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交通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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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交通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大连交通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教学工作的规范化,促进教学质量提高,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

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方法,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积极性。

第三条教学工作实行校、学院(系、部)二级管理。

学校负责制定教学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学院(系、部)负责具体教学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一章培养计划与教学文件

第四条培养计划是学校组织和管理教学的法律性文件,是安排教学任务、规范教学过程管理及评价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

培养计划在学校统一组织下,由学院(系、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在认真调研、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制订。

培养计划需经学院(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培养计划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须由学院(系、部)写出书面论证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教学大纲是授课的纲领性文件。

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时分配及必要的说明等。

制定教学大纲要体现教学改革精神,符合培养目标要求,考虑课程结构及教学计划的整体需要。

教学大纲由教研室组织制订。

授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第六条教学日历由授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编制,并依此进行授课。

教学日历在开课前由教研室主任审核,报学院(系、部)和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教学运行

 第七条每学期第14周根据培养计划制订下一学期的执行计划,并依此确定全校的教学任务。

学院(系、部)要及时分配教学任务并安排课程主讲教师。

 各教学相关部门要根据教学执行计划,及时准备好各种教学条件,保障新学期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第八条任课教师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教授、副教授每年必须讲授本科生课程。

教师必须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否则不能聘任相应的教师岗位。

 第九条教师应具备的能力和素质:

 1、具有本专业宽厚的理论基础,熟悉本课程的理论体系和教学内容,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较好的完成授课任务。

 2、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掌握教学方法和授课技巧,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能够主导授课过程。

 3、能恰当利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教学效果。

 

4、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特殊专业除外)。

5、能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以积极向上思想意识和良好的行为影响和教育学生。

 第十条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必须在教研室主任组织下按指定的内容进行试讲,经集体讨论评议,确认能担任此项教学任务后才能开课。

 第十一条教师要对所承担的教学工作尽心尽责。

对教学工作不投入、教学效果差的教师,经调查核实,取消其任课资格,严重者调离教师岗位。

 第十二条教学任务书(即课程表)由教务处制订。

排课要符合教学规律,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星期一至星期五。

如果教学资源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在星期六和星期日排课。

 教学任务书是最终的教学任务确认文件,教师必须按教学任务书完成教学工作。

如确需调整,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并经学院(系、部)和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在开课前,至少应备好一学期授课任务的三分之一。

对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则至少备好一学期授课任务的三分之二。

鼓励教师使用电子教案。

 第十四条教师可以结合教学内容介绍自己的学术观点和研究成果,但不得随意增减学时或变动教学基本内容。

因改革教学内容需作较大变动时,应经教研室主任同意,报学院院长(系、部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开课前,任课教师应对实验课、习题课、课堂讨论、上机操作、演示实验、多媒体教学等教学条件提出要求,做好准备。

 第十六条教师授课时应注重教学法应用和学习方法的指导。

课堂上要做到仪表端庄、衣着整洁;授课时必须讲普通话,语言力求准确、条理清楚、逻辑严谨;板书要工整,板面布置要得当。

 第十七条授课教师不得私自调课、停课或更换教学地点;要提前5分钟到课堂,不提前下课或拖堂;教师要维护好课堂教学秩序,保证良好的教学氛围,认真做好学生考勤和平时学习态度的考核。

 第十八条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教学情况,适当安排习题课和讨论课。

课堂讨论应选择具有思考性、典型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论题,注意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教师要认真选留和批改作业,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

对不按要求完成作业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返回重做或要求补做。

 作业一般应全部批改。

对于少数作业量大或合班上课的课程,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每次批改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对其余未批改的,必须进行检查。

若有助课教师作业应全批全改,但主讲教师也应批改部分作业。

 学生完成作业情况是评定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教师要认真记录并保存。

 第二十条每周五学时及以上的课程每周应安排答疑一次;每周四学时及以下的课程至少每两周安排答疑一次。

辅导答疑以个体为主,对共性的问题可进行集体辅导。

 助课教师要随堂听课,认真做好辅导答疑和批改作业,密切配合主讲教师搞好教学工作。

主讲教师也必须定期参加答疑。

 第二十一条实验课是学生巩固和验证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通过实验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学院(系、部)必须加强实验课的管理,认真安排教师、准备实验仪器设备,保证实验按时开出。

所有实验必须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减少实验项目或内容。

 指导教师必须加强实验过程管理,认真作好实验课成绩评定,并按规定比例计入该课程平时成绩。

对于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按课程进行成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命题。

学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形式可以多样化。

公共课和技术基础课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期末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编排,学院(系、部)和相关教研室具体组织实施。

