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事项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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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事项汇总表

古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事项汇总表

序号

权责事项类别

数量

其中:

依申请办理事项数量

备注

表一

行政许可

0

表二

行政确认

0

表三

行政处罚

3

表四

行政强制

0

表五

行政征收

0

表六

行政征用

0

表七

行政裁决

0

表八

行政给付

6

3

表九

行政监督检查

0

表十

行政奖励

0

表十一

其他行政权力

9

6

表十二

公共服务

0

表十三

其他权责事项

8

合计

26

注:

依申请办理事项数量如含有大项、小项的,要备注栏注明“大项几项、小项几项”

附件

古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

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

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十六、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50号)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

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行政给付

优抚股

县级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2

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十六、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二条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行政给付

优抚股

县级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3

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2.《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行政给付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

县级

4

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金的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十六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四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行政给付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

县级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5

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行政给付

优抚股

县级

6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

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行政给付

优抚股

县级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

不履行优抚义务的处罚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十六、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601号)

第三十五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

优抚股

县级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2

对违规骗取优待的处罚

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601号)

第三十六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九条优抚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十六、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行政处罚

优抚股

县级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

退出现役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等级的评定、调整等级、换(补)证的初审上报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臻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或者医疗终结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50号)

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其他行政权力

优抚股

县级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2

公民牺牲申报烈士的调查核实并上报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第九条第二款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

其他行政权力

优抚股

县级

3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的审查上报

1.《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民优﹝2010﹞289号)

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县(市、区)民政局审查申报,设区市民政局审批并报备省民政厅的程序进行。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一、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其他行政权力

优抚股

县级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4

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人员身份认定的申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给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闽民优﹝2011﹞205号)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认定和申报。

其他行政权力

优抚股

县级

5

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老年生活补助人员身份认定的申报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二、人员身份和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认定和申报。

其他行政权力

优抚股

县级

6

“两参”人员身份审定上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认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闽民优﹝2013﹞356号)

四、认定程序3.县级审定。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对象和材料、个人档案,组织2人以上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定,逐一审查、鉴别、认定是否属于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的“两参”退役人员。

以民政局的名义上报设区、市民政局复核。

其他行政权力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

县级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7

安置工作(含3个子项)

1.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

第六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做好组织协调、档案接转等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股

县级

2.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2011〕216号)

二、主要职责

(三)负责组织指导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和协调落实有关优抚、安置政策,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内设机构

(六)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组织指导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和协调落实有关安置政策;指导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股

县级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7

安置工作(含3个子项)

3.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民政部令135号)

第一关于安置范围和对象

(一)军队机关、部门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度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后,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二)拟移交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无军籍职工,经军队各大单位一次性核准登记注册上报总后勤部,由总后勤部汇总并会同民政部核定,录入民政优抚安置信息管理数据库,作为制定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计划和各地接收安置无军籍职工的人员依据。

其他行政权力

安置股

县级

8

军转干部安置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

1、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2、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3、第六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安置股

县级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9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务与管理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委办发[2015]25号)

第十七条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统一、预算、申报、核拨和调整核定等工作。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调整申报、档案存放管理、就业培训、协助就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其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乡镇(街道)、社区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日常管理服务和定期考察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安置股

县级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行使层级

备注

1

指导协调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政策;拟制本县优抚政策和标准并抓好贯彻落实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十六、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50号)

3.《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优抚股

县级

2

做好本县烈士纪念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好烈士的褒扬工作、光荣院的建设和管理

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为纪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场所。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

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

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其他权责事项

优抚股

县级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行使层级

备注

3

指导协调贯彻落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政策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的决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二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军地联席会议制度,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县级以上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拥军优属工作,日常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双拥共建股

县级

4

拟订我县双拥政策

其他权责事项

双拥共建股

5

组织协调、指导“双拥模范城(县)”及模范单位、个人

其他权责事项

双拥共建股

6

协调开展双拥活动

其他权责事项

双拥共建股

7

协调开展双拥宣传工作,总结推广双拥工作经验

其他权责事项

双拥共建股

8

承担县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双拥共建股

 

古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2019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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