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组织学 课件PPT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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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组织学课件PPT整理版
3.1公共组织结构概述
3.1.1公共组织结构的概念
所谓组织结构,是指社会组织中建立起来的各种部门机构之间,以及以部门机构为依托的组织成员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关系的结合方式,是表现组织各部分排列顺序、空间位置、聚集状态、联系方式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模式,是执行管理和经营任务的体制。
公共组织结构,就是公共组织的构成要素及其组合方式。
3.1公共组织结构概述
3.1.2公共组织结构的基础
组织层次与管理幅度是公共组织结构的两个基本范畴,二者共同构成公共组织结构的基础。
前者构成组织的纵向结构,后者则指组织的横向结构,纵横结合,构成组织的完整结构。
按照管理幅度和组织层次的相关关系,就可以形成两种组织结构:
直式结构和扁平结构。
3.1公共组织结构概述
3.1.3公共组织结构的本质
公共组织结构实质上就是公共组织内部之间相对稳定关系的一种模式,它既表现为静态的组织结构,又体现在动态的组织活动中。
公共组织结构的内容,主要包括纵向层次结构、横向部门结构和组织管理体制等三种因素。
3.1.4公共组织结构的功能
一个组织结构应该具有以下四项基本功能:
(1)整合功能。
(2)沟通功能。
(3)激励功能。
(4)效率功能。
从公共组织结构的纵横两方面来看,组织的功能有着截然不同的意义。
3.2传统公共组织结构的类型
3.2.1直线制组织结构
3.2.2职能制组织结构
3.2.3直线参谋制组织结构
3.2.4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
3.2.5事业部制组织结构
3.2.6矩阵制组织结构
3.3.1委员会制组织结构
常规委员会制组织结构
董事会制组织结构
理事会制组织结构
基金会制组织结构
3.3新型公共组织结构的类型
3.3.2团队型组织结构
团队型组织结构(TeamStructure),是运用团队作为协调组织活动的主要方式所形成的组织结构模式。
组织内的团队依其目标、存在的目的和工作性质来分类,通常可分为:
(1)问题解决型团队。
(2)自我管理型团队。
(3)多功能型团队。
3.3新型公共组织结构的类型
3.3.3虚拟型组织结构
虚拟组织(VirtualOrganization),是指一个组织通过承包合同等方式,把组织内部的一些业务交给外部的不同专业组织去完成,而总部只保留为数有限的核心员工,其主要职责就是制定政策以及协调各承包商的关系的一种组织形式。
3.3新型公共组织结构的类型
3.3.4网络型组织结构
网络组织(NetworkOrganization)是一种以契约为结合基础的动态连接体,它通常拥有一个核心组织以负责统筹协调与其他组织间的关系与活动。
网络型组织结构具有如下特征:
(1)中间管理层的缩减以至取消。
(2)管理幅度增宽。
(3)公共组织绩效的改进。
3.3新型公共组织结构的类型
3.3.5任务型组织结构
任务型组织是围绕解决某一(些)特定任务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任务完成的时候,就应当归于解散。
任务型组织有三种类型:
(1)单一任务型组织。
(2)多元任务型组织。
(3)延展任务型组织。
第3章中国行政组织结构
六、县级人民政府
1、县级政府的地位、组成与领导体制
2、县级政府的机构与职权
七、乡级人民政府
1、乡级政府的组成、机构和职权
2、乡级政府指导下的村民委员会
八、民族区域自治政府
1、民族区域自治政府的设置原则
2、民族区域自治政府的地位、组成和机构设置
九、特别行政区政府(以香港为例)
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其职权
2、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及其职权
一、国务院的法律地位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它明确界定了国务院在国家机关中的法律地位:
即在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上,国务院处于从属和被监督的地位;在与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上,国务院处于国家行政系统的最高地位。
一、国务院的法律地位
1、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2、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所谓总理负责制,即总理对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这些决定以及其所领导的全部工作负全面责任。
总理负责制主要包括的内容有:
(1)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行长、审计长、秘书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同时对总理负责。
(2)总理负责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并对重大问题拥有最后决定权,该权力不受“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限制。
(3)总理拥有人事提名权。
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名国务院组成人员人选。
(4)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均由总理单独签署。
三、国务院的职权配置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提案权
3、行政领导与管理权
4、行政监督权
5、人事行政权
国务院有权就以下事项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
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
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废除的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任免;
其他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规定的事项。
国务院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行使行政领导权力:
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
有权规定各部委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委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委的全国性行政工作;
有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与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
有权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外交、国防等各方面的行政事务。
行政监督权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国务院同样有权对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规章行使监督权,有权改变或者撤销那些违反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章,以保证全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忠实地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人事行政权
