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及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课件企业版.ppt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18074927 上传时间:2023-08-12 格式:PPT 页数:80 大小:1.33MB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病防治及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课件企业版.ppt_第1页
第1页 / 共80页
职业病防治及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课件企业版.ppt_第2页
第2页 / 共80页
职业病防治及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课件企业版.ppt_第3页
第3页 / 共80页
职业病防治及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课件企业版.ppt_第4页
第4页 / 共80页
职业病防治及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课件企业版.ppt_第5页
第5页 / 共80页
职业病防治及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课件企业版.ppt_第6页
第6页 / 共80页
职业病防治及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课件企业版.ppt_第7页
第7页 / 共80页
职业病防治及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课件企业版.ppt_第8页
第8页 / 共80页
职业病防治及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课件企业版.ppt_第9页
第9页 / 共80页
职业病防治及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课件企业版.ppt_第10页
第10页 / 共80页
职业病防治及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课件企业版.ppt_第11页
第11页 / 共80页
职业病防治及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课件企业版.ppt_第12页
第12页 / 共80页
职业病防治及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课件企业版.ppt_第13页
第13页 / 共80页
职业病防治及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课件企业版.ppt_第14页
第14页 / 共80页
职业病防治及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课件企业版.ppt_第15页
第15页 / 共80页
职业病防治及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课件企业版.ppt_第16页
第16页 / 共80页
职业病防治及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课件企业版.ppt_第17页
第17页 / 共80页
职业病防治及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课件企业版.ppt_第18页
第18页 / 共80页
职业病防治及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课件企业版.ppt_第19页
第19页 / 共80页
职业病防治及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课件企业版.ppt_第20页
第20页 / 共80页
亲,该文档总共8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职业病防治及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课件企业版.ppt

《职业病防治及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课件企业版.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病防治及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课件企业版.ppt(8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职业病防治及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课件企业版.ppt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防护用品如何使用,重点内容,1.职业病相关知识;2.职业病防治法与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及检测等相关法律依据;3.个人防护用品的如何使用和功能;,今天讲哪几个问题?

职业病相关知识,第一个问题,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篇,人体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反应过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健康,疾病,代偿,职业病的概念,立法意义上讲,职业病患者需要国家进行赔偿,考虑到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职业病防治法作了限制性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构成法定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患病的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必须是在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职业病目录,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目前法定职业病共有法定职业病10类115种。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就一定会发生职业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不一定每个人都得职业病,这和防护措施的好坏,每个人接触有害因素的量(或强度)的大小,侵入到机体内量大小、接触者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有关。

防护措施不好,个人接触量大、不重视个人防护、健康状况差,就容易的职业病。

因此,强调改善生产环境,加强个人防护和健康体检的重要性。

职业病的发病现状,ILO推算中国跟职业有关的事故造成的死亡每年有7.36万人,中国2003年报道全国发生各类事故有107万起,死亡了3.9万人(包括跟职业无关的)。

中国报告的疾病数很低很低,因病死亡的人数也是很少。

每年中国有1.52万例新的尘肺病人发生,因为漏报情况非常严重,所以报上来的数字只是病例里头很少的一部分。

2007年济南市职业病报告的数据:

新诊断85例。

正己烷中毒三氧化二砷中毒,职业病的社会危害-社会影响恶劣,各种急性中毒以及中毒所波及的后果往往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由于职业危害具有群体性,致死、致残率高,以及难以治愈的特点,社会影响非常恶劣,造成许多家庭、地区乃至社会的不稳定,甚至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同时在国际上造成不良影响。

广东发生一宗醋酸乙烯酯接触反应导致1800多工人静坐,3000多家属包围工厂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和职业性疾患是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因素,根据国际有关组织的估计,由于职业病和职业外伤造成的全球经济损失高达世界各国国民生产总值的4%。

研究表明,一例尘肺病人每年的经济损失约为3.41万元,如果按照目前尘肺病现患44万人计,直接经济损失就达140多亿元,新增尘肺病例的经济损失也在以每年6亿元左右的速度增加。

