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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

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加强对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称充装单位)的监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20XX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等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在《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以下统称《许可规则》)适用范围内,并有气体经营行为的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及其监督。

第三条充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下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充装活动。

第四条省质监局负责全省充装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下称许可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充装单位的许可和监督,并按照权限对在用气瓶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二章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许可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基本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第六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

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七条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下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许可规则》的相应规定,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应当采用统一格式的《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附件二);非法人分支机构单独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单位授权书。

第八条许可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应当终止办理。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下称监管系统),并在5日内做出受理决定;有法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在5日内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第九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人应当及时约请有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含必要的整改情况确认)工作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年内完成,申请换证、增项的,还应当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完成。

逾期未完成的,应当终止办理。

申请人因搬迁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鉴定评审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许可实施机关申请办理约请鉴定评审延期手续,经批准后申请人的鉴定评审工作可以延期6个月完成。

第一十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等的规定开展鉴定评审工作。

自接受约请之日起10日内,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作出具体的日程安排,确定现场鉴定评审日期,并向申请人提供鉴定评审指南,说明鉴定评审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第一十一条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应自接受约请之日起3个月内(因申请人自身原因或者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迟延除外)一次性完成。

实施现场鉴定评审7日前,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向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抄送许可实施机关。

第一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在核查申请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时,应依据其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社会保险凭证、身份证及资质证明原件等资料核实其是否具备相应任职条件;若有证据表明其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的,应认定其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

在核查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应依据购物凭证或者相关审计报告等逐一核实申请人对其的合法使用权,属租赁的还应追溯至出租方。

第一十三条鉴定评审(含必要的整改情况确认)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规则》的规定作出鉴定评审结论,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附件三),并及时将鉴定评审情况录入监管系统。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将至少一份鉴定评审报告及时交申请人存档。

第一十四条许可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利用监管系统在30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并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充装许可证》(附件四)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一十五条《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期满后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充装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许可规则》的规定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的,许可实施机关不予受理其换证申请。

第一十六条换证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及本章的有关规定开展。

充装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其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和落实整改措施的持续改进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并在鉴定评审报告中作出专项意见:

(一)因违反特种设备相关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的;

(二)所充装、销售的气体质量被检出不合格的;

(三)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对于有证据表明其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转的,换证评审结论应当确定为“不符合条件”。

第一十七条充装单位的单位名称、充装地址或者充装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申请办理许可变更。

其中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充装地址的地名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变更或者增加充装地址、扩大充装范围的,应当按照本章关于申请充装许可的规定办理,且在获准变更前,不得超出原许可证批准的充装地址和充装许可范围从事充装活动。

许可变更后,原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充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许可实施机关备案。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

第一十八条充装单位的充装活动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充装单位,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授权负责气瓶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领《气瓶使用登记证》(附件五)后,方可在证书上载明的允许使用气瓶品种范围内使用气瓶进行充装。

第一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充装使用的气瓶进行登记建档,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的品种、制造信息、检验信息和每只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采用二维码、射频识别技术等方式对其登记的气瓶设置电子标签,并采用电子档案记录充装前后检查和瓶装气体销售信息。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省质监局公布的气瓶信息电子接口标准,定期将登记信息汇总到全省统一的在用气瓶信息数据库,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每只经登记的气瓶上标识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有唯一识别的制造出厂编号钢印的应直接采用),并在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可识别的使用登记标志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志,内容包括充装单位的名称(字号或商号)或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等。

使用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不齐全或者不清晰的气瓶,不得充装、出站。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在气瓶制造厂定制已在气瓶瓶体(或护罩)压制充装单位标志凸码的专用气瓶。

鼓励申请商标注册。

第二十一条充装单位应当确保所充装、销售的气体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充装单位对其所充装、销售的气体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充装单位应当建立能确保充装质量安全可追溯的充装气体销售记录,并向气体使用者提供销售凭据;若经由代理商销售时,应当核实该代理商的经营资格,并要求代理商建立销售档案、提供销售凭证。

第二十三条质监部门对充装单位的气体质量和在用气瓶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制度。

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充装单位无偿提供。

被抽查充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督抽查。

第二十四条质监部门对充装单位实行年度监督检查制度。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辖区内充装单位至少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年度监督检查按照《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指引》(附件六)实施。

年度监督检查结论根据检查结果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一)一个年度监督检查周期内因违规充装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二)充装、销售的气体在一个年度监督检查周期内被检出气体质量不合格2次及以上的。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存在违反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充装单位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充装单位应当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严重的,在行为未改正或者隐患未消除前,应当停止从事充装活动。

