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工地排水控制技术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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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20)。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重庆大学

重庆交通大学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重庆市巴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排放限值3

3.1一般规定3

3.2排放限值4

4控制措施8

4.1排水收集8

4.2排水处理9

4.3再生水利用10

5运行维护11

5.1排水管道11

5.2水处理设施11

5.3污泥处理设施12

6监督管理14

6.1取样14

6.2检测14

6.3实施与监督16

本标准用词说明17

引用标准名录18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1

2Terms………………………………………………………..........................2

3Dischargelimit…………………………………………………….........................3

3.1Generalrequirements……………………………………………………....3

3.2Dischargelimit………………………………………………….........….....4

4Controlmeasures………………………………………………….................….....8

4.1Wastewatercollection………………………………………......…....….....8

4.2Wastewatertreatment……………………………………………………....9

4.3Reclaimedwaterapplication………………………………………..……...10

5Operationandmaintenance……………………………………….……...11

5.1Sewer……………………………………………….......................……......11

5.2Watertreatmentfacilities………………………………………………......11

5.3Sludgetreatmentfacilities…………………………………………....….....12

6Supervisionandmanagement……………………………………………....……..14

6.1Sampling………………………………………………….................…......14

6.2Monitoring…………………………………………………..............…......14

6.3Implementationandsupervision…………………………………………...16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17

Listsofquotedstandards……………………………………………….......…….....18

1总则

1.0.1为规范建筑工地排水做到有序、安全、环保,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

本条说明了编制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据统计,我国城镇化率由2000年的36.22%增加到2019年的60.60%,年均增幅达到1.28%。

在城市建设突飞猛进的发展过程中,大型基建和房建项目随处可见,施工期间污水混排、漏排、错排、散排等问题在建筑工地较为普遍。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令第641号)明确提出禁止向城镇排水设施倾倒施工泥浆,鼓励在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

重庆是全国首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也是缺水城市,建筑业经济体量大、企业数量多、耗水量大,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有必要规范建筑工地排水的合理利用和有序排放。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建筑工地排水的排放控制及管理。

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建筑工地排水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市政道路、市政管网)等施工现场产生的各种排水,主要包括施工废水、施工污水、生活污水以及雨水。

化工园区内建筑工地排水宜参照相关国家标准以及《重庆市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457等地方标准执行。

1.0.3建筑工地排水应遵循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分质排放、节水优先的原则。

建筑工地排水分类收集方式包括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废分流等。

1.0.4重庆市建筑工地排水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团体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涉及室外排水及水处理的内容,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等的要求。

本标准内未述及的有关计算方法、技术要求及处理设备或构筑物的设计参数等,应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执行。

2术语

2.0.1建筑工地排水constructionsitedrainage

在施工现场内施工及生产生活过程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2.0.2施工废水constructionwastewater

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井点降水、基坑排水、渗水等,施工废水受污染程度较轻,其优先控制的污染指标是悬浮物(SS)。

2.0.3施工污水constructionsewage

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车辆、施工机具及材料的冲洗水、场地冲洗水、桩基施工泥浆水、混凝土养护排水、设备水压试验水等,施工污水的主要污染指标包括SS、石油类等。

2.0.4生活污水domesticsewage

在施工现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人员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沐浴、盥洗、洗衣、厨房、厕所等排水,生活污水的主要污染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悬浮物(SS)等。

2.0.5雨水排水rainwaterdrainage

施工现场汇水面积范围内的雨水。

2.0.6再生水reclaimedwater

建筑工地排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相应再生水水质要求,满足施工现场某种使用功能要求,可以正常使用的水。

再生水可以用于施工现场的车辆冲洗、道路清扫、建筑施工、绿化浇洒等用途。

3排放限值

3.1一般规定

3.1.1建筑工地排水去向包括市政污水管网、雨水管网、自然水体和循环利用。

规定了建筑工地排水去向。

施工污水、生活污水宜优先考虑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施工废水、雨水宜优先考虑排入雨水管网或再生利用。

3.1.2建设单位应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申领排水许可证。

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2019]186号)、《重庆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渝建[2019]399号)的相关规定,严格实施排水许可管理制度,要强化对从事工业、建筑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监督检查,井点降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网,应纳入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排水许可证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领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重庆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渝环办[2020]38号)的相关规定,严格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重庆市将在2020年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

因此,当建筑工地排水排入自然水体时,建设单位应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3.1.3当建筑工地排水通过市政管网进入下游城镇污水处理厂时,施工单位宜对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运行负荷等进行调查。

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通常是按满足城镇近、远期发展来确定的,其水量负荷和水质负荷均有一定限度,建筑工地排水如果水量过大或污染物浓度过高不仅影响管网的正常运行,也会对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造成冲击。

因此,施工单位制定排水方案时尚需考虑下游市政管网的输水能力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运行负荷等因素,确保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