根据我国有关部门的粗略估算,每年我国因职业病、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2000亿元,用人单位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把住了以下几关,就可最大限度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

(1)把住“三同时”关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将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必须经卫生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须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和使用。

用人单位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

(2)把住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使用关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用人单位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3)把住职业卫生培训关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要进行经常性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让全体管理人员和劳动者都能了解该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和采取的相应措施,使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使劳动者重视个人防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用人单位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4)把住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关要使用人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能得到全面的落实,使每一个管理者都能自觉地执行,将各项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落实到每一个车间,每一个岗位。

(5)把住监督检查关。

用人单位工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用人单位的义务,1、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义务2、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的义务(包括合同告知、作业场所公告、危害警示标志、培训教育等)告知后劳动者严格遵守,出问题单位负责,否则劳动者自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的义务3、对劳动者进行健康监护的义务4、对女工、未成年进行特殊职业卫生保护的义务,用人单位的义务,5、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义务6、对职业病患者安排诊疗、康复,依法赔偿的义务7、接受行政监督检查的义务8、接受工会组织、劳动者的民主监督的义务9、履行职业病报告义务10、落实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11、对未成年工和女工等特殊群体进行保护的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1、督促检查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的权利;2、制止违章操作的权利。

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的权利,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受教育、培训权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生命健康权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职业健康权了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措施-知情权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提供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权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权对单位违反职业病法的行为批评、检举、控告权-批评、检举、控告权参与单位职业卫生民主管理的权利-参与决策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对因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依法赔偿权力-赔偿权(具体如何赔偿国家尚无规定),劳动者的义务,1、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义务2、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义务3、遵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4、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义务,二、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三)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该条说明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承担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2、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举证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业病诊断、签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履行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有关要求,1、凡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均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2、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管理。

3、对于涉及劳动者个人其他健康资料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4、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及档案,档案要求有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培训试卷、培训影像资料、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总结。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形式:

合同告知(在劳动合同中应写明职工所在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告知(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要求,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醒目位置设备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进行危害告知);检测结果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结果应在车间内公布);体检结果告知(职工每年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应如实通知职工本人)、培训告知。

告知有制度、告知后有证据证明已经进行(照片、书面告知证明等)。

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发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195-2007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第189号文),职业卫生监测档案,工艺流程主要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艺。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的方法:

1、最好是进行检测评价。

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环境影响、安全评价报告;2、噪声:

工作场所产生、不管强度大小;3、高温:

只要有产热设备或加热环节就应该有;4、毒物参照(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质量认证检测报告、环保检测报告等)。

作业场所检测的周期,山东省职业卫生检测管理办法主要依据卫生防疫工作规范劳动卫生分册制定。

第五条:

凡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测定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

(一)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危害程度分级为级、级的毒物和矽尘、石棉尘铅、苯、三硝击甲苯的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612个月测定一次,未达标的,3-6个月测定一次;其他粉尘和毒物的,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二)噪声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一次;局部振动、高频、微波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

(三)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测定,按当地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的最热月,在不同时间内测定3次。

(四)有其他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作业场所检测的周期,山东省济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正确理解接触限值,不是绝对安全标准。

生产环境浓度是否超标应作为职业病诊断的依据。

山东省济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检测结果的处理,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将本单位的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向劳动者公布。

通过检测如发现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经过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则必须停止该作业,指导检测符合标准时重新开始作业。

职业安全管理规程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设点原则:

应严格执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和相应有害因素的检测标准(如工作场所粉尘检测标准、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检测方法。

)来确定。

平面布置图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测定点分布示意图要标明指北针。

职业卫生监测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定义:

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态,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将结果报告给单位和劳动者,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特点:

不是一般查体,而是观察早期发现劳动者的健康变化与职业(确切是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以便早期采取干预措施.,职业健康监护内容,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

