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方案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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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方案页

第一章投标须知3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4

二、投标须知6

(一)总则6

(二)招标文件说明7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8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2

(五)开标14

(六)评标15

(七)授予合同18

(八)其他19

第二章合同条件及格式20

第三章设计条件及技术要求28

第四章投标文件及格式32

一、商务部分33

(一)、投标函格式34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6

(三)、合同条件响应情况表37

(四)设计费投标报价表38

(五)项目分项投资估算表39

(六)服务承诺40

(七)、资格预审更新材料及说明42

(八)、资格审查证明文件42

二、技术部分50

(一)设计说明50

(二)设计方案图册51

(三)设计图纸展板52

(四)其他可选择的技术文件53

第五章评标标准和方法54

一、总则54

二、评标标准及说明54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1、招标基本情况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项目名称

镇远县人民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招标

2

1.1

建设地点

镇远县

3

1.1

建设规模

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

4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

镇远县人民医院

联系人:

李鸿清电话:

0855—5722721

招标代理机构:

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联系人:

粱国基电话:

5

项目审批文件(立项批复、可研报告)

后附已批复文件复印件

6

规划批准文件

后附已批复文件复印件

7

投标周期

2009年月日至2009年月日09:

00—17:

00发售招标文件(每套招标文件售价800元),投标截止时间为2009年月日9时,共计日历天。

8

1.2

招标范围

镇远县人民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9

2.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要求甲级,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必须是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

10

2.2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1

3.1

踏勘现场

形式:

自行踏勘

12

12

报价采用的币种

人民币

13

13.1

投标有效期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

60日历天

14

14

投标保证金额

元人民币

15

15.1

投标人的

备选方案

不要求

16

16.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9份副本,电子版3套

17

17

投标文件

编制要求

具体的编制要求:

参见第17条

18

18.1

18.2

投标文件提交

地点及截止时间

地点:

黔东南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时间:

2009年月日9时

19

20.1

开标

开始时间:

2009年月日9时

地点:

黔东南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20

26.2

评标方法及标准

综合评估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标准和方法”。

21

31.1

设计责任保险

不要求中标人提交设计责任保险

22

32.1

未中标补偿

招标人对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未中标人进行补偿,每家单位补偿:

万元人民币。

23

25.1

设计方案陈述

要求投标单位在评标会上对其设计方案进行陈述

二、投标须知

本项目设计招标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一)总则

1、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1.1项目概况

本项目拟建镇远县人民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用地位于镇远县。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为3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暂时按照9000平方米考虑,本项目周边市政设施相对较为完善。

根据省发改委的立项批复,项目总投资额为2100万元,资金来源为国拨资金。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篇“设计条件与技术要求”。

1.2招标范围

本次设计招标的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2、资格合格的投标人

投标人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项目设计及其服务且具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要求的设计资格及类似项目的设计业绩的设计企业。

2.2资格审查方式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是接到招标人《投标邀请书》,并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

其他未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3、现场踏勘

3.1本工程采用自行踏勘的形式对现场及周围的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3.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3.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3.4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

(二)招标文件说明

4、招标文件的组成

4.1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件及格式

第三章设计条件及技术要求

第四章投标文件及格式

第五章评标标准和方法

4.2除4.1内容外,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4.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投标人应不晚于投标截止时间16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6.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6.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6.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7、投标语言

投标文件、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8、计量单位

除工程规范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的组成

9.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9.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9.2.1投标函;

9.2.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2.3合同条件响应表;

9.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9.3.1设计费投标报价表;

9.3.2项目分项投资估算表;

9.3.3工程项目概算书;

9.3.4资格审查证明文件

(1)投标单位简介;

(2)投标单位基本情况;

(3)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效的设计资质复印件;

(5)投标人近三年类似设计业绩;

(6)项目负责人资质及简历;

(7)项目设计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资质和业绩;

以上相关证明文件均须加盖公章及法人印章。

9.3.5服务承诺书

9.6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详见第三章“设计条件及技术要求”部分)

10、投标文件格式

10.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9条中的全部内容。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及格式”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价格

11.2报价内容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其中包括招标范围规定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配套技术服务的所有费用。

(投标报价应采用投标函及其附表规定的格式)

11.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规划意见书》中的规划要求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范围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及招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报价。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1.4投标人应先到项目所在地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地质地貌、气候与水文条件、交通状况、电力、上水、下水、热力和天然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其提交设计方案的可实现性和承包价的情况。

12、投标货币

12.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3.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4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同时到贵阳市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酒店17楼D座以现金形式向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4.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工程设计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设计合同;

(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

15、投标人的备选方案

15.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9条中的要求,备选方案将不予考虑。

1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份数。

16.2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16.3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6.4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6.5投标人如对投标文件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7、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页码标注于下页边中部,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损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责任。

17.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

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17.3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7.3.1写明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

17.3.2注明下列识别标记:

(1)招标编号;

(2)工程名称;

(3)投标人名称;

(4)2009年月日9时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7.4除了按本须知第17.2款和第17.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

17.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7.1款、第17.2款和第17.3款的规定装订和注明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7.6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

18、投标文件的提交

18.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8.2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18.3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6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9、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9.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7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9.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19.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

20、开标

20.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0.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招标人不予接受:

a)逾期送达的;

b)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0.3开标程序:

20.3.1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0.3.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0.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设计周期、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0.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0.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评标

21、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1.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2/3。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的产生方式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评标专家产生方式的规定。

21.2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22、评标的内容与程序

22.1评标的内容包括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审和比较。

22.2评标程序如下: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委预备会方案陈述初步评审详细评标完成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进入详细评标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打分,按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值算术计算出的数值即为投标人的得分,依据投标人得分多少确定其排名次序。

23、投标及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3.1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废标),不再进入详细评标:

23.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7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3.1.2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或有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3.1.3投标文件无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签章的;

23.1.4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3.1.5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3.1.6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23.2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23.2.1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3.2.2投标文件中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23.2.3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23.2.4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3.2.5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24、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4.1评标委员会将组织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规定的设计方案是否提交,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已有效提供,文件是否恰当地签署。

24.2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设计方案与经批准的《规划意见书》主要技术指标不一致,或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设计质量和要求,或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24.3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4.4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回不符合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5、投标文件的陈述与澄清

25.各投标单位应在评标会上对其设计方案进行陈述,并对评标专家所提问题进行答疑。

26、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26.1对所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按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确定投标人的排名。

26.2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标准和方法”。

26.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依次推荐排名位于前一~三名的合格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6.4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规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依据现行法规直接确定中标人。

26.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7.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7.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七)授予合同

28、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28.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29、中标通知书

29.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于15日内向相关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9.2管理部门收到招标人的报告后,未提出疑异的,招标人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9.3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0、设计合同的签订

30.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设计合同。

30.2中标人如因自身原因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0.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0.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设计任务,不得将中标项目的设计转让(转包)给他人。

31、设计责任保险

31.1不要求中标人提交设计责任保险。

32、履约保证金

32.1在设计合同签订时,中标人按中标价的10%提交履约保证金。

(八)其他

32、未中标补偿

32.1招标人对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未中标人进行补偿,每家单位补偿:

万元人民币,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完设计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偿。

第二章合同条件及格式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分项目

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总投资(万元)

费率

%

估算设计费(元)

层数

建筑面积(m2)

方案

初步设计

施工图

说明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第五条设计的费用以人民币结算,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人民币万元。

设计费先按设计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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