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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国际贸易教案3.docx

汽车国际贸易教案3

 

教案

 

课程名称汽车贸易理论与实务

授课教师曹克晶

授课班级汽营091、092

开课单位交通工程系

开课学期2010—2011学年度第一学期

总课时68学时

 

齐齐哈尔职业学院

 

第2次课教学整体设计

课题

汽车国际贸易政策

授课时间

第1周星期一(9月7日)第1节

课时

2

授课类型

理论课()实验课()实训课()习题课()讨论课()现场教学()其它:

教学资源

挂图()模型()实物()多媒体()音像()报纸()其它: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启发式()案例教学法()现场教学法()

角色扮演法()项目教学法()情境教学法()其它:

教学目标(包括职业素质、能力、知识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汽车贸易政策及世界贸易组织,掌握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及贸易价格之间的换算。

职业素养:

培养学生做事认真、富有责任心的职业素养。

能力:

通过国际贸易术语的讲授,培养学生外语交际能力。

重点、难点:

重点:

常见的国家贸易术语有哪些及适合什么运输?

难点:

汽车贸易价格之间的换算

教学设计:

●授课思路简述:

(围绕所选用教学方法分条编写授课步骤,要涵盖课前准备、课程导入、师生活动安排、任务训练、实践教学环节安排、教学效果检测等主要环节。

(1)课前准备

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复习巩固上节课的作业,提前布置学生预习国际贸易政策的内容,并准备一些计算题在授课中给学生讲授。

(2)课程导入

通过对国际贸易政策这把双刃剑的简单介绍,让学生对国际贸易政策产生兴趣。

(3)师生活动安排

教师主要讲授国际贸易的政策、国际贸易术语以及贸易价格之间的换算;老师就价格之间的换算这个知识点出一道计算题;学生进行讨论和解答;老师就学生解答情况进行讲解。

(4)教学效果检测

本节课程全部讲授完毕,让学生思考并回答几个基本问题

(5)布置作业

●课堂训练内容安排:

一、学生就国际贸易术语展开情境模拟

二、FOB术语的含义

三、价格之间换算的计算题

 

●课后作业与思考题:

(根据课程内容适当设计巩固性作业、项目式作业、预习性作业、推荐参考书及网站)

1常见的国家贸易术语有哪些及适合什么运输?

2国际贸易政策措施包括哪些?

 

教学后记:

 

教学过程

步骤1:

组织教学(10分钟)

1.上课师生问好

2.检查出勤

3.复习提问:

影响汽车贸易的因素有哪些?

步骤2:

导言(10分钟)

纵观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任何一个国家进人国际市场的基本目的都在于谋求增进本国的绝对财富,促进国内经济增长。

然而,这种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交往却像把“双刃剑” ,它在为一国国民经济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对该国的经济造成一定的;中击。

因此,各个国家都把制定一个符合本国发展需要的贸易政策当作是整个经济发展战略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在国际贸易中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益。

那么什么事国际贸易政策呢?

步骤3:

本节课学习任务、情境设计(5分钟)

步骤3:

讲授国际贸易政策概述(15分钟)

国际贸易政策主要指国际商品贸易政策。

它包括一个国家影响其商品进出口规模、构成和方向等各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措施大致可分为进口的关税措施、非关税壁垒,以及鼓励出口和限制出口的政策措施。

国际贸易是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活动。

从国际贸易产生、发展的过程考察,国际贸易政策首先是指一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即一国政府为实现一症的政策目标,对进出口贸易所采取的各种促进或限制措施的忠称。

我门把一国的对外贸易政策称为狭义的国际贸易政策。

国际贸易政策是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总和。

尽管世界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同,但对外贸易政策都是各国国内经济政策的延伸,目的都是为了保持本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提高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物质福利水平。

因此,对外贸易政策与国内经济政策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另一方面,由于对外贸易是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活动,涉及整个国家的政治主权和经济利益。

因此,对外贸易政策与国内经济政策又有较大的区别,并使对外贸易政策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对外贸易政策的目标双重性。

一国的对外贸易政策目标包括经济性目标和政治性目标。

经济性目标如保护国内产业、推动经济增长等;政治性目标如维护国家安全、配合外交活动等。

对外贸易活动必须为实现这一双重政策目标服务。

在当前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国际形势下,各国奉行的外交策略,或是以政治外交为经济交往打开道路,或是以经济交往为政治外交服务,对外贸易政策与外交政策的关系十分密切。

