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法基本内容2合伙独资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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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法基本内容2合伙独资法.ppt

5.2合伙企业法,5.2.0合伙企业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修改后的法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合伙企业形式,基本形式从责任类型看:

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都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中,有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只以其对合伙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以是否成为企业为标准:

合同型合伙:

企业型合伙:

5.2.1我国的合伙企业法的特点,它不是包罗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统一合伙法,而是在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基础上专以规定商事合伙为其任务的商事法律。

它规定的合伙不是仅有简单的合同关系,而是采用企业形式。

合伙人的责任是调整合伙关系的核心内容之一。

5.2.2定义及特点,合伙企业定义(按我国合伙企业法)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5.2.3合伙企业的设立(14条),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2.4合伙企业的出资(16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5.2.5入伙,入伙指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后解散之前,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

全体同意书面协议告知义务权利义务从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重新登记,5.2.6退伙,退伙指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退出合伙企业、失去合伙人资格的法律事实。

种类:

合伙协议有经营期限的自愿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它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经营期限的自愿退伙:

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不给合伙人执行事务造成不利影响否则,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法定退伙除名退伙。

对除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法院起诉。

退伙注意:

退伙人对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5.2.7合伙人的责任1,企业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不直接导致该法人的出资人个人责任。

1997年合伙企业法之所以仅允许自然人成为普通合伙人,而不允许企业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是因为当时的国有企业财产权利不清晰,许多人担心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引起财产的不稳定,影响企业健康发展。

当然,也有人担心企业法人的投资者继而引起连带责任问题。

法律确认所有企业法人,包括公司,均以自己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而企业法人的出资人包括公司股东,其财产是与企业法人的财产分离的,他们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负责,不对法人(包括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因而,不存在引发企业法人与出资人双层连带责任的问题。

合伙人的责任2,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上的股东有限责任有其特定内涵:

一是股东仅对公司承担责任,二是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三是股东不对债权人直接负责。

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其相比,只是“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是相同的,其余则是不同的,它突破了合伙企业的范围,直接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就这一意义而言,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是承担个人责任的,只不过是限于出资范围而已。

合伙人的责任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不同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不是一种独立的合伙企业形式,它仍属于普通合伙企业。

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特定的合伙企业债务上对无过错合伙人给以有限责任保护第一类是指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类是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产生没有执业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即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类是指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即合伙企业债务并非发生在执业中,譬如会计事务所租用办公设施产生的债务,也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责任4,

(1)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并不是合伙人总是受有限责任保护,而仅仅是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他合伙人才受有限责任保护。

(2)非因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合伙企业债务或合伙企业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都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即使受有限责任保护,其责任承担范围不是“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而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

5.2.8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继续确认合伙企业的团体性,突出合伙企业的主体地位;调整合伙企业内部、外部关系另外,采用大量突破性规定

(一)扩大了合伙人的范围。

1997年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仅限于自然人。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人的范围扩大到“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法人等利用灵活的合伙企业形式提供了方便。

实际上,也为所有商事主体设立合伙企业提供了依据。

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非所有民商事主体都能作为各种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

该法第三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依此规定,上述主体只能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

(二)增加了新的合伙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1997年合伙企业法仅规定了普通合伙企业,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三章专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

该种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

并且,可以使资本与智力实现有效的结合,即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从而建立以有限合伙为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高科技项目的投资,促进创新型国家的建立。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三)增设“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基于减轻专业服务机构中普通合伙人的风险和促进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的立法政策,在普通合伙企业一章中以第六节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其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并且,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四)为了避免有限合伙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新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数量进行了限制,规定保持在2人到50人之间。

思考,几个问题劳务能否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和出质事务的执行方式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禁止竞业竞争与第三人的关系,5.3个人独资法,5.3.1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义,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5.3.2独资企业法的特点,在投资人方面,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法律地位方面,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承担责任方面,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如果以其家庭财产登记的,则应以其家庭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立法上采取准则主义,只要符合设立条件,企业即可登记成立,无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5.3.3企业组织法之三法区别,企业类型:

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性质:

法人非法人非法人投资主体:

法人或自然人自然人自然人责任形式:

有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无限清偿责任社会化程度:

最高高低企业规模:

大较大小,5.3.4思考题,

(1)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程序是否相同,有何区别?

(2)如何理解我国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

(3)股东权益与公司权益的联系与区别?

(4)如何区别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

(5)个人独资企业是一元钱就可以成立吗?

休息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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