未经教务处安排或审定的课程考试一律无效。

主考教师(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必须按考试安排履行主考职责。

 第二十三条考场实行监考和巡视制。

监考教师由课程所属单位负责安排,巡视人员由教务处安排。

对考场出现的违纪和作弊行为,监考人员有责任做出必要的处理。

巡视人员按考试要求检查各考场情况,纠正不规范的监考行为并做出巡视报告。

 第二十四条课程考试(考查)结束后,教师根据阅卷要求及时完成评阅工作,认真核对登录成绩,并做好试卷分析。

 第二十五条实习、社会实践(以下均简称实习)均应按批准的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

指导教师应提前到达实习地点了解和熟悉情况,制订实习计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指导教师应在实习开始前一周将实习计划报教研室。

指导教师要言传身教,做好实习指导工作,还应关心学生的思想、生活和安全。

 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并认真评阅学生的实习报告。

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报告的质量,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

教师返校一周内应写出实习书面总结,并将学生的实习报告交教研室保存。

 第二十六条课程设计是对学生进行工程训练的重要环节。

指导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好课程设计指导书。

选题深度和工作量要适当,既要保证达到教学要求又要考虑学生实际能力。

指导教师必须熟悉设计内容及方法或论文的研究范围,并做好必要的准备。

 指导教师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

注重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使学生受到设计与撰写论文初步训练的同时,有所创新。

课程设计或论文完成后,指导教师应组织学生进行质疑性答辩,然后评定成绩。

 第二十七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须对已确定的设计(论文)课题作充分的准备。

设计(论文)课题的要求应明确,要在学生开始设计(论文)前下达任务书。

任务书中应列出设计(论文)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和应阅读的主要文献目录。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要适当,内容充实。

有试验任务的设计课题,教师须根据实验室的设备状况、经费情况,对试验的内容和工作量作适当的估计。

   毕业设计(论文)进行中,指导教师应安排足够的答疑指导时间。

因特殊情况须离校出差时,必须请其他教师代为指导和管理学生。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应按规定的时间完成。

学院(系、部)和教务处应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学院(系、部)须按规定组织答辩、评分。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应在答辩前写好评语,评语应有针对性,实事求是。

 第二十八条每学期补考的成绩应在考试后一周内上报教务处,学院(系、部)收到学生成绩后,应及时登录(或核对)。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教学秘书将学籍处理的学生名单送交教务处。

学校一般在第三周召开学籍处理会议。

 第二十九条涉及学生纪律处分和学籍处理的问题,需经学院(系)的院(系)务会研究并报教务处研究。

涉及转学、退学的报主管校长审批。

处分材料中应含有学生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

 对学生的处分允许学生本人提出申述。

 第三十条学生修完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完成所有实践性环节,取得全部学分,准予毕业。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教学资源要合理配置,搞好教室、教育技术设施、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教学基本条件建设。

要加强管理、充分利用,保证教学需要。

教务处要合理调配使用教室,提高教学设施的使用率。

 第三十二条学校各个部门要认真做好教学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因工作不负责任影响教学或造成教学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教学工作档案包括:

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教学档案、学生学习档案。

 所有教学档案都应妥善保管。

教务处应保管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成绩单、实习计划;学院(系、部)应保管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成绩单、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等;教研室保管考卷、学生实习报告、课程设计资料等。

 保管期限:

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成绩单等要永久保存;考卷、学生实习报告、课程设计资料、毕业设计(论文)资料要保存四年。

 学生毕业后,学生的部分资料由学校档案室归档。

每年进行一次档案的分类归档。

第三章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教学监控和评价工作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

 学校教学工作评价一般包括:

校、学院(系、部)总体教学工作评价;专业、课程和各项教学基本建设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等。

要明确目标,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

 学校建立教学督导、学生信息员、领导听课、学生评教等制度。

通过多种渠道的信息反馈了解教学情况,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对各教学环节实行专项重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实现对教学全过程的监控。

 教学工作评价要与学校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

通过评价促进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的提高,增强全校教职工岗位意识。

要把教学工作评价的内容作为日常教学建设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实现教学工作评价与日常教学管理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教学过程应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检查,教学检查实行随机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

教学随机抽查对学院(系、部)教学管理工作、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真实情况进行了解。

 教学定期检查分为开学初教学检查(注册、上课等)、中期教学检查(课程、实习、实验等)、期末教学检查(考试)、毕业设计的专项检查和年终的学院(系)教学工作考评。

 学院(系、部)对本单位开出的所有课程(理论教学、实习、实验、设计等)都应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掌握教学情况,把好教学质量关。

第四章教学基本建设

 第三十六条学校要科学规划学科体系,优化专业结构。

要加强专业基础、拓宽专业口径,实行大类招生和大类培养,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

要注重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的协调发展;适度发展新兴学科、边缘交叉学科,发挥学校优势,办出特色。