3.1.4井点降水、基坑排水、渗水以及雨水等,宜优先考虑循环利用,且不得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一般情况下,井点降水、基坑排水、渗水等施工废水受污染程度较轻,适当处理便可回用或排入雨水管网,这也是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要求。

另外,施工废水通常瞬时流量大,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可能会导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引起污水外溢,不利于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故做本条规定。

3.1.5严禁将建筑工地排水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第4.1.5条,禁止在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新建排污口,故做本条规定。

3.1.6严禁将施工泥浆水直接排入雨水管渠、污水管渠。

作为建筑工地排水的重要组成部分,泥浆水多产生于城市建筑施工的桩基工程、地下隧道盾构工程以及基坑支护等施工过程中,是一种含有微细泥颗粒的悬浮液体,具有一定黏度、长时间静置也难以分层的特点,含泥量高达32%~50%。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已明确提出禁止向城镇排水设施倾倒施工泥浆,住建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建城〔2018〕104号)要求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严禁施工泥浆水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

一方面,施工泥浆水容易引起排水管网淤积、堵塞,造成排水不畅,不利于防洪排涝;

另一方面,施工泥浆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可能引发超负荷运行、微生物活性降低、剩余污泥量增加、设备和管道磨损加重等一系列问题。

综上,本条规定严禁将施工泥浆水直接排入雨水和污水管渠。

3.1.7建筑工地排水不得用稀释法降低污染物浓度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自然水体。

规定了不得使用稀释法降低建筑工地排水的污染物浓度。

3.1.8建筑工地排水除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水质控制限值外,若含有其他对市政排水管网、自然水体、污水处理厂运行及循环利用有较大影响的污染物,其水质指标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排放标准。

本条主要针对化工园区、经土壤修复后的场地或场地岩层含重金属等特殊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其排水水质情况较为复杂,应对排水水质进行全面分析,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在同时满足本标准排放限值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相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或再利用。

3.2排放限值

3.2.1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井点降水、基坑排水、渗水等施工废水应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或自然水体,且控制指标和控制限值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建筑工地施工废水排放水质控制限值

序号

指标

单位

控制限值

排入雨水管网

排入自然水体

1

水温

40

2

pH

6~9

3

SS

mg/L

150

30

施工废水的特征污染物为SS,目前国内尚未针对雨水管网制定专门的水质排放标准。

由于雨水管网的末端大多与自然水体相连,本条主要结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二级标准制定施工废水排入雨水管网时悬浮物控制限值。

同时,结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二级标准和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制定施工废水排入自然水体时悬浮物控制限值。

3.2.2再生水应以施工废水作为水源水,且再生水水质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混凝土搅拌用水还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有关规定。

表3.2.2建筑工地再生水利用水质控制限值

车辆冲洗

道路清扫

建筑施工

绿化浇洒

6.0~9.0

色度(倍)≤

32

浊度(NTU)≤

5

10

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mg/L)≤

0.5

1.0

总氯(mg/L)

接触30min后≥1.0,管网末端≥0.2

接触30min后≥1.0,管网末端0.2-2.5

6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2.0

本条规定了再生水综合利用的水质控制限值。

本条中再生水在建筑施工的用途包括土壤压实、洒水降尘、混凝土用水等。

当再生水回用于运输车辆除泥等对水质要求较低的用途时,可以适当降低水质控制限值。

3.2.3当再生水用于多种用途时,应按不同用途的水质要求进行分质处理;

当再生水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其水质宜按最高水质要求确定。

当再生水用于多种用途时,应按不同用途的水质标准进行分质处理。

当再生水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其水质宜按最高水质标准要求确定或分质供水。

3.2.4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车辆、施工机具及材料的冲洗水、场地冲洗水、桩基施工泥浆水、混凝土养护排水以及设备水压试验水等施工污水,应根据场地周边市政管网完善情况、污水处理厂的处理程度确定排水去向,并应符合以下排放限值规定。

1当施工现场周边无市政污水管网或有污水管网但无污水处理厂时,应将施工污水处理后就近排入雨水管网或自然水体,且控制指标和控制限值应符合表3.2.4-1的规定。

表3.2.4-1建筑工地施工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自然水体的水质控制限值

石油类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2当施工现场周边有市政污水管网且管网末端有污水处理厂时,施工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且控制指标和控制限值应符合表3.2.4-2的规定。

表3.2.4-2建筑工地施工污水排入污水管网水质控制限值

(℃)

400

COD

500

15

20

3.2.5施工现场产生的生活污水,包括沐浴、盥洗、洗衣、厨房、厕所等排水应根据场地周边市政管网完善情况、污水处理厂的处理程度确定排水去向,并应符合以下排放限值规定。

1当建筑工地周边无市政污水管网或有污水管网但无污水处理厂时,应将生活污水处理后就近排入自然水体,且控制指标和控制限值应符合表3.2.5-1的规定。

表3.2.5-1建筑工地生活污水排入自然水体水质控制限值

色度

10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7

氨氮

25

8

总氮

9

总磷

动植物油

11

12

粪大肠菌群数

个/L

104

2当建筑工地周边有市政污水管网且管网末端有污水处理厂时,生活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且控制指标和控制限值应符合表3.2.5-2的规定。

