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管理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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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管理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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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管理

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工作办法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鸡蛋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工作办法。

第二条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车板交割提供交割服务的指定交割地点。

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工作办法对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进行管理,车板交割场所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工作办法。

第二章车板交割场所的设立条件

第四条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得低于100万元;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资格的记录;

(五)企业注册时间不低于两年;

(六)承诺遵守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七)具有一定规模的货物交收场地、完好的计量设施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八)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作为车板交割场所的地点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物流条件,有一定规模的货物交收场地,至少满足载重25吨以上的重型卡车出入;

(二)具备进行装卸作业的场地、设施和人员;

(三)具备鸡蛋车板交割、检验需要的计量、网络、水电、仓储设施;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处于主要鸡蛋集散地的批发市场优先考虑。

第三章车板交割场所的设立程序

第六条交易所拟设立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时,可根据市场需要,在交易所网站、期货行业媒体等渠道公开发布征求信息。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交易所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本工作办法第二章的要求。

第八条提交申请后,交易所将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派出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第九条通过初审和评估后,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成为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函和申请报告;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批准文件;

(四)申请人土地、房产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五)计量检验部门颁发的检重设备年检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或保证计量准确的证明;

(六)车板交割场所内平面图、货位图,并在其中标注拟作为车板交割的地点和仓储区域;

(七)管理人员现货贸易、仓储管理经验的证明材料;

(八)车板交割场所的管理制度;

(九)最近两年的业务开展情况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客户名称和中转量;

(十)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由交易所对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

第十一条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办理以下事宜:

(一)签署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协议书;

(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所备案,并办理数字证书;

(三)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交易所备案;

(四)交割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提供结算银行及账号的书面材料;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完成办理第十一条规定的事宜后,交易所正式发布设立通知,并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将现有的交割仓库直接设立为车板交割场所。

第四章指定车板交割场所重大事项变更

第一节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本工作办法所称指定车板交割场所重大事项包括:

(一)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变更名称;

(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变更注册资本;

(三)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变更股东或股权结构变化超过15%的;

(四)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变更法人的;

(五)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变更交货地点的;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情况说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

(三)债权、债务承继关系说明,加盖变更名称后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公章;

(四)维持变更名称前相关收费水平的说明,加盖变更名称后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公章;

(五)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继续开展交割业务的批准文件;

(六)按照第九条的

(一)、

(二)款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出现15%以上重大变更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情况说明;

(二)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出现变更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情况说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变更交货地点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调整交货地点的申请;

(二)调整后的交货地点的情况介绍:

包括新地点的地址、与原地点的距离、交割相关设施、人员情况、每日交割服务最低限量及调整理由等;

(三)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四)、(五)、(六)提供拟调整的交货地点的相关材料;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变更程序

第十九条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变更交货地点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交易所提交申请,由交易所相关职能部门对拟调整的交货地点进行现场考察。

第二十条交易所认为指定车板交割场所重大事项变更可能引发风险时,可视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暂缓办理相关交割业务。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对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仍符合设立标准的,交易所正式发布车板交割场所重大事项变更通知。

不符合标准的则取消该车板交割场所,并发布通知。

第二十二条交易所正式发布指定车板交割场所重大事项变更通知后,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当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章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暂停、取消和恢复

第二十三条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发生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可以暂停该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交割业务:

(一)发生重大事项变更,且交易所认为存在较大风险的;

(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及周边发生包括市政改造、恶劣天气等影响运输、交割作业的情况;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发生可能影响交割业务的法律纠纷的;

(五)受到较多投诉,经查实确为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责任的;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发生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可以取消该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资格:

(一)在车板交割业务中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事项变更,且交易所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

(三)被暂停交割业务后,未能如期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主动放弃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资格的;

(五)相应品种现货市场格局发生改变的;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被暂停交割业务后,如期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交易所恢复其交割业务的正常办理。

第六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权利:

(一)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二)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三)向交易所推荐车板交割客户;

(四)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期货合约及相关规定要求,对期货交割的商品到货情况进行查验;

(三)配合交易所或委托的质检机构开展交割货物的质量检验;

(四)保留交割业务相关的单证,并转交给交易所长期保管;

(五)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

(六)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七)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本结构、交割场地等事项,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八)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可能影响交割的疫情、重大事故、市政改造、自然灾害等情况;

(九)出现可能影响交割业务的法律纠纷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应向交易所报告;

(十)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为会员、客户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实行自查、交易所抽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自查制度。

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根据本工作办法、交割细则的实际情况,定期选择对交割设施、交割相关记录、业务能力等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

交易所抽查制度。

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客户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交割设施、业务能力、业务实绩、交割相关记录、客户满意程度等进行一项或多项抽查,并保存好记录,以检查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每日交割限量。

第三十一条对于推荐的客户出现违规、违约的,交易所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车板交割客户的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工作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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