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物权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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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

经济学基础,第32章物权法律制度,1,本章考情分析,2,本章教材结构,3,第32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概述,考核内容: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物权的种类(4)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4,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5,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1)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2)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6,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的特征,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属于支配权,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7,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的特征,(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8,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的特征,(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

A.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B.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9,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10,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1,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2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

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

例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权等。

12,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3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物权法第6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这是物权法关于物权公示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

13,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3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14,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注1】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注2】传统的不动产物权登记都是针对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而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15,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注3】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经过预告登记之后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的效力。

16,三、物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同的种类。

17,三、物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同的种类。

18,三、物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同的种类。

19,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1物权的保护方法这是指权利人通过行使各种物上请求权,或者通过提起确认物权之诉的方法保护物权。

物权方法依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不同可分为:

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20,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2债权的保护方法这是指权利人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权利人的自身利益加以保护的方法。

债权方法旨在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相比较而言,物权方法更能充分地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因此在适用次序上,债权方法是次于物权方法的,即只有当物权方法不能使物权得到完整的保护时,才适用债权方法。

债权方法的内容主要以赔偿财产损失为主,但也不排除其他方法,如恢复原状、返还不当得利等。

21,3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22,3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注】在具体运用以上方法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物权的保护方法。

只有当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适用时,才适用债权的保护方法。

23,第二节所有权,考核内容:

(1)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3)共有(4)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4,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1】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形式上、法律上的表现。

【注2】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25,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26,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27,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1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

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28,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29,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30,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所有权的取得,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例如继承遗产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

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31,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所有权的取得,(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受让人须是善意的。

即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第二,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财产。

32,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所有权的取得,(3)善意取得。

第三,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

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

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作为基本标志。

【注1】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

【注2】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3,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2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这是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

有权的绝对消灭。

这是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

34,三、共有,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35,三、共有1按份共有,【注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

应有部分的确定如果根据意思及法律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时,则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注2】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是对共有物按应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用益权。

【注3】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须得到绝大多数共有人的同意。

物权法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6,三、共有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

【注1】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

【注2】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注3】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7,三、共有2共同共有,【注4】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种:

夫妻共同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

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38,三、共有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成立的原因不同。

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该共同关系是人的结合关系;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标的物不同。

共同共有的标的物通常为多数,其标的物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按份共有的标的物一般是单一或少数。

39,三、共有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权利的享有不同。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40,三、共有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不同。

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但其回复共有物的请求,应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而进行,41,三、共有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42,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43,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不仅对这些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有部分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44,第三节用益物权,考核内容:

(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假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4)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5)地役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45,第三节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46,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是一种从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单独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之上的权利,它的存在不需具备前提条件。

而担保物权虽然也源于所有权,但其存在须以担保权人对担保物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47,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所有权人对物具有完全的支配力,用益物权则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它既要受法律的一般限制,还要受所有权人对其内容范围的限制,用益物权不具有所有权那样彻底支配的性质。

48,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

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而担保物权则在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通过物之价值担保债权得以清偿。

49,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

用益物权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该不动产,而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其标的物。

50,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1、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属于国有的土地、草原、滩涂、荒地、山岭和林地等,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资源,51,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第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3、取得方式: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52,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1、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法律特征:

第一,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53,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四)地役权,1、概念: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2、法律特征:

第一,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第二,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第三,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54,第四节担保物权,考核内容:

(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抵押权(3)质权(4)留置权,55,第四节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

56,第四节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担保物权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

担保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

(2)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

当事人不得约定设立担保物权,也不得协议变更担保物权发生的要件和内容。

57,第四节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担保物权特征: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应当注意,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的前提条件。

58,第四节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担保物权特征(4)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

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

59,第四节担保物权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1、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60,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2、抵押权的设定:

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抵押权是法定抵押权:

法定抵押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抵押自然设立。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基于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是意定抵押权。

物权法第185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61,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3、抵押标的:

又称之为抵押财产

(1)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62,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3、抵押标的:

又称之为抵押财产

(1)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63,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3、抵押标的:

又称之为抵押财产

(2)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64,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3、抵押标的:

又称之为抵押财产

(2)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65,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3、抵押标的:

又称之为抵押财产(3)抵押登记,66,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二)质权,1、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质权关系中,提供质押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接受该财产作为其债权担保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的财产称为质物。

67,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二)质权,2、质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一个重要的区别。

第二,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第三,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这是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应当具备这些特征。

68,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二)质权,3、质权的类型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其中,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69,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三)留置权,1、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70,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三)留置权,【注1】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也不影响留置权的存在,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这条规定体现出了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在受偿顺序上的不同。

71,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三)留置权,【注2】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物权法第23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能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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