发现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应当撤销原许可。

第二十五条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

满足下列条件的连锁经营气瓶充装单位,其气瓶可在连锁经营的充装单位范围内互相充装。

(一)取得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统一的瓶装气体品牌,并在所充装使用气瓶的瓶体显著位置涂敷了可识别的统一样式的注册商标;

(二)建立了统一的气瓶信息化登记管理系统并能在连锁经营的充装单位范围内查询全部气瓶信息;

(三)有覆盖连锁经营充装单位范围的明确的充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按上款规定实施连锁经营的,应当在1个月内书面告知许可实施机关;涉及多个许可实施机关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

连锁经营气瓶充装单位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许可实施机关。

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的连锁经营气瓶充装单位,其技术负责人可由1人担任,可只配备1套气体质量检测设备。

第二十六条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向省质监局报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充装许可工作情况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向省质监局报告上一年度的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情况,同时抄送所在地许可实施机关。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充装许可证》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22日起施行。

原《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粤质监〔20XX〕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分别具备《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基本条件(同时申请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其基本条件可以共用),其中部分条件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关于气瓶充装单位介质储存能力和经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

除车用气瓶加气站(包括撬装式加气站)外,其他新建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至少具备下列相应的介质储存能力和经登记的气瓶数量;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实施连锁经营的,在连锁经营充装单位范围内实行累计计算:

1。

介质储存能力要求

(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

储存能力≥300m3。

(2)压缩气体及低温液化气体充装单位:

储存能力≥50m3。

(3)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

储存能力≥50m3。

(4)其他介质充装单位的介质储存能力要求,各许可实施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另行确定。

2。

经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

(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

不少于15000只。

(2)压缩气体充装单位:

不少于3000只。

(3)溶解乙炔气体充装单位:

不少于3000只。

(4)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

不少于200只。

(5)其他介质充装单位经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各许可实施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另行确定。

3。

各许可实施机关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新建的气瓶充装单位另行确定高于上述要求的介质储存能力和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标准。

二、关于介质分析检测仪器和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充装单位配备的介质分析检测仪器的型号和精度,以及相应制定的分析操作规程,应当能够保证充装单位充装的气体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还应当配备检测二甲醚的仪器设备。

三、关于政府规划、消防的批准文件的具体形式

新建充装单位应当经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原有已建充装单位应当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站的证明文件,或者符合规划要求的证明文件。

新建充装单位应当经政府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有已建充装单位应当有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认定消防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关于气瓶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要求

气瓶充装单位谢时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称应当符合《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原有已建气瓶充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若不具备相应技术职称,则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

具有理工科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相关行业八年以上,且取得含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相应气瓶充装作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

具有理工科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行业五年以上,且取得含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相应气瓶充装作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附件2

 

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

充装许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

设备类别

(或品种):

介质类别:

申请类别:

申请日期: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所在市

所在区(县)

注册地址

充装地址

营业执照

注册号

组织机构

代码

所属行业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成立日期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消防验收

意见书编号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互联网网址

固定资产(万元)

注册资金

(万元)

负责人

(站长)

技术

负责人

安全

管理人

总人数/

充装站人数

所属法人单位名称

申请代理机构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组织机构

代码

法定

代表人

代理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注:

应附相关证照复印件(原件交验)

申请充装许可范围

[换证申请的,在原有许可栏内打√;首次申请(包括未及时换证按首次申请)的,在新申请许可栏内打√]

序号

设备类别或品种

介质类别

介质名称

原有许可

新申请许可

备注

申请单位声明

在此,我代表本单位郑重声明:

本单位的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没有对办理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具有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

现按照规定申请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并接受审查。

对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在取得许可后,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充装质量和充装安全,接受监督管理。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日期:

(申请单位公章)

注:

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还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换证申请的,应附原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单位资源情况

占地面积

(m2)

储罐区面积

(m2)

检查人员数量

(人)

充装人员数量

(人)

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人)

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人)

气瓶充装

介质总储存能力

(m3)

充装间总面积

(m2)

液化气体充装秤数量(台)

复检秤数量

(台)

液化石油气充装流水线数量(条)

流水线充装秤数量

(台)

永久气体防错装接头数量(支)

溶解乙炔充装接头数量(支)

登记的气瓶品种

主要型号

数量

签约气瓶定期

检验机构名称

许可证编号

许可项目

约检气瓶品种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充装场地面积

(m2)

充装车位数

(台)

秤量衡器数量

(台)

秤量衡器最大量程

(吨)

注:

应附与签约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的检验协议复印件(原件交验)和气瓶登记电子档案

