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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主观方面

摘要:

犯罪主观方面包含成心、过失、动机和目的各要素,这些要素的认定,对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的认定都具有直接的决定意义。

也就是说,在刑事审判中,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首先对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认定。

但司法实践当中,参与刑事诉讼的司法人员和辩护律师,往往忽略对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从而导致冤案的产生,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

本文通过论述认为:

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又十分复杂的问题,并且认为只有陪审团才能对这一既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作出最接近实际的认定。

  关键词:

犯罪主观方面、成心、过失、认定主体、陪审团。

  概 述

  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来说,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特别是行为人的罪过也即成心或过失,将成为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一个要件;而认定行为人的目的也将成为认定行为人构成某种犯罪的特定要件;至于行为人的动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虽然不影响对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定性,但对行为人的量刑仍具有积极意义。

因此,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各要素在刑事诉讼中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X刑法》第十六条规定: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成心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本条规定说明,那怕产生了多么严峻的损害结果,只要造成这种结果的行为人没有成心或过失,行为人都不构成犯罪,不管行为人是否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犯罪完全取决于他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罪过,即成心或过失。

可以这样认为,《刑法》的每一条款犯罪以及刑罚轻重的设定,要考虑的最主要因素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

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不仅取决于他的行为,更取决于他在主观方面是否有罪过。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犯罪的认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其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那么,如何认定刑事被告人主观方面各要素呢?

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在目前的刑事审判当中,我们却把它忽略了。

这样做的严峻后果是导致冤案的产生,而忽略这些要素认定的原因又产生于我们过于简单化的审判组织形式,即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

本文通过论述认为,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之所以复杂,原因在于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属于被告人的主观意识与意志,而主观的一切东西均来自人的内心。

我们无法深刻一个人的内心去对他内心世界的状况进行考察。

只有通过与行为人危害行为有关的一些客观事实来推断〔必定存在偏差〕也即“认定〞他的内心世界是个什么样子,或者说他有没有犯罪的罪过。

  因为犯罪成心或过失是一切犯罪必不可少的主观要件,本文将从刑事被告人的成心或过失、目的和动机各方面来探讨刑事被告人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问题。

  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认定的意义和目的

  1、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认定的意义

  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对于刑法规定的这些犯罪,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罪过即成心或过失,某些情况下还要求有肯定的目的,才能构成犯罪,才应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

就这些犯罪而言,如果行为人没有刑法中相应罪名规定的成心或过失或目的,他就不构成犯罪。

  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在审理具体犯罪案件时,在调查被告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中主观要件的必不可少的步骤。

这一步骤在司法实践当中不肯定被独立地列为一个阶段或一项独立的内容,它可能在调查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同时加以解决。

总之,这种认定在刑事审判当中是客观存在的。

事实上,对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将成为行为人是否承当刑事责任的界定标准。

  因此,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各要素,在刑事诉讼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目前的刑事审判实践来看,被告人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并未引起足够重视。

基于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认定的重要性,结合它不被重视的现状。

作者认为,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对被告人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应当作为法庭审理的一项独立内容或步骤。

  2、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认定的目的

  对刑事被告人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与对他危害事实〔判决有罪以前不宜称为“犯罪事实〞〕的认定一样,都是刑事诉讼程序中要解决的问题,其目的也是为了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但是,相比之下,对刑事被告人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比对其危害事实的认定要复杂的多,因为被告人的罪过或目的或动机来自他的内心。

然而,在通常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对被告人罪过、目的或动机的认定却显得过于轻率,在此情况下将不可防止地导致冤案的产生。

  未对犯罪主观方面进行认定的案例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证据的叹息》介绍一起损害案例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X省X市的余英和杨英原是好朋友,1999年11月8日中午,杨英路经余英的小卖部时说自己还没吃早饭,想向余英借点钱,正好杨英以前买过9元钱的鸡蛋送给余英,所以余英说你不用借,我把鸡蛋钱还给你就是了,并拿出了10块钱给杨英。

而杨英只要9块,不要10块,余英说多1块钱没关系,不用那么客气,二人就这样相互谦让着。

突然,杨英从小卖部的台阶上摔了下来。

余英和丈夫连忙叫了一辆三轮车将杨英送到了X市人民医院。

经诊断,杨英右腿粉碎性骨折。

事发两年后杨英报案称其损害是因为当时余英将其推倒造成,因而引起一场涉嫌成心损害的刑事诉讼,结果余英被一审法官判决构成成心损害罪,而二审法官认定余英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在这起案例中,侦查人员、公诉人、法官乃至《今日说法》的主持人和所邀请的专家,都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行为人犯罪成心的认定。

司法人员和《证据的叹息》商量所关注的主要问题是,杨英的摔倒究竟是否余英推倒造成?

