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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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温州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海上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危害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海洋环境污染。

1.2编制依据

(一)国内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政发【2005】12号)、《浙江省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政发【2005】113号)和《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等。

(二)国际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造成船舶污染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内发生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适用于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发生在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海上突发事件;适用于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行动中所有参与海上应急救援活动的单位、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尽最大努力抢救遇险人员,并确保营救人员自身安全。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网络,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科学制订应急方案,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

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健全应急机制,实现应急反应的快速高效。

(2)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市政府对全市海上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各类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建设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

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规范采取非常措施的权限。

(3)预防为主,资源共享,加强协作。

坚持预防为主,对可以预见的海上突发事件做好应对准备,适时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做到应急反应前移,尽量减少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性。

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并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

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1.5海上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以下11类:

船舶人员遇险事件、船舶火灾(爆炸)事件、海上污染事件、船舶医疗援助事件、航空器坠海事件、航空器海面迫降事件、船舶碰撞进水事件、船舶触礁搁浅事件、船舶失去动力事件、船舶失踪事件和船舶保安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海上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管理机构、专家组、应急指挥系统、指定搜救力量等组成。

2.1领导机构

市海上搜救中心是全市海上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温州海事局局长担任,其他副主任分别由其他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市海上搜救中心由温州海事局、温州军分区、海军91765部队、海军91916部队、市边防支队、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驻温海警第二、第三大队、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温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温州永强机场、温州海关、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外办、市台办、市委宣传部、市港航管理局、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温州航标处、市无管会、温州电信分公司、浙江移动温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温州分公司、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瑞安市、乐清市、永嘉县、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政府组成。

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实际需要,承担海上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和善后处理等相关应急工作。

2.1.1 市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市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工作经费预算。

(2)负责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的规定,指定辖区内的海上救援力量。

(4)响应相邻地区要求的应急合作、应急联动。

(5)承担市海上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6)承担船舶海上保安报警的接收及联络工作。

(7)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8)组织海上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9)组织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10)完成市政府、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温州海事局:

承担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设施等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海上搜救;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海上船舶保安事件报警的接收和联络工作。

(2)温州军分区:

负责协调驻温陆、海、空军部队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灾情信息,提出抢险救灾建议;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军分区所属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3)海军91765部队、海军91916部队:

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等工作;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舰船、飞机和官兵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4)市边防支队:

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等工作;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指挥船艇和官兵参加海上搜救行动;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5)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驻温海警二、第三大队:

参与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船舰和官兵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6)市安监局:

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海上搜救力量(资源)的保障工作;贯彻国家有关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海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7)市发改委:

负责海上搜救资源保障的协调工作。

(8)市财政局:

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专项经费的安排、支付和监督管理。

会同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搜救基金的建立和使用方法;对必要的搜救经费给予支持。

(9)市海洋与渔业局:

会同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方案;参与应急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海上搜救所需的海洋水文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渔船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10)市交通局:

会同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方案;参与应急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协助调用、利用事故海域的其他营运船舶参与搜救。

(11)市公安局:

参与海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公安边防部队和船艇参加海上搜救活动;负责重大搜救活动的道路交通管制;负责船舶海上保安事件的应急处置。

(12)市消防支队:

参与失火船舶的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

(13)市环保局:

负责入海口以内环境污染事故的监督,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安全影响进行评价,对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监测;配合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拟订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方案,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提供与海洋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

(14)国家海洋局温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海上搜救需要,负责提供事发水域风、浪、潮等水文气象实况和预报;对事故引发的海洋环境污染进行监测;配合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拟订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机制方案,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提供与海洋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

(15)温州永强机场:

负责提供航空器的海上遇险信息和搜救技术的支持,参与航空器的海上搜救工作。

(16)温州海关:

协助做好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工作;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海关船艇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17)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温州沿海中短期气象预报(48小时内的大风、天气状况)、热带气旋信息、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和海上搜救的气象技术支持。

(18)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海上紧急医疗救援以及设备设施的支持。

(19)市民政局:

负责协调获救中国籍人员的安置、遣返和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

(20)市外办:

负责协调获救外籍人员的善后工作。

(21)市台办:

负责协调获救台胞的善后工作。

(22)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海上搜救有关信息对内对外的宣传报道和对媒体现场采访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23)市无管会:

负责协调海上搜救无线电管理和海上搜救通信新技术应急的支持工作。

(24)温州电信分公司:

根据海上搜救工作的需要,负责协调海上搜救陆域段的应急通信保障。

(25)市港航局:

负责提供港口的水文资料信息;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有关船舶参加海上搜救活动并提供应急抢救的泊位码头;应急情况下,指派引航员参加救助并提供技术支持。

(26)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

安排救助值班船和救助力量;负责为海上搜寻救助提供技术支持;参与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组织、协调和指挥;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船舶参加海上搜救活动。

(27)温州航标处:

负责提供所辖区域的航标资料信息;负责依法应急设标工作;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船舶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28)温州港务集团:

应市海上搜救中心要求组织有关船舶参加海上搜救活动并提供应急抢救的泊位码头。

(29)浙江移动温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温州分公司:

根据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海上搜救陆域段的应急移动通信保障;提供海上船舶、人员失踪移动通信的定位技术支持。

(30)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瑞安市、乐清市、永嘉县、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政府:

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地方搜寻救助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工作。

应急力量不足时,动员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参与或支援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2.2管理机构

市海上搜救中心在温州海事局设立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日常搜救值班和海上应急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管理,其日常运行管理由温州海事局承担。

2.3专家组

专家组由航海、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石化、环保、海洋、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咨询。

联络方式见本预案附录C。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提供海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3)提供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的咨询。

2.4指挥系统

市海上搜救中心有关领导和成员组成海上应急行动现场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船(员),服从省海上搜救中心指挥。

2.4.1现场总指挥部

现场总指挥部设现场总指挥、现场常务副总指挥、其他副总指挥,并依次替代。

现场总指挥部视应急处置需要设信息处理组、评估判断组、后勤保障组和现场应急行动组、监测监视组、警戒警备组、善后处理组等。

现场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在省海上搜救中心的直接领导下,贯彻执行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

(2)负责本地救助力量的协调工作,指定指挥船(员);(3)负责与现场事故船舶的联系,并指导船舶、设施组织自救、互救;(4)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5)负责救助现场的监测、监视;(6)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7)据现场险情发展、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效果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反应措施的意见或终止应急行动的建议;(8)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做好善后工作;(9)根据险情发展,积极配合市政府做好群众的疏散和保护工作;(10)配合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2.4.2 现场总指挥部工作组

(1)信息处理组。

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人员和温州海事局总值班室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实和现场搜救进展信息的汇总,按险情报告制度及时做好情况的报告、上报、通报工作并发布航行警告,承办上级领导、省海上搜救中心、现场总指挥部应急指令的下达、记录和督办。

(2)评估判断组。

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由相关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应对措施及效果等进行分析、评估,对险情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判断,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3)信息发布组。

由市委宣传部和温州海事局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

由温州海事局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与通信管理、交通等部门联系,保障各级指挥之间的应急通信畅通和网络正常运行,保障应急人员、物质的交通运输畅通,解决指挥部工作人员的餐饮和休息场所等。

2.4.3 现场总指挥部行动组

现场总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参照各应急反应方案,成立各应急行动工作组,以保障应急行动的顺畅和高效运行。

2.4.4 现场指挥船(员)

现场指挥船(员)由现场总指挥部指定,被指定为现场指挥船(员)的船舶(人员),应按照现场总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现场各种力量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船(员)主要职责是:

(1)执行现场指挥部或直接来自省海上搜救中心的应急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3)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行动效果、结果;(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提出下一步应急行动措施或终止应急行动的建议等。

2.5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海上救助力量包括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专业搜救力量,市、县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公安、边防、武警力量,政府部门所属的公务救助力量,以及其他可投入海上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航空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救助力量。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是:

(1)服从海上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2)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时,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船(员)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3)参加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浙江省搜救中心和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的应急演习。

2.6应急组织机构框图

3预警和预防机制

及时收集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根据预警信息及等级,采取相应措施,提前做好应急反应方案和应急准备工作。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建立全市海上突发事件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平台,构建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与海事、气象、海洋与渔业、水利、环保、地震等部门的监测预报预警网络互联,及时获取海上有关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寒潮大风浪、风暴潮、海雾、洪峰、海啸等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实时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搜救中心值班室负责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的收集。

海事、气象、海洋与渔业、水利、环保、地震等部门负责为海上搜救中心提供即时的海上预报预警信息。

搜救中心值班室对接收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预警等级采取相对应的应急准备措施。

3.2预防预警行动

根据本预案和市相关部门发布的预警等级,积极采取预防和应急措施。

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负责及时向船舶发布安全信息,防止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尽量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3.2.1 海上预报预警发布

