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案例选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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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案例选编

行政诉讼法案例选编

福建农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杨晓丹

1.行政诉讼的目的和性质•1998年11月4日,被告某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原告王某(某市某村农民)在当年8月22日在某酒家用餐后对女服务员耍流氓并将酒家老板打伤为由,对王某作出劳动教养1年的决定.王某不服,向该市文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中,被告又提出原告还有其他违法情形,曾在该市人民商场行窃,后因情节轻微未受行政处罚。

受理法院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新的违法事实进行审查核实,最后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有关“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的,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的规定,维持了被告对原告劳动教养1年的行政决定。

本案中法院的审理存在什么问题?

 

2.行政诉讼的特征•原告王某系某省某国营农场的农工。

1989年生一女,已办理独生子女证并领取了独生子女保健费350元。

1992年3月生第二个小孩,4月,农场决定依照《某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本农场对职工管理的规定,以农场的名义对王某收回独生子女证和保健费350元,并作出处罚:

罚款5000元,开除工作,清除出场。

王某认为自己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法规,因而同意农场“收回独生子女证和保健费350元”的处理,但对农场“罚款5000元,开除工作,清除出场”的处罚不服。

王某以农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本案能否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

3、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张某下岗后,买了一辆三轮贩卖水果,因不想交纳摊位费以及工商管理非,经常在某街道上打游击,一日被某市区工商局截获,对其作出100元的罚款,张某认为自己生活困难才这样作的,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在未开庭审理之前,该区工商局局长向该法院的行政庭长通报了情况,并授意简单处理一下即可。

随后,该法院由审判员王某一人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做了维持判决。

问:

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了哪些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4、A市规模相差不大的造纸厂B与C,共同向河流排放污水,河流涨水,致使沿岸农民庄稼受损,颗粒无收。

市环保局经检测发现,B与C都超标排放了某类有毒物质,而且,农民庄稼受损的原因在于该类有毒物质致害。

于是,市环保局作出一项决定,B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C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并责令B与C赔偿农民损失5万元,每人一半。

B不服,遂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认为,市环保局的行政征收显失公正,要求人民法院责令市环保局重新作出合理的行政征收费额。

并认为B厂处于河流下游,所以不应当与C平均承担农民损失,而且农民的损失根本没有5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对赔偿费重新作出确定。

问:

(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

为什么?

(2)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与第二项诉讼请求性质上有什么差异?

(3)假如你是B的律师,B如何实现自己的权益?

5、市教育局行政不作为案。

2004年7月,谢国学等9人分别毕业于海南东方师范学校、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和海南软件技术学院的体育、计算机教育、英语专业,并都取得了教师资格。

当月,他们持海南省人劳厅签发的《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到儋州市教育局报到。

该局接受了9人的报到后,却一直没有分配他们的工作。

谢国学等人多次提出就业安置要求,该局及儋州市政府均以机构超编、需竞争上岗为由,不予解决。

此后,谢国学等9人以儋州市政府及儋州市教育局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2001年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第4条中明确规定:

“报考我省中等师范学校音乐、体育、美术、计算机教育、英语等专业的考生和从老生中选拔进三、二分段学习的小教大专班的学生,毕业就业仍按老办法由国家分配”。

一审判决,儋州市政府和市教育局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9人的工作给予安置。

并在判决生效60日内对谢国学等9人的就业安置作出书面答复。

判决下来后,儋州市政府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胡某诉某县公安局案.胡某拟开办一营业性印刷部,即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所递交了从事体工商业申请书。

依照有关规定,开办印刷业必须先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

当胡某到县公安局办理该手续时,县公安局以胡某的印刷部离居民区太近、且消防设施不全为由拒绝签发同意证明。

由于没有该证明,某县工商局拒绝为胡某颁发《营业执照》。

胡某不服,以某县公安局拒绝签发同意证明意见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县公安局履行职责,签署同意开办印刷业的证明。

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7.查某诉某市某区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案.查某等19人系某市某区的个体商贩,均持有某市某区市容管理办公室发给的占道证(有效期1990年9月至1991年9月),在该区某车站广场内的人行道边摆摊营业。

1991年3月19日,区市容管理办公室发出整顿车站广场的通告,第8条规定:

“自通告生效之日起车站广场范围内任何人都不得摆摊设点。

”查某等人自1991年3月20日起被区市容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禁止在车站广场内营业。

1991年3月31日,查某等人以区市容管理办公室通告侵犯自己取得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通告违法并撤销该通告。

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如果不能,查某应如何寻求救济?