而没有关注这样的问题,即:

既便杨英摔倒系余英所为,余英就肯定构成成心损害罪吗?

也就是说,杨英的损害结果到达了成心损害犯罪的刑事追诉标准,但我们能因为发生了这样的损害结果就认定余英具有损害杨英的成心吗?

如果余英推了杨英,我们可以认定余英具有推杨英的成心,但“推〞的成心等同于“损害〞的成心吗?

  几年前,X市中牟县法院审理一起“共同〞成心损害案,该案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惋惜的是,两位被告人都被认定为成心损害罪〔致死〕。

这是X电视台“法庭〞播出的一期节目,大致的案情是:

一周姓男子,因与同村某成年男性甲某发生争吵,后该周姓男子又找来另一周姓男子,说是要“教训教训〞甲某。

于是二人就找到了该甲,一个抱着甲某,另一个就用拳头打甲某的上身,结果导致甲某死亡。

对甲某的死因鉴定结论是,甲某原患脾脏肿大疾病〔其脾脏为正常人的两倍还要多〕,在外力作用下破裂,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本案同样涉及对二被告人犯罪成心的认定问题,即二被告人是否真的在追求甲某损害的后果?

其“教训教训〞指的是什么?

他们“明知〞甲某患脾脏肿大的疾病吗?

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脾脏肿大者的损害后果〔受伤或死亡〕吗?

这对认定二被告人的犯罪成心非常重要,但这些问题在法官审理当中连调查都没有!

甚至,惟一出庭的辩护人都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表示认可。

  正常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主要是被告人成心和过失的认定。

行为人的成心或过失统称为罪过,对行为人成心或过失的认定也即对其罪过的认定。

对某些犯罪来说,只有在被告人有成心的情况下他才构成犯罪,而有些情况下,被告人只要有过失即可构成犯罪。

  在对行为人主观方面各要素尚没有认定以前,我们还无法最终确定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究竟是成心、过失还是意外。

作者分别论述行为人成心、过失、目的和过失的认定,并不说明法庭在认定行为人成心时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过失等要素。

事实上,成心往往与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有紧密联系,而过失则不存在目的和动机。

  一般情况下,公诉人依据已经掌握的有关证据,在起诉时已经对刑事被告人涉嫌犯罪的名称有了初步的推断。

因而,刑事诉讼一般也在这种假定的根底上对被告人主观方面各要素进行有针对性的认定。

比方,公诉人起诉被告人构成成心犯罪,法庭则主要围绕被告人是否有“成心〞这样的罪过进行认定;如果,公诉人以被告人构成过失犯罪起诉,则法庭主要围绕被告人是否有“过失〞这样的罪过进行认定。

  一、犯罪成心

  《现代汉语词典》对“成心〞一词的解释是:

有意识地。

刑法上犯罪的成心是罪过形式之一,指成心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

《刑法》第十四条对“成心犯罪〞的概念作了明确限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期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成心犯罪。

〞其中就包含对“成心〞一词的解释和限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结果,并且期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为成心。

  犯罪成心包含两项内容或称两种因素:

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方面的因素,亦即意识方面的因素;二是行为人期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期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意志方面的因素。

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的成心而构成成心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既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定要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也指可能要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对于这种结果,具有成心的行为人在意志方面是持“期望〞或“放任〞态度的。

“期望〞或“放任〞的态度将决定行为人的成心是直接成心还是间接成心。

对于直接成心和间接成心的认定,按现行的刑法规定并不影响行为人所犯罪行的定性。

  在认定行为人的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时,对前者认定的复杂程度要远远高于后者。

行为人的意志直接操纵他的行为,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危害行为能够援助我们认定他的意志因素也即期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但对他意识因素确实定就有肯定难度。

我们很难下这样的结论,也即确定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明知的。

  明知的内容应当包含法律所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所不可缺少的危害事实,亦即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

具体来说包含三项内容:

⑴、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⑵、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内容与性质的认识;⑶还应包含对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即对法定的犯罪对象要有认识,对法定的犯罪手段要有认识,对法定的犯罪时间、地点要有认识。

