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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

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

   《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主要明确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战略意图和工作重点,是未来五年国土资源工作的行动纲领。

   《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以2005年为基准年,2006年至2010年为规划期。

 

第一章成就与形势

第一节国土资源工作成就显著

“十五”时期,国土资源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妥善处理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资源供应基本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贯彻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总规模,基本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保证了国家粮食安全。

国土资源大调查等专项规划取得重要成果。

油气资源和新能源调查评价取得新进展,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发现一批矿产地,新增了一批资源量。

基础地质调查程度进一步提高。

重点地区土地资源调查监测成绩显著。

完成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资源评价,西部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勘查示范工程取得成效。

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得到加强,开展了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区的专项调查评价和全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成功预防了一批地质灾害,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逐步规范,矿业权管理得到加强。

海洋资源开发力度加大,海洋经济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强。

在东太平洋洋底多金属结核勘查中,在太平洋国际海底区域圈定7.5万平方公里多金属结核矿区基础上,不断扩大勘探范围,初步圈定了富钴结壳资源申请区。

测绘统一监管逐步加强,基础测绘工作稳步推进,测绘保障服务成效明显,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迅速。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编制和实施了国家、省、市、县、乡五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省、市、县四级矿产资源规划。

积极培育规范资源要素市场,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发挥。

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显著成效。

土地、矿产、海洋执法监察全面展开。

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取得新进展,关键技术研发取得突破。

大陆科学钻探顺利完成。

国土资源信息化迈上新台阶。

这些重要成就,为“十一五”时期国土资源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节国土资源形势严峻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步伐加快,我国进入资源消耗快速增长阶段,土地、淡水、能源、矿产资源和环境状况对经济发展构成严重制约。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土地资源供需矛盾尖锐,保护耕地压力增大

人口增长、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将会持续增长,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和生态退耕还需要占用耕地,耕地污染和退化严重,后备资源不足,人增地减趋势难以逆转。

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程度不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普遍超标,闲置、浪费土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良田问题比较严重。

二、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加强资源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任务紧迫

我国基础地质工作程度总体偏低,矿产勘查技术难度加大,部分重要矿产资源可采储量下降,后备勘查和开发基地逐渐减少。

三分之二的国有骨干矿山进入中晚期,400多座矿山生产因资源逐步枯竭而难以为继。

国内矿产资源保障程度下降,对外依存度不断攀升。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粗放,综合利用水平较低,滥采乱挖、采富弃贫,浪费资源和破坏矿区环境的现象仍然存在。

矿产资源高强度开发,使生态环境与生产安全问题进一步加剧。

三、海洋地质调查与资源勘查程度低,勘查开发力度急需加强

海洋区域地质调查和资源勘查程度低,勘探层位比较单一,边远海区调查工作较少,尚无完整翔实的海洋基础地质数据。

海洋综合承载力和海洋重要资源底数尚需摸清。

海洋科技水平较低,技术装备相对落后,传统海洋产业仍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

海洋资源开发不足与局部海域开发过度并存,部分海域生态环境恶化。

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相对短缺,测绘监管和服务能力有待提高

测绘基准体系亟待完善,航空航天遥感资料获取能力不足,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尚未实现必要覆盖。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相对滞后,更新缓慢。

测绘基础设施薄弱,整体装备水平偏低。

测绘公共产品不够丰富,应用服务需要进一步加强。

测绘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管理体制有待完善,测绘市场不够规范,依法行政能力需进一步提高。

五、地质灾害日趋严重,防灾减灾能力亟待提升

在自然因素和规模与强度日趋强烈的经济活动作用下,地质灾害问题日趋突出。

人口密集区地面沉降等缓变性地质灾害不断加重,部分国家基础设施受到滑坡和泥石流灾害的严重威胁。

地质灾害调查难以满足防灾减灾的需要。

国家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没有形成,全国性灾害监测预报水平较低,应急反应能力差。