 

8、刘某诉某县公安局扣车案。

万某于某日参与流氓斗殴时将二人打成重伤,该县公安局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万某为躲避追捕逃往外地。

后公安局侦查人员了解到万某从外地潜回其表兄刘某家中,便至刘某处追查,却未发现。

于是侦查人员在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将刘某的运货用东风卡车一辆扣押,并告诉刘某必须将万某找到并送交公安局机关后才能发还车。

刘某多次与公安局交涉要求返还被扣车辆,均遭拒绝。

后万某在潜回家取日用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将万某拘留。

请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1)公安机关扣押刘某车辆的行为是否是刑事侦查行为?

因之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万某如果不服公安机关的拘留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何在?

9、行政指导案。

某村农民多年以种植粮棉为主,但收益不大。

该乡人民政府为让农民尽快富裕起来,解放思想,动脑筋。

经多次到外地考察,乡政府认为种植花木比种植粮棉赚钱,便向全乡农民发出《倡议书》,号召农民改种花木;还在某村作试点,作强制性推广。

某村66户农民作了响应,纷纷弃粮种花,可经营一年后,他们不仅没有赢利,反尔亏损。

该村66户农民以乡政府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人民法院以被告的行为属于行政指导,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不服,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乡政府的《倡议书》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具有强制性质,被确定的试点村农民不能不接受弃粮种花的要求;因此,乡政府的“倡议”行为,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具有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为此,裁定原告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10、孙某诉卫生局案。

孙某经营了熟食店,食客颇多,但卫生局接到群众举报说他向食品加鸦片,遂决定对孙展开调查,孙得知后,欲起诉卫生局。

问:

此案能不能受理?

11、捐助案。

星沙市政府正筹建本市中心公园,鉴于资金短缺,便作出一项决定,要求本市所有公务员每人捐助100元,违者则给予警告或降级处分。

该市税务局公务员王某,因拒绝交纳,该市政府给予警告处分。

王某不服,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市政府的决定,并责令撤销市政府给予的处分。

  问:

(1)星沙市政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理由是什么?

(2)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

为什么?

(3)公务员王某的权利怎样才能得到救济?

依据是什么?

12、高分未录取,落榜考生能否诉诸法律?

闵笛2003年7月,拿到699分的高考成绩后,选择苏州大学作为艺术类本科提前录取批次院校的第一志愿。

专业依次为“艺术设计”“美术学”、“艺术设计学”。

她的分数达到“美术学”专业的录取线,远远超出“艺术设计学”专业的分数线,却没被这两个专业录取。

2003年苏大共招收美术类统招生34名,而闵笛分数为699分,排在18位,竟没被录取。

与闵笛考分相同的另一男生被“美术学”专业录取。

学校对此的解释是“总分相同,专业分优先。

”而根据苏州大学的《录取规则》,录取原则应该是总分相同,英语优先。

“闵笛的英语90分,远远高出另外一个男生。

”2003年11月5日,闵笛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苏州大学未按公开告示的录取规则,公正、公平地录取闵笛,招生行为违法,要求苏州大学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共计17.28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苏州中院认为,普通高校是事业法人。

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招收录取考生的行为是自主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管理权范畴。

闵笛报考苏州大学,其进入学校受教育的权利还没有形成,苏州大学是否录取闵笛属学校自律权的范畴。

因此,录取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闵笛上诉后,江苏省高院维持了苏州中院的裁定。

13.管辖法院的确定.

(1)张某和女青年小王曾经是恋人,今年某日会面后,张某给小王1000元,小王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在该市某高级宾馆开了一个房间。

张某和小王当晚就留宿该房间,并发生了性关系。

某市公安分局查获后认定是卖淫嫖娼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对张某、小王分别处以2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人不服,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其二人借用他人的身份证承租宾馆客房,并发生了性行为,已构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的事实,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对其作出2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人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

应当向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

2)赵某(丙省西市人)从康富市购买了大量电脑,租由黄某(甲省北市人)任船长的货船,欲把电脑运往甲省北市。

途经乙省南市,经海关检查怀疑该船为走私船,遂将船和货物一同扣押。

因黄某无法出示购买电脑的发票,被海关扣留了4天。

后黄某在交纳20万元押金后,返回赵某处取购货发票。

但海关认为该发票是假的,拒绝退还20万元押金.至此,船货已被扣押40天。

赵某和黄某对海关上述行为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北市、西市、南市均是省会城市。

问:

管辖法院有哪些?

