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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一年九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地块

工程内容:

土建施工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1、乙方对本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承建规模:

(裙房层㎡,主楼㎡)。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工程完工以实际竣工测绘面积为准进行决算)。

桩基深度平均10米以内(含10米),独立柱基按验槽要求为准,深度不作调整。

筏板基础含捡底、钎探、零星挖坑等工作。

2、甲方提供的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中所绘制的及设计说明所要求的内容(除乙方同意由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外),设计变更、图纸答疑等。

包括:

基础(含车库)、主体、屋面、装饰装修工程(车库、梯间、外墙装饰、电梯前室装饰),防水工程(含屋面防水、厨房、厕所防水、阳台防水),避雷接地工程。

给水、电、气、电梯、弱电、光纤、消防安装、门、窗、栏杆只做预留孔洞沟槽和补填封堵工程(包括:

辅材、防护、吊装及脚手架等)、排水工程及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增减工程等,本补充协议附件工程。

3、乙方同意下列工程由甲方指定分包:

给水、电气安装工程(含弱电工程)、消防安装工程、化粪池工程、门、窗、护栏安装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土方开挖工程、小区散水沟外管网工程、小区智能化安装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商业外墙的二次装饰设计工程。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含节假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小写):

万元

其它约定:

(建筑面积计算以国标GB/T50353-2005执行)。

单位造价为元/㎡一次性大包干。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4份,发包人2份,承包人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

(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协议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综合单价(包干价):

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运费、赶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垂直运输机械费、验收检验费、利润、税金等承包人合格完成本工程承包范围所需之一切费用和其他不可预见费用及相关风险。

承包人在签约时已充分考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材料价格涨价风险(除约定的可调材料价)及其它风险,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可调整单价的因素外,其他一切因素均属承包人风险范围。

其中,承包人为完成主体结构(含砌体)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占总单价的70%,装饰及后期费用占总单价的30%。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及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2.3.1.本合同采用主要技术规范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0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10-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及地方现行标准和规范。

2.3.2.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全部由承包人自备。

2.3.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双方协商解决,并由设计单位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审定。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进场施工10日内提供施工图肆套(含电子文档)。

承包人若需要更多份数量时,由发包人代办,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能用于其他项目和外借。

3.3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4、通知与送达

4.1承包人接受函件的地点:

接收人:

4.2发包人接受函件的地点:

接收人: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发包人工作

5.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三通一平”已完成,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承包人根据现场情况分段进行施工,在过程中涉及到的征地及拆迁问题承包人应当予以配合。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发包人提供场地内临时施工用水、用电接口,接口以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施工场地内用水、用电及变压器等用电接口设施在施工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必要的维护以及竣工后的拆除等全部委托承包人自行承担或完成,发包人不另支付费用,但应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

电讯线路的接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在承包人进场施工前道路接口红线外由甲方负责。

红线内由承包人负责。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无。

承包人在签合同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查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以上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资料。

故若产生任何预计之外的费用或法律责任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共同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的一切证件、批件。

费用各自承担相应费用

(6)水准点与在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_牵头协调(承包人配合)由有关勘测单位将水准点与坐标点于工程正式实施前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承包人需要对移交点进行保护并承担相关责任,保护费用已含入合同价款,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进场施工后15日内由承包人提交图纸疑问后15日由甲方组织现场交验。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无。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查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以上方面问题,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合同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资料。

因此,承包人的合同文件是以发包人所提供的资料为参考,承包人实际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故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法律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负责协调因发包人原因的周边关系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拨付工程款。

5.2发包人权利

5.2.1派驻工程师按照发包人相关制度规定负责现场监管施工;会同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控制等进行监督、验收、变更鉴证、工程量增减的确认,工期延长的审批,安全生产的监督;

5.2.2委派监理工程师负责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控制,考察确认建筑材料品牌,制止不合格材料及产品进入施工场地;

5.2.3检查、监督和制止承包人对该工程进行转包、分包或者肢解转包、分包;

5.2.4监督承包人使用的各种建筑材料、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有权警告或处罚偷工减料、违章作业行为,监督承包人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5.2.5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发出调整、变更指令。

5.2.6发包人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按已完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6、承包人工作

6.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6.1.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6.1.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20日内提供实际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每月25日前提供详细的当月完成合格工程量统计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提供季度计划。

以上文件均一式肆份,先送监理人,监理人在7日内审定后,由监理人送发包人核定,发包人在15日内核定后,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分别保存。

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及监理人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6.1.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等),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质量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照通用条款约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及环境保护工作,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

如果因非发包人和非通用条款的不可抗力原因,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索赔的权利。

6.1.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承包人免费向发包人派驻现场代表提供不少于10—15平米的具备正常办公条件的办公室2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不少于10-15平米的具备正常办公条件的办公室一间。

(含办公桌、椅等)

6.1.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人,因承包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各级行政罚款处罚由承包人承担;

6.1.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交工验收前,由承包人负责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6.1.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发包人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实施保护工作,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1.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1.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交纳散装水泥基金、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并提供票据;提交须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各种证件并与招标文件相匹配。

办理质检、安全等相关手续,发包人予以协助。

②全面、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与承包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交施工现场布置方案,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后进场作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并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

③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发包人和监理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进行施工。

④施工中做好各种标志和警示牌,对永久设置的标志注意保护,竣工时列注清单,完整移交与发包人。

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和人员之间的关系,保证按要求顺利施工。

提供所有参与工程施工人员的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上岗证、技术等证件复印件,施工人员应随身携带上岗证书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检查。

⑤承包人应特别注意地下管网、地下线路及设施的保护,一旦发生损坏,由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

