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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教育学

目录

绪论2

一教育的产生与发展3

二学校4

三学生6

四教师8

五教育目的10

六全面发展教育的组成部分12

七课程13

八教学(上)6

九教学(下)19

十学生集体与集体教育21

十一学校咨询与辅导22

十二教育测验与评价23

十三教育法制25

绪论

一、

掌握教育学概念和教育学的研究对象

教育学概念:

描述和研究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学科。

教育学的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是教育问题。

二、熟悉教育学创立的标志和条件

1、教育学的萌芽

毕达哥拉斯《金言》、柏拉图《理想国》与《美诺篇》、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与《尼各马可伦理学》、昆体良《雄辩术原

理》以及孔子《论语》、孟子《孟子》、老子《老子》、庄子《庄子》、无名氏《中庸》、朱熹《四书集注》、王守仁《传

习录》。

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明确提出

"美德是否可教"的问题。

2、教育学的创立主要标志:

1、从对象方面而言,教育问题构成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受到了思想家或教育家们的特殊关注;

2、从概念和范畴方面,形成了专门的反映教育本质和规律的教育概念与范畴;

3方法方面,有了科学的研究方法;

4、结果方面,产生了一些重要的教育学家,出现了一些专门的、系统的教育学著作;

5、从组织机构方面,出现了专门的教育研究机构。

三、了解教育学创立的简要过程

培根"近代实验科学的鼻祖",在《论科学的价值和发展》中第一次把

"教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提出来。

夸美纽斯《大教学论》,第一本教育学著作;德国的康德《康德论教育》;赫尔巴特是"现代教育之父"或"科学教育学的奠基人",他的《普通教育学》被认为第一本现代教育学著作;英国的洛克《教育漫画》;法国的卢梭《爱弥儿》;瑞士的裴斯特洛齐《林哈德和葛笃德》。

条件:

教育学的创立是种种主客观条件综合作用下产生的;1、来源于社会实践的客观需要,就教育学而言,主要来源于教育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2、与近代以来科学发展的总趋势和一般科学方法论的奠定有着密切的关系;3、教育学的独立与一些著名学者和教育家们的努力也是分不开的,使教育认识从教育术的阶段上升为教育学的阶段,从前科学转变为科学。

了解教育学的发展和主要几种教育学派别和教育思

1、实验教育学:

德国的梅伊曼和拉伊2文化教育学:

(精神教育学),德国的狄尔泰、斯普郎格、利特。

3实用主义教育学:

美国的杜威、克伯屈4、制度教育学:

法国的F.乌里、A.瓦斯凯、M.洛布斯5马克思主义教育学:

观点:

1、教育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存在脱离社会影响的教育,2、教育起源于社会性生产劳动,劳动方式和性质的变化必然引起教育形式和内容的改变,3、现代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促使学生个体的全面发展,4、现代教育与现代大生产劳动的结合不仅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重要方法,也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5、在教育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关系上,教育一方面受它们的制约,另一方面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并反作用于它们,对于促进现代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作用,6、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科学研究的方法论的基础,既要看到教育现象的复杂性,不能用简单化的态度和方法来对待教育研究,又要坚信教育现象是有规律可循的,否则就会陷入到不可知论和相对论的泥坑中去。

6、批评教育学:

美国的鲍尔斯、金蒂斯、阿普尔、吉鲁和法国的布厄迪尔总之,我们可以发现:

1、教育学的发展总是受到具体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反映着具体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要求,2、教育学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国家形成了不同的教育学传统和风格,3、教育学的发展得益于不同教育学派之间的相互批评和借鉴,4、不同的教育学派在相同的教育问题上越来越难以取得共识,教育学理论内部的分歧有加大的趋势,教育学的科学声誉也因此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了解当代教育学的发展状况

教育学研究的问题领域急剧扩大

教育学研究基础和研究模式的多样化

教育学发生了细密的分化,进一步的分化与综合。

教育学研究与教育实践改革的关系日益密切

教育学加强了对自身的反思,形成了教育学的元理论

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1掌握教育的定义:

人们从两个不同的角度给"教育"下定义,一个是社会角度,一个是个体的角度;从社会角度,可以把教育定义区分为不同的层次:

一、广义的,凡是增进人民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民的思想品德的活动都是教育二、狭义的,主要指学校教育,指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或阶级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三、更狭义的,有时只思想教育活动。

定义:

教育是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发生的促使个体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性化的实践活动。

2掌握教育的三个基本要素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影响

教育者包括学校教师,教育计划,教材的设计者和编写者,

教育管理人员以及参加教育活动的其他人员,其中教师是学校教育者的主体和代表,是直接教育者.