14.相邻权人之诉。

潢川县建设部门在建设单位新大地公司未征求赵全良等八户北邻签署意见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为新大地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3602平方米综合楼,拟建6层,建筑高度不高于22米。

新大地公司在八户居民强烈反对的情况下,强行施工将工程进展将近一半,严重影响了八户北邻的通风采光,导致八家多次上访申诉均未处理。

八户居民一纸状告县建设局违法颁证,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潢川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第一款规定,本案中建设单位未能征求北邻八家原告方的意见,属程序违法;《河南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新建区毗邻建筑的日照间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点2倍,本案建设中的综合楼与北邻间距离未能达到这一要求,亦未充分考虑相邻双方日照间距,属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潢川法院遂一审依法判决对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予以撤销。

15.石材厂诉某市政府通知案.某市玄武岩矿山年开采量为9万立方米,由第三人A石材公司供应给本市920家石材加工企业,平均每家只有98方。

2001年3月,被告某市政府为了促使该市的玄武岩企业上档次,以通知形式发出鼎政办(2001)14号文件,规定A公司要为年销售收入1000万以上的10家企业,每家每年增加供应玄武岩石材500立方米,为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21家企业,每家每年增加供应300立方米。

原告B石材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

14号文件规定对31家企业用倾斜增加供应石材的方法扶优扶强。

这种做法制造了不平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是违法行政,请求撤销14号文件。

被告辩称:

14号文件只是在取得行政相对方(第三人)的同意后,对其业务所作的非强制的、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政指导性文件。

并未对原告设定任何权利或科以任何义务,与其利益无直接关系,原告无权就该文件起诉。

问:

B厂能否作为原告就该文件起诉?

 

16.被告资格的认定.

(1)某市政府依据市人大制订的《市容整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成立了市容整顿办公室这一临时机构。

市容整顿办公室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商城临街堆放货物作为仓库,即责令其搬迁,因商城不予理会,则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某商城不服,以市容整顿办公室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问:

被告的确定是否正确?

(2)某省卫生行政部门发布《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确定由开发区的某县萤石矿进行本区域的卫生检查。

萤石矿在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开发区某食品店出售变质香肠,即作出停止出售和罚款200元的决定。

某食品店不服,以萤石矿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问:

被告的确定是否正确?

17、张某不服水利局行政处罚案。

张某于1995年12月18日与宛城区内某村委会签订了砂场承包合同,并向宛城区水利局领取了采砂许可证(有效期至1997年5月31日)。

1997年5月12日南阳市水利局根据河南省相关规定,认为采砂证只能由省、市级水利局颁发,张某所持采砂许可证是无效的。

并对张某无证采砂行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3万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问:

宛城区水利局在本案中诉讼地位?

18、17.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区别.1992年3月,张某在新疆某县内采挖麻黄草2吨,借用个体运输户林某的汽车,运至乌鲁木齐制药厂出售时,被乌市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发现。

经查,张某未持有采药许可证及调运、货运的合法批准手续,而且所挖的麻黄草部分系带根采挖,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监理所随后做出了行政处理决定:

一、没收张某的麻黄草,并处草价两倍的罚款;二、没收张某拉运麻黄草的汽车。

张某、林某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问本案中林某是属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还是第三人?

 

19.本案被告是否正确?

今年春节,张某和几个好友在一起打麻将娱乐,后被人举报,所在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以派出所的名义给每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张某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只能做50元以下的罚款,上述处罚显然属于超越职权。

只有所属的公安局才有这个权力。

因此,遂以自己为原告、以所属的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问:

1、人民法院该怎样受理?

2、诉讼开始后,其他几个参与人也想参加诉讼,该怎么办?

19.20、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1998年1月23日,A县国土局以王林违法占地建房为由,决定没收王林所建房193平方米。

2月19日,王林病故。

3月,A县与B县合并成立C市(县级市)。

4月12日,王林儿子王民以王林的名义向C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原A县国土局没收王林房屋的决定。

请明确本案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1、王某诉劳动局注销退休证明案。

1999年11月王某经所在单位提请,市劳动局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

后劳动局发现其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1944年10月,而个人档案出生日期栏内填有1946.11,该数字旁边用红圆珠笔注上“1944”字样。

于是劳动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8号文件规定:

“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档案中最先填写的时间为准”,认定王某出生于1946年,未达退休年龄,决定注销王某的退休证明。

王某不服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个人档案中的出生日期是1944年,判决维持行政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档案中出生日期有争议,劳动局未经核实就认定其中一个日期为真实日期显然不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撤销劳动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22、被告的举证责任。

(1)省工商局认定某黄金饰品公司在99年到2000年期间,先后两次从无黄金饰品经营权的某厂的人手中购买黄金20公斤。

总金额120万元。

构成私相买卖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

依照该法律省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10元的行政处罚。

后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

遂提起诉讼。

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工商局在开庭审理后、庭审结束前提交自己掌握的确凿的证据。

证据非常充分有力。

问:

法院应该作出何种判决?

