上会审批的项目,分别按院长办公会议、院党委会会议制度执行。

此后经费使用按批复的计划实施,按预算内要求进行审批管理。

3、项目经费支出。

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在预算计划范围内合理安排使用。

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负全责。

项目经费支出须经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的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出账。

4、项目预算变更审批管理。

由于项目研究目标、技术路线等主要研究内容变更,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原预算难以保证项目研究工作正常开展,并将对该项目研究造成重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审批。

涉及主要研究内容变更的还须提供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复。

在预算调整得到批准前,仍按原预算执行。

5、行政工作经费支出实行事前审批。

单笔金额5000元至3万元(不含)以下的支出由处、所主要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在3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支出,由处、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由分管副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审批;单笔金额在3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按会议纪要要求办理;单笔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先后报院长办公会、院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项目合作经费、外协费等经费外拨。

各单位主持(牵头)的合作研发项目,各合作单位有明确的任务分工和经费分配方案,并已签订了合同书或协议书,经费外拨由各项目主持(牵头)单位按合同或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审批管理。

经费外拨需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的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出账。

各项目主持(牵头)单位应按项目实施进度和完成任务情况予以外拔经费,把好审批关,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原则上不向项目合同外或主管部门预算批复以外的合作(协作)单位转拨经费。

院计财处、院监察审计室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管,在需要时可对大额外拨经费的使用状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四条财务报销

(一)财务报销采取先审后付原则。

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以及超全年预算控制数的支出,一般情况下会计核算不予受理。

财会人员对记载不准确、手续不完整的支出凭证,有权要求更正、补充;对不合法、不真实的凭证不予受理。

(二)财务报销程序。

由经办人员在报销单据上写明报销事项、事由并签字,各研究所按项目(科室)负责人签字、财务审核、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的主管财务负责人审签后出账;院部机关按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财务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主管财务负责人审签后出账。

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的主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报销,由班子其他领导成员审签。

报销人和审批人为同一人的,由其他负责人或领导审批,规避自我审批。

院领导财务报销,属行政业务的,由院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签;属科研业务,经费在院本级管理核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或科研业务主管处室负责人审签,院计财处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才能出账。

经费在各所管理核算的,按研究所科研项目报销程序审批。

(三)报销实行分类管理。

人员性费用、公务接待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专家咨询费、车辆租赁与维修、办公用品、材料费、设备费、专项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基建、修缮类经费等支出,按相关制度规定,实行分类报销管理。

见本《办法解释》三。

(四)单据审核

1、凡开具和取得的发票,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金额及内容等据实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自制零星费用开支原始凭证必须由领款人、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禁止白条报销有关费用。

2、电子发票管理。

为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程序,要求在报销电子发票时附相应的付款凭证、消费小票或其他单据,报销时粘贴在电子发票的背面,作为发票唯一性的辅证,另外报销人在单据背面签署承诺该电子发票只报销一次,并对发票真实性负责。

金额1000元以上发票随附发票验证截图。

所有费用报销电子发票的日期仅可以使用三个月之内的,超过三个月之外的电子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

财务部门对单张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电子发票,按要求建立台账,对发票号码等信息逐张进行登记备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编造的电子发票进行报销,也不得使用复印或者重复打印的电子发票重复报销,对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财务部门有权拒收。

对弄虚作假、恶意重复打印电子发票报销的,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伪造、变造虚假发票,贪污公款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发票必须由经办人、项目(科室)或处室负责人签字,如有涉及资产和材料验收的还需验收人签字才可报销。

所有项目都应明确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专项经费由专项负责人签字。

4、经办人员持原始凭证等材料,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材料包括:

正式发票、销售清单、有关预算单、审批单、费用结算单、借款单等;会议、培训通知、签到单等相关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5、会计人员接到相关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签字确认。

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性,项目填写以及经办、证明、审签人的完整性,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开支审批,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

6、出纳根据经审核审批后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收、付、存和银行结算业务。

(五)报销时间

报销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个工作日的上午,特殊情况除外。

月度终了前1个工作日和年度终了前10个工作日内暂停报销工作。

各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报销时间。

第十五条公款借用

借用公款必须用于公务。

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需经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的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借款人凭审批后的借款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应在公务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逾期未归还的,财务人员应提醒还款,经提醒仍未还款的及时报告单位审批人后从借款人次月的工资或相关补贴中扣回。

原借款未归还前,原则上不予办理该借款人新的借款。

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款凭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单。

第十六条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管理

1、公务卡使用规定

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

公务卡消费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个人承担,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由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

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办理销卡手续。

公务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应及时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并向单位报告,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所有责任。

持卡人应自行妥善保管公务卡,应严格执行公务卡有关使用规定,规范用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报销凭证,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POS单。

2、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事项

由于农业科研的特殊性,存在边远农村无法刷公务卡问题。

以下情况无法使用公务卡的,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停车费、邮政EMS特快专递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3、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规定。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销人填报《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表》,并按审批表程序办完审批后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经费支出管理,定期向院报送预算执行情况,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和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一)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三)经营性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九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执行后形成的结余由财政统一收回;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财政和主管部门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五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等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院纪委、监察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财务管理办法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

2017年12月12日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解释

一、制定背景

1、根据院长调研、院职代会提案、计财处就财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科技人员要求:

简化审批程序,方便科技人员,提高工作效率;院、所均为法人,应发挥好研究所的法人履职职能和院、所二级监管、服务的作用。

2、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做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质服务工作。