  对刑事被告人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应当包含对其意识内容〔即明知与否〕的认定和对其意志内容〔即期望或放任与否〕的认定。

与明知所包含的三项内容相一致,对行为人明知的认定也应从上述三个方面来认定;对行为人意志内容的认定,主要是认定刑事被告人对其明知的结果是期望的或是放任的。

  二、犯罪成心的认定

  要寻觅犯罪成心的认定途径,应首先考虑与犯罪成心认定有关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应是通过某种方法为人们所能感知的,因而它们必定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这些因素包含:

1、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以及他与被害人的关系,这种客观事实可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动机;2、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包含为实施该危害行为相关的全部行为包含预备、实施危害行为以及后续行为;3、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4、发生危害结果时,与发生该结果有关的时空条件;5、侵害对象的具体情况;6、刑事被告人的智慧或学识。

  对行为人主观动机的认定主要考虑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和其与被害人的关系,这种认定有助于我们区分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是预谋的还是突发的。

就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来看,在定罪处分上对有预谋的犯罪和突发的犯罪并未区分。

事实上,这两种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是不能等同的,作者认为应当加以区分。

对上述2、3、4、5、6种情况的综合分析,可以认定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否明知、是否期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可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成心。

  1、对危害行为、实际结果、与危害结果有关的时空条件、侵害对象的具体情况以及行为人的智力水平的综合分析和推断在认定犯罪成心时,之所以要综合考虑危害行为、实际结果、与危害结果有关的时空条件以及行为人的智力水平,是因为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独立引起,危害结果也是行为人在肯定条件的影响下才发生的。

  ①对危害行为的分析

  对危害行为的分析,主要看行为人所采取的具体危害行为。

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使用工具?

如果使用了工具,还得考虑这种工具的性质和其对该工具具体的使用方法。

比方行为人使用了枪枝,从枪枝这种工具的性质上,我们了解它可以导致自然生命的终结;从使用方法上,我们还得从危害结果看行为人是否开了枪,如果开了枪,还得从危害结果看开枪的具体目标,这种目标可能是被害人头颅、胸腹部、四肢或天空,不同的目标可以反映出行为人不同的意图。

尽管如此,这种反映出来的意图也不是绝对精确的,比方行为人只期望打伤被害人,但在开枪时被害人的身体发生移动或行为人的枪枝突然受到外力影响导致损害部位偏离原定目标从而造成受害人死亡。

这种情况下,认定行为人具有杀人成心显然是不妥当的。

  ②对实际危害结果的分析

  前述引用的《刑法》第十六条,实际上正说明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多因性。

对实际危害结果的分析,实际上还是分析这种危害结果与行为人危害行为间的因果关系。

在成心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的危害行为通常会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在有些情况下,实际的危害结果虽然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直接引起,但这种结果与行为人危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却并不直接,或虽直接但该行为不是造成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

比方上述两周姓男子对甲某的损害,虽然甲某的死亡是由两周姓男子的危害行为直接引起,但导致甲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却是甲某本身原有的脾脏肿大疾病。

因此,仅从实际的危害结果来推断行为人的犯罪成心是靠不住的,余英成心损害案的判决与本案一样,就是典型的以实际危害结果认定行为人主观成心的典型案例;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天价葡萄案〞,法学专家在商量如哪里理时也有类似倾向。

  ③对与危害结果有关的时空条件的分析

  对这种时空条件的分析,对行为人犯罪成心的认定虽不直接但却十分重要。

这种重要性表达在,它有助于我们分析实际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直接性。

以余英成心损害案为例,如果余英小卖部前的台阶很高,人在不小心的情况下摔下去会造成损害的后果,假定余英将杨英成心推下了台阶,认定余英构成成心损害罪是没有疑问的;如果这个台阶下是万丈深渊,认定余英构成成心杀人也不为过。

否则,仅以余英小卖部前存在一个小台阶〔现场条件〕,结合余英实施〔假定〕推杨英的行为,就认定余英具有损害杨英的成心是难以成立的。

显而易见,小卖部前的台阶上下以及杨英是否穿高跟鞋对杨英的损害后果具有更直接的因果关系。

  ④对侵害对象具体情况的分析

  对于不同的侵害对象,同样的危害行为将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危害后果,尤其在侵害对象对危害行为的承受能力或防备技能不同的情况下。