(1)上岗(前)健康检查。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一般周期为1年)。

(3)离岗时健康检查(4)应急医学检查(5)离岗后的随访医学检查(不是所有离岗后都需要)职业危害潜伏期长的职工需要追踪随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程序,1用人单位制定工作计划,选择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签订委托协议书:

包括危害因素接触人数检查项目检查时间地点查体费用等.3单位提供基础资料:

包括基本情况危害因素接触人数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环评防护情况等.4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5技术机构对检查结果汇总,在规定时间向企业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目标疾病分为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症.1职业病:

要点

(1)法定目录中规定的;

(2)必须和相应危害因素有因果关系;(3)群体发病.2职业禁忌证:

强调特定职业病危害更易导致健康损害的必然性,对能致劳动能力永久丧失的疾病不列为职业禁忌证.要点

(1)接触比一般人更易受害或发病(易感人群);

(2)接触导致原有疾病加重;(3)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分为:

上岗前在岗期间定期离岗应急离岗1上岗前健康检查:

均为强制性.目的:

发现职业禁忌证;建立接害人员基础健康档案.包括

(1)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录用人员:

特殊:

转岗休假再上岗潜水员每次潜水前增加新项目改变工艺改变产品等.

(2)将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前:

驾驶电工高处(3)上岗前检查宜安排在教育培训前。

既查体在最先。

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2在岗定期健康检查:

(1)定期健康检查目的:

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劳动者的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有利于评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2)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

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3应急检查:

(1)适用于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

(2)适用于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者。

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4离岗时健康检查:

(1)在岗期间开展定期健康监护的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

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时的健康状况。

(2)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个月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3)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宜在劳动合同到期或终止前1个月内进行。

不进行离岗检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离岗后随访医学检查

(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随访医学检查。

(2)尘肺病患者离岗后需进行随访医学检查。

(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作业的时间长短、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是反映职工健康信息的客观记录资料。

是通过个体或群体“人体信息”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的重要依据。

可用于评价职业病防护和控制效果。

可有利于发现未知或不明了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物效应。

重要特征是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职业史一人一表入档。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需要复查者必须有复查记录。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与职业健康监护相关的资料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统一管理,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3)职业病报告卡;(4)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5)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6)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粉尘作业需长期保存)。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的档案(不能拿走),复印件必须由复印者签字盖章,加侧页章。

档案专人管理。

动态连续管理。

一人一表。

山东省济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健康检查时注意问题,对劳动者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

(2)劳动者没有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由于不了解该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因而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的作业;,(3)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尽量能提早安排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

如果从事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时注意问题,职业病健康检查周期,1.对接触噪声、高温作业场所的职工健康检查应每年查体一次。

2.噪声达到80分贝以下的,对接触粉尘作业场所的职工健康检查应每二年查体一次。

职业病的诊断步骤,A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详细职业史调查B表现与“危害”相吻合C排除其它疾病D依据GBZ确定病名和分级E职业病专业医师3名以上签字,机构盖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原则,职业病确认施行一级诊断二级鉴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争议地市级鉴定委员会省级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原则,1、依法批准的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亦即省级、市级诊断结果法律效力一致,对市级诊断机构的诊断结论不服时应申请鉴定,而不应再到省级诊断机构去诊断。

2、用人单位举证责任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3、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时,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规定申请鉴定(30日内向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仍有异议15日向省厅提出)。

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应重新申请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其他诊断机构按规定已经做出职业病诊断的病例,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得进行重复诊断。

职业病诊断鉴定原则,山东省济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时;

(2)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3)劳动者疑似职业病时,在诊断或医疗观察期间;(4)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为准,一到四级不能)(5)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以上情形或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济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国家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济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国家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

(二)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7级的25个月,8级的20个月,9级的15个月,10级的10个月。

(三)职工被确认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劳动保护用品:

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

个体防护,防护耳罩:

防止机械噪声、空气动力噪声、电磁噪声的危害。

防护手套,防止火与高温、低温,电磁与电离辐射,电、化学物质的伤害;防止撞击、切割、擦伤、微生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