国务院进行人事任免的范围为: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副职领导的任免
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正职、副职领导的任免。
四、省级人民政府
1、省级政府的地位、组成与任期
2、省级政府的机构与职权
中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们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宪法同时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各级地方政府都服从国务院。
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具有双重从属性质:
它们既对选举产生它们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又必须服从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
省级政府同样具有双重属性。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正、副省长,正、副自治区主席,正、副市长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新一届省级政府领导人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由正职领导人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并报国务院备案。
省级政府的任期与本级人大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5年。
各级地方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
省级政府分别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主持工作。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均须经有关会议讨论决定。
省级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全体会议由省级政府全体成员组成。
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
2.省级政府的机构与职权
省级政府行政机构的管理和归属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受省级政府领导,同时接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是接受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双重领导。
(如:
审计署、监察局、公安厅)
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还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的分支机构,这些机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不列入省级政府的行政序列,但省级政府应当协助它们开展工作,在某些事项上拥有监督及综合协调权。
(如:
民航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铁路局、海关等)
省级政府的职权,大体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
(1)行政执行权。
(2)行政领导和管理权。
(3)地方行政立法与制令权。
(4)行政监督权。
(5)人事行政权。
(6)行政保护权。
五、市级人民政府
1、市级政府的组成
2、市级政府的机构与职权
中国当前的城市,在行政级别上分为直辖市、副省级、地级和县级四个层次。
副省级城市目前有十五个,分别如下:
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西安。
其最高行政官员(市长)对应的行政级别为副省长级(副部长级)。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是计划单列市
计划单列市: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
计划单列市的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无需上缴省级财政。
它们享受着省一级的经济权限。
虽然他们同副省级城市是一个级别,但概念上已有所区别。
直辖市:
是中国一级行政区,政治、经济各方面都直接与中央挂钩。
计划单列市与直辖市的主要区别是:
直辖市是一级行政区。
计划单列市仅仅是在经济上享受省级待遇。
县级市
县级市是指行政地位与县、自治县相同的省辖城市,属于县级行政单位。
一般由地级行政单位代管,也有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理.
江西省的县级市主要有共10个
贵溪、丰城、乐平、樟树、高安、德兴、南康、瑞昌、瑞金、井冈山
截止2009年10月,全国有367个县级市。
六、县级人民政府
1、县级政府的地位、组成与领导体制
2、县级政府的机构与职权
1、县级政府的地位、组成与领导体制
县级政府,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旗、自治旗政府。
县级政府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受地级市、自治州、副省级市的政府直接领导的县级政府。
二是受省级政府直接领导的县级政府。
(如北京、上海等直辖市下辖的区政府、县政府)
三是在省级政府之下派驻地区行署,受地区行署指导的县级政府
县政府同样具有双重从属性质:
一方面,它是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行机关,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另一方面,它是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服从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
组成:
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等组成。
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县级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决定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的个别人选。
县级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应当在本级政府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根据县长或市长、区长的提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2、县级政府的机构与职权
县级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一般称为“委”、“办”或“局”。
其设立、增加或者合并,由本级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并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级政府的职权:
行政执行权
行政领导与管理权
行政制令权
行政监督权
人事行政权
执行保护权
需要说明的是,县级政府没有行政立法权,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七、乡级人民政府
1、乡级政府的组成、机构和职权
2、乡级政府指导下的村民委员会
1、乡级政府的组成、机构和职权
乡级政府是指乡、民族乡、镇的政府。
乡镇是中国的基层行政建制。