第二,对外贸易政策的自主性和互利性。

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其对外贸易政策是根据国家的整体利益独立自主制定的。

而对外贸易政策的互利性,不仅是由于它涉及到其他有关国家的利益,而且涉及到国内各阶级、阶层、集团的利害得失。

因此,制定对外贸易政策,在优先考虑本国利益、协调好国内各阶级、阶层、集团的利益关系的同时,还应当适应有关国家的利益,使对外贸易得以正常发展。

第三,对外贸易政策的灵活性和可变性。

一国的对外贸易政策,是根据国内经济状况和国际经济贸易形势制定的。

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际经济贸易形势下,所采取的对外贸易政策也就不同。

对外贸易政策是通过各种手段、措施实施的,不仅对外贸易政策而且各种手段、措施都会随着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即使是同种手段、措施,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其意义和作用也不一样,这正是对外贸易政策灵活性和可变性的具体体现。

第四,对外贸易政策的矛盾对抗性。

由于各国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而制定和实施对外贸易政策,因此,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之间充满矛盾对抗性,在开展对外经济交往活动中,经常引起激烈的纷争与摩擦。

步骤4:

讲授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有关交易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划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交易双方在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

通常要商定采用何种贸易术语,并向合同中具体订明。

贸易术语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因此,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中现行的各种贸易中贸易术语及其他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以便正确选择和使用各种贸易术语。

1.“E”组,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发货)。

  EXW(EXworks):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是指卖方将货物从工厂(或仓库)交付给买方,除非另有规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车或船上,也不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买方负担自卖方工厂交付后至最终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2.“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主要运费未付)。

  FCA(FreeCarrier):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它指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入照管。

根据商业惯例,当卖方被要求与承运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照此办理。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FOB(FreeOn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该术语规定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送过船舷后交付,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3.“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主要运费已付)。

CFR(Costand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它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它指卖方除负有与“成本加运费”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因此买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果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的达成协议,或者做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步骤5:

学生就国际贸易术语展开情境模拟及讨论(10分钟)

同学们选出3个代表分别扮演卖方,买方,船舶,在不同的贸易术语情况下,各个角色应该如何进行货物的运输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支付。

步骤6:

讲授价格之间的换算

各种价格术语之间的换算主要是有关运费和保险费之间的转换,常见的价格之间的换算主要有以下几种:

1.FOB价格换算为CFR或CIF

FOB通常称为成本价,CFR价即为成本加运费,因此由FOB价格换算为CFR价的关系如下:

CFR=FOB+运费

CIF由于比FOB价增加了运费和保险内容,所以FOB价格换算为CIF价的关系为:

CIF=FOB+运费+保险

2.CFR价换算为CIF价

CIF=CFR+保险

步骤7:

讲授世界贸易组织

1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历史背景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形成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一项重大意外成果。

在1986年9月“乌拉圭回合”发动时,15项谈判议题中并没有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问题,只是设立了一个关于修改和完善总协定体制职能的谈判小组。

但是由于“乌拉圭回合”谈判不仅包括了传统的货物贸易问题,而且还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贸易以及环境等新议题,这样,1948年起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如何有效地贯彻执行“乌拉圭回合”形成的各项协议,就自然而然地提到了多边贸易谈判的议事日程。

无论从组织结构还是从协调职能来看,总协定面对庞杂纷繁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协议均显示出其“先天”不足性,有必要在其基础上创立一个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来协调、监督和执行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

1990年4月7日加拿大和欧共体代表分别提出应成立一个国际经济组织,以监督谈判达成的一系列协议的实施。

1991年12月20日产生的“乌拉圭回合”文件草案中正式提出成立“多边贸易组织”。

到1993年11月中旬多边贸易组织完成了协定起草工作,12月正式定名为“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

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会议上通过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并将“乌拉圭回合”的“最后文件”以外达成的若干其他协定、谅解等列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当时有104个国家和地区草签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有关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含义可以概括为,它是对各成员间之间的经贸关系提供一个体制性框架,并且监督管理其运作实施的国际组织。

具体而言,其内容包括:

(1)一套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各成员国的多边规则;

(2)成员国协调经济贸易谈判的一个场所;

(3)一个审议各成员国经济贸易政策措施的机构;

(4)解决成员国之间经济贸易争端的“国际法院”;

(5)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共同成为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三大支柱。

2.世界贸易组织体制对发展中国家贸易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

(1)从关税壁垒方面看,二战之后,经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几轮谈判,发达国家的关税已大大降低,从表面来看似乎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的影响不大。

但是,许多发达国家仍存在着许多结构性高关税,例如,欧共体对原材料进口的关税为3.4%,制成品为8.1%,服装为19.9%,这就阻碍了发展中国家制成品的出口,迫使它们出口初级产品或原材料,从而使之无法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世界贸易组织体制运作后,无论是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还是结构性高关税都将大为降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纺织品和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进口关税将逐步降低,这对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结构是极为有利的。