表3.2.5-2建筑工地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水质控制限值

(倍)

64

BOD5

350

45

70

建筑工地生活污水的性质与城市生活污水类似,应根据工地周边的市政排水管网情况、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处理程度等确定其最终去向。

本条主要结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二级标准制定了生活污水排入自然水体的水质控制限值,并结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B级标准制定了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的水质控制限值。

4控制措施

4.1排水收集

4.1.1建筑工地宜分别设置排水管渠对施工废水、施工污水、生活污水和雨水进行分类收集。

为确保建筑工地排水的有效处理、合理排放并促进废水资源化利用,各类排水的排放应遵循分类收集、分质管理的原则。

因此,在设计施工现场排水方案时应综合考虑排水的性质、污染程度以及再生利用的可能性和处理要求,本条规定建筑工地宜针对施工废水、施工污水、生活污水和雨水分别设置排水管渠。

4.1.2排水管渠设计应以重力流为主,无重力排放条件时应设置提升泵。

无。

4.1.3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施工期内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设计,按现状水量复核。

建筑工地的排水管渠应按施工期内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设计,生活污水量的确定尚应符合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4.1.4雨水管渠收集建筑工地汇水面积范围内的雨水。

4.1.5道路和建材堆放场地周边应设置排水沟。

本条规定施工现场道路和建材堆放场地周边应设置排水沟,具体做法可以参考图集07J306的“排水沟(P)、成品排水沟(P)”。

4.1.6施工现场应考虑雨水径流控制措施,停车场、办公区、生活区等需要硬化的区域宜采用透水铺装。

重庆市属于典型的山地城市,其中山地地貌占76%;

降水量丰富,具有雨峰靠前、雨型急促的特征,径流速度快。

一般情况下,施工现场土壤持水防冲能力较弱,故本条规定施工现场应考虑雨水径流控制措施。

根据《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透水铺装具有良好径流控制作用,施工单位可以结合现场条件灵活布置。

4.1.7建筑工地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的设计及计算还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相关规定。

4.1.8建筑工地排水系统应设置事故或应急排放设施。

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突发性的、大流量的排水事件,本条规定建筑工地排水系统应设置事故或应急排放设施,并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的相关规定。

4.2排水处理

4.2.1建筑工地宜采用移动式厕所,固定式厕所宜设置化粪池。

规定了施工及管理人员产生的粪便污水应进行处理,当施工现场周边有可以利用的污水管网时,也可不设置化粪池。

4.2.2食堂的含油污水应采用隔油器或隔油池进行隔油处理。

规定了工地食堂应配置隔油器或隔油池。

4.2.3化粪池和隔油池应做防漏、防渗处理。

为避免粪便污水和含油污水因泄漏而渗入地下影响地下水,本条规定化粪池、隔油池及其管沟应采取防漏、防渗措施。

4.2.4在建筑工地附近市政污水管网不完善或下游污水处理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情况下,生活污水宜采用一体化处理装置处理。

在建筑工地周边污水管网不完善或下游污水处理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施工现场设置一体化处理装置,且一体化处理装置的处理能力应满足生活污水的排放需求。

4.2.5施工废水和施工污水应结合污染物性质,采取除泥沙、除油污、分解有机物、沉淀、过滤等处理方式,按照不同排水去向的排放限值要求,实现达标排放。

本条规定根据施工废水和施工污水的性质、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浓度等采取沉淀、除油、过滤等处理方式,实现达标排放。

4.2.6施工现场的沉淀池,沉淀时间不应低于30min。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规定当沉淀池的有效水深为2.0m~4.0m时,初次沉淀池的沉淀时间为0.5h~2.0h,相应的表面水力负荷为1.5m3/(m2·

h)~4.5m3/(m2·

h),考虑到建筑工地排水泥沙含量较高,故本条规定建筑工地各类沉淀池的沉淀时间不应低于30min。

4.2.7建筑工地宜设置废水再生利用或循环利用处理系统。

废水再生利用或循环利用有利于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污水排放量、改善生态环境,本条规定建筑工地宜设置废水再生利用或循环利用处理系统。

4.2.8再生水的处理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水量和不同用途再生水的水质、水量、使用要求及场地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本条提出了选择再生水处理工艺的依据。

处理工艺的选择是污废水再生利用设计的核心,应在试验或可靠资料基础上慎重选择,设计标准过高,会增加资源化成本和施工单位负担;

设计标准过低,水质难以达标。

再生水处理工艺,应综合考虑水质、水量和当地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在确保再生水水质的前提下,宜采用高效低耗、经过实践检验的新工艺或新技术。

4.2.9再生水水质应根据最终用途确定,当有细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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