受教育者,即各级各类学生,也即教育的对象。

教育影响,即教育过程中教育者作用于学生的全部信息,既包括了信息的内容,也包括了信息传递和反馈的形式,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从内容上,主要就是教育内容和教育材料,从形式上说,主要是教育手段,教育方法,教育组织形式。

以上三中要素既是相互独立的,又是相互规定的,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没有教育者,就没有受教育者,也就没有具有特殊发展价值的教育影响,没有受教育者,整个教育工作就失去了对象;没有教育影响,教育工作也就成了无米之炊,无源之水。

熟悉教育发展的阶段及其每一阶段的特征

原始社会与原始教育特点:

教育水平低。

2、教育没有阶级性。

3、教育与原始宗教或仪式有着紧密的凉席。

古代社会和古代教育

、奴隶社会及其教育特征:

古代学校的出现。

学校的产生标志着教育从生产劳动中的第一次分离。

教育阶级性的出现。

古代学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脱离。

、封建社会及其教育特征:

学校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适合统治阶级所学要的官吏、牧师或骑士。

学校教育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严格的等级性或浓厚的宗教性。

教育的内容主要是以道德文章或宗教经典为主。

教育教学方法主要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为主,辅以个人自学和修行。

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教育体系,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教育经验,提出了比较丰富的教育教学思想。

现代社会与现代教育

、资本主义社会及其教育与封建社会的差别:

市场经济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的机器大工业生产逐渐地代替了以经验积累为基础的手工生产。

特征:

1、教育的目的在于既要培养和选拔资产阶级的统治人才,又要给予广大的劳动人民以一定的文化科学知识。

最早颁布义务教育法的是普鲁士,时间是1754年。

2建立了现代学校制度。

"双轨制"。

课程结构、内容得到了不断的调整,尊重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新教学方法不断出现。

师生关系民主化。

师生关系民主化是现代社会和现代教育民主化的一个重要反映和内容。

25上好每堂课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1、教学目标完成情况2、学生的课堂参与3、内容安排4、教学方法5、语言表达6、教学原则

六、熟悉中小学教育评价的基本步骤

1、建立评价目标现代教育评价的总目标分一下几类(1、直接与学业成就有关的评价目标第一、知识和技能目标,包括理解、知识、思考、技能、生活实践能力第二、情意目标:

包括态度、鉴赏、兴趣、习惯、品德(2、间接与学业成就有关的评价目标第一、学生的智能、性向等第二、学生的环境:

家庭状况、交友情形、学校条件、管理、教师、课程、教材等第三、身体的评价目标:

包括身体和健康状况2、选择评价样本进行实地评价时,对象和场所的选择是关键3、收集评价信息(1、观察(2、检查作业(3、考试(4、家访(

5、轶事纪录法4、报告评价结果

报告应具备一下内容:

评价目标、时间、人员、方法、结果和建议

综合表现应包含一下内容(1、学业成绩以及学习过程中表现出的品质和特点(

2、参加的课外活动以及个人兴趣与特长(3、学业成绩以外的品质与技能

十三教育法制

一、熟悉教育的国家化和教育法产生的关系

教育国家化是从教育上看,由于教育向世俗化的过渡和公共的国民教育的迅速普及,教育开始成为对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意义的社会性事业,这就要扩大国家直接干预和调整文化教育发展的职能,更有效地发挥国家管理教育事业的作用,因此把教育纳入国家活动之中,用行政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用法律的手段确立义务性的国民教育制度教育管理的国家化和国家教育权力的产生标志着教育权结构的一次历史性转换要求教育工作必须依准于法,体现国家的整体利益,不允许任何人违背;要求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有一定的行动方式和程序,一切财物的使用和管理也有一定的规格和使用规范。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学校教育目标、方向的正确以及教学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立法领域

二、了解西方国家教育法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

1、零星立法阶段文艺复兴以后,最早的具有现代意义的教育立法是在工厂法之中的

2、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阶段大工业生产的发展本身,为教育的普及创造了客观条件最初的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是围绕初等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和公共性三大主体展开的

3、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

4、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

三、熟悉我国教育法体系的几个基本层次

6部教育方面的法律:

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教育法位于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层次

2、部门教育法:

由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经费6个部门组成

3、教育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教育行政规章

四、掌握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熟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权利:

办学自主权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五、掌握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熟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与学校

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与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

文化和科学技

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

4、爱护关心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六、掌握我国学生的法律地位

是一名国家公民,为成年《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7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

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七、熟悉法律责任的定义

广义上:

法律责任既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必强制履行的各种应尽的义务;同时还包括由于实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应当具体承担的强制履行的义务,狭义的:

法律责任则专职后一种情况,所谓的第二性义务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八、领会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政府与学校、政府与教师、学校与教职员工、学校与学生以及学校与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关系可分为纵向型隶属性特征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横向性平等性特征的民事法律关系,我过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仍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

特征:

承担主体具有多重性、法律责任的承担具有相互性、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及追究程序具有多元性

九、熟悉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分类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分:

1、行政法律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按照违法主体的不同分

1、行政机关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学校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教师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学生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社会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熟悉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条件及其责任形式

构成要件

1、行为人已构成行政违法及部分的行政不当行政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只有在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时才能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合法但不合理的行为,按规范程度分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根据行政发生的领域分组织管理中的行政不当、认识管理中的行政不当,公安管理中的行政不当,经济管理中的行政不当,财政管理中的行政不当,教科文卫管理中的行政不当

2、行为人必须具有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能够独立辨认行为后果并承担行为后果的能力和资格

责任能力是和行为能力相对的一对概念,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衡量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标准有:

年龄和智力状况

3、行为需要具有相应的情节

情节是行政法规或认可的,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并直接影响到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的主客观情况的综合

行政违法行为的免责条件

行政违法行为免责是行为已构成行政违法,但依法可以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分类:

28

1、行为人无责任能力

2、超过时效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不再处罚

3、情节显轻微

4、符合社会价值趋向或者特殊需要

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嫌行为,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行为,执行必须执行的命令的行为等

形式:

1、惩罚性行政法律责任;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2、补救性行政法律责任;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一定损失,有行政主体所承担的一种补偿性的行政法律责任

十一、掌握学校事故的定义

按产生分类:

1、意外事故,就是不具备法律责任的负责条件,

2、过错责任原则,违法行为是这类事故的必要条件

定义:

由于学校、教师的疏忽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的事故

十二、掌握学校事故的基本特征

1、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2、以侵权行为为前提的责任

3、具有强制性

4、责任形式是财产责任

十三、熟悉学校事故所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的特点、归则原则、免责条件及其责任形式和制裁方式

学校事故所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的特点

1、学校或教师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因为侵权行为必须是行为人通过自己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2、侵害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因为侵权行为侵害的不是一般的权利,而是绝对权利,即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经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包括物权和人身权

3、必须是学校或教师基于过错实施的行为,因为过错是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在过错的概念中,不仅包括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的不正当性和应受谴责性,而且包括了客观行为的违法性

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组成

学校事故的免责条件

免责条件是法律责任免除的合法条件

学校事故免责,主要是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

学校事故的责任形式和制裁方式

事故的责任形式有侵权民事责任,其制裁方式也相应是民事制裁方式

民事责任形式是违反民事义务的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

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基本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民事法律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民事制裁、处罚措施,包括: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以及罚款、拘留等。

十四、掌握学校事故分类标准和学校事故的分类

学校事故的分类标准: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方面有无过错?

是属于什么性质的过错?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及教师方面的过错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人身伤害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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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事故的分类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教师在教育工作中无任何过错,对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不负法律责任

2、如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教师在工作中的某些过失,但这些过失不是构成学生人身事故的原因,而仅是发生事故的一种条件,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教师应该承担部分责任所谓构成事故的原因,是指直接造成事故后果的,与事故结果具有必然的联系

3、对于因学校管理失当等原因导致学生在校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应承担部分责任

4、直接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教师在工作中造成的人事事故,应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教师承担法律责任

5、由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明知或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较严重的损害后果,却违反职责规定行为并造

成事故发生的,应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6、对于在学校以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活动是由学校组织的,并且学校确有过错时,则学校应负法律责任

7、在学生人身事故中应负法律责任的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如果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则其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十五、熟悉法律救济的定义

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

法律救济在我过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

法律救济的特征:

1、权利受到损害是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

2、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3、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十六、熟悉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点: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是专门的申诉制度;是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想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具有法定性、专门性、行政性

十七、熟悉提起学生申诉制度的条件

1、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者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生本人

2、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包括做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师

3、提出申诉的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受理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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