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主观要件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5764437 上传时间:2023-05-05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1.9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犯罪的主观要件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犯罪的主观要件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犯罪的主观要件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犯罪的主观要件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犯罪的主观要件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犯罪的主观要件Word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犯罪的主观要件Word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犯罪的主观要件Word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犯罪的主观要件Word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犯罪的主观要件Word格式.docx

《犯罪的主观要件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犯罪的主观要件Word格式.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犯罪的主观要件Word格式.docx

这两个特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故意犯罪。

希望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是故意犯罪中两种不完全相同的心理状态。

在刑法理论上,称前者为直接故意,后者为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它有两个特征:

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是对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的态度。

在社会生活中,大部分故意犯罪,都是由这种直接故意所构成。

例如某甲与某乙有仇,一天甲乘乙不备,突然从背后对乙猛刺一刀,刺中心脏,造成乙死亡。

就是直接故意构成的杀人罪。

犯罪分子在犯罪时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还以自己的行为去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它也有两个特征:

一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是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

所谓放任,就是漠不关心,听之任之。

例如,张某与李某打架吃了亏,决意报复,但张又明知自己打不过李,于是张想以烧毁李家一间草屋的方式“报仇”。

一天晚上,张点燃了李家的这间草屋。

张明知李母住在该草屋内,有可能会把李母烧死。

但张置李母生死于不顾,将这间草屋烧毁,结果李母被烧死。

张对李母的被烧死,就是犯了间接故意杀人罪。

因为张某的目的在烧房报仇,并无杀害李母的犯罪意图,只是由于张报仇心切,对李母的可能被烧死,抱着一种放任态度:

火起时她能逃出可免死,逃不出烧死就活该。

总之,他的态度是听其自然,不顾李母的死活,虽无杀害的图谋,却对可能烧死人的结果不采取制止的措施。

明知有害,放任不管这就是犯罪的间接故意。

  在社会生活中,由间接故意构感的犯罪尽管为数不多,但是情节往往比较复杂。

通常可能在两种情况下发生

  其一是,行为人在实施某种犯罪意图时,放任了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比如,前述张某放火报仇烧死李母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

  其二是,行为人在实施某种非犯罪意图时,放任了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如,某知青农场有个青年不爱劳动,纪律性很差。

一天,他受到同班知青批评后,就打起背包私自离场回家。

没走多远,正好碰见本连连长。

连长问他背着背包到哪去。

他答:

“回家”。

连长批评他“不能自由主义,擅自离场”。

他说:

“我有我的自由!

你管不着!

”便夺路而走。

他在前边跑,连长在后边追。

连长跑得慢,追不上。

连长急了,命令他站住。

他扬手说:

“再见了!

”连长喊道:

“不站住,我开枪了!

”他又回头说:

“你敢,就打吧!

”连长本欲鸣枪吓唬他一下,由于军人射击要对准目标的习惯动作,举手开枪,枪响人倒。

待连长赶到跟前一看,该知青已被打死。

该连长对其随便开枪可能造成打死人的危害结果,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造成该知青死亡的结果,是应当承担间接故意杀人的法律责任的。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对手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都有预见,但是两者之间都是有区别的。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预见的程度不同。

  直接故意,行为人不仅可以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而且还可以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

比如,某甲用拳头猛击某乙的头部,他知道自己用力过猛有可能把某乙打死,但如某乙闪躲及时或反击有力,也可能打不死。

这里某甲对其行为会造成某乙死亡的结果,只预见到它的可能性。

但是如果某甲用匕首直刺某乙心脏,这时他对其行为会造成某乙死亡的结果,就不仅能预见到它的可能性,而且也可预见到它的必然性。

因为任何人的心脏被刺穿都必然要死亡,某乙也决不会例外。

这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预见的程度。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其行为会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能预见的程度,就与前述直接故意不同。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只能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而不能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

这就是说行为人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对于其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结果,究竟能否发生,还处在一种不肯定的状态中。

只有可能性,没有必然性。

因而间接故意,也称作可能故意。

例如,甲、乙二人用汽枪在一所小学门前打麻雀。

甲见一只小麻雀落在该小学大门坎上,瞄准欲打。

乙阻止说:

“不能打,别碰上了人”。

甲答:

“管他的,谁叫他这时出来!

