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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增强公司自我约束,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优化公司业务流程,保障公司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引用文件

3.1无。

4术语和定义

4.1无。

5职责

5.1审计监察部:

5.1.1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部审计。

5.2总裁办:

5.2.1批准审计年度,月度审计计划。

5.2.2批准审计项目具体审计方案。

5.2.3批准审计报告

5.3各部门:

5.3.1接受审计监察部的审计,配合审计监察部完成审计工作。

6具体内容

6.1总则:

6.1.1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之制度规定,对本公司及所属部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财务核算、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等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6.1.2审计监察部依照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6.2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6.2.1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审计监察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专职审计人员在公司CEO和审计监察经理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CEO负责并报告工作。

6.2.2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由公司CEO聘任或解聘,督察长由审计监察经理聘任或解聘,但需报公司CEO备案。

6.2.3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2.4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企业经营管理、项目分析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审计专业胜任能力。

6.2.5内审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与改进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开发和建设。

6.2.6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客观勤勉,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道德的活动。

6.2.7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特邀专家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6.3审计监察部主要职责及内容:

6.3.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6.3.2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对公司及分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内部控制、财务核算、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和所反映的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报告、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6.3.3对公司及分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及项目投资决策及实施过程和投资结果进行审计。

6.3.4对公司及分公司的物资或劳务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

6.3.5对公司各部门的合并、分立、撤销、清算事项进行审计。

6.3.6对公司及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6.3.7内部审计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6.3.8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事项。

6.3.9协助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6.3.10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将审计重大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筹集资金及使用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6.3.11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6.3.12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6.3.13审计监察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公司CEO提交下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公司CEO提交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6.3.14每周至少应向公司CEO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6.3.15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6.3.16公司CEO交办的审计事项或其他审计事项。

6.4审计时间:

6.4.1定期审计:

6.4.1.1按各审计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的审计时间。

6.4.2不定期审计:

6.4.2.1公司CEO或公司管理层认为必要时。

6.4.2.2财务报表反映特别异常的方面,需要进行专项审计时。

6.5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及具体实施:

6.5.1内控审计:

6.5.1.1内控审计内容主要是监督检查和评价包括资金、物资、采购、应收、应付、生产、营销、薪资福利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是否健全以及有效执行。

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主要内容包括:

6.5.1.1.1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各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6.5.1.1.1.1明确划分权责,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账、钱、物分管的原则。

6.5.1.1.1.2每笔业务(销售、采购、生产、资产验收及储运),不得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单独包办到底,必须由两人或两个部门以上人员处理的原则。

6.5.1.1.1.3所有实物财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维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财产安全。

6.5.1.1.1.4所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顺序控制使用,领用和使用完的各类凭证必须办理签证手续并定期核对。

6.5.1.1.1.5公司经营所涉及的业务是否程序化,制度化。

6.5.1.1.1.6公司经营活动是否按照适当授权制度进行,如对外投资、工程建设、各种款项支出、银行贷款及对外担保等是否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等。

6.5.1.2内控审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季向公司CEO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6.5.1.3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筹集资金及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6.5.1.4内控审计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6.5.1.5内控审计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监察经理和公司CEO报告。

6.5.2财务审计:

6.5.2.1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主要内容包括:

6.5.2.1.1财务核算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核算制的相关规定。

6.5.2.1.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6.5.2.1.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6.5.2.1.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6.5.2.2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6.5.2.3财务审计应对公司所有交易和事项是否均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账户,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公司财务核算制的相关要求进行测试。

6.5.2.4资产和资产的记录的接触处理是否均经过适当的授权,账面资产与实有资产是否定期核对相符。

6.5.2.5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6.5.2.6成本费用审计,主要审计:

6.5.2.6.1成本核算方法是否得当,成本项目归集,分摊是否准确、合理,核算周期是否合理

6.5.2.6.2成本核算是否完全执行成本核算制度

6.5.2.6.3是否严格执行费用审批制度。

6.5.2.6.4是否严格按公司规定费用标准执行。

6.5.2.6.5费用开支是否遵循合理与勤俭节约的原则。

6.5.2.6.6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

6.5.2.7对公司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年度财务成本预决算及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6.5.2.8对公司的会计报表及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主要审计:

6.5.2.8.1公司经营业务是否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6.5.2.8.2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是否真实存在,增减变动是否记录完全,余额是否正确,计价方法是否合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适当,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合理。

6.5.2.8.3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需追溯调整的是否按规定追溯调整。

6.5.2.8.4对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是否定期盘点核对,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利润是否准确等。

6.5.3资产审计:

6.5.3.1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公司所拥有的资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等货币资产)进行常规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6.5.3.1.1对财产物资的完整性和使用是否合理进行审计。

6.5.3.1.2对短、长期投资的收益,固定资产是否闲置,多余固定资产的调拨,流动资产中的货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债权债务的清理,存货的多余、积压、滞销或报废等进行审计。

