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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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九江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九院字[2007]1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原国家教委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江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包括学校中长期发展需要和中长期财务收支的动态平衡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通过科学有效的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为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学校财务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
学校统一财经政策、统一预算管理、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会计核算方法。
第五条学校财务工作坚持校长负责制,实行以学校法人代表为首的经济责任制。
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的校长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经学校批准可设立二级财务机构,接受校财务的指导和监督。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如确有需要对外签署经济合同或协议,必须经校长或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加盖“九江学院合同专用章”。
没有加盖九江学院合同专用章的经济合同或协议属无效合同或协议,财务有权拒绝报销及办理财务其他有关手续。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的内部管理要求,制定全校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确定校内财经政策,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参与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控制,参与学校经济方面的决策。
审查、会签学校财务方面的报告、文件。
3、审查各种经济协议和合同,加强事前财务监督。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学校的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和经费分配方案,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负责完成决算工作。
5、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配置学校资源。
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防止学校财源流失。
6、依法组织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准确提供各种财务信息,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7、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8、负责校内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维护学校财经纪律。
9、负责全校会计人员的管理工作。
其他财务与会计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下设“四科一中心”,即计划科、管理科、会计科、核算科和资金结算中心。
各校区不设财务机构,但需设立财务办公室,作为财务处的派出机构,由财务处统一领导。
财务办公室负责对所在校区的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七条学校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未经财务处同意,学校任何职能部门和内设机构(包括各独立核算单位和各经营实体)均不得开设银行帐户,不得从事资金结算等经济事项。
严禁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严禁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取现金。
第八条学校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在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考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办理。
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奖惩、继续教育等统一由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全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工作。
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学校财会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学校财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进行财会工作。
学校任何人对财会人员依照《会计法》和有关规定进行的财务会计工作均不得抵触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并结合中长期财务发展规划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采用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等原则。
各项业务经费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学校一切财务收支均须纳入预算范围,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学校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和任务与财力可能,各单位收支计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的情况进行编制,并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各校区各部门经费开支实行指标管理,坚持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
各部门应于每年10月下旬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按季度填列预计经费支出数,报至学校财务部门。
由财务部门进行汇总、初审、调整,纳入学校预算,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预算一经批准,即对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就是本年度经费开支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
经费开支必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为了维护学校预算方案的严肃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必须另行办理报批手续,经财务处审核后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数额较大的还要报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
1、教学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及各经营实体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校属各事业单位,如各院、系、部、处等,其创收款必须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创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均从所创收收入中开支,不得用校拨经费报销,损坏学校财产,一律用创收款进行赔偿。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房租收入等。
第十六条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交由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各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于当日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自收自支,严禁私设“小金库”、保留账外公款,违者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七条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由财务处进行审核,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1、学校的发票、收据归财务处统一管理。
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校内结算、管理票据。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领购、印制、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2、确需使用票据的,报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可到财务处票据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票据使用完毕,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务部门,主办会计签章确认后,如数归还财务处票据管理部门。
3、学校各经营实体应使用税务发票的,其发票的购买、使用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办理。
4、学校发行的内部有价证券,一律由财务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办理生效手续。
未经财务处认可的任何内部有价证券,视为无效证券,一经查出,除没收全部所得外,还将对有关责任人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5、校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白条代替票据收款,一经发现,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6、票据应由会计人员或指定的专人办理填写和收款手续,不得外借、出售。
填制票据时要复写,项目填写齐全,并按票据编号顺序衔接使用,作废的票据,各联次要保持齐全,并加盖“作废”章,不得撕毁、缺联。
金额大小写一致,不得涂改,
7、财务部门要建立票据保管和复核制度,通过复核、检查及时发现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指定专人管理各类票据,负责办理票据的领用登记、收缴登记及销毁手续。
已使用过的票据,要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号登记归档,妥善保存,以备查对。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
1、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教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校图书馆、信息中心、实验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校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补贴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2、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所发生的支出。
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的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按项目进行核算。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单独列支。
第二十条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有关部门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要求单独核算,并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各类开支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
各单位应根据预算确定的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
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支出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科学预算、合理开支、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各校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校区各部门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中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四条结余指学校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结余除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全部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可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3%-5%提取转入,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转入修购基金,专门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收支结余不超过20%提取或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学生贷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报酬。
