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评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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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评分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评分细则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细化各项考核指标的评分方法,为考核组及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提供详细的量化评分标准,强化考核评分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提供强有力保障。

一、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针对散煤清洁化治理、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2项子指标制定评分细则.

(一)工作要求

1、散煤清洁化治理

各地区制定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洁净煤利用目标与洁净煤替代项目;按照年度计划要求,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到2016年,北京市民用洁净煤使用量达到330万吨/年,洁净煤利用率达到100%;到2017年,天津市、河北省民用洁净煤使用量分别达到270万吨/年、1800万吨/年,洁净煤利用率达到90%以上。

这里洁净煤是指含硫量低于0.6%,灰分低于15%的煤炭。

2、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

按照《大气十条》的安排,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

(二)指标分值

对于散煤清洁化治理,仅考核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分值为2分;对于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分值为2分,其他地区分值为6分。

(三)评分细则

1、散煤清洁化治理

散煤清洁化治理由能源局负责考核,其评分结果作为该项指标的初始分值;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各地散煤清洁化治理情况开展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倒扣分的依据。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地方上报已完成散煤清洁化治理地区的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其销售煤炭的煤质检测报告;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在售煤炭进行取样、送检。

对拒绝出具煤质检测报告的,扣0。

5分,扣完为止;发现一例销售不达标煤炭的,扣0。

5分,扣完为止.

2、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

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情况由能源局负责考核,其评分结果作为该项指标的初始分值;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各地国四、国五油品的供应情况开展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倒扣分的依据.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在完成油品置换的次年1月,随机抽检20个加油站,重点检查加油站标识情况、出入库台账、在售油品质量检测报告;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油品进行检测.对于拒绝出示出入库台账、在售油品质量检测报告的情形,发生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发现一例销售不达标油品的,扣1分,扣完为止。

二、燃煤小锅炉整治

(一)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燃煤小锅炉淘汰”、“新建燃煤锅炉准入”2项子指标,工作要求如下:

1、燃煤小锅炉淘汰

(1)总体要求

列入淘汰范围的燃煤小锅炉包括:

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北京、天津、河北为城市建成区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其他远郊区县城镇地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建成区范围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考核认定的燃煤锅炉淘汰方式包括:

集中供热、煤改气;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固硫型煤。

其中新能源包括太阳能、地源热泵、水源热泵、成型固体生物质燃料等,对于燃用成型固体生物质燃料,应使用专用锅炉且配置袋式除尘器;固硫型煤含硫率应低于0.5%、灰分低于16%且低位热值高于5000千卡/公斤,并能满足国家或地方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

通过集中供热淘汰燃煤锅炉的认定标准:

燃煤锅炉主体拆除、烟囱落地、断水断电.

改用固硫型煤的燃煤锅炉,应出具固硫型煤购买发票,及固硫型煤供货商提供的MS/DS文件或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煤质检测分析报告。

(2)年度要求

2014年,编制地区燃煤锅炉清单;根据集中供热、清洁能源等替代能源资源落实情况,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合理安排年度计划,并报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10%。

2015年,对地区燃煤锅炉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合理安排燃煤小锅炉淘汰年度计划,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基本完成(淘汰率不低于95%)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淘汰任务,对必要保留的,应由地方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016年,对地区燃煤锅炉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合理安排燃煤小锅炉淘汰年度计划,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75%。

2017年,对地区燃煤锅炉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合理安排燃煤小锅炉淘汰年度计划,基本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淘汰率不低于95%),对必要保留的,应由地方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必要保留的燃煤锅炉是指,建成区内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且不能进行清洁能源替代,确需保留的燃煤小锅炉。

2、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严格执行《大气十条》与《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禁止新建或移装已纳入淘汰范围的燃煤锅炉。

燃煤锅炉禁建要求:

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二)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0分,其中燃煤小锅炉淘汰占8分,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占2分。

(三)评分细则

1、2014年度评分细则

编制完成地区燃煤锅炉清单的,计2分;编制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报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计1分;编制完成燃煤小锅炉年度淘汰计划,报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计1分。

在日常督察中,重点检查建成区范围内是否存在未列入清单的燃煤锅炉,发现一例扣0.1分,扣完1分为止;将地区燃煤锅炉清单与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进行比对,检查清单范围内符合淘汰要求的燃煤锅炉是否全部纳入淘汰方案,发现一例未纳入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年度计划淘汰锅炉的规模不能达到工作目标要求的,扣0。

5分.

