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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型商场商铺租赁规定合同运营版

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下: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常平百花时代广场商铺事宜订立《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经双方仔细审阅、充分理解并协商同意。

第一条出租商铺

1.1甲方将坐落于市常平镇市场路1号(以下简称“商场”)____层_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

1.2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该红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乙方已经明确该商铺的准确坐落位置,并且确定无误。

1.3该商铺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无论该建筑面积或实用面积与任何人士、组织或机构测量的面积不一致时,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对合同中的租赁条款进行调整。

1.4商铺的外摆区(如有),其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绿色予以标注,该绿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乙方已经明确该商铺的准确坐落位置,并且确定无误。

该外摆区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1.5乙方租赁该商铺的期限个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6交场日

交场日期不迟于年月日(“交场日”)。

如有变动,具体交场日由甲方提前5天书面通知乙方为准。

第二条商铺用途

2.1该商铺用作乙方经营场地,经营围为品牌,经营业态为。

  

2.2乙方在经营中欲改变2.1条的约定,须提前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后(如法律、法规规定),方可变更。

2.3乙方在该商铺开始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按照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租金、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

3.1乙方按方式(详述如下)向甲方交纳租金。

3.1.1乙方按月租金形式交纳,

租赁期限,各年租金如下:

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3.1.2乙方按保底租金与浮动租金两者取其高形式交纳:

乙方每月的保底租金如下:

/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乙方每月的浮动租金如下:

/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乙方按3.4条约定按时交纳每月的保底租金,另每月5日前向甲方如实申报上个月的营业额,每月10日前双方对上个月的租金进行结算,如每月浮动租金少于每月保底租金,则每月租金以每月保底租金为准;如每月浮动租金多于每月保底租金,则每月租金以每月浮动租金为准;乙方应于结算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甲方不计利息支付该不足部分的款项。

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乙方财务的审计,如果乙方隐瞒营业收入(隐瞒营业收入是指乙方实际营业额与乙方向甲方申报营业额不符),

发生第一次,乙方按隐瞒营业收入的二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发生第二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所交的租赁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2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推广费、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网络通讯、费等)。

3.3首月租金人民币¥____元乙方须于签署合同之日起5日支付。

每月基本租金须于每月第5日前支付;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天。

3.4首月租金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起租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租金额所计算出的得数,首月日基本租金额为月租金额除以当月的天数的得数。

最后一个月的租金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乘以日租金额所计算出的得数,最后一个月的日基本租金额为月租金额除以当月的天数的得数。

3.5租赁保证金

3.5.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金额相等于2个月租金加2个月管理费的数额作为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____元,该租赁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3.5.2乙方在签署合同之日起5日交清租赁保证金,如果乙方未按期交清保证金,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交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损失自行承担(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逾期交清租赁保证金情形除外)。

3.5.3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天,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抵扣乙方向其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书面告知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租赁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租赁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

3.6合同到期,如甲乙双方不再续约,在乙方无拖欠甲方任何费用及违约的情况下,甲方于30个工作日无息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

3.7管理费

乙方按方式(详述如下)向甲方交纳管理费。

3.7.1 乙方承租的商铺的管理费按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  元/月,乙方承租的外摆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币¥元/月,包含为维护整个商场的正常及持续经营,及对项目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日常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的水、电、空调等费用。

3.7.2乙方从接收商铺之日起开始向甲方交纳管理费。

乙方承租商铺的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元/月,包含商铺中央空调费用及为维护整个商场的正常及持续经营,及对项目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日常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的水、电、空调等费用,即该管理费包含该商铺的中央空调的冷冻水费用,不包含空调末端的电费等其它费用。

3.8首月管理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管理费于每月第5日支付;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天。

首月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商铺交付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管理费计算,首月日管理费为月管理费除以该月的天数的得数。

最后一个月的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乘以日管理费计算,最后一个月的日管理费为月管理费除以该月的天数的得数。

3.9乙方超出上午10:

00---晚上10:

30时间之外的营业,应承担额外的费用,及乙方在超时间营业中所发生的水、电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按甲方的有关规定。

3.10推广费

指甲方就商场而举行的宣传推广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媒体发布广告宣传,在现场举行的各类主题活动等。

乙方按承租商铺、外摆区(如有)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元/月交付。

乙方从起租日起交付推广费,于每月第5日支付;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天。

3.11其他费用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营运所需的费、水费人民币5元/吨、电费人民币1.35元/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燃气费及其他费用;乙方在每月5日或之前支付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水、电、燃气、费用及其它费用,如政府部门价格调整,将相应调整。

3.12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管理费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向乙方出具票据。

甲方的银行账号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地址:

收款人名称:

银行账号:

(人民币)

 

第四条商铺交付与验收

4.1乙方在收到甲方交铺通知书的3日办理完商铺的交接手续。

4.2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商铺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该商铺之状况;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

交接凭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交付验收的具体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商铺交付条件)。

