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典案例110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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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典案例110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典案例110例)

ﻪ       案例1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     二00八年二月1   案例1:

 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得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

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天.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得3%。

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送鉴定资料:

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原、被告对配合费得支付、幕墙铝材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工程量计算:

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

 计价:

按合同约定得单价计算。

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得配合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

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得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得两种率材价差与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

五、案例评述计价争议产生得原因  工程款得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

评述 1、原、被告签订得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约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得施工配合费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关系上讲,施工配合费应原告支付。

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得配合费应征得原告同意并须签订三方配合费支付得协议,若无相关证据,被告提出鉴定造价应扣除施工配合费得请求往往不予支持.   2、本工程得招标文件及合同对铝材材质、品牌进行了约定,原告对合同约定材料得更改应征得被告同意及批准,被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约定材料得证据,合同约定单价应调整。

  案例3:

 某住宅小区市政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申请人为承包商,被申请人为发包方.双方于2000年3月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

市政管网、中庭广场施工图内全部工程,合同价暂定为145万元,合同工期120天。

申请人于2000年3月开工,于2000年10月竣工验收。

申请人于2003年以被申请人一直未办理结算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送鉴定资料:

委托书、施工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验收证书与被申请人核对得结算工程量清单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2    管沟开挖得土方工程量产生争议;大理石得粘贴方式产生争议;售楼处等零星拆除工程得计价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工程量计算:

  依据施工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核对得结算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现场勘察记录等资料计算。

送鉴资料中没有管沟开挖得地面标高证据资料,鉴定人根据场地平整后得地面平整后地面标高计算管沟开挖土方工程量。

售楼处零星项目拆除,因属承包范围外施工项目,双方应办理现场签证确认,送鉴资料中没有相应项目得证据资料,不予计算。

  计价:

  依据合同约定得工程计价方式计价.大理石按施工图说明得水泥砂浆粘贴套价。

  五、 案例评述  计价争议产生得原因 1、申请人没有提供管沟土方开挖得地面标高证据材料.2、申请人没有提供大理石按干粉型粘结得证据材料.  3、 申请人没有提供售楼处等零星拆除工程得签证或施工指令等证据材料。

评述  1、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造价鉴定得依据就是证据材料,证据不足会导致工程造价不予计算,因此,各方应加强施工及文档资料得管理。

  2、没有设计变更,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得施工图施工。

 3、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外得零星工程施工,应有现场工程师得指令等证据。

案例4:

 某综合楼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某综合楼挖孔桩基础,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

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7月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320万元,工期60天.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明确约定,结算工程量为审定预算工程量加设计变更.该工程开工日期为1999年7月25日,工程多次停工且未办理竣工验收.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办理计算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送鉴定资料:

委托书、施工合同、起诉状、答辩状、桩基础施工图、开工报告、挖孔桩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得确定存在争议,被告认为工程结算价应为合同加设计变更及签证,原告认为结算应按实计算;双方并对停窝工损失及合同违约金得计算产生争议.  四、 鉴定说明 工程量计算:

依据法院提交得施工合同、施工图、挖孔桩隐蔽验收记录、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工程量。

停窝工损失费用因停工责任未认定,鉴定人无法出具鉴定意见,法院庭审后酌情处理。

 计价:

按合同约定得计价标准计算。

 五、 案例评述  计价争议产生得原因  1、预算未经审定,原告实际得完成工程在被告现场工程师已确认得挖孔桩隐蔽验收记录已反映。

2、停、窝工损失费用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停、窝工报告,鉴定人依据资料无法确认违约方,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3     评述 1、 承、发包方双方应根据工程得特性对合同结算价进行约定。

2、停、窝工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很普遍,停、窝工费用得索赔及违约金得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主要瞧索赔事件得证据就是否完整。

当索赔事件发生或一方违约时,索赔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得索赔程序将索赔报告及时送达被索赔方。

案例5:

  某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申请人为发包方,被申请人为承包商。

双方于1997年4月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工程为三栋小高层商住楼,建筑面积4000m2,承包范围:

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合同价暂定为6600万元,结算按实计,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约定,合同工期700天。

被申请人于1997年7月开工,施工至主体封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程进度款、施工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造成停工,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对已完工程量、现场备料、施工设备等进行核对并形成清单得情况下,申请人单方解除了施工合同,直接将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施工.申请人以工程进度、施工质量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除合同。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造价、停窝工损失及留置现场得工程备料、设备与周转材料价格进行鉴定。

送鉴定资料:

委托书、施工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变更图纸、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签证、会议纪要、停窝工证据材料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提供得工程形象进度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于未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停窝工损失得计算及滞留现场得设备与周转材料价格产生争议;并对工程质量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工程量计算:

依据施工图、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提供得工程形象进度等送鉴资料计算。

 计价:

 按合同约定得计价标准及深圳市计价规定计价。

对下列双方争议工程单列,说明计算得依据资料,仲裁委庭审调查后确定就是否计入。

1、竣工后维护保养增加费、工程保险费、排污费属应计项目,计算方式就是按实计算,于双方均未提供就是否发生得证据材料,鉴定人按计价标准提供得计算系数计算,于双方中途解除了施工合同,竣工后维护保养增加费须根据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就是否承担此项义务后确定就是否计入.2、挖孔桩及基坑降水费用,被申请人仅提供了该工程施工方案中关于降水得措施证据,没有提供相关得抽水记录证据,就是否发生仲裁委庭审调查后裁定。

3、地下室外墙防水工程,因属设计变更,被申请人仅提供了技术联系单,没有提供施工隐蔽验收记录,就是否发生仲裁委庭审调查后裁定。

4、合同外零星签证工程,仅计算签证手续完整得内容,签证内容列入该工程得项目计算,仲裁委庭审调查后确定就是否计入。

5、停窝工损失因被申请人得证据申请人不予确认,但考虑到申请人单方解除了施工合同,实际上存在停窝工,鉴定人按施工进度计划中施工人数,通常计算得停工时间计算停窝工费用,供仲裁委庭审参考。

6、滞留现场得工程备料、设备与周转材料被申请人得证据申请人不予确认,被申请人单方提供无对方确认得工程备料、设备与周转材料数量,鉴定人无法确定数量,仅提供鉴定单价供仲裁委参考。

7、脚手架、超高补贴及垂直运输增加费按工程完成比例计价。

  其她说明  于被申请人在中途离场,工程未经验收,鉴定人对已完工程造价得鉴定就是按合格工程计算得,申 4        请人提出得工程质量问题,不属我所鉴定得范围,请仲裁委另行处理。

材料定金损失不属我所鉴定范围,请仲裁委另行处理。

五、案例评述 计价争议产生得原因  1、因合同纠纷,被申请人不正常得离场,双方未对已完工程量、现场备料、施工设备等进行核对并形成清单。

  2、被申请人提供得证据材料不完整。

评述 1、该工程当事人双方在计价问题上存在争议,但违约责任得认定也就是该合同纠纷得焦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工程进度款支付就是否符合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单方解除合同就是否合法,违约责任得认定将直接导致部分争议工程造价可否计入。

 2、争议工程造价就是否计入,证据材料须完整,施工验收、施工记录、签证等资料必不少. 3、材料定金损失就是否存在,须提供合法得材料购销合同,银行往来凭证,仲裁庭裁定。

   案例6:

 黑白合同在实践中得认定  一、案例简介某建筑公司投标某房地产公司投资开发得位于上海浦东新区孙桥镇黄埔花园二期住宅工程,于2001年7月23日取得中标通知书。

通知书载明建筑面积34245平方米,总造价2789万元,工期260天,工程结算按总造价下浮4%,要求7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2001年7月26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7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在招投标办公室备案、依此合同交纳了定额管理费。

同年8月29日,双方对7月30日合同进行了工商鉴证。

前后两份《工程建设合同》得总造价分别为2489万元及2789万元,主要条款如工期、质量、工程款支付等规定相同.工程价款得计算及支付,合同规定“价款采用预算及竣工审计得方式”,调整依据为“上海市九三定额综合预算价及2001年9月工程造价信息中准价”,“开工前7日内支付本年度工程款得25%,分8个月扣回”;进度款“按每月工程师审定得进度款减预付款得1/8乘97%,支付上月进度款,每月五日前支付”。

验收合格后,留3%为保修金。

工程结算没有下浮得规定.此外,工程得桩基、铝合金门窗、电梯、防盗门发包人指定分包,有线电视、电话、防盗监控等弱点系统及室外得水、电、煤安装、道路、绿化等不在本合同范围之内。

“补充协议”内容主要体现在付款方面,工程预付款50万元,单体主体竣工验收合格付30%,剩余70%工程款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得一年内扣除保修金后分期付清。

总造价下浮2%为工程结算款. 某建筑公司于2002年10月28日请求甲方对其工程进行验收并将工程结算资料交予甲方.工程总造价为4321万元.业主于2003年5月20日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组织验收时某房地产公司共付款1192万元,比中标合同约定金额少付2993万元。

某建筑公司多次要求支付工程款,某房地产公司均以“补充协议"付款时间未到,整体工程尚未竣工等因素予以拒绝.某建筑公司在2003年7月向本所律师魏康寿、张海燕咨询并全权委托代为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代理人在分析案件事实后,于2003年8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二、黑白合同得法律分析及处理黑白合同得法律分析   根据案件事实得分析以及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实质精神得理解,结合本所代理工程款纠纷得实务经验,在14号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我们得出《建设工程合同》与补充协议属于黑白合同,黑合同无效,应以白合同结算工程款得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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