各地上报考核年度燃煤小锅炉的淘汰情况,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初始分值计4分;完成80%以上(含)的,计3分;完成60%以上(含)的,计2分;否则计0分。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分别于10月份和次年1~3月份,对列入年度计划的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淘汰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共计抽查不少于100台锅炉。

考核组在每年组织的例行考核中对各地燃煤小锅炉整治台账进行审查,并对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开展现场核查,视具体情况,抽查3—5台锅炉。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与考核组现场核查结果作为扣分项,发现一例地方上报完成淘汰而实际未淘汰的,在初始分值的基础上扣0.5分,扣完为止。

对于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初始分值计2分。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在日常督察中发现一例违规新建燃煤锅炉或移装纳入淘汰范围的燃煤锅炉,在初始分值的基础上扣0。

5分,扣完为止。

若该地区下辖中央燃煤锅炉综合整治资金支持城市,2014年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得分还应考察资金支持城市2012~2013年治理任务的完成情况.完成率低于90%的,在该年度燃煤小锅炉整治得分的基础上扣2分;低于80%的,扣4分.

(2)2015~2017年度评分细则

对上年度形成的燃煤锅炉清单进行动态更新,计1分;制定燃煤小锅炉年度淘汰计划,计1分.在日常督察中,重点检查建成区范围内是否存在未列入清单的燃煤锅炉,发现一例扣0.1分,扣完1分为止;年度计划淘汰锅炉的规模不能达到工作目标要求的,扣0.5分。

各地上报考核年度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完成工作目标的,计6分;完成工作目标90%以上(含)的,计5分;完成工作目标80%以上(含)的,计4分;完成工作目标70%以上(含)的,计3分;完成工作目标60%以上(含)的,计2分;否则计0分。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分别于10月份和次年1~3月份,对列入年度计划的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淘汰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共计抽查不少于100台锅炉。

考核组在年度例行考核中对各地燃煤小锅炉整治台账进行审查,并对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开展现场核查,视具体情况,抽查3-5台锅炉.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与考核组现场核查结果作为扣分项,发现一例地方上报完成淘汰而实际未淘汰的燃煤锅炉,扣0。

5分,扣完为止。

按照溯及以往原则,在日常督察中发现以往年份地方上报完成淘汰而实际未淘汰的,遵循同等原则扣分。

此外,虽基本完成淘汰任务,但对于必要保留的燃煤小锅炉未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扣0.5分。

对于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初始分值计2分。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在日常督察中发现一例违规新建燃煤锅炉或移装纳入淘汰范围的燃煤锅炉,在初始分值的基础上扣0。

5分,扣完为止。

若该地区下辖中央燃煤锅炉综合整治资金支持城市,2015年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得分还应考察资金支持城市2014年治理任务的完成情况.完成率低于90%的,在该年度燃煤小锅炉整治得分的基础上扣2分;低于80%的,扣4分。

三、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一)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工业烟粉尘治理”、“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3项工作内容。

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

工业烟粉尘治理

(1)重点工业企业在线监控设施建设

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以上(含)燃煤锅炉(主要指生产蒸汽或热水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民用的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加快重点工业企业与20蒸吨以上(含)燃煤锅炉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严格按照考核年度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实现稳定达标。

国务院批复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划定重点控制区范围内的火电、钢铁、水泥、有色等行业及燃煤锅炉,应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稳定达标判别标准:

采用自动监测且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采用实时在线监测数据判断,即生产周期内95%以上(含)在线监测数据达到考核年度排放标准要求;采用手工监测的,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判断,即每个季度开展的例行监督性监测均达到考核年度排放标准要求。

(3)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控制

大型煤堆、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自动喷淋装置,定期洒水抑尘.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

2、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

2014年,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

2015、2016、2017年,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

3.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2014年,制定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2015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所有石化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其他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6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其他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7年,各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所列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二)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5分,其中工业烟粉尘治理占8分,包括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1分,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5分,工业堆场扬尘控制2分;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占2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5分.

(三)评分细则

1、工业烟粉尘治理评分细则

(1)重点工业企业在线监控设施建设评分细则

考核组在每年组织的例行考核中,调用环保部与省环保厅(市环保局)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对各地区上报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以上(含)燃煤锅炉烟粉尘在线监控设施安装比例进行核定,安装比例达到95%以上(含)的,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计1分,否则计0分.

