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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文件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文件

 

市国税直〔2004〕48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做好

二○○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为做好二○○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的申报率和准确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是指在绍兴市区由国税部门管辖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所有企业,包括:

(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办的企业的所得税。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主要指各城乡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保险业务企业的所得税。

(三)军队、武警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四)中央企事业单位及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包括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包括地方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投资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

(五)国家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的房改政策性业务利润缴纳的所得税。

(六)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的企业。

(七)2002年1月1日起新设立开业登记并由国税管理的所得税企业。

二、汇算清缴的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企业申报时间及申报方式

1、纳税人自行申报

凡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的纳税义务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2005年2月15日止),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退)税额,如实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暨汇算清缴表》(含附表一式三份),并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税票复印件、所得税批复复印件和各类审核、备案资料于2005年2月15日前报送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各归口管理员,《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暨汇算清缴表》(含附表)同时应通过电子申报软件报送。

2、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

部分纳税人自行申报有困难无法自行汇算清缴的,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并于2005年2月15日前报送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各归口管理员。

纳税人对代理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负法律责任,代理申报补缴的税款视同企业自查处理。

(二)有关税前扣除项目及费用的审核、审批要求

1、纳税人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或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应当于2005年1月20日前根据《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绍市国税所[2003]287号)文件规定提供有关书面报批资料送市国税局全程服务窗口,逾期不再受理。

申请审批资料主要包括:

(1)《纳税人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和证明;

(2)《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和证明;

(3)《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和证明;

(4)《一次性住房补贴税前扣除审核表》及相关材料和证明;

(5)其他税前扣除项目申请审批资料和证明材料。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或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所需资料详细要求可查询绍兴国税网站(网址:

WWW.SXTAX.COM.CN)“下载中心—办税指南下载”栏目,有关申请审批表可在网站“下载中心—表单下载”栏目内下载。

2、纳税人通讯费发放的申请审核。

企业应在2005年2月15日前,将通讯费发放形式、发放通讯费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名单、实际发放(报销)金额等情况填报《企业通讯费发放申请审核表》送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各归口管理员审核。

企业发给职工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限1人)在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据实在税前扣除。

通讯费发放的形式包括现金和凭票报销等,通讯费不计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

(三)弥补亏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1、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因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或并入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不得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2、当年度亏损的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不是指纳税人年度帐面亏损额,纳税人因纳税调减项目引起的应纳税所得额负数(指:

弥补亏损、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境外收益、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国家补贴收入及其它项目)不作年度亏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二[1998]65号)。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填报《企业亏损申报表》(一式三份),随同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报直属分局确认后,方可在以后年度进行弥补。

3、纳税人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须同时报送:

(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

(2)待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需经直属分局汇算清缴审核核定);

(3)稽查局或直属分局(纳税评估科)检查、审核的相关资料(有提供);

(4)其他需提供补充说明资料。

(四)其他报送资料相关要求

1、关于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

纳税人需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须在变更年度前,将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计算方法,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年度申报时应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

对未在变更年度前报送审核的,或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2、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自主申报加计扣除的应提供:

(1)由县以上科技部门认可的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2)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和实际支出明细表。

3、关于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税前工资扣除

纳税人实行工效挂钩税前工资扣除,须附报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纳税人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

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计入应纳税所得。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额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年度申报时应说明上述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

三、确定应税收入、准予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确定应税收入的原则

1、法定性原则。

即一项经济交易的完成如果已具备税法确定为应税收入的法定要件,则应当确定为应税收入。

2、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收入发生时根据税法的规定确定为应税收入,无论该收入的款项是否已经收到。

3、同等性原则。

只要是应税收入,不论其业务是否重要,也不论其涉及的金额大与小,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

4、风险自负原则。

即只要纳税人对赢利或潜在的赢利有控制权时,则应根据税法的规定确定收入,但纳税人的经营风险国家不予承担。

(二)确定准予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是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纳税人发生的与非应纳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税务和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4、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三)其他有关规定

1、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2、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未明确归集科目的,可按会计、财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归集填报。

3、连锁经营企业、非独立核算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及税种鉴定(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算清缴结束后,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已统一申报纳税的证明函,凡未出具证明函的,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年度终了后,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允许调整,到期未调整的,作为企业自愿放弃。

对提取的应缴项目及其他预提款项等均须在2005年1月31日前缴纳或支付,未缴纳或未支付的,应作为纳税调整项目,并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5、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各种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

6、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各种资产及发生的费用支出和应当由个人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均不得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比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不高于8%部分可按规定据实税前扣除。

8、企业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按《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6号)执行。

四、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限期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发生税款滞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及时上报各项审批、审核、备案资料及汇算清缴表。

附件:

1、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暨汇算清缴表》

3、《企业亏损申报表》

4、《企业通讯费发放申请审核表》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

抄送:

市局所得税处

绍兴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综合科2018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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