6.5.3.1.3在资产的购买和出售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6.5.3.1.3.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6.5.3.1.3.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6.5.3.1.3.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6.5.3.1.3.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5.4专项审计:

6.5.4.1专项审计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主要内容包括:

6.5.4.1.1对公司审计、财务、营销、基建、人事等职能管理部门及各分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

6.5.4.1.2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6.5.4.1.3经济效益审计:

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6.5.4.1.4人力资源审计:

针对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政策、制度、执行程序、操作流程和人力资源信息运用等方面进行稽核,评估人力资源的有效性并确保其依法行事。

6.5.4.1.5合同审计:

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承包租赁合同等实行备案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6.5.4.1.6对筹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筹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

6.5.4.1.7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6.5.4.1.7.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6.5.4.1.7.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6.5.4.1.7.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6.5.4.1.7.4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6.5.4.1.8重大工程和投资项目:

主要对公司的重大工程和投资项目(包括基建维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等的财务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对其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6.6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6.6.1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月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CEO审批后实施。

6.6.2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6.6.2.1按照经公司CEO批准的年度、月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确定审计对象(或被审部门),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编制具体审计项目计划,制定

6.6.2.2具体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包括:

编制依据、审计内容范围、审计重点、计划工作时间等),确定审计负责人和参加审计的人员名单,下达“审计通知书”。

通知被审部门,被审部门按审计通知书准备相关资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6.6.3审计通知书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

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6.6.4审计人员应听取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了解基本情况,根据审计方案进行分工,通过采用审核会计凭证和账薄及报表、盘点现金和有价证券及实物、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核实有关数据、作好审计记录,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并找出主要问题;进行各种测试分析,对照标准,揭示矛盾,并找出产生原因;弄清问题的真相;汇总分析,做出审计评价。

6.6.5审计过程中,作好审计记录,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6.6.6编制审计底稿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观点明确、条理清晰,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审计方案编制和实施的情况。

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审计证据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

审计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

6.6.7审计事项经过制定审计方案和实施两阶段后,审计组应整理审计工作记录和有关资料;集中审查意见,起草审计报告(交换意见稿)。

6.6.8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报告(交换意见稿)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交换审计意见并修改审计报告;然后由审计经理审核审计报告,报公司审计监察经理审批。

6.6.9根据公司审计监察经理或公司CEO对审计报告的批复,以公司内部审计监察部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发文做出审计处理决定或审计结论,并转发审计报告。

6.6.10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6.6.11如被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决定和结论有异议,应在10天内向公司CEO提出复审申请,并提出理由和证据材料,复审申请经公司CEO批准后,内审人员可以组织复审。

复审工作按审计程序进行。

复审期间,原审计决定暂停执行。

6.6.12被审计监察部门和单位应按审计决定的有关建议和意见限期整改,逐条落实整改措施,并应将审计意见落实情况报审计工作组。

6.6.13审计建议跟踪:

审计报告发出后,内部审计监察部认为需要连续实施审计的项目和需要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落实执行的情况,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报告发出后,不定时、不定期地实施后续审计,写出后续审计报告。

6.6.14审计项目评价:

审计部门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应针对本次审计情况向被审计单位及本部门负责审计的人员征集项目评价。

6.7内部审计的权利与责任:

6.7.1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公司CEO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费用控制、经济效益以及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并向公司CEO提供有关报告。

6.7.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

6.7.3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6.7.4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公司(部门)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6.7.4.1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6.7.4.2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6.7.4.3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6.7.4.4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6.7.4.5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6.7.4.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6.7.4.7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6.7.4.8重要会议记录。

6.7.4.9其他相关资料。

6.7.5必要时审计人员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6.7.6有权享用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获取与财务、生产、经营、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的信息资料。

6.7.7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

凡属于内部审计范围的,其负责人有责任无条件接受公司的内部审计,并如实提供内部审计所需要的所有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

被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6.7.8内部审计人员按公司审计管理制度的规定行使职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6.7.9公司各部门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须抄送公司审计监察部门。

6.7.10审计机构还具有以下权限:

6.7.10.1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6.7.10.2盘点被审计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6.7.10.3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6.7.10.4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机构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6.7.10.5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6.7.10.6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6.7.10.7责令被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公司(部门)和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6.7.10.8建议通报批评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重大案件和人员,表扬经营有方、成绩卓著和遵纪守法的部门和个人。

6.7.11审计人员应建立一整套规范完整的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7罚则:

7.1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审计机构向公司CEO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7.2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公司(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7.2.1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7.2.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7.2.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7.2.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7.2.5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7.3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7.3.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7.3.2弄虚作假、殉私舞弊的。

7.3.3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7.3.4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8附则:

8.1本规定自总经理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审计监察部。

8.2自本规定公布执行之日起,公司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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