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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摘要

消防工程施工工艺标准摘要

一、消防水系统安装

1、系统安装

1.1安装准备及材料要求

(1)消防工程施工前,施工方必须协助甲方进行消防设施的设计审核,未经设计审核或设计审核不合格不得擅自施工;

(2)消防工程施工前必须向消防部门申报有关资料,办理消防施工进场许可证。

(3)所选用的材料必须在消防部门经过登记并具有消防部门发放的准销证。

1.2喷头安装

(1)喷头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喷头安装时宜采用专用的弯头、三通。

不得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2)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板手。

喷头更换,其规格、型号应相同。

(3)安装在易受机械操作处的喷头,应加设喷头防护罩。

(4)喷头安装时,溅水盘与吊顶、门、窗、洞口或墙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5)当通风管道宽度大于1.2mm时,喷头应安装在其腹面以下部位。

1.3报警阀组安装

(1)报警阀组的安装应先安装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然后再进行报警阀辅助管道的连接。

水源控制阀、报警阀与配水干管的连接,应使水流方向一致。

报警阀组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报警阀组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距室内地面高度宜为1.2m;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

于0.5m;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安装报警阀组的室内地面应有排水设施。

(2)压力表应安装在报警阀上便于观测的位置;排水管和试验阀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水源控制阀安装应便于操作,且应有明显开闭标志和可靠的锁定设施。

(3)湿式报警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湿式报警阀前后的管道中能顺利充满水;压力波动时,水力警铃不应发生误报警;

(4)报警水流通路上的过滤器应安装在延迟器前,而且是便于排渣操作的位置。

1.4其它组件安装

(1)水力警铃应安装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的墙上,且应安装检修、测试用的阀门。

水力警铃和报警阀的连接应采用镀锌钢管,当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为15mm时,其长度不应大于6m;当直径为20mm

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0m;

(2)水流指示器的安装应在管道试压和冲洗合格后进行,水流指示器应竖直安装在水平管道上侧,其动作方向应和水流方向一致;安装后的水流指示器浆片、膜片应动作灵活,不应与管壁发生碰撞。

(3)信号阀应安装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与水流指示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4)排气阀的安装应在系统管网试压和冲洗合格后进行;排气阀应安装在配水干管顶部、配水管的末

端,且应确保无渗漏。

(5)控制阀的规格、型号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方向应正确,控制阀内应清洁、无堵塞、无渗漏;主要控制阀应加设启闭标志;隐蔽处的控制阀应在明显处设有指示其位置的标志。

(6)节流装置应安装在公称直径不小于50mm的水平管段上;减压孔板应安装在管道内水流转弯处下游

一侧的直管上,且与转弯处的距离不应小于管子公称直径的2倍。

(7)压力开关应竖直安装在通往水力警铃的管道上,且不应在安装中拆装改动。

(8)末端试水装置宜安装在系统管网末端或分区管网末端。

1.5消火栓箱安装

(1)消火栓箱要符合设计要求,栓阀有单出口和双出口双控等。

产品均应有消防部门的制造许可证和合格证方可使用。

(2)消火栓支管要以栓阀的坐标、标高定位预留口,核定后再稳固消火栓箱,箱体找正稳固后再把栓阀安装好。

(3)消火栓箱体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有加固措施。

(4)在交工前应将消火栓配件安装完毕。

2、管道试压吹洗

2.1管道试压按系统分段进行,既要满足规范要求,又要考虑管材和阀件因高程静压增加的承受能力。

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设在管网的最低点。

对管网注水时,应先将管网内的空气排净,并缓缓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10分钟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然后将试验压力降至工作压力作外观检查,以不渗漏为合格。

(给水管道试验压力为P+0.5MPa,且不小于0.9MPa,消防给水管试验压力为

工作压力的1.5倍。

2.2调节阀,过滤器的滤网及有关仪表在管道试压吹洗后安装。

吹洗时水流不得经过所有设备。

冲洗后的管道要及时封堵,防止污物进入。

3、管道的防腐及保温

3.1管道的防腐

埋地钢管、铸铁管除锈后先刷冷底子两道,再刷热沥青二道,夹玻璃丝布两层,总厚度不小于3mm;明

装钢管先刷防锈底漆,再刷银粉两道,外涂调合面漆(各类面漆颜色按设计要求)。

做好防腐后的管道要进行成品保护,防止防腐层的破坏。

3.2管道的保温管道的保温应在水压试验和防腐合格后进行,保温管道的支架处应留膨胀伸缩缝。

4、消防系统调试及验收

4.1系统调试

(1)系统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系统调试应在施工完成,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已储备设计要求的水量;系统