3、计财处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等拟制订的《简化院财务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二次征求意见后,在原《院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基础上,参考借鉴兄弟省农科院财务管理有关做法,制定《院财务管理办法》,并于10月31日-11月6日,将本《办法》及其解释文字征求意见稿和电子文档材料,发给各研究所和机关各处室征求意见后,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有关条款内容解释

1、财务“一支笔”审批,指各法人单位的一切财务支出均须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的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出账。

若法人代表授权其他负责人审批,在授权期间法人代表不再拥有审批权。

政策依据: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原则。

2、有预算计划经费支出审批管理模式。

有预算计划经费,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由财政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以及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经费。

该项目经费有明确的使用计划,且经费支出按预算安排使用,经费支出由各研究所进行审批管理。

政策依据:

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3、无预算计划经费支出审批管理模式。

无预算计划经费,是指各单位外来争取的项目经费、专项经费,该经费无具体经费使用计划,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计划和细化预算管理,制定经费使用计划报送院相关业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一次性审批。

经费额度达到需上会审议批准的项目,分别按院长办公会议、院党委会会议制度执行。

此后经费使用按审批的计划实施,按预算内要求进行审批管理。

政策依据:

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4、财务报销审批。

按照院的机构设置和组织构架,财务报销审批分研究所、院部机关二种形式。

各研究所财务报销按项目(科室)负责人签字、财务审核、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的主管财务负责人审签后出账;院部机关按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财务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主管财务负责人审签后出账。

票据由经办人签字、项目(科室)或处室负责人签字,如有涉及资产和材料验收的还需验收人签字才可报销。

政策依据:

财务报销制度及报销流程相关规定

5、项目负责人。

指各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项目任务时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包括专项、专题、课题、子课题等,主要以各级项目主管部门下发的项目立项文件、计划书或单独签订的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文本为依据,确定项目(专项、专题、课题、子课题等)负责人。

6、项目经费支出。

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在预算计划范围内合理安排使用。

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负全责。

项目经费支出须经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的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出账。

政策依据: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7、项目合作经费、外协费等经费外拨。

项目合作经费、外协费,是指我院各单位为完成项目研究、试验、示范、推广等任务,与相关单位合作,通过签订合同书或协议书方式,明确合作单位所承担的项目任务以及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所安排的经费,经费外拨由各项目主持(牵头)单位按合同或协议书的约定报单位法人代表审批后执行,不必报院审批。

原则上不向项目合同外或项目主管部门预算批复以外的合作(协作)单位转拨经费。

政策依据:

合同法有关规定。

项目主管部门预算批复规定。

8、“三公”(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因公出国出境)经费支出审批规定。

“三公”经费支出由各研究所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审批,严格按院下达“三公”经费预算数控制指标,做好控制管理,严禁超支。

各研究所均为法人单位,应独立履行法人单位职责,严格执行“三公”经费管理。

政策依据:

院里下达“三公”经费预算数控制指标,各单位按“三公”支出额度控制使用。

9、实行预算执行情况定期通报。

各单位每三个月报送项目资金开支情况,每半年上报项目资金开支情况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10、关于电子发票报销需签署承诺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电子发票可以重复打印,为避免重复报销,要求在报销电子发票时附相应的付款凭证、消费小票或其他单据,另外报销人在单据背面签署承诺该电子发票只报销一次,并对发票真实性负责。

金额1000元以上发票随附发票验证截图。

11、关于无法使用公务卡的报销问题。

有的单位出现刷卡机故障或损坏等情况无法刷卡的,如果对方单位能够提供不能刷卡的证明作为报销附件,就不用写说明或填报《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表》;结算金额在3000元以下,如果对方单位不能提供证明的,可直接在发票背面写明不能刷卡的原因报销。

结算金额超过3000元(含3000元),需填报《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表》,3000元~10000元报项目(科室)负责人或处室负责人审批;10000元及以上金额报所(处)长或授权的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附件:

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表(附件14)

12、关于行政工作经费支出实行事前审批规定。

单笔金额5000元至3万元(不含)以下的支出由处、所主要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在3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支出,由处、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由分管副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单笔金额在3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按会议纪要要求办理。

单笔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先后报院长办公会、院党委会审议通过。

附件:

行政工作经费支出事前审批表(附件17)

三、主要费用解释与报销规定

1、差旅费:

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

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

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伙食补助费:

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市内交通费:

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出差前须事先填报《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出差审批表》。

院副厅级领导出差审批,行政系列由院长审批,党委系列由书记审批。

处、所主要负责人出差,向书记、院长报告,获准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处、所班子其他成员出差,向院分管领导报告,获准后,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科级(含)以下人员出差,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差旅费报销填报《出差人员旅费报销单》。

住宿费按省财政厅下发的差旅住宿标准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对于下基地等难以取得住宿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附相关说明及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证明人签字后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应邀参加授课、评审、论证、咨询及担任专家、考官等公务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讲课费、评审费、劳务费等,原则上由邀请单位承担,工作人员回原单位后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闽财行【2017】32号)。

外出学习、培训等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一般不得作为个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的主管财务负责人出差报销,由班子其他领导成员审签。

研究员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参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财务人员根据差旅报销单的天数计算伙食和交通费补贴,如有统一安排用餐和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费用,单据自行保管备查。

如有统一安排用餐和提供交通工具而没有缴纳费用应主动申报,相应扣减出差期间的的伙食和交通补贴。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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