(2)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评分细则

考核组调取重点工业企业及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联网的实时在线监测数据,同时结合地方上报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对烟粉尘稳定达标排放情况进行初步核定;同时调取该地区每季度汇总的超标排污企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情况及公布的超标排污单位名单,对重点工业企业及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烟粉尘稳定达标情况进行二次核定。

95%以上(含)的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计5分;90%以上(含)的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计4分;85%以上(含)的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计3分,否则计0分.考核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最终核定的稳定达标企业和锅炉名单中抽取3—5家,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检查除尘设施运行情况,查看实时在线监测数据。

发现一例不正常使用除尘设施或擅自停运除尘设施的,扣0.5分,扣完为止;发现24小时内有2次超标排放,扣0.5分,扣完为止。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结合日常督察、总量减排核查及专项执法检查,采取“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昼查与夜查相结合、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区重点工业企业和燃煤锅炉烟粉尘稳定达标情况开展检查,共计抽查不少于50家。

发现一例拒绝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扣0.5分,扣完为止;发现一例不正常使用除尘设施,或一例擅自停运除尘设施的,扣0。

5分,扣完为止;发现一例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扣0.5分,扣完为止;联合专业机构开展现场即时采样监测,发现超出考核年度排放标准的(现场检查的超标认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扣0。

5分,扣完为止。

考核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应重点对存在如下情况的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和采样监测:

第一,目测冒黑烟及存在其他排烟异常的企业。

第二,使用机械式、湿法等低效除尘装置的燃煤锅炉,及未安装袋式除尘装置的沸腾炉和煤粉炉.第三,未使用袋式除尘、电袋复合除尘、高效静电除尘+湿法脱硫装置的燃煤电厂,及虽采用静电除尘但煤炭灰分超过15%的燃煤电厂。

第四,水泥窑窑尾、熟料冷却机、烘干机(磨)和煤磨等产尘环节未使用袋式、电袋复合除尘器的水泥厂。

第五,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烧结机机尾、带式焙烧机机尾、原料系统、煤粉系统、热风炉、高炉出铁场等产尘环节未安装袋式除尘器的钢铁厂。

(3)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控制评分细则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结合日常督察、总量减排核查、专项执法检查,抽查20个以上(含)工业堆场,根据现场核查结果,评估工业堆场扬尘控制情况;90%以上(含)堆场按照工作要求进行扬尘控制的,计2分;80%以上(含)堆场按照工作要求进行扬尘污染控制控制的,计1分,否则计0分.

2、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评分细则

2014年,各地区上报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完成情况,完成率达到50%以上(含)的,初始分值计2分,否则计0分。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次年1~3月份,对各地考核年度油气回收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累计抽查50个以上(含)加油站和10个以上(含)储油库,检查结果作为倒扣分的依据。

发现一例地方上报建成而实际未建成的,扣0。

5分,扣完为止;发现一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佳的,扣0.1分,扣完为止;发现一例油气回收泵停转的,扣0。

1分,扣完为止;发现一例油气后处理设备人为停机、闲置、运行不正常或进出气阀门未开启的,扣0.1分,扣完为止;发现一例现场有明显跑冒滴漏的,扣0。

1分,扣完为止;发现一例气液比或液阻不正常的,扣0。

1分,扣完为止;发现一例加油口、加油机内部或油罐操作井内油气浓度偏高的,扣0。

1分,扣完为止。

2015、2016、2017年,各地区上报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完成情况,完成率达到90%以上(含)的,初始分值计2分,否则计0分.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次年1—3月份,对各地考核年度油气回收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累计抽查50个以上(含)加油站和10个以上(含)储油库,检查结果作为倒扣分的依据。

发现一例地方上报建成而实际未建成的,扣0.5分,扣完为止;发现一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佳的,扣0.1分,扣完为止;发现一例油气回收泵停转的,扣0.1分,扣完为止;发现一例油气后处理设备人为停机、闲置、运行不正常或进出气阀门未开启的,扣0.1分,扣完为止;发现一例现场有明显跑冒滴漏的,扣0.1分,扣完为止;发现一例气液比或液阻不正常的,扣0.1分,扣完为止;发现一例加油口、加油机内部或油罐操作井内油气浓度偏高的,扣0.1分,扣完为止。

按照溯及以往原则,在日常督察中发现以往年份地方上报完成治理的加油站、储油库存在上述问题,遵循同等原则扣分。

3、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评分细则

2014年,编制完成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方案,明确提出各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要求的,计1分;明确提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实施VOCs综合整治企业名单的,计4分,其中石化治理企业名单未实现全覆盖的,扣1分。

2015年,地方上报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项目的完成情况。

对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所有石化企业完成VOCs综合整治的,初始份值计2分,否则计0分;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项目累计完成率达到50%,初始分值计3分,否则计0分。

其他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项目累计完成率达到50%,初始分值计5分,否则计0分。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次年1-3月份对考核年度VOCs整治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所有石化行业项目,抽查20%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行业项目,检查结果作为倒扣分的依据。