(2)从非关税壁垒来看,“战后,采用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关税配额、进口保证金和附加税、市场秩序协定、自动出口限制、反倾销等非关税措施来限制商品进口,是发达国家最主要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

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实施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受到严重限制。

据估算,1988年发达国家的非关税壁垒使发展中国家出口收入减少了46亿美元。

其中,影响最为严重的是来自多种纤维协定(MFA)。

多种纤维协定的配额限制,再加上关税的影响,使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和服装出口价格上升了25%,大大抵消了发展中国家的成本优势,使其出口受阻。

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中,来自发达国家的非关税壁垒也将大大减少,按照“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所有与互惠和平等原则相背离的非关税壁垒都将被逐步削减和取消,许多非关税措施实行关税化,并不得再恢复为非关税措施,这将使发展中国家从中受益。

(3)从争端解决的机制来看,尽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也有一整套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但很不健全,存在诸如专家小组权力有限,争端解决时间长,制裁机制缺乏约束、监督力度不大等,从而使争端解决中“公平”掉价,“强者得利”屡屡发生,致使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的缔约方普遍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感到失望。

世界贸易组织体制建立了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强化了专家小组和其它监督机制的权力,严格了争端解决的程序和时间

的限制,明确了具体的补救措施,同时,争端机制赋予了发展中国家更大的权力,以便同发达国家相抗衡。

例如,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以发展中国家为一方的争端中,争端解决机构必须有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参加,这就可以避免发展中国家随意被欺的现象。

 

[案例1]

中国A外贸公司某年出售一批核桃给一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由于核桃季节性强,合同中作了如下规定:

“10月份天津港装运。

卖方保证载货船舶于11月20日抵达利物浦港,否则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

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在航行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

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暴风雨,载货船舶于11月21日到目的港利物浦,比合同规定时间晚到一天。

此时,恰遇核桃市价下跌,英国客户要求取消合同,导致中国A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讨论:

该合同条款订立得是否恰当,是否为真正的CIF合同?

为什么?

答:

该合同条款订立不恰当,不是真正的CIF合同。

因为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合同,卖方不需保证在货船只按时运到目的港,只要在装运港按时将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任务。

该合同已相当于DES合同了。

[案例3]

中国C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中国C公司代为租船,有关费用有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中国C公司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已至装运期,中国C公司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中国C公司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讨论:

中国C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中国C公司应据理力争,要求卖方承担责任,赔偿中方损失。

因为FOB条件下,买方须派船接运货物,本案中尽管买方委托卖方租船,但卖方并无责任确保租船,因此应由买方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全部责任。

[案例3]

中国C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中国C公司代为租船,有关费用有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中国C公司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已至装运期,中国C公司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中国C公司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讨论:

中国C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中国C公司应据理力争,要求卖方承担责任,赔偿中方损失。

因为FOB条件下,买方须派船接运货物,本案中尽管买方委托卖方租船,但卖方并无责任确保租船,因此应由买方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全部责任。

[案例4]

中国D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瓷器。

中国D公司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过后,中国D公司外贸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而损毁。

讨论:

中国D公司能否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答:

中国D公司不能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因为在CFR条件下,尽管买方投保险,但卖方必须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否则风险损失由卖方承担。

[案例5]

中国E公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

但到了4月30日,仍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此期间,备置用作出口的货物,因遭遇火灾而焚毁。

讨论:

此项损失应由谁负担?

答:

此项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因为,尽管买方未按时接运货物,但卖方有责任保管好货物,直至买方接运。

买方仅承担推迟接运货物所造成的仓储费、仓储保险费等费用。

[案例6]

中国F公司按EXW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电缆。

但在交货时,买方派车接运货物时,买卖双方就装车问题发生争议。

买方认为卖方应负责装车及装车费用,而卖方有不同意见。

讨论:

买方的要求卖方装车是否合理?

答:

买方的要求卖方装车不合理。

因为在EXW条件下,卖方只需在出口地指定地点备好货物,交给买方,由买方负责装车。

[案例7]

有一产地交货合同(EXW合同),出售新鲜荔枝10公吨,总值150000美元。

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5月20日至26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

临近交货期,卖方随多次催促对方派车,但直到5月31日均未见对方派车。

于是卖方不得不在6月1日把这批货物卖给另一新买主,得价100000美元。

讨论:

在此情况下,卖方的做法是否正确?

卖方是否应为未交货负责任?

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

答:

在此情况下,卖方的做法正确,卖方无须为未交货负责任,其的损失应由买方负责。

因为双方买卖的是鲜活商品,案件中的损失主要是由于买方未及时接运货物所致,卖方为使货物不知损失太大而转手他人的处理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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