搜救中心值班室收集的预报预警信息,经值班室负责人确认,通过相关部门向海上船舶发布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3.2.2 搜救力量应急待命机制

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待命机制。

应急人员、船艇、飞机、车辆等根据可能引发的海上突发事件信息,适时进入应急准备阶段。

3.2.3 预警等级与应急准备

(1)I级预警(“红色”预警)

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接收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红色”预警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搜救值班负责人及相关的指定搜救力量负责人进入应急指挥岗位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元的指挥员、救援人员进入岗位待命,船艇、车辆、飞机等备车待命,应急通信设备进入守听状态。

(2)II级预警(“橙色”预警)。

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接收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橙色”预警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指定搜救力量负责人在工作单位应急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元的指挥员、救援人员在船艇、车辆、飞机等停泊所在地待命,搜救船艇、车辆、飞机等处于随时出击的待命状态,应急通信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3)III级预警(“黄色”预警)

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接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黄色”预警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负责人在单位待命,指定搜救力量负责人在单位所在地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元的指挥员、救援人员在单位所在地待命,船艇、车辆、飞机等进入半小时出击待命状态。

(4)IV级预警(“蓝色”预警)

当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接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蓝色”预警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保持双人在岗守值,搜救值班负责人在单位所在地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位保持24小时值班;指定搜救力量单元指挥员、救援人员在单位所在地待命,船艇、车辆、飞机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险情分级与险情报告

4.1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信息上报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生命安全、海洋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为特大险情信息、重大险情信息、较大险情信息、一般险情信息四级。

4.1.1 特大险情信息----(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的突发事件。

(5)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6)危及30人以上人员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7)造成船舶溢油50吨以上的海上突发事件。

(8)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海上突发事件。

(9)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2 重大险情信息----(II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或海上保安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吨及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5)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造成船舶溢油10吨以上、50吨以下的海上突发事件。

(7)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3 较大险情信息----(III级)

(1)造成3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突发事件。

(5)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造成船舶溢油5吨以上、10吨以下的海上突发事件。

(7)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1.4 一般险情信息----(IV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5)造成船舶溢油5吨以下的海上突发事件。

(6)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

4.2突发事件险情信息报告

搜救中心值班室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按照险情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5应急响应

5.1遇险信息分析与核实

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接到突发事件报警后,应通过以下途径对遇险信息进行核实分析: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4)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5)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6)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寻;(7)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8)派出船舶、飞机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9)向海事卫星地面站核实;(10)通过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核实;(11)其他途径核实。

5.2先期处置

接到海上突发事件报警后,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启动本预案,自动承担应急指挥职责,同时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请示应对决策。

实施应急反应行动时,负责指定现场指挥船(员),实施有效的现场应急指挥和协调。

5.3救援力量指派原则

(1)优先指派专业救助力量的原则。

(2)就近指派救助力量的原则。

(3)渔船突发事件优先指派附近作业其他渔船、渔政公务船施救的原则。

(4)军地协作原则。

依靠地方搜救力量不足以排除险情时,请求驻温部队支援。

(5)依靠中国海上搜救网络资源的原则。

一旦出现本搜救责任区因搜救力量不足无法排除险情时,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和相邻地区海上搜救中心支持。

5.4应急响应与行动终止

5.4.1 应急响应

辖区发生任何海上突发事件,市海上搜救中心都必须积极响应,启动本预案。

5.4.2 行动终止

在以下情况下应急行动可予终止:

(1)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

(2)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3)受天气海况和现有搜救力量等客观条件制约,应急反应行动无法进行或继续;(4)经全力救助无结果,并经科学评估后认定进一步的应急反应行动已无必要。

5.5紧急处置

5.5.1 紧急处置的任务

(1)按照突发事件级别通知搜救中心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的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通过船舶报告系统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方式。

(6)建立指挥体系和指定现场指挥船(员)。

(7)事故救助现场需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的,及时由温州海事局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

(8)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9)在进行具体应急反应行动时,应根据海上突发事件情况,按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救助。

5.5.2 应急指令内容

在协调应急力量时,发布的指令内容应包括:

(1)海上突发事件种类、遇险人员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以及救助要求。

(3)气象、海况;(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船(员);(5)通信联络要求;(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7)其他救助所需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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