供电正常;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已充满水;干式、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的气压符合设计要求阀门均无泄漏;与系统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工作状态。

(2)系统调试的内容包括:

水源调试、消防水泵调试、报警阀调试、排水装置调试、联动试验。

(3)采用专用测试仪表或其它方式,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种探测器输入模拟火灾信号,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2系统验收

(1)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系统竣工验收时,施工、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批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图纸、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批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竣工图;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系统试压、冲洗记录;系统调试记录;系统联动试验记录;系统主要材料、设备和组件的合格证或现场检验报告;系统维护管理规章、维护管理人员登记表及上岗证。

(3)系统供水水源的检查验收,系统的流量、以及压力试验、消防泵房、消防水泵的验收,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及进水管位置、接合器的充水试验、系统最不利的压力、流量,管网验收,报警阀组的验收,喷头验收,系统进行模拟灭火功能试验等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二、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1、施工准备工作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必须按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接受其监督。

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1.3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根据设计文件和图纸向有关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交底。

1.4备齐施工机具,检测用仪器、仪表,质量和数量应能满足施工需要。

2、布线施工

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2.2核实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等参数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2.3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

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2.4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2.5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

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连接。

2.6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2.7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无弯曲时,管子长度每超过45m;一个弯曲,管子长度每超过30m。

有2个弯曲,管子长度每超过20m。

有3个弯曲,管子长度每超过12m。

2.8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

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套锁母。

2.9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2.10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线槽接头处,距接线盒0.2m处,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口处。

2.11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2.12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2.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3、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3.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3.2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3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3.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

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

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3.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

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探测器的“十”线应为红色,“一”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

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3.6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3.7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3.8探测器的确认灯,宜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3.9探测器应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4、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4.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

4.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4.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5、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5.1火灾报警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

出地坪0.1~0.2m。

5.2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5.3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电缆芯线或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电缆芯线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5)导线应绑扎成束。

(6)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7)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8)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6、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6.1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6.2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

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

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6.3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6.4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7、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7.1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7.2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

7.3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7.4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

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2)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3)审查施工质量。

8、系统的调试

8.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8.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前面所列文件和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8.3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8.4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应按规范和设计的规定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

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进行处理。

8.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8.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1)火灾报警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2)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

能自动转换。

(3)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功能应准确无误。

(4)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小时无故障后,按规范附录填写调试报告。

三、防排烟系统

1、施工准备工作

1.1风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证明文件。

金属风管的钢板或镀锌钢板的厚度不得小于表1.1的规定。

表1.1防排烟系统钢板风管板材厚度

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b

送风系统(mm)

排烟系统(mm)

b≤320

0.5

0.8

320

0.6

0.8

450

0.6

0.8

630

0.8

1.0

1000

1.0

1.0

1250

1.0

1.2

2000

1.2

按设计

(2)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材料等应为不燃材料,材料品种、规格、厚度及耐火极限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2风管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阀、排烟防火阀、送风口、排烟阀(口)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手动开启灵活、关闭严密,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证明文件。

(2)电动防火阀、送风口和排烟阀(口)的驱动装置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证明文件。

1.3风机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证明文件。

1.4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的驱动装置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证明文件。

2、系统施工

2.1一般规定

(1)系统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

(4)施工过程中应按规范填写防排烟系统施工记录表。

2.2金属风管的制作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管采用法兰连接,风管法兰材料规格应按表2.2选用,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50mm;

表2.2矩形风管法兰

风管长边尺寸b(㎜)

法兰材料规格(角钢)

螺栓规格

b≤630

25×3

M6

630

30×3

M8

1500

40×4

2500

50×5

M10

(2)板材宜采用咬口连接,板厚大于1.5mm的可采用焊接;

(3)风管应以板材连接的密封为主,可辅以密封胶嵌缝或其它方法密封,密封面宜设在风管的正压侧。

(4)排烟风管的隔热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0mm的不燃绝热材料(如矿棉、岩棉、硅酸铝等),绝热

材料的施工应按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2.3非金属风管的制作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法兰的规格应分别符合表2.3的规定,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20mm;矩形风管法兰的四角

处,应设有螺孔;

表2.3无机玻璃钢风管法兰规格(㎜)

风管边长b

材料规格(宽×厚)