比方会游泳的人与不会游泳的人,同样被推入深水中产生的后果就不会相同;当婴儿和成年人一样被作为侵害对象时,同样用被子将侵害对象的鼻子捂起来,也会产生不同的后果,成年人会安稳无恙但婴儿可能就会死亡。

因而,侵害对象对危害行为的承受能力或防备技能〔比方侵害对象是否会游泳〕以及行为人对侵害对象相应能力的了解或“明知〞,对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成心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⑤对行为人智力水平的分析

  对行为人的智力水平分析,对认定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认知程度也即其对危害结果是否明知具有决定意义。

高铭暄主编的《刑法学》自学考试教科书上有一典型案例 :

某黄姓农村妇女,因儿子阿牛被子上生了跳蚤,用“敌百虫〞药液浸泡了儿子的被头,然后,她为了洗净被头上的药液,用清水涮洗了好几遍,又用碱水将被头浸泡了两个钟头,然后再用清水洗涮后缝上了被头,阿牛盖被睡一夜后死亡。

“敌百虫〞并非速效烈性农用毒药,所用剂量未超过标准,又未直接入口,并且被头是经过清水冲洗过的。

法医鉴定揭开了阿牛死亡的秘密,原来“敌百虫〞遇到碱水会起化学反响,加强毒性,变成烈性剧毒农药“敌敌畏〞,这种剧毒农药一般用清水是洗不掉的。

在本案中,如此专业的化学知识,对于一个一般的农村妇女来说,按照她的智力水平是无法预见的,也就是说她对自己行为造成儿子死亡的后果不是明知的。

因此,这显然是一起意外事件。

但是,同样的行为如果是由一个精X学知识的科技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人很可能就构成了成心杀人罪。

  显而易见,认定行为人犯罪成心确实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我们需要通过分析各种相关因素才能得出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成心的结论。

  2、某些情况下的犯罪成心认定问题

  ①预谋危害结果犯罪成心的认定

  对于有预谋的犯罪,行为人一般具有犯罪动机,而犯罪动机又深藏行为人内心。

但犯罪动机可能通过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以及他与被害人之间的人际关系显现出来,这种一贯表现和人际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能够被人所感知的事实。

除此之外,对于已发生的危害行为,行为人为实施的危害行为所做的预备行为和行为过程的周密程度也可说明某种犯罪成心的预谋性。

  ②突发危害结果犯罪成心的认定

  对于突发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一般不存在犯罪动机。

同时,因为其危害行为可能是由其它原因激起,比方污辱、争吵、互殴等。

此时,在认定行为人犯罪成心时,我们应当考虑到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明知〞是不全面的。

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不肯定真的属于“明知〞,我们会说行为人“不计后果〞。

  比拟有预谋的犯罪和突发性犯罪,同一人实施同样的危害行为可能是基于不同的犯罪成心。

因为,在有预谋的情况下,行为人已对其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必定或可能造成的后果做了相对深刻的考虑;而在突发犯罪情况时,行为人对一般危害行为在通常情况下的危害结果会有一个已知的估量或明知〔该明知已成为行为人知识的一局部〕,但对当时特定情况下必定或可能发生的后果则根本没有时间考虑。

所以,同一人实施的同一危害社会行为,在预谋犯罪与突发犯罪两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明知程度是不完全相同的。

  对于突发的犯罪,受害人一般都有过错。

因此,相对来说,加害人的主观恶性要比有预谋犯罪的主观恶性小。

刑事立法在定罪处刑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

  ③直接成心与间接成心的认定问题

  就现行的刑法规定来说,对成心犯罪并未区分成心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因此,刑事诉讼中对刑事被告人的成心也不区分直接或间接。

但是,认定直接成心与间接成心对刑事被告人的量刑具有参考意义。

  直接成心与间接成心的认定,一般无需考虑行为人的意识因素,也即不再区分行为人明知的危害结果是必定要发生的还是可能要发生的;对行为人直接成心与间接成心的认定主要考虑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其明知的危害结果是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还是放任的态度。

  ④个别成心与共同成心的认定问题

  个别成心是区别于共同成心的一种犯罪成心,它指的是犯罪行为由一个人实施或多个人但各自独立实施情况下行为人对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

共同成心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每个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明知是一致的,对明知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即期望或放任也是一致的,即要么都是直接成心要么都是间接成心。

在共同成心犯罪中,不可能同时存在具有直接成心的刑事被告人和间接成心的刑事被告人〔指同一犯罪〕。

否则,与他人具有不同犯罪成心的行为人只能按个别成心犯罪来追诉。

  个别犯罪成心的认定已经相当复杂,共同犯罪成心的认定则更加复杂。

我们不仅要考虑该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行为人个别犯罪成心的认定问题,还要考虑这些个别犯罪成心是否完全相同〔仅就同一罪来说〕。

如上所述,各行为人必需对危害结果的明知是一致的,并且各行为人对这种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也是一致的,即要么都是期望要么都是放任。

但是,在共同犯罪中,各刑事被告人往往会有分工,在这些分工中,实施援助行为的被告人的行为单独看来并不能造成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但这种援助行为可能会成为促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因此,按照个别犯罪成心的认定方法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那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成心呢?