许多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亟待查明,应及早采取工程防治措施。

六、资源优化配置不尽合理,市场机制和规划体系急需完善

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尚不完善。

国土资源产权制度和税费制度改革滞后。

国土资源管理参与宏观调控手段不尽完善。

国土空间开发缺乏统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的作用有待加强。

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滞后,征地制度改革需要加快。

土地市场体系仍需完善。

土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规划等基础工作还较薄弱。

矿产资源开发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

矿业权市场不健全,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急需建立。

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体制机制尚未形成。

第二章指导思想、目标与任务

第三节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保障发展更加持续有力、维护权益更加切实有效、服务社会更加优质全面。

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坚持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并举,立足国内,适度超前,有效提高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供应能力;坚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坚持科技创新,提升解决国土资源重大问题的能力;坚持统筹规划,不断提高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缓解资源供应短缺矛盾,解决资源利用效率低、调查程度低和开发秩序不规范等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节规划目标

一、“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

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得到初步缓解,以市场为主导的资源配置体系基本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参与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加强。

耕地减少过多的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农田建设力度显著加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明显提高。

基础地质调查程度提高,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力度加大,实现找矿重大突破。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海洋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新进展。

测绘统一监管显著加强,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基本建成,信息化测绘体系基本形成,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国土资源产权制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

国土综合整治取得实质进展。

重点地质灾害防治区基本建成防灾减灾体系。

建立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

“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国土资源管理运行体系初步形成。

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国土资源管理机制体制。

二、“十一五”规划主要预期指标

全国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2亿公顷(18亿亩),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1.053亿公顷(15.8亿亩)。

5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180万公顷(2700万亩),其中占用耕地总量控制在103万公顷(1550万亩)。

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面积115万公顷(1725万亩)。

年度供地总量中有偿供地的比例达到60%以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面积占出让面积的比例提高到35%。

完成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航空遥感等基础调查330万平方公里。

新增石油探明地质储量45—50亿吨、天然气2—2.25万亿立方米、铁矿石50亿吨、铜2000万吨、铝土矿2亿吨、煤炭普查详查资源储量1000亿吨。

矿产资源采选综合回收率达到35%,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35%以上。

海洋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以上。

陆地国土1∶5万基础地理信息覆盖率达到95%以上,年更新率争取达到20%。

1∶1万基础地理信息实现必要的覆盖,年更新率争取超过20%。

内海水与领海基础地理信息覆盖率达到80%以上。

第五节主要任务

一、切实巩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资源基础

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各类、各业经济发展用地。

引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主体集中力量加强资源勘查,支持、推广与找矿有关的适用技术,实现重要矿种、重点成矿区带和危机矿山的找矿重大突破。

利用国外资源和市场,促进稳定多元的全球矿产供应体系的建立。

加强海洋勘查开发,保障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

加大基础测绘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与开发利用,发展地理信息产业。

二、积极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研究和制定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法律法规,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监督和管理。

依靠技术进步,完善技术标准和规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改善有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市场环境,参与制定财税、投资、价格和外贸政策,形成资源充分、综合、循环利用的长效机制。

三、完善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国土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城乡用地统一市场配置、矿业权市场制度建设上取得突破,土地、矿业权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提高土地、矿业权的配置效率、交换流转速度和利用效率,切实加强政府调控土地、矿业权市场的能力和水平。

四、改革完善土地产权管理制度

研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加强土地确权政策研究。

改革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完善土地权利体系。

基本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

完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提高“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能力。

五、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防治能力

加快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建设国家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提高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

搞好地面沉降监测和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示范工程。

加强三峡库区等重点工程区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

六、建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支撑体系

开展资源环境领域和地球科学应用基础研究,形成一批原创性科技成果。

集中力量发展对地观测技术、深部探测技术、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信息应用技术。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国土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科技创新体系,全面提高国土资源系统整体科技水平,提高解决资源制约问题的科技支撑能力。

七、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省级以下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推进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建设,全面落实行政管理职能。