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总规划,学科学位建设办公室和教务处组织进行专业设置的调整及新专业的申报。

 学院(系、部)要重视专业建设工作,在教师引进、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图书资料购置诸方面要有具体措施,并积极落实。

学校的人事、教务、设备等部门要积极支持。

 第三十七条课程建设以建设精品课、优秀课为中心,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的改革;要重视系列课程建设,优化专业课程体系。

 课程建设分为三个档次:

精品课、优秀课和标准课。

优秀课和标准课的在四年内享受学校相关的待遇。

精品课、优秀课和标准课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十八条学校要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保证教材的合理选用。

教研室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合理选用教材,学院(系、部)领导要认真审查教材预订计划。

教材一经选定,一般不应更改。

 没有适用的正式出版教材时,可以申请自编讲义。

自编讲义要控制字数(按每学时3~4千字控制),并按要求及时交稿印刷,保证开课使用。

 学校设教材建设专项基金,根据课程建设需要,资助教师编写出版急需教材。

讲义使用过两届且质量良好,可以申请作为正式教材出版。

学校鼓励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

教师参加教材编写的工作计入教研或教学工作量,同时,也是教师完成本职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九条实验室建设一定要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防止分散配置、分散管理、局部使用、低水平重复建设。

学校集中力量建设好公共的基础实验室;改进设备投资办法,集中使用,重点建设。

 第四十条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要突破仅限于感性认识、技能训练的旧模式,使之成为可模拟工程、社会等环境,进行综合训练的课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同时要改善实习条件,健全实习管理规章制度。

 建设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努力把实习与接受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做到互利互惠,以取得校外实习单位的支持。

 第四十一条加强教风与学风建设。

教风就是教师的治学作风,学风就是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作风。

要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逐步形成良好的教风与学风。

 要坚持重在教育,建管结合,以建为主的原则,坚持“校、学院(系、部)共同抓,教师人人管”的作法,把学风建设与学校德育工作相结合。

要通过教学改革,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并充分利用选修课、第二课堂等形式扩展学生学习的领域。

 学院(系、部)应积极抓好本单位的教风和学风建设。

要特别重视考风建设,通过严格的管理,坚决制止考试作弊,纠正不良风气。

                              第五章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

 第四十二条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学改革。

教学改革工作计入教研工作量,也是教师完成本职工作的内容之一。

 教改项目涵盖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方法研究、多媒体课件研制、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改革等方面。

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教改立项。

教学研究课题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十三条教学研究活动包含教学经验、教学思想、教学改革情况、教学难点与重点、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研室管理与建设和教研课题研究等方面的研讨和交流。

各教研室应定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

一般每两周应安排一次,教研室主任应安排做好记录。

 各教研室应于开学后第二周对本学期教学研究活动做出计划,报学院院长(系、部主任)批准后执行。

教务处对各教研室的教学研究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教师必须参加教研室开展的业务活动,积极开展教学法研究与教学改革,有责任承担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章教学组织机构

 第四十四条学校教学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校长全面负责,教学主管校长主持教学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五条学校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审定,协助校领导对教学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根据工作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以加强专项教学工作的指导。

 第四十六条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具体组织完成上级教学主管部门及学校布置的各项教学工作。

 第四十七条学院(系、部)是教学工作具体实施单位,院长(主任)是本单位教学管理第一负责人,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主持教学管理日常工作。

学院(系、部)设教学工作委员会,定期研究本单位教学工作。

学院(系、部)设教学秘书。

 第四十八条教研室是基层教学组织,主要职能是:

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任务;负责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青年教师培养;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教研室的主要工作是教学组织和教学研究。

其任务有:

1.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

2.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组织编写或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组织编制教学日历;

3.组织教学研究,解决教学难点和特殊问题,开展教学观摩活动。

 第四十九条加强教务处和学院(系、部)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

逐步实现教学管理人员高素质化。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全日制)或本科以上学历。

学校及学院(系、部)要注重教学管理人员的在岗培训。

教学管理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坚持为师生服务的工作准则。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条为表彰在教学、管理、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学校每年评选一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或“三育人”先进个人。

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教学成果奖,学校还设立教学名师奖及其他奖项。

获奖人员的材料载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五十一条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

没有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或教学效果差的教师不能评聘高一级职称。

晋升讲师者重点考核其教学能力与教学水平。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的获奖者给予对等奖励。

优秀教学成果奖等同于相应级别的科研奖,获奖者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十三条造成一般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和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造成严重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审和晋薪,并扣发当年岗位津贴的20%。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范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全日制专科教学工作参照执行。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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