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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特征和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即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存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部门法或称为法的部门,它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和宪法性法律。

根本法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在我国即指宪法。

所以,根本意义上的宪法,又被称为“高级法”、“最高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一国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表现。

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要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主要表现为: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节宪法的制定

一、宪法制定权

宪法制定权又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二、宪法制定主体

宪法制定主体又称制宪主体,是指享有制定宪法权的行为主体。

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该规定表明我国的制宪主体为人民。

三、制宪机关

制宪权的享有主体为国民,而制宪权的具体行使主体则为制宪机关。

从制宪权的理论上看,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宪权唯一的一次行使,而我国制宪权具体的行使主体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四、制宪程序

在我国,通过和公布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大。

第三节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

一、宪法渊源

(1)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式。

(4)宪法判例。

(5)宪法解释。

(6)国际条约。

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和国际条约。

二、宪法结构

(1)宪法序言。

(2)宪法正文。

宪法正文部分主要包括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

(3)附则。

我国《宪法》没有附则部分。

我国现行《宪法》在“国家机构”部分,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节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概念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按照宪法修改的难易程度可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2.宪法修改与宪法制定的区别

制宪权是国家权力的源泉,是一种原生性的国家权力,而修宪权是一种派生性的国家权力。

二、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1)法律适时性的要求。

(2)弥补法律漏洞的要求。

三、宪法修改的限制

(1)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

①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②共和政体。

③国家的领土范围。

(2)宪法修改时间的限制。

①消极限制,即不得修改宪法的时间限制。

②积极限制,即明确规定宪法应当定期修改。

四、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面修改。

(2)部分修改。

五、宪法修改的程序

(1)提议。

一是代表机关。

二是行政机关三是混合主体。

(2)先决投票。

(3)公告。

(4)议决。

在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5)公布。

宪法修正案只有公布以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我国宪法一般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

第五节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于宪法规范的抽象性,在对宪法规范含义不确定的情况下,对宪法规范内容进行理解或说明的活动。

二、宪法解释机关

(1)立法机关解释。

该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宪法解释的正式机关。

(2)司法机关解释体制。

司法机关解释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只针对个案有效力。

(3)由特别设立的主体解释即特设机关解释。

(4)公民团体解释。

公民团体有最终的宪法解释权。

三、宪法解释的原则

(1)符合制宪的目的原则。

(2)依法解释原则。

(3)以宪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原则。

(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原则。

四、宪法解释的程序

(1)宪法解释的提出。

我国宪法解释的提出主体包括:

一是提出宪法解释要求的主体,二是提出宪法解释建议的主体。

(2)宪法解释的审查。

(3)宪法解释的决议。

(4)宪法解释的公布。

宪法解释一般由国家元首来公布。

我国的宪法解释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公报的形式公布。

第六节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是近现代民主围家为了调整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关系制定和认可的行为准则,主要调整国家权力之间以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1)根本性。

(2)最高性。

(3)原则性。

(4)相对稳定性。

(5)政治性。

(6)制裁性。

第七节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是根据宪法规范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形成的宪法上的社会关系,其以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与义务为主要内容。

二宪法关系的特点

(1)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国家机关是宪法关系的主体之一。

(2)宪法关系所涉及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社会等诸多领域。

(3)宪法关系与其他关系相比具有基本性。

(4)宪法关系具有政治性。

三、宪法关系的种类

(1)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从本质上说其是一种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其是宪法关系的核心范畴。

(3)国家与社会团体的关系。

四、宪法关系的构成

宪法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宪法关系的主体、宪法关系的内容与宪法关系的客体。

(1)宪法关系的主体。

①公民。

②国家。

③其他主体。

(2)宪法关系的内容。

①基本权利与义务。

②基本权力与义务。

③宪法关系的客体。

第八节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是运用立宪主义原理,通过宪法来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体制。

在宪政体制下,宪法具有至上性。

其特征主要有:

(1)具有权力制约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

(2)具有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

(3)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性。

二、宪法与宪政的联系和区别

宪法与宪政具有密切的关系,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区别。

两者的联系为:

在宪政国家,宪政的内容一般通过宪法来确认和保障,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是宪法的实践动力,而宪法是宪政的概括与总结。

两者的区别为:

(1)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2)宪法是一种理想的宜示,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结果,是一种制度。

(3)有宪法不一定就实现了法治,有宪政则必定实现了法治。

(4)宪法并不意味着一定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价值,而宪政则要求宪法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价值。

 

第02章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代宪法产生的基本条件

(1)近代宪法产生的观念动因。

(2)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经济动因。

(3)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政治动因。

(4)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法律动因。

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是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法律动因。

二、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英国是资本主义宪法的诞生地

三、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1787年制定通过并于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宪法发展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四、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法国大革命期间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法典陆续出台。

第二节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11年11月3日颁布《重大信条》,中国的宪政运动自上而下拉开了序幕。

《钦定宪法大纲》虽然存在缺陷,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从此确定下来,这也是传统法律向近代转型的最明显标志。

二、中国资产阶级的立宪活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民族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体现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方案的宪法性文件,具有鲜明的反封建色彩。

三、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的立宪活动

四、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

193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

1941《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确立著名的三三制原则;

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过渡为人民代表会议。

 

第三节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新中国一部临时宪法。

1954年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1975年宪法:

首次明确规定我国外交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取消国家主席制度和取消检察院

1978年宪法:

恢复了人民检察院的设置,明确提出统一台湾的历史任务,丰富公民的权利义务体系

1982年宪法: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988年修改: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1993年修改: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删除农村人民公社,增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县级人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修改:

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修改:

三个代表、推动物质、政治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经济的方针;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和土地征用制度;特别行政区;完善紧急状态制度;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乡镇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增加国歌的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政府行政权力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立法限制、司法限制、人民权利的制约。

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

公民宪法权力也将会有重大发展:

财产权将成为一项基本权利、迁徙自由、政治权利、宪法权利体系进一步完善。

中国宪法发展的途径:

宪法修改

修法解释

创设宪法惯例

培养宪法意识

第03章国家性质

第一节国家性质概述

国家:

土地、人民、主权三要素所构成的社会共同体。

国家性质:

国体,国家本质,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包括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我国的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

社会经济基础是根本决定因素;

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直接体现和决定着国家性质;

社会文化制度影响和体现国家性质的重要因素。

第二节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将马列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事迹完美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在中国的创造性发展。

一、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

(1)二者表示的是同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

(2)一种新型国家内部的阶级关系。

(3)二者担负着相同的历史使命。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与特色

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

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知识分子已成为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

爱国统一战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基本原则:

(1)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3)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5)合作的基本方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6)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是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

(7)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奋斗目标

(8)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准则,

(9)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稳定的责任。

人民政协的根本任务是:

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

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参政议政。

第三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宪法修正案增加政治文明建设的意义:

(1)宪法修正案表明政治文明是一个法律概念,使政治文明获得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的法律保障,从而获得更加广泛的认可和追求。

(2)宪法修正案凸现了政治文明的价值和意义,是在价值取向和理论认识上的一次突破。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政治文明建设”入宪。

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物质文明的发展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物质基础,

政治文明建设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政治保障.

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道德基础。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把“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序言。

文化建设

发展教育事业

发展科学事业

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

发展文化教育

思想道德建设

培养“四有”公民

提倡“五爱”的社会公德

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

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04章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一节经济制度的概念

宪法上的经济制度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财产权、分配制度这三项基本经济制度所构成的一个逻辑上自足的整体来展开的。

第二节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

一、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两种基本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形式:

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政策

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写进宪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

(1)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2)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3)在宏观调控上,以实现最广大劳动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非公有制经济

(1)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

(2)“三资”企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第三节分配制度

我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应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第05章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标志。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

1.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

政体着重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着重于机关;

政体是一种宏观的体制,而政权组织形式是一种微观的体制。

同一种政体可以有多重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可以属于相同的政体。

政权组织形式:

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指国家机构的内部构成形式。

三、政权组织形式的类型

议会君主立宪制,又称一元君主立宪制。

(英国、西班牙、荷兰、比利时和日本

二元君主立宪制,尼泊尔、约旦、沙特阿拉伯

总统制:

国家设有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

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美国、埃及、加纳、阿根廷、委内瑞拉.

议会共和制:

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议会与政府相互渗透,政府成员一般由议员兼任。

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

意大利、德国。

委员制: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为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众议院选举产生,总统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任期一年,不得连任;众议院不能对委员会提出不信任案,委员会也无权解散议会。

瑞士。

半总统半议会制:

总统是国家元首,拥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颁布法律、统帅武装部队等大权;总理是政府首脑,对议会就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政府的总政策承担责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或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领,迫使总理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

1958年法国、俄罗斯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都是共和制,其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

第二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

人民主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民主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2)人民代表大金制度体现了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要求。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第三节国家标志

国家标志:

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象征,主要包括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民族精神。

第06章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

是一个国家选举代议机关的议员或代表和选举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原则方法和组织程序的总和。

我国的选举制度只规定了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属于狭义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宪法》第34条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所有选民在一次选举投票中只能投一次票;选票的效力相等,即等票等值。

在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是相对的,对一些人口较少的群体给予特殊的照顾。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

秘密投票原则:

不记名投票,是由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差额选举原则:

在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选举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台湾省约为13人

第07章国家结构形式

第一节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国家结构形式:

是指特定国家依据一定的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

单一制:

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这些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特征:

A.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B.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

C.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

D.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家交往的唯一主体

联邦制:

是指国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组成的国家结构形式。

基本特征:

A.国家的法律体系:

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有自己的宪法。

B.国家机构:

联邦和各成员国都有自己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系统。

C.联邦与各成员国的职权划分:

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剩余权力的归属问题,有规定归于联邦,有规定归于各州,但都

保证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外交、军事、财政等主要国际权力的同时,又规定各成员国享有较大范围的自治权。

D.对外关系:

有些国家允许其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也有成员国的国籍。

客观因素中的,历史因素和民族因素是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的因素。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民族问题

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建立统一法律授权制度,解决权力分工问题。

第三节我国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区划:

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政治、经济、民族状况以及地理历史条件,将国家的领土划分为不

同的区域,以便进行管理的制度。

我国行政区划的原则:

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有利于行政管理和人民参与国家事务

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和发展

有利于巩固国防和国家安全

照顾自然条件和历史状况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的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组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表现为:

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事务

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自治条例:

是指自治地方的人大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

合性法规。

单行条例:

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

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

自主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

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

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国两制:

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方基于历史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特别行政区:

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行政区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特别行政区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较为独立的立法权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较为独立的行政管理权

较为独立的对外事务权

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的区别: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于属于不同的法系,其司法机关也不尽相同。

香港各级法院是香港的司法机关,没有单独的检察机关,其检察职能归律政司。

澳门司法机关包括澳门法院和检察院。

澳门法院包括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同时,还设立了专门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行政法院。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全国人大有修改权。

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是指基本法附件三上所值的全国性法律,

第08章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人权与国家权力

一、人权是构成法和国家权力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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