4.3前款所述的交接凭据签署日期为商铺交付日,若因甲方未能在指定日期交付商铺,一切条款将不变,商铺交付日无偿顺延。

4.4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时向乙方提供《商户手册》,说明乙方承租该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包括空调、照明、用电、消防等使用注意事项,以及甲方保修的容。

4.5乙方接收该商铺后发现该商铺存在不符合商铺交付条件的地方,应当于接收后2日书面通知甲方。

不符合商铺交付条件之处甲乙双方应当将该等缺陷书面记录,甲方应及时修复。

4.6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没有在约定的交付期间与甲方办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则乙方应被视为在该期间办理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该期间最后一天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该期间终止后的第二天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如管理费等。

4.7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超过交付期间7天后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免租装修期

5.1乙方有天的免租装修期,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计算,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5.2免租装修期,乙方无需交付租金及推广费,但仍需承担管理费以及装修和/或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如水、电、燃气、费等),免租装修期物业管理费为每月合计人民币¥元/月。

乙方如提前装修完毕,应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公司。

5.3如因乙方原因,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7天仍未进场装修,甲方有权收回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租赁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

5.4不论乙方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前是否完成该租赁商铺的装修工程,乙方于起租日开始向甲方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等费用。

如免租装修期届满,乙方仍未能完成该租赁商铺的装修工程,乙方可继续装修,但不得超过免租装修期届满15天时间,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商铺,接触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后,乙方除承担应交付的租金、管理费及其他应承担费用外,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损失自己承担,甲方有权将商铺另行出租而不需通知乙方。

5.5若因乙方原因,在免租装修期满之后7天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则甲方有权收回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后,乙方除承担应交付的租金、管理费及其他应承担的费用外,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损失自己承担;甲方有权将商铺另行出租而不需要通知乙方。

第六条商铺装修

6.1该商铺之建筑、装修及有关机电工程,所有室设计图、平面间隔、机械及电力需求,以及各装修物料之挑选,事先报甲方会审(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会审材料7天出具书面会审意见);

6.2乙方须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

6.3乙方保证该商铺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进不得影响整个项目的结构安全、外立面效果及其他租客的正常经营活动;

6.4乙方如对该商铺进行机电系统、消防系统或可能影响项目整体机电、管网系统等的工程,必须聘用甲方书面指定的施工单位中的一家,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除前述工程以外,乙方有权自行聘请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该商铺进行装修,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6.5甲方在会审乙方的装修申请时,有义务向乙方说明该商铺的装修标准,并向乙方提供《商户装修手册》,乙方需按照《商户装修手册》进行装修,以确保装修安全。

同时乙方签定消防责任书。

6.6乙方需在该商铺交付日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和装修垃圾运输费,具体费用,乙方按甲方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执行。

6.7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及《商户装修手册》的规定,于免租装修期届满,且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甲方向乙方无息返还前款所述的装修押金。

第七条转租和分租

7.1乙方若以转租、分租、转让、委任或特许等任何形式给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商铺,需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险

8.1乙方应当在商铺交付完成以前或最迟不超过商铺交付完成之日自费为该商铺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装修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开始营业之日止。

乙方在商铺交付完成之日起10日,向甲方提供保险单凭证(甲方验原件留复印件)。

如乙方未能按上述规定购买保险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8.2乙方应当于开业前的15日自费为该商铺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乙方开业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该等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乙方在开业后10日,向甲方提供保险单凭证(甲方验原件留复印件)。

如乙方逾期30日仍未购买保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的租赁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8.3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予甲方。

第九条商铺交还

9.1交还日期

9.1.1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或之前交还该商铺。

9.1.2除租赁期限届满合同正常终止外,如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当在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交还该商铺。

9.2交还状况及装修和附属设施/设备的归属。

9.2.1.乙方按商铺交付时的状况交还商铺,恢复商铺原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2.2如果该商铺交还时之状况不符合前项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采取措施,使得该商铺之状况符合前项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由乙方负担。

甲方同意的情形除外。

9.3商铺交还查验及接收

9.3.1甲方应当依照通常合理的标准及本合同第9.2条规定查验该商铺。

9.3.2在符合本合同第9.2条规定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当签署一份交还凭据,交还凭据一经签署,乙方交还该商铺的义务立即完成。

9.4逾期交还商铺

9.4.1如果乙方未依照本合同第9.1条的规定交还该商铺,则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搬迁方法收回商铺,将该商铺的一切动产搬离该商铺,该商铺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

9.4.2乙方逾期交还商铺,除应当依照合同最后一个月的标准交付逾期期间的租金、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外,每天还应按照合同最后一个月日租金的1.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交还该商铺或甲方依照本合同第9.4.1条的规定收回该商铺。

第十条物业管理

10.1甲方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商场的物业管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并遵守《百花时代广场商户手册》(以下简称“商户手册”)等相关物业管理规定,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由乙方代甲方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该单元的物业综合管理费。