充装单位商标或品牌标识

管理、专业技术、作业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岗位

身份证号码

年龄

所学专业

(学历)

职务/职称

特种设备作业持证情况

项目类别或代号

资格证书编号

注:

应附相关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原件交验),证件聘用栏中应有有效的聘用记录。

 

主要储存、充装设备和分析、检(监)测仪器情况

(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充装)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

单位

数量

1

卧罐(球罐)

2

残液罐

 

 

3

压缩机

 

 

4

烃泵

 

 

5

充装秤

 

 

6

复检秤

 

 

7

气瓶充装接头/

加气机

个/台

8

移动式压力容器

充装装置

 

 

9

压力管道

 

km

 

10

紧急切断装置

 

 

11

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12

防超装报警装置

 

 

13

充装计量装置

 

 

14

质量流量计

 

 

15

远程监控装置

 

 

16

固定式电子衡

 

 

17

真空泵

 

 

18

介质分析检测仪器

19

二甲醚检测仪器

 

 

主要储存、充装设备和分析、检(监)测仪器情况

[适用于压缩气体低温液化气体)充装]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

单位

数量

1

低温液体储罐

 

 

2

气化器

 

 

3

压缩机

 

 

4

低温液体泵

 

 

5

称量衡器

 

 

6

永久气体充装排/

低温液化永久气体

气瓶充装接头

 

套/个

 

7

压力管道

 

km

 

8

长管拖车充装装置

 

 

9

真空泵

 

 

10

充装计量装置

 

 

11

质量流量计

 

 

12

远程监控装置

 

 

13

固定式电子衡

 

 

14

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15

介质分析检测仪器

 

 

 

 

 

 

主要储存、充装设备和分析、检(监)测仪器情况

[适用于液化气体(除液化石油气外)充装]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

单位

数量

1

液化气体储罐

 

 

2

压缩机

 

 

3

充装泵

 

 

4

充装秤

 

 

5

复检秤

 

 

6

气瓶充装接头

7

压力管道

 

km

 

8

紧急切断装置

 

 

9

充装计量装置

 

 

10

质量流量计

 

 

11

远程监控装置

 

 

12

固定式电子衡

 

 

13

毒性或可燃性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14

介质分析检测仪器

 

 

 

 

 

 

主要储存、充装设备和分析、检(监)测仪器情况

(适用于溶解气体充装)

1

乙炔压缩机

 

 

2

高压干燥器

 

 

3

丙酮贮罐

 

 

4

丙酮计量罐  

 

 

5

丙酮泵

 

 

6

真空泵

 

 

7

乙炔充装排

 

 

8

称量衡器

 

 

9

压力管道

 

km

 

10

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11

介质分析检测仪器

 

 

 

 

 

 

 

 

 

 

本单位其它充装站或连锁经营单位情况

瓶装气体品牌

授权单位名称

充装地址

许可证编号

气瓶数量

气体储量

序号

被授权单位名称

充装地址

许可证编号

气瓶数量

气体储量

总计

提交的文件资料

序号

文件资料名称

篇幅或页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备注

填写说明

1.首页及内页中的设备类别或品种、介质类别以及介质名称栏:

均按照《充装许可分类表》(附件七)中的相应要求填写。

2.首页的申请类别栏:

填写“首次申请”、“换证申请”、“增项申请”、“换证及增项申请”等。

3.首页的申请日期栏:

填写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本申请书的实际日期。

4.基本情况表的充装地址栏:

当申请单位有多个充装地址,并拟申请同一张充装许可证时,应将多个充装地址同时填入,并在每个地址后标注该地址所申请的充装范围的对应序号(与申请充装许可范围表相对应,并以括号包围)。

5.基本情况表的所属法人单位名称栏:

当非法人分支机构单独申请时,在此栏填入所属法人单位的名称,否则留空。

6.资源情况表中的经登记的气瓶品种栏:

按附件五中《气瓶品种分类表》规定的气瓶品种填写。

7.管理、专业技术、作业人员情况表中的岗位栏:

对于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填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站长)、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岗位;对于作业人员,填入充装员、检查员、化验员、压力容器操作员等岗位;一人身兼多个岗位的,应将其所兼岗位一并填入。

8.备注表:

填写申请单位简况,以及申请单位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因未能及时换证而重新申请的,也应在此表中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附件3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鉴定评审报告

 

申请单位:

设备类别

(或品种):

评审类别:

 

(印制鉴定评审机构名称)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结论第页

附:

充装许可品种明细表第页

一、充装许可现场鉴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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