”随即扣机发射,正好这时有两个小学生追逐出门,其中一个小学生被甲打瞎了左眼。

某甲对其射击行为会造成对他人伤害的结果,只是预见到它的可能发生,而不能预见其必然发生。

因为这两个学生当时还未跑出来,甲不可能预见到这两个学生此时必然要出来,即使出来也不可能预见到必然会打瞎其眼。

这在当时只存在一种可能性,并不存在必然性。

  2.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

  直接故意,行为人希望其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常常抱着追求或积极争取的态度。

在这种心理状态下的犯罪,不仅主观恶性大,而且社会危害性也往往较大,在处刑上自然也要重一些。

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抱着一种放任的态度,发生或者不发生,均漠不关心。

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一般说来也相对的小些。

在处刑上相对也要轻一些。

当然,这里的大、小,轻、重要结合具体案件来分析。

  二、犯罪的过失

  刑法学上所说的犯罪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在这种心理状态下造成的犯罪,叫做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行为人才负刑事责任。

犯罪的过失与过失犯罪,也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原则区别的不同概念,不可混淆。

  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依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犯罪的过失也分两种,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失犯罪,有其前提和结果:

前提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或者已经预见;

结果是必须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无论哪一种过失犯罪,都必须具有上述前提和结果。

缺乏上述前提或结果,便不能构成过失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

  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

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两个明显特点:

其一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二是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比如,某火车站一位扳道员,有一天在上班时间同一位退休老工人在值班房外聚精会神地下棋,忘记了及时扳道岔,致使两列火车相撞,造成严重伤亡和损失。

该扳道员就犯了疏忽大意的过失罪,应负刑事责任。

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成立,是以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前提的;

如果行为人在某一具体情况下根本不可能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不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例如,某一汽车司机开一辆长途客车通过一个峡谷时,正好碰上山崩滚石将汽车撞翻,造成了严重伤亡。

由于司机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山崩的发生,因此他对其驾车过谷行为引起的危害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也称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

  所谓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他过于自信或者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也有两个特点:

其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二是由于他过于自信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构成过于自信过失罪的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特点。

就是说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是由于他过于自信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而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了危害社会的严重结果。

例如,某地有位老司机开一辆大轿车接各公社党委书记到县里开会,途经一个渡口,按渡口管理规定,车内乘客必须下车,然后人、车分渡。

由于开会时间快到了,车上的人都想赶快过河,司机以其经验丰富,要求人与车一起渡。

渡口管理人员坚持按制度办事。

该司机自称他有经验,公社书记们也说“信得过”这位老司机。

管理人员仍不同意,管区党委书记也在车上,他出面作保,说“要是出了事我负责”。

当车由岸上下达渡船时,由于载重量过大,再加上汽车由岸下河的冲力,渡船当即发生倾斜。

这位司机来了个急刹车,车上的人统统惊起,倒向车的前部。

渡船失去平衡,人车一起滑进急流。

该车只有中间一道门,里面人挤外面水压使得门打不开。

除司机从驾驶门逃出得救外,全车乘客被淹死。

这个司机就应负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行为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等四种不同情况。

可归纳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造成危害后果的,为直接故意;

  2.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虽不希望其发生,却又放任其发生的,为间接故意;

  3.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而造成危害结果的,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4.已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不希望其发生,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危害结果发生的,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述这四种主观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构成刑事犯罪的主观要件,也是他们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原因,即所谓罪过。

不具有这些罪过的行为,即使其在客观上给社会造成了危害结果,行为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此,我国刑法第13条作了明确规定: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

  [ZW刑法理论中的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损害。

[ZW]].与意外事件有关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例如,某市干部一天晚上用煤油灯照明开会,开会中间灯没油了,有位干部找来当天新买的煤油直接给灯加油。

当煤油倒出接近明火时,突然爆发一大火球,窜到与会议室相通的另一间房屋里,把正在那里学习的两位女同志烧死了。

经化验鉴定,新买煤油里在油脂公司时已掺有汽油了。

这位添油的干部事前既不能预见新买煤油里掺有汽油,爆发火球时也无力抗拒。

所以,他不应对这两位女干部被烧死负刑事责任。

这是因为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不仅没有预见,而且事实上也不可能预见又不能抗拒,就是说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任何罪过。

按照构成犯罪必须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意外事件”正缺少了这个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因而也就构不成犯罪,行为人当然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作为犯罪主观方面重要因素之一的犯罪目的和动机,在某些犯罪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抱有希望其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必然具有某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对于某些特定的犯罪来讲,法律还把某种目的规定为构成该种犯罪的必备条件。

比如反革命罪,我国刑法便根据反革命罪的固有特点,规定了它必须有“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无此目的的犯罪都不属反革命罪。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刑事审判机关在办案中不仅要查明被告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人还必须查明其犯罪目的和动机。

  犯罪的目的

  所谓犯罪的目的,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期望达到的危害结果。

比如,反革命分子实施反革命行为的目的,是意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杀人犯实施杀人行为的目的,是意图使受害人死亡;

盗窃犯罪的目的,在于意图把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等。

  犯罪的目的,一方面直接反映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另一方面也决定着犯罪的性质。

例如,“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便决定了犯罪行为的反革命性质。

就是在一般刑事犯罪中,有些罪名的确定和这种罪与那种罪的划分,也往往以犯罪目的的不同为依据。

比如,故意杀人未遂罪与故意伤害罪,如若只从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看,那就难免在定罪上发生混淆。