对于石化行业,发现一例地方上报已完成治理而实际未完成的;或未严格按照《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进行LDAR技术改造和储罐、转运、污水处理等环节VOCs污染治理的,扣0。

5分,扣完为止.对于其他行业,发现一例地方上报完成治理而实际未完成的,扣0。

5分,扣完为止。

对于所有行业,发现一例有机废气集气系统密封性不佳,或VOCs末端处理装置人为停机、闲置、运行不正常的,扣0。

5分,扣完为止;联合专业检测机构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超出考核年度国家、地方排放标准的,扣0。

5分,扣完为止。

2016、2017年,根据地方上报数据,项目累计完成率满足工作要求的,初始分值计5分,否则计0分。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次年1—3月份对考核年度VOCs整治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所有石化行业项目,抽查20%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行业项目,检查结果作为倒扣分的依据.对于石化行业,发现一例地方上报已完成治理而实际未完成的;或未严格按照《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进行LDAR技术改造和储罐、转运、污水处理等环节VOCs污染治理的,扣0。

5分,扣完为止。

对于其他行业,发现一例地方上报完成治理而实际未完成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对于所有行业,发现一例有机废气集气系统密封性不佳,或VOCs末端处理装置人为停机、闲置、运行不正常的,扣0.5分,扣完为止;联合专业检测机构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超出考核年度国家、地方排放标准的,扣0。

5分,扣完为止。

按照溯及以往的原则,在日常督察中发现以往年份地方上报已完成VOCs治理的企业存在上述问题,遵循同等原则扣分.

类似地,2015、2016、2017年,考核组在年度例行考核中,也可抽查3-5个地方上报已完成VOCs治理的企业,发现上述问题,遵循同等原则扣分。

四、机动车污染防治

针对淘汰黄标车、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3项子指标,制定评分细则。

(一)工作要求

1、按进度淘汰黄标车

2014年,全国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600万辆,其中京津冀、长三角及珠三角区域淘汰249万辆;其他省(区、市)、广东省其他地区淘汰351万辆。

2015年,全部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京津冀、长三角及珠三角区域基本淘汰全部黄标车;其他省(区、市)、广东省其他地区累计淘汰60%黄标车。

2016年,除三大区域外的其他省(区、市)、广东省其他地区累计淘汰80%黄标车。

2017年,各地区淘汰90%以上黄标车。

2、按照《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联网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开展新车登记注册查验工作,核发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标信息依托环保业务专网实现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

3、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配备省级和地市级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办公业务用房、硬件设备等.

(二)指标分值

对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淘汰黄标车分值为7分,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分值为1分,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分值为1分;对于其他地区,淘汰黄标车分值为7分,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分值为2分,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分值为1分。

(三)评分细则

1、黄标车淘汰评分细则

地方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黄标车车辆信息建立黄标车明细台账,并与污染源普查数据和机动车总量减排数据进行校核.地方上报年度黄标车转入及淘汰(含转出)明细数据,考核组据此核定黄标车淘汰任务完成情况。

核定的黄标车淘汰率满足当年工作要求,初始分值计7分;完成当年工作要求85%以上(含)的,初始分值计5分;完成当年工作要求70%以上(含)的,初始分值计3分;否则计0分。

考核组在年度例行考核中,对各地区黄标车淘汰情况进行抽查,一个省(区、市)抽查两个地市(区县),通过调用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信息管理系统以及车辆档案资料,核实地方上报黄标车淘汰情况,发现一例上报淘汰而实际未淘汰的,扣0。

1分,扣完为止.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在日常督察中,发现地方未出台黄标车限行相关规定,未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的,扣0。

5分,未将黄标车闯限行区、无标车辆上路行驶纳入公安交管处罚系统的,扣0.5分,未开展机动车环保关键部件查验工作的,扣1分.

2、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评分细则

按照《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联网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核发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标信息依托环保业务专网实现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

考核组根据环保部门的统计数据,核定机动车环保合格编制发标率,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率达到80%以上且联网报送的,初始分值计1分(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为0.5分),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开展新车注册登记的,初始分值计1分(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为0.5分)。

地方环保合格标志核发工作未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要求执行的不得分。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在日常督察中,对各地区在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质量进行抽查,一个省(区、市)抽查两个地市(区县),一个地市(区县)抽查两个检测机构,抽查结果作为倒扣分的依据。

发现一例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评分细则

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满足工作要求的,计1分。

人员、办公业务用房及硬件设备不符合《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标准》要求的,扣0.5分;不具备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监控条件的,扣0.5分;无当地编办批复成立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的不得分。

五、大气环境管理

(一)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年度实施计划编制”、“管理台账”、“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环境信息公开”、“秸秆禁烧”6项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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