乡级政府是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乡、民族乡政府设乡长1人、副乡长若干人。
镇政府设镇长1人、副镇长若干人。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乡政府实行乡长、镇长负责制,乡长、镇长主持本级政府的工作,有权领导和管理乡、镇政府所设职能机构和工作人员,并对政府的各项工作负全面责任。
乡、民族乡、镇政府每届任期3年。
乡级政府设有分管民政、司法、财政、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生产建设等方面任务的工作部门。
按隶属关系,这些工作部门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直属办事机构。
(乡(镇)政府办公室、民政科(办公室)、司法科(办公室)、农经科(办公室)、文教卫生科、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是企事业机构。
(如农机站、水利站、经管站、食品站、文化站)
三是双重领导机构。
(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粮管所、信用社)
乡、民族乡、镇的政府行使的职权有:
(1)行政执行权。
(2)行政管理权。
(3)行政保护权。
2、乡级政府指导下的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八、民族区域自治政府
1、民族区域自治政府的设置原则
2、民族区域自治政府的地位、组成和机构设置
宪法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即民族区域自治政府,是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三级。
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宪法规定,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不设民族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对应地,民族区域政府也分为三级,即自治区政府、自治州政府和自治县政府。
设立民族区域自治政府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以民族聚居原则为基础。
2)参酌现实条件和历史情况。
3)以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共同发展为目标。
4)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同时,各民族区域自治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自治区、自治州的政府分别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自治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局长、科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州州长、副州长、自治县县长、副县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政府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九、特别行政区政府(以香港为例)
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其职权
2、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及其职权
特别行政区实行与内地省份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
除外交和国防事务由中央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享有独立的地方财政权,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享有独立的外事权。
这些权力甚至远远超过了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势下的成员国(邦)所拥有的权力。
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
(2)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3)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政府备案;
(4)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
(5)提名并报请中央政府任命各司司长、各局局长、各处处长等主要官员;
(6)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8)执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9)代表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10)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动议;
(11)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作证或提供证据;
(12)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13)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基本法规定中央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5)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第5章公共组织环境
公共组织环境的概念、类型和特点;
公共组织环境分析;
公共组织与环境的关系;
公共组织环境管理。
5.1公共组织环境概述
5.1.1公共组织环境的概念
公共组织环境是所有能够直接或间接对公共组织存在与发展产生影响的内外客观因素的总和。
公共组织外部环境边界的确定应该以公共组织为中心,它是处于公共组织界线之外的因素或条件。
从微观上看,任何一个公共组织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自系统,它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关联,构成了公共组织的内部环境。
5.1公共组织环境概述
5.1.2公共组织环境的类型
(1)从总体范围、规模和层次上分,可分为宏观环境、中观环境和微观环境。
(2)按照环境的内容和性质,可以分为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两类。
(3)从管辖区域上分,可以分为国内环境和国际环境。
(4)按照环境对公共组织的作用效果,可以分为良性环境(有利环境)和恶性环境(不利环境)。
(5)按照人体器官对环境的感知程度,可以分为有形环境和无形环境。
5.1公共组织环境概述
5.1.3公共组织环境的特点
(1)公共组织环境要素的复杂性。
(2)公共组织环境与公共组织之间的联系具有多样性。
(3)公共组织环境的具体性和差异性。
(4)动态性和变化性
(5)相互作用性
5.2公共组织环境分析
5.2.1组织环境分析的理论基础
(1)系统理论(或系统学派)(SystemTheoryorSystemSchool)的崛起
(2)企业组织环境类型及演变的一般理论
(3)法赫(L.Fahey)和纳那亚南(V.K.Narayanan)的宏观环境的分析方法
(4)里格斯系统运用生态学的方法来研究行政组织与环境的互动关系,区分了三种主要的行政组织模式
(5)艾德奇的理论
(6)邓肯的模式理论
(7)资源依附理论
资源依附理论从公共组织自身出发,强调了公共组织对于外部资源环境的依赖性,其主要代表人物是菲弗尔(J.Pfeffer)和萨兰奇克(G.R.Salancik)等人.
这种理论认为:
第一,就公共组织与外部环境的关系而言,没有任何一个公共级织是自给自足的,所有的公共组织都在与外部环境进行着交换.在和外部环境交换的过程中,环境给公共级织提供关键的稀缺资源,这样,资源的稀缺程度决定了公共组织对环境的依赖程度.