健全完善国土资源产权管理和争议裁决制度,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土资源管理事权与国土资源经济利益分配格局。

加强全国土地、矿产资源统一管理,完善国土资源规划体系。

建立和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机制,统筹协调全国地质工作布局和发展。

进一步理顺测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扩大公共服务领域,确保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的全面到位。

第三章土地资源

第六节严格保护耕地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按照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2亿公顷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5亿吨左右的目标,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全面落实《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耕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重点保护国家粮食主产区和商品粮基地的基本农田,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和监管体系。

以建设促保护,加大投入,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全面提高基本农田管理和建设水平。

二、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

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的要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确定各级、各类城市的规模和布局,切实防止城市无序扩张。

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严格核定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有效控制耕地减少过多状况。

坚持按建设项目考核,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确保与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

加快建设耕地保护国家监管系统,提高耕地保护的信息化水平和国家监管能力。

三、搞好土地整理复垦

积极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理复垦。

制定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土地整理复垦质量。

土地整理复垦要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区倾斜,以土地整理促进基本农田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要求,搞好基本农田和村庄土地整理。

加强国家投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实施管理,用好、管好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加大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力度,减少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四、处理好生态建设、农业结构调整与耕地保护的关系

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原则,保障国家生态脆弱地区治理和重点生态建设工程的用地需求。

严格执行退耕还林政策,科学确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生态退耕标准和指标,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重点做好陡坡耕地、严重沙化地区等的退耕工作,严禁将土壤条件和耕作条件良好的平坝缓坡地退耕。

生态退耕地区要确保每个农村人口保有一定数量的基本口粮田。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

搞好土地评价,支持农业产业结构优化。

农业结构调整中要稳定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和布局。

通过监测和有效防治,减少自然灾害损毁耕地。

五、加强新农村建设用地管理

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统筹安排城乡各项用地。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合理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支持农民最急需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重点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公路、农村电网改造等新农村建设工程,提供用地服务。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规划要在摸清农村建设用地现状的基础上,严格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土地整理复垦区和生态保护区,并落实到地块。

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和节约土地、设施配套、节能环保的原则,加强对村庄、集镇和农民住宅建设的引导,因地制宜实施农村基础设施和村庄改造。

新农村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存量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坚持建新拆旧,积极推进废弃地和宅基地复垦整理。

在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大力加强农村地质灾害防治,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节加强土地调查评价和监测

一、开展全国第二次土地资源调查

按照统一标准、技术先进、图数一致、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要求,开展全国第二次土地资源调查。

在统一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的基础上,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的类型、数量、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建立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实现土地基础数据的信息共享。

二、建立国家和省级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

开展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成渝地区、粮食主产区等重点地区、5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继续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执法检查。

开展国家级开发区(园区)的土地利用状况、各业用地状况、集约利用程度和经济效益的监测。

选择土地利用变化频繁、有技术条件的省(区、市),建立省级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

三、加强土地市场调查与监测

深化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调查评价。

开展全国主要城市和重点地区的建设用地供应、使用和交易情况的调查和监测。

建立全国土地市场运行监测预警网络和市场信息发布系统。

完善建设用地备案等土地利用监管制度。

四、开展土地资源与生态环境调查和监测

实施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工程,开展国家八大生态环境建设工程规划区的土地利用状况、土地覆被变化、土地退化及生态环境建设状况的本底调查和动态监测,从土地利用、土地覆被变化角度评价生态环境建设效果,为农、林、水、环等部门提供公共性、基础性信息。

建设全国重点地区的土地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系统。

第八节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一、科学编制土地利用规划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节约和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作为根本指导方针,全面完成全国、省、市、县和乡(镇)五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强化全国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战略性、综合性和政策性,提高地(市)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性、结构性和可操作性。

建立健全规划咨询审议制度、民主决策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争议仲裁机制、实施规划定期评估报告制度和土地规划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制度,完善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编制规程,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水平。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加强土地整理复垦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适时组织编制高速公路建设、铁路建设、南水北调工程等重点工程和重点地区的土地整理复垦规划。