连接螺栓

b≤400

30×4

M8

400

40×6

1000

50×8

M10

(2)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厚度不得小于风管板材的厚度;

(3)无机玻璃钢风管的玻璃布,必须无碱或中碱,层数应符合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风管的表面不得出现泛卤或严重泛霜。

2.4防火风管的制作和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2.5砖、混凝土风道的灰缝应饱满,内表面水泥砂浆面层应平整。

2.6风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条件:

(1)风管(道)的规格、安装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风管的安装,不得缩小接口的有效截面;

(2)风管吊、支架的安装应按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

行;

(3)风管与砖、混凝土风道的连接接口,应顺着气流方向插入,并应采取密封措施;

(4)送风口、排烟阀(口)与风管(道)的连接应严密、牢固;

(5)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连接。

如风机仅用于防排烟时,不宜采用柔性连接。

(6)风管穿越隔墙时,风管与隔墙之间的空隙,应采用水泥砂浆等非燃材料严密填塞。

2.7风管(道)部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条件:

(1)送风口、排烟阀(口)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固定牢靠,表面平整、不变形,调节灵活。

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的手动驱动装置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预埋套管不得有死弯及瘪陷,手动驱动装置操作应灵活。

手动开启装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1.5m之间,并应明显可见。

2.8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的方向、位置应正确;

(2)手动和电动装置应灵活、可靠。

2.9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并不设减振装置;若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需要设置减振装置时,不应使用橡胶减振装置;

(2)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出口方向应正确;

(3)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

(4)排烟风机宜设在该系统最高排烟口之上,排烟风机宜设置机房,机房与相邻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1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隔开。

2.10挡烟垂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型号、规格、下垂的长度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隙不应大于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应有缝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3系统调试

3.1一般规定

(1)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后进行。

(2)系统调试所使用的测试仪器和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其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测定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3)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

系统调试的实施可以是施工企业本身或委托给具有调试能力的其他单位。

(4)系统调试前,承包单位应编制调试方案,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3.2风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系统类别进行严密性检验,检验应以主、干管道为主。

其强度和严密性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下列规定:

(1)风管的强度应能满足在1.5倍工作压力下接缝处无开裂;

(2)风管的允许漏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低压系统风管QL≤0.1056P0.65中压系统风管QM≤0.0352P0.65式中:

[m3/(h·m2)];

QL,QM——系统风管在相应工作压力下,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P——指风管系统的工作压力(Pa);见表3.2,排烟管道均按中压系统的规定。

表3.2风管系统类别划分

系统类别

系统工作压力P(Pa)

低压系统

P≤500

中压系统

500

(3)砖、混凝土风道的允许漏风量不应大于风管规定值的1.5倍;

(4)低压系统的严密性检验可采用漏光法检测,检测不合格时,作漏风量测试;中压系统应在漏光法检测合格后,作漏风量测试。

3.3防排烟系统的调试应包括设备单机调试和系统联动调试。

3.4送、排烟风口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常闭的送风口、排烟阀(口)进行手动开启、复位试验。

执行机构动作应灵敏,脱扣钢丝的连接应不松弛,不脱落。

(2)对自动排烟窗、活动挡烟垂壁进行手动开启、复位试验。

3.5送风机、排烟风机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手动开启风机,风机应正常运转2h,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2)核对风机的铭牌值,应与设计相符,并测定风机的风量、风压、电流和电压。

(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调试应根据设计模式,开启送风机和相应的送风口,测试送风口处的风速以及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的余压值,分别达到设计要求。

(4)机械排烟系统的调试应根据设计模式,开启排烟风机和相应的排烟阀(口),测试排烟阀(口)处的风速应到设计要求;测试地下室的机械排烟系统,还应开启送风机和相应的送风口,测试送风口处的风速应到设计要求。

3.6系统联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3.6.1对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进行联动试动转应包括下列项目:

(1)当任何一个常闭送风口开启时,送风机均能自动启动;

(2)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

当火灾报警后,应启动有关部位的送风口、送风机。

3.6.2对机械排烟系统进行联动试动转应包括下列项目:

(1)当任何一个常闭排烟阀(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均能自动启动;

(2)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

当火灾报警后,地上部分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启动有关部位的排烟阀(口)、排烟风机。

地下室的机械排烟系统应启动有关部位的排烟阀(口)、排烟风机和送风口、送风机。

3.6.3设置自动排烟窗进行自然排烟的应在火灾报警后,相应部位的排烟窗联动开启到符合要求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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