第二,在公共组织与外部环境的相互关系中,公共组织特别是级织的管理者,通过参与对环境的观察、分析以及组织对环境的作用,来发现环境的优势和缺陷,扬长避短,以此来指导组织开展自己的行动。
第三,在资源依附论者看来,公共组织有能力与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而且也有能力对环境做出适当的反应,从而使组织者能够选择环境、利用环境、适应环境以及改变环境,更好地实现组织的目标和任务。
资源依附理论者看到了环境对公共级织行为的制约作用。
这无疑是正确的一面,但是,资源依附论者只片面地强调公共组织对环境的依赖性,而忽视了公共组织对外部环境的改造作用。
再者,资源依附论也过分强调了外部环境的有效性,事实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多环境因素是属于无效因素,或者说是低效因素,这一点也是他们所没有看到的。
(8)环境决定理论
伯恩斯和斯托克于20世纪70年代对英国企业和公司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个观点:
一个级织的结构与其所处的环境有密切关系,即组织所处的环境是相对稳定还是具有动荡性,往往会产生出不同性质的级织结构。
相对稳定的环境所形成的是机械式组织结构模式。
其特点是专业分工、集权程度、复杂程度和规范程度都很高。
动荡性环境所形成的是有机式组织结构模式。
这种组织复杂性程度不高,专业公工比较灵活,多以分权形式开展工作。
(9)种群生态学理论
20世纪70年代后期,汉南和弗里曼等人借用生物学的成就和观点建构而成的。
他们认为:
环境依据组织结构的特点以及其与环境的相互适应性来选择或淘汰一些组织。
他们指出:
第一,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发现有些公共组织能够长久地生存,面有些只是昙花一现.在种群生态学家看来,其原因就在于公共组织对外部环境的适应程度.如果公共组织能够适应外部环境,那么该组织就比较容易生存和发展.反之,则易消亡。
第二,他们认为,组织的生存或发展取决于三个阶段,变异、选择和存留。
第三,在上述三个阶段中,外部环境的作用是巨大的、重要的。
汤姆森在伯恩斯和斯托克的基础上,从组织环境的两个不同维度,即环境的变化程度和环境的和谐程度,将环境与之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开式分为四种:
(1)相对稳定和简单的环境
(2)动荡而简单的环境
(3)相对动荡而复杂的环境
(4)动荡而复杂的环境
5.2公共组织环境分析
5.2.2公共组织的内部环境分析
公共组织的内部环境又称公共组织的内部条件,是指处于公共组织边界以内(即公共组织内部)、构成公共组织并使公共组织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所有因素与各因素之间关系的总和。
分类:
1.物质性的内部环境。
是指构成公共组织有机体的有形要素,它是公共组织赖以构成的不可或缺的一切实体性客观要素(如机构设置、人员构成、机关环境等)的总和。
2.非物质性的内部环境。
公共组织非物质性的内部环境,即组织气候。
公共组织气候指公共组织人员的个性、目标、价值观念同整个公共组织的目标、价值观念、法律规范、行为方式、运行机制不断趋于一致和融合的状态和变化过程。
它是由公共组织员的工作态度、思想、精神等组成并通过上述的因素表现出现。
5.2公共组织环境分析
5.2.3公共组织的外部环境分析
公共组织的外部环境又称公共组织的外部条件,是指处于公共组织边界以外(即公共组织周围)、直接或间接地对其施加各种影响的所有因素的总称。
分类:
1.政治环境:
包括政治体制、政治权力、国家结构、政府机构、政治制度、公共政策等方面。
2.经济环境:
包括经济体制、经济利益、经济实力、产业结构等方面。
3.文化环境:
包括认知、价值、意识形态、行为规范、道德传统等方面。
4.技术环境:
基本要素是经验技术、实体技术与知识技术。
5.公共舆论环境:
公共舆论因素渗透于上述各种环境因素之中,并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公共舆论环境。
5.3公共组织与环境的关系
1、环境决定、影响和制约着公共组织
2、公共组织具有对环境利用和改造的能动作用
3、公共组吸引人与环境要保持动态平衡。
5.3公共组织与环境的关系
5.3.2公共组织对环境的改造
公共组织对环境的改造,首先是在适应环境的基础上进行的。
公共组织对环境的改造可以分为积极型和消极型两种基本形态。
5.4公共组织环境管理
5.4.1公共组织环境管理概述
面对动态发展的环境,组织机构应如何对待,根据罗宾斯(S.P.Robbins)的综合分析,管理人员可以改变自己的行动而适应环境,或者试图改变环境,以期较好地发挥组织本身的潜力,从而消减环境的不确定性。
前者称为内部策略,后者则称为外部策略。
内部策略主要包括领域的选择、招募、环境扫描、缓冲、平抑、配给、地域分散等。
外部策略的技术包括刊登广告、订立合约、增选或吸收新人、联合及游说等。
5.4公共组织环境管理
5.4.2公共关系管理
公共关系管理的目的是塑造组织的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的内外环境。
公共组织公共关系管理包括以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