这两种罪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们故意的内容不同,表现在各自的目的上的不同。

这是因为故意杀人罪的目的,是行为人意图使受害人死亡,即使由于主、客观原因未能把受害人杀死,那也是故意杀人,只不过是未遂罢了,不以受害人未死而改变他的杀人罪性质。

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目的,是行为人意图使受害人身体健康蒙受损伤,即使由于行为人失手,致使受害人死亡,那也只能是故意伤害致死;

而不能以受害人死了,就改变它故意伤害罪的性质。

  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问题。

这是因为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的行为人,都不期望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刑法中有关犯罪目的的规定,一般都是在有外表相似行为存在的情况下,为了严格区别犯罪与不犯罪、这种罪与那种罪的界限,才特意标明的。

如刑法第168条规定的赌博罪,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

否则,打打扑克,消遣消遣,就不能认为是犯罪。

反之,如果“以营利为目的”,打扑克也可以构成赌博罪。

大多数直接故意犯罪,刑法条文并没有明确标出其目的性,只要符合构成直接故意犯罪的一般条件,就可以认定。

但在剖析其构成要件时,明确其犯罪目的,对正确定罪量刑是有益处的。

  犯罪的动机

  犯罪的动机,是指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这种内心起因,是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推动力。

  犯罪的动机和犯罪的目的,既有着密切联系,也有着原则区别。

比如说故意杀人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贪财、仇恨或奸情等,它的犯罪目的,则是为了使受害人死亡。

再如财产犯罪的目的,都在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其动机,则可能是贪图享受、腐化堕落、聚敛财富,也可能是经济困难、生活所迫而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由此可以看出,犯罪的目的比较集中,可以借以区分不同犯罪;

犯罪动机则更为复杂,一般说可以在同种犯罪中区分其情节,分辨主观恶性,量刑时区别对待。

  如果我们在分辨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时,发生了混淆,则势必要造成定罪定性上的错误,量刑出现偏差。

比如说特务分子,向敌特机关提供情报,领取特务经费,那就不能把他的索钱动机,误当作犯罪目的,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来处理;

否则,就会造成定性上的原则错误,轻纵敌人。

所以,对于犯罪的目的和犯罪的动机,必须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划分清楚,防止差误。

  四、刑法上的错误

  所谓刑法上的错误,实际上是指刑法认识上的错误,它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因此,它也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刑法上的错误,就其性质而论,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法律上的错误;

二是事实上的错误。

研究刑法上的错误,主要是解决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情况发生误解时的法律责任问题。

  法律上的错误

  所谓法律上的错误,就是指行为人在其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

  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

行为不触犯刑法,自然不能视为犯罪。

所以,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必然违反刑事法律。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衡量行为是不是违法以及违什么法,它既不能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准,也不能以司法人员的感觉为断,归根到底一断于法。

行为人对其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某种行为在刑法上并不认为是犯罪,而行为人由于误解法律而认为是犯罪。

比如一对男女发生通奸关系,事后怕被人告发受处罚,主动向政府自首。

这种行为是应予批评教育或受纪律处分的,但它并未触犯刑法,也就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例如农村有的人传宗接代封建思想严重,生了女婴就溺死,说这是他们自己家的事,别人管不着,不以为是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定罪的性质和受刑罚轻重上有误解。

例如罪犯李某强奸妇女时,被该妇女咬破了嘴唇,他怕败露罪迹,又杀人灭口。

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他死刑;

李某以“非事先预谋”,诡称属“过失杀人”为理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免他一死。

李某杀人,虽无预谋,但在被咬破嘴唇留下犯罪痕迹后起意灭口,显然有了杀人的故意,不是过失杀人。

  事实上的错误

  所谓事实上的错误,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这种错误也有三种不同情况行为人对其行为目标的错误认识。

就行为人对被害人或者被侵害物的错误认识。

比如,甲同乙有仇,甲于夜间守候在乙的屋旁伺机报复。

当乙的客人丙于夜半出外小便时,被甲误当作乙打死了。

这里甲虽对杀死丙有认识上的错误,但甲的行为已经具备故意杀人的一切要件,因此甲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对其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

这是指犯罪分子采用了不能发生危害后果的手段去实施犯罪。

比如,某甲把碱面误当作砒霜,拿去毒害他的仇人某乙二家,应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

  3.行为的差误。

这是指行为人在故意针对某一特定目标实施犯罪行为时,因受客观条件的影响,发生了意志外的危害结果。

例如,某武装民兵同其生产队长有仇,年终分配时以队长不公平为由,举枪便打。

队长早有戒心,迅速滑躺桌下,子弹恰好打中站在后面的队长的妹妹。

这里武装民兵对生产队长犯了故意杀人罪;

如果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他应当预见到有射中队长妹妹的可能,而却未预见,则对打死队长妹妹的行为定过失杀人罪,应按

  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合并论处;

如果已经预见到有可能射中队长妹妹而取放任态度,则应定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杀人罪合并论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