为什么?

(2)顾客小张从某音像公司买了两张碟,回家后发现质量非常低劣,便向该市工商局投诉。

该市工商局立即派杨某去调查。

杨某对柜台上正出售的20张碟封存并送国家工业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

对库房里的一万余张碟予以查封扣押。

经检测,送检的碟系冒牌货。

随即以此认定该公司所售的全为冒牌产品。

对该公司处以8000元的罚款。

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发现应当对查封的产品按法定的数量和方法进行抽样鉴定。

未经法院许可,对查封的产品进行了抽检。

结论仍然是相同的。

问:

1、被告的行为有哪些违法?

2、法院应当做何种判决?

为什么?

23、 深圳市民状告车管所挑战驾校强制培训制度。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下发红头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其中明文规定:

“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尚未启用《驾驶培训记录》的地区一律停止所有考试业务。

”依据这份红头文件,经办民警将本已受理的申请材料,退给了樵彬。

樵彬认为,这份红头文件存在明显的违法之处。

在他的要求下,车管所给樵彬出具了《办理车管业务退办通知书》(深公驾008302号):

经审核,您在我所申办的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不符合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请修正或补充后重新办理。

2007年11月6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判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增设驾驶许可条件。

被告在办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被告依据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

(一)项的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对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南山区法院确认:

“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于2007年3月7日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4、21.杨某不服交通违章处罚案。

 2007年3月,杨某驾驶出租车在国家博物馆北门前的人行道上临时停车送客,随后被交警拦下,交警称杨某违章停车,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99条第2项的规定,对其作出了200元罚款的决定。

为此,杨某向北京市东城交通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但处罚决定被维持。

杨某随后便将处罚他的东城交通支队帅府园队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这份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败诉。

  杨某不服,他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明确规定,对违法临时停车的处罚,交警应口头警告,而不是直接处罚2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国家法律,其法律效力高于北京市实施办法。

而且,杨某还发现,“北京市实施办法”的第80条其实也规定了对于轻微违法,交警将只纠违不罚款,但第99条却规定,临时停车的将被处以200元罚款,这个地方性法规自身就存在矛盾。

于是,杨某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交警依法应该向其指出违法行为,予以口头警告,并责令其立即驶离。

而帅府园交通队无法说明杨某临时停车的行为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及北京市实施办法第80条的理由,因此,其直接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99条第2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有误。

据此,二中院终审改判,撤销了帅府园交通队对杨某作出的处罚决定

25、2)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在清理收费项目的文件中将律师注册费取消,但是,河南省司法厅下发文件,规定全省律师应当继续缴纳注册费,洛阳市司法局一次规定向全市律师收取注册费。

该市律师李某对此不服,向法院起诉市司法局,请问法院应当如何审理判决?

26、1991年7月8日,陈某等未办理渔业生产捕捞许可证将载有渔网等用具的渔船停泊在盐田港岱歧头海区,被霞浦县渔政管理站的执勤人员查扣。

管理站根据《福建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34条“未按本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渔船”的规定,对陈某等作出没收渔船一条、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陈某不服,起诉至霞浦县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渔业法》第30条规定,对于无证捕捞的行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并未规定可以没收渔船。

问:

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27、是否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被告湖北省宜昌市工商局2000年2月11日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原告湖北省宜昌市妇幼保健院在药品采购活动中,先后收受宜昌市医药公司等10家药品经销企业给付的款、物共26笔,计58721.58元,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一款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决定对该院处罚款1万元。

原告诉称:

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着程序违法的问题:

(1)被告在《检查通知书》中通知的被检单位是“宜昌市妇幼保健医院”,不是我们“宜昌市妇幼保健院”。

被告持这样的《检查通知书》对我院进行调查,是调查的对象错误;

(2)罚款1万元,没有进行听证程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8、行政诉讼的判决。

甲酒后将乙打伤,乙花费医疗费100元。

公安机关对甲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并裁决甲赔偿乙500元。

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与裁决。

法院审理后,将行政拘留15日改变为5日,将赔偿金500元改为100元。

问:

该判决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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