⑥负责从发包人指定的施工用电、用水接驳点按发包人批准的接驳方案接驳。

施工用水、电的费用及接驳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⑦提供进场所需的材料、施工机械、设备、人员花名册等完整合格的资料。

⑧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文件不完整,承包人须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提出补充施工文件(须列清单),并提供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向承包提供补充施工文件的内容及最后期限。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亦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发包人进行提示。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提交的施工文件。

⑨参与图纸会审工作以及施工期间的例会、专题会、协调会。

按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验收规范作好自检和隐蔽工作,资料与实际检查情况一致,不得弄虚作假。

义务承担对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对未及时发现施工图纸存在的问题而影响工期和施工进度的,承担主要责任,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⑩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成品和半成品保护、施工围墙的维护、提供临时厕所等。

6.1.10竣工验收时的现场清理

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的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但承包人在现场指定范围内保留质量保修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除外。

6.1.11合同文件中的差错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予以解决,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6.1.12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及民工工资,保证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同时为民工办理综合社会保险。

否则,一经查实,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6.1.13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者披露任何与工程有关的情报或者详细资料。

承包人不应在工地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容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

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可在施工场地设置有关工程的广告,但必须由发包人认可的统一规划和制作。

发包人保留施工期间在施工场地的所有围栏和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的权利。

6.1.14现场临时设施和文明施工管理严格按照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和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对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的规定,达州市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

6.1.15按合同约定内容及发包人和分包单位的要求,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参加发包人另行发包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负责已完工且办理竣工验收的分包或三方施工工程的保护工作,若期间发生非分包、三方施工单位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承包人承担修复责任及费用。

7.承包人权利

7.1要求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4套(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7.2要求发包人现场交点交验该工程的水准点及座标控制点;

7.3拒收发包人提供供应不合格材料(如有),但拒收时必须书面提出不合格理由;

7.4在合格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有权要求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拨付工程款以及竣工结算。

8、工程师

8.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___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__

8.1.1发包人委托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

对工程的施工及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信息合同管理及现场施工协调,并配合发包人进行工程结算和审计工作。

(a)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b)各级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监理合同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下列职权之前,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①根据专用条款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②决定通用条款项下的工程延期;

③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

④确定通用条款第41条项下的索赔额。

(c)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监理工程师根据规定,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变化,报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d)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佣的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的人员。

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

(e)除本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8.1.2监理人并对所监理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由监理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

8.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__职务:

;姓名:

_职务:

_;

职权:

协调各方关系,监督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投资成本等。

现场各项签单均以发包人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工程技术部主管、承包方项目经理共同签认方为有效,但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签单,须报发包人总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确定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9、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9.1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员的名单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名单一致

9.2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职责

9.2.1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明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主要行政与技术人员等必须长驻工地,不得兼职,同时不得委托其他人代理行使其职责。

本合同对承包人的各种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是作为一种约束条件来要求。

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请假,得到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请假天数不能超过5天。

擅自离开工地,发包人有权处予2000元/天的罚款并有权发出停工令,待其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

9.2.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工程例会,迟到罚款500元/次,缺席罚款1000元/次。

9.2.3工程开工至竣工时间内项目主要成员(投标书或本合同中明示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投标书或本合同中岗位就位。

在合同签订至竣工时间内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视为违约,发包人将追究违约责任。

在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7天内未见纠正,监理工程师可视承包人违约的严重程度报发包人批准后可处更换项目经理罚款2万元,更换技术负责人罚款1万元的处罚。

9.2.4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认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称职时,有权要求增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协助原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

9.2.5根据10.2、10.3、10.4条款所述处罚及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款、补偿款等均可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除。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本合同签订并收到施工图后15日内提供正式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安排,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并交发包人审批后执行;以后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工作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并交发包人审批后执行。

因承包人上报计划不合理而被监理、发包人否决而造成的工期损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按年、季、月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提交合同完成情况的“工程进度情况月报表”及其他统计报表,报表内容应包括发包人现行要求的有关内容,统计报表须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签字,否则发包人视为无效,并将影响相关工程款项的支付。

10.2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滞后于报送并批准的进度计划7天,则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认为本工程的进度过慢。

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竣工。

承包人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改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不在其列。

10.3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通知后的7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仍认定无法按交工期交工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0天后,发包人可终止与承包人的本合同关系,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给其他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完成。

在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15日内答复。

10.4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正负零完成时间:

年月日

封顶时间:

年月日

脚手架拆除时间:

年月日

建筑周边室外工程完成时间:

年月日

10.5无论何种原因,如发生承包人连续停工、窝工3日及以上、累计停工15日及以上者,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限期撤出现场。

发包人将有权另择承包人,双方按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量结算工程直接费(仅含材料费和工资)。

10.6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工期及延误

1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合同总工期为日历天,如遇通用条款所述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3天以内(含3天),经项目总监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确认并签证认可,工期可相应顺延;超过3天的,须经发包人总经理及以上签字盖章认可,工期方可相应顺延。

11.2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协议规定的工期(含工程进度和竣工期)内完成合同工程,则必须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天的逾期违约金、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违约金,且不排除其它扣款方法。

扣除逾期违约金,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对完成本工程的义务和责任。

11.3如因承包方工期延误,给甲方造成不能按时交房给业主。

造成发包方交房违约及因不能按时交房引起的其他经济、法律责任由承包方负责。

12、工程竣工

工程提前竣工无奖励,赶工措施费已含入合同价款。

四、质量与检验

1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基础验槽,隐蔽工程隐蔽之前,主体完工进入装修之前;以及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和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定的部位。

13.2对于发包人认为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发包方工程师及以上部门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承包人应在验收前向发包人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重点部位还需经发包方工程技术部级以上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到工序,否则每次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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