作者认为只能从各刑事被告人在实施危害行为以前是否经过预谋来认定共同犯罪成心。

如果说个别犯罪的预谋会深藏于行为人内心的话,共同成心犯罪的预谋必定要通过各被告人的协商、密谋和方案表现出来,这是客观存在的。

因此,认定共同犯罪成心又有其不同于个别犯罪成心的特点。

  三、过失及其认定

  刑事意义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的一种心理态度。

  与犯罪成心需要认定一样,犯罪过失同样需要认定。

在过失的罪过形式当中,无论从主观意识还是意志,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与成心犯罪的行为人都有所不同。

从行为人的意识上看,成心犯罪要求行为人对危害行为产生的结果是“明知〞的,过失犯罪则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但由于他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但他又“轻信〞这种结果能够防止;从行为人的意志上看,成心犯罪的行为人是期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既不期望也不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在意志上并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我们可以发觉: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并不直接指向危害结果发生的方向!

至少,在行为人看来是这样的。

多数情况下,危害结果是伴随行为人追求的良性结果而来的。

正是因为这种间接性,所以才导致行为人没有预见,或虽预见但又轻信能够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基于上述理由,认定行为过失时也可考虑犯罪成心认定的一些因素,但犯罪过失又会显现其本身的特征:

  1、犯罪动机和目的仅存在于成心犯罪形态当中。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是没有动机的,因而他与被侵害者是没有利害关系的;行为人没有犯罪目的,因为他并不追求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因为行为人并不追求危害结果,所以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并不直接指向这种结果,并且危害结果可能不是该行为产生的惟一结果;如果是惟一的结果,那么这种结果肯定超出了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程度,比方一般互殴导致的重损害或死亡。

因为行为人并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在过失犯罪过程中,不存在行为人有预谋以及与此相关的犯罪预备情形。

  3、实际发生的结果,可能有行为人追求的良性结果,也可能有与此相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只发生了危害结果而没有发生良性结果,这就可能构成了过失;如果只发生了良性结果而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公诉人一般不会以过失犯罪为由提起刑事诉讼,更不存在犯罪过失的认定问题。

  4、在认定犯罪过失时,同样要考虑发生危害结果时与发生该结果有关的时空条件;这些条件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这种作用是否为行为人所“应当预见〞?

或者在他看来在这种条件下“可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5、对侵害对象的具体情况考查,也会影响到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预见,或就该具体的侵害对象来说他认为危害结果能够防止。

  6、刑事被告人的智慧或学识将决定他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预见,或者他已经预见到了但他能够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就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意志来看,如何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期望或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这要看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必定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直接,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可能就不是过失而是成心,但不尽然。

有时,行为与危害结果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危害结果超出了行为人所追求的程度,这也是一种过失。

  四、犯罪目的认定

  对于成心犯罪来说都有犯罪目的,《刑法》中不是全部的成心犯罪都将犯罪目的列出的。

一般情况下,对于危害结果明显的成心犯罪,刑法并未将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因为这种目的已经反映在行为人的行为中,比方暴力犯罪和性犯罪;对于以猎取利益为目标〔或者说“目的〞〕而不顾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的犯罪而言,因为危害结果的隐蔽性,刑法中的这类犯罪明确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肯定的目的才构成犯罪,这类犯罪主要表达在财产犯罪以及与财产相关的犯罪上。

  因为犯罪目的与犯罪成心有十分紧密的联系,犯罪目的认定往往与犯罪成心的认定同时进行。

文章将犯罪成心和犯罪目的认定分开,是基于论述方便的需要。

  五、犯罪动机的认定

  与犯罪目的认定一样,犯罪动机是成心犯罪所特有的。

因此,有犯罪目的的刑事被告人应当说都有犯罪动机,但有犯罪动机的人不肯定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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