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发生结余可结转使用,提取比例由学校根据需要和结余情况分年度确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立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九条专用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学校用年度正常的预算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和发生维修费用,直接在各类支出的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中列支,超出正常预算经费,需动用提取的修购基金时,按用途在修购基金中列支。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现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校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只限于支付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差旅费、学生奖学金等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及5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其他支出均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各校区各部门必须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执行钱、帐分管及“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坐支现金。
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现金账目,出纳人员对现金的收付要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并不得以白条抵库。
若账款不符,需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应收及暂付款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或暂时垫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滞在结算过程中的资产,借出款项则是指学校借给校内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各实体)或个人(如预支差旅费)的各类周转金性质的款项,一般借出期限为一年以内。
体现为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学校财务处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项的管理,必须及时、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项进行清理、结算,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促使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项及时收回和报销,不得长期挂帐。
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如差旅费借款返校超过半个月,汇出款项超过两个月未办理结算手续的,会计核算科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可在个人工资中扣还。
特别要加强对离校人员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的管理,以免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学校应对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建立坏帐核销制度,对于确实无法回收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若属个人原因应追究个人的责任,若属非个人原因,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核销手续。
未经审核批准,财会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帐损失。
第三十三条存货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过程中而购置的各种器材物资,包括专用材料和物资、低值易耗品、文具办公用品等。
1、各部门为了保证教学、科研等活动正常进行,必须加强对材料的管理,应建立健全材料采购、验收、保管、领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学校材料物资的安全完整。
学校的材料物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出租、出借或处置。
2、各部门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及时办理报批手续。
3、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认真分析形成原因,分清责任,属于个人原因的,将追究个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2、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及报废处理审批制度。
3、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要经过有效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避免重复购置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预算外的设备购置,在购置前必须报请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方可进行。
各部门添置固定资产必须到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及领用手续后方可报销。
各经营实体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应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或其同学校的协议来确定其应缴的固定资产使用费。
各实体提取的固定资产占用费可摊入成本费用。
4、学校对成批或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和招投标制度,以降低购置成本,减少浪费,防止学校权益受损。
5、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经资产使用部门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鉴定后由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核销本部门固定资产帐。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调动学校固定资产。
6、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全部转入学校修购基金专款专用。
7、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包括:
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六条借入款是指学校因借贷行为而形成的负债,如向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其他部门借入的资金等。
第三十七条学校因事业发展需要借入款项时,应坚持谨慎原则,严格控制借款规模,事先制订详细的借款计划和还款计划,必须递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同时要加强对借入款项的管理,确保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规避债务风险。
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和外单位借款,不得向社会公众集资,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银行帐户或营业执照转借他人或变相转借他人。
第三十八条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学校因未及时与对方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而形成的一种负债。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项的管理,指定专人管理,保证及时清理和结算。
第三十九条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税务及有关部门的各类款项。
第十章内部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学校内部机构经学校批准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内部财务清算。
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应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对被清算单位的财务、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
核实各项财产、债权和债务,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等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一条被划转、撤并的内部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财务处和有关部门审查后呈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2、撤消的内部机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财务处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办法,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债权的追索原则上由机构原负责人和经办人负责。
3、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调配。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二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三条学校财务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会计人员应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有关部门和领导,每半年进行一次经济活动分析。
第四十四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的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支出增减率等。
第十二章内部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全校各单位必须接受学校财务处的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具体要求: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建立健全校财务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稽核制度。
对重要的财务会计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向金融机构借贷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均应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根据校务公开的原则,定期在有关会议上通报学校财务状况和预、决算执行情况。
对会计资料不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和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维护其正当权益。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责任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独立核算、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实体的财务管理按学校另行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第五十条学校附属中学执行财政部、教育部《中小学财务制度》并结合本部门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报财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学校涉外招生及其他涉外业务的处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依据同相关各方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学校作出的相关决定。
第五十二条财务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档案保管制度,并指定专人按档案管理要求管理财务会计档案。
财务处档案管理部门只负责保管最近三年的财务档案资料,超过三年的,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进行整理并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保管财务会计档案,不得随意销毁。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