二、加强对区域和城乡土地利用的调控

按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形成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的要求,优化区域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东部地区要优化结构,节地挖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中部地区要合理布局城镇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粮食生产能力。

西部地区要在重点满足生态环境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基础上,适度开发后备土地资源。

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要盘活存量土地,加强老矿山等废弃土地的整理复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引导和促进农民居住向村镇集中、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农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调整建设用地,改善城市土地供应结构和布局。

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合理规划和整治村镇建设用地。

三、严格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

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宏观调控要求,科学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用地指标,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前提下,保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的重点项目用地,控制农用地转用的速度和结构。

建立土地利用计划分类考核办法,加强实施计划台帐管理,及时评估分析计划执行情况,落实计划执行报告制度。

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强化农用地转用及其他土地利用项目的规划审查,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取得计划指标、未通过预审的项目不得批准。

对违反规划、突破计划批准用地和供应土地的,依法严肃处理。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严格落实建设用地预审规定,凡不符合法律、规划、计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得通过预审。

强化用地合理性审查,推进预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健全规划实施保障体系。

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完善约束与激励并重的规划实施机制,建立有效的规划实施部门协调机制和规划实施评估制度,严格规划修改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规划批地用地和违法修改规划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九节强化土地产权管理

一、完善土地权利体系

改革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国家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及各类他项权利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取得和消灭条件等,建立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产权机制。

二、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

基本完成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任务,及时做好国有土地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实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

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土地置换中的权属管理。

三、建立完善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

研究基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经费的解决途径,建立调处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形成一支高素质、有较高法律政策水平的专业队伍,依法调处各类土地权属争议。

四、推进土地统一登记体系建设

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开发应用统一标准软件,以县级为基础,建立自上而下的全国土地统一登记体系,实现土地产权信息、土地登记资料的异地查询和土地登记相关信息的逐级汇总和分析。

建立完善土地登记代理人制度、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全面推进土地产权信息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节完善土地有偿使用

一、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严格控制划拨供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全面推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积极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完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调整土地收益支出结构,建立土地基金制度。

二、加强土地评估和地价管理

制定完善土地评估的政策和方法,按市场化的原则开展地价评估。

开展地价管理制度建设,制定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的地价政策,全面落实协议出让最低限价、土地转让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价等制度。

加强重点城市地价动态变化监测和分析,发挥地价杠杆作用,提高运用地价手段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

全面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建立全国农用地的等级价体系。

加强土地评估中介行业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章矿产资源

第十一节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实施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科学编制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建立健全统一协调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有计划地推进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严格按照规划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

严格执行规划审查制度,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科学制定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加强规划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进规划编制资质管理。

加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划的协调。

二、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开发结构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和准入条件。

按照规范化、集约化的原则整合各类矿山,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实现规模开采。

加强对小矿山的改造力度,提高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度,增强矿山企业竞争力。

加大天然气开发力度,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优化能源开发利用结构。

对钨、稀土等优势矿产,继续实行总量控制。

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水平。

三、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

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推进优势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

在稳定东部和中部矿产资源开发的同时,积极推进西部优势矿产资源开发。

继续加强西部十大矿产资源集中区的调查评价、勘查与开发利用,促进矿产资源接替区和矿业经济区建设。

按照因地制宜、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的要求,科学划定各类矿产资源规划区,完善规划分区管理制度,协调好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布局和各种利益主体的关系,合理划定项目区块,科学设置矿业权,促进资源开发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对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严格按规划有序开发。

第十二节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权限出让矿业权。

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逐步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

积极探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资源回收率挂钩的政策措施,改革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方式。

调整和规范中央与地方矿业权收益合理分配的制度。

三、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制订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

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规划、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开采回采率要求以及未通过安全生产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专项审查的,其开发利用方案一律不予批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等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

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落实监管责任。

强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

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严格检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加强巡查和监管,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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