物业管理规定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容。

10.2乙方遵守甲方就项目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甲方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物业管理规定进行修改与调整,但甲方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不得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以公告或送达乙方等方式对物业管理规定予以明示。

10.3在获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按甲方指定的统一格式,在项目的导示系统或指示牌(如有)上展示乙方的名称。

10.4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自费在该商铺入口处,其门上或展示橱窗,安置经甲方批准设计的文字容或名称。

10.5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商场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图片、声明及画像。

10.6乙方应在商场规定的正常营业时间进行商业活动,商场的正常营业时间为每天上午10:

00时至晚上10:

30时。

在特殊情况下,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商场乙方营业时间。

10.7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在该商铺或商场进行促销活动,但不得使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业手法进行商业活动。

10.8乙方不得在商场的公共区域进行任何兜售、招徕行为;亦不得分发各种宣传性的小册子及广告资料,甲方同意情形除外。

10.9不论甲方在该商场设置保安人员或安装电子防盗系统与否,乙方无权以该商铺部财物的失窃为理由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赔偿。

10.10乙方在商铺所立招牌的位置、式样、大小及用料等必须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和批准。

甲方在商场室外设有专门的有偿广告区域,乙方可向甲方申请,经同意后可做广告,并按甲方制定的费用标准承担费用。

除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在该商铺以外的商场任何地方装贴任何街招、招牌或任何种类的广告,以及不得在商铺贴任何形式的招租或招商广告行为。

10.11如有乙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情形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除按物业管理规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处理。

乙方按物业管理规定中对应情形支付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并不免除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10.12甲方有权委托其它专业公司对部分物业进行专项管理,乙方应接受、服从及履行有关管理。

第十一条经营条款

11.1乙方自行销售及收银。

11.1.1收银员由乙方负责聘用。

11.1.2销售发票由乙方向顾客提供。

11.2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整个商场进行的推广活动的时间安排。

11.3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及商品标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国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若有违反乙方将支付甲方1000--10000元的违约金。

11.4如因乙方的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起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正当合理的要求时,甲方有权按法律或行业规定要求乙方视具体情况,直接做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合理的决定,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1.5乙方有责任教育督促促销员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

11.6甲方有权对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当值期间违反商场管理制度的行为,指导教育,对指导教育无效或拒不纠正其错误行为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销售人员。

11.7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整体促销和推广宣传活动,接受甲方核定的会员卡、礼劵及甲方发行的各类优惠劵,并承担相应的折扣和费用。

具体容,届时甲乙双方商议。

11.8乙方须保证所销售的商品质量和价格符合国家及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出售假冒、伪劣、走私及其它的违法商品和服务。

如乙方违反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遭到顾客或同业人士的投诉、起诉及被政府执法部门查处,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分别为:

乙方第一次销售上述违法的商品和服务,按实际销售额的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次按实际销售的三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三次除按实际销售的五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解除合同,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通知乙方在五日无条件迁离出租赁商铺。

11.9乙方的营业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10:

00时至晚上10:

30时,乙方不得迟于早上10:

00时营业,不得早于晚上10:

30时停止营业;星期五至星期日,上午10:

00时至晚上11:

00时,乙方不得迟于早上10:

00时营业,不得早于晚上11:

00时停止营业;,甲方另有书面同意除外。

在商场各项设施正常情况下,每发生一次乙方延迟不足10分钟开市或提前不足10分钟收市,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警告,每发生一次乙方延迟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开市或提前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收市,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500元;乙方无故停业一天,视作乙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

无故停业超过三天,甲方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后,乙方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损失自己承担;甲方有权将商铺另行出租而不需要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2.1变更本合同的条件如下:

12.1.1租赁期限,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如出现下述情况,双方可变更本合同(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应书面主动向另一方提出):

12.1.1.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合同的。

12.1.1.2由于甲方过失使该商铺设施正常运行、或水、电、燃气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30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商铺的。

12.1.1.3在租赁期间,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商铺房地产出租权利,且超过30天的。

12.1.1.4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2.2解除本合同的条件如下:

12.2.1租赁期限,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出现下述情况,可解除本合同:

12.2.1.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

12.2.1.2由于甲方过失使该商铺设施正常运行、或水、电、燃气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60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商铺的。

12.2.1.3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且经甲方书面提出后的30天,乙方未予纠正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12.2.1.4在租赁期间,政府决定征用该商铺所在土地而需拆除该商铺的。

12.2.1.5在租赁期间,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商铺房地产出租权利,且超过60天的。

12.2.1.6甲方因经营的需要调整项目的商业业态布局,重新定位(包括对每一楼层的调整),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发生此种情形,甲方不属违约,甲方无息无偿退回乙方租赁保证金和管理费押金,并赔偿给乙方一个月租金。

12.2.1.7本合同中规定的可解除合同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甲方违约责任

13.1在租赁期限,甲方逾期90日仍未交付商铺,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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