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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巴嘎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阿巴嘎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

阿巴嘎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执法主体性质:

法定的行政机关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4、《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条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施行时间

行政执法职权种类

实施机关

共同执

行机关

配合协

助机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12.

29

2002.9.1

行政处罚

公安、工商、卫生、工会、共青团、妇联

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8.9.22

1999.1.1

行政处罚

工商、公安、劳动、卫生、房产管理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6.13

2001.10.1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卫生

卫生

4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2.6.9

2002.9.1

行政征收

审计、监察、财政

5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2.9.27

2002.12.1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公安、工商、卫生、财政、民政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施行时间

行政执法职权种类

实施机关

共同执

行机关

配合协

助机关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施行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89.4.

199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3.17

1995.1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5.12

1995.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5.9

1997.5.9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4.29

1999.10.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8.27

2004.7.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4.27

2006.1.1

8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5.1.25

1995.1.25

9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7.11.17

1998.1.1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施行时间

10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7.9

2001.7.9

11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6.9.28

1996.9.28

12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9.4.1

1999.4.1

13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9.9.5

2000.1.1

14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0.8.17

2000.8.17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21项)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处罚种类:

罚款、警告、吊销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假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

罚款、警告、吊销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5、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罚款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索取、收受贿赂的

罚款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8、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9、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10、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

处罚种类:

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伪造、出卖或者骗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3、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6、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处罚种类:

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7、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18、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退还所收费用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9、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20、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2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二)行政许可(共1项)

1、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终止妊娠审批

法律依据: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2)《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严禁未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经批准可以再生育,无正当理由自行人工终止妊娠者,不得再行生育。

(三)行政征收(共1项)

社会抚养费征收

法律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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