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重点方法指导.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8314139 上传时间:2023-08-15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6.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教育法学重点方法指导.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教育法学重点方法指导.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教育法学重点方法指导.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教育法学重点方法指导.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教育法学重点方法指导.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教育法学重点方法指导.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2页
教育法学重点方法指导.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2页
教育法学重点方法指导.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2页
教育法学重点方法指导.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2页
教育法学重点方法指导.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2页
教育法学重点方法指导.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2页
教育法学重点方法指导.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教育法学重点方法指导.docx

《教育法学重点方法指导.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教育法学重点方法指导.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教育法学重点方法指导.docx

教育法学重点方法指导

教育法学重点方法指导

一、教学概要所谓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范教育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研究学校在不同法律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主体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容与责任。

即研究学校在行政法中的地位、行政诉讼法中的地位和民法中的地位,学校与政府、学校与教师、学生等其他不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型、内容及其法律责任。

法律意义上的学校从法学的视角看,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教育法的遵守,就是任何组织与个人的活动,都按照教育法规定的要求行为。

其活动都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具体来说,守法有两层含义(要素):

一是要求谁守法,即守法的主体是谁;二是守什么法,即守法的内容。

行政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为行政责任。

进一步说,就是行为主体违反了属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国家、社会或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在行政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

一定的国家机关,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部委,以及法律规定的一定的地方国家机关。

狭义的教育立法是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教育法律的活动。

法律意义上的学生,就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调节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再现实生活中的据图运用和实现。

教育法的实施同其他法的实施一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他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遵守教育法;另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教育法,准确适用教育法,保证法律的实现。

所谓“依法治教”,就是广大教育管理者和工作者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教育法律和法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教育工作,推动教育发展,保证各级各类教育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教育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主管人员的改变而改变,不因个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

这种规则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的警察、军队、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作后盾的。

法律责任广义的法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必强制履行的各种应尽的义务。

二是行为人由于实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

狭义的法律责任仅指广义法律责任的后一种情况

申诉制度是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陈述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基本上规定了两种申诉制度,即诉讼上的申诉制度和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

诉讼上的申诉制度,专指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诉,而非诉讼上的申诉范围较广,包括向各级党委、各级人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提起的申诉。

教师申诉属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

从性质角度讲,教师申诉是一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教育行政救济的法律制度。

二、问1、简述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及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

这种规则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的警察、军队、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作后盾的。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处理是指教育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

奖惩是指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一类是奖励,另一类是惩罚。

三者的关系:

假定是前提,处理是核心,奖惩是关键。

三要素相互联系,不可缺少。

2、研究学校法律地位的意义1.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学校法律关系的类别、性质2.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学校法律关系的内容

3.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法律关系主体的责任形式

3、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与企业法人相比有什么特质企业法人指的是具备法人条件,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1.学校的设置目的不同于企业。

2.学校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

3.对学校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

4、教育法的作用

(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有不确定性与确定性两种形式)评价作用(具有客观性与普遍有效性)

教育作用预测作用(避免行为的偶然性和盲目性)强制作用(制裁教育违法行为)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保障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正确方向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保障有关各方面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5、教师惩戒权的内涵及其与体罚的不同教师惩戒权的界定:

是教师依法对学生的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其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权力。

其一,从目的上看,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从而“不愿”犯错;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其二,从程度上看,惩戒是不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职业权利之一;而体罚不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三,从手段上看,虽然二者都是通过施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来达到最终的目的,但痛苦的内涵不同,惩戒中的“痛苦”是学生幡然悔悟后的痛苦,多是内发的;体罚中的“痛苦”更多地是教师施加给学生的,多是外铄的;其四,从效果上看,惩戒能使学生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且能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虽然也能使学生改正错误,但学生完全是被动的,学生往往还会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导致更加严重的违规行为。

6、依法治教的基本意义

(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2)依法治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4)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7、学校依法享有的的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8、简述如何完善教师聘任制

(1)从立法上讲,对教育法中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并及时制定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下位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2)从法律监督的视角讲,加强对学校聘任权的监督是保证聘任过程公正、公平、公开的有效途径。

(3)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明确教师聘任的法律依据是化解聘任纠纷的有效途径。

9、简述学生伤害事故及其归责原则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从不同的视角对其有不同的定义:

是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

是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是在学校内发生的事故。

归责原则就是归责的根据和标准,就是行为人致他人伤害后,因根据何种标准化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侵权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所组成的体系。

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学生伤害事故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根据这一原则,在学校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由受害人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即谁主张谁举证。

10、简述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内涵及其成为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一般包括物质财富(不动产和动产)、非物质财富即人身利益(如专利、发明、名誉、肖像等)和行为。

成为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

是一种资源(利益属性)、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代价属性)、必须具有可控制性(为我属性)

11、如何理解教育行政执法的概念所谓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是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民、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有关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或对其教育权利与义务的行使和履行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12、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二、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公益事业、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与宗教相分离。

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相互依存、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五、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后定法优于前定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六、终身性原则

13、简述教育法的特质

(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质。

(4)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14、简述教育司法的要求公正准确[事实要准确、法律适用要准确、处理要得当]合法合理及时高效[高度的责任感、遵守期限要求、尝试简易程序]司法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司法独立[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系统内部相互独立、准确适用法律]

15、简述教育立法的意义和原则意义是现代教育普及化的要求;是现代教育公共化的要求;是现代教育法治化的要求;是现代教育民主化的要求:

平等、开放、自由。

原则较高的概括性、较强的操作性、相对的稳定性。

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尊重教育的客观实际、要深入实际全面调查教育实践、要根据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要求。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

核心是体现教育公平——义务教育的机会、内容与过程的平等;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

系统性原则:

按照层级来建设,要协调一致。

稳定性与发展性原则:

稳定性是其内在属性,体现的是权威性和严肃性;发展性就是与时俱进。

16、简述学校行使学生纪律处分的原则原则之一:

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原则之二:

法律保留原则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没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得擅自做出行政行为。

原则之三:

正当程序原则尽管正当程序是十分宽泛的范畴,但针对学校纪律处分而言,它至少应当包括如下两个内容:

①作出决定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②在作出给予相对人以不利影响的处分决定之前,应给受处分者以申辩机会。

原则之四: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要求学校在给予学生以纪律处分时,不能设定多重标准,不能优待或歧视有关学生,而应平等对待每个学生,给犯有同样错误的学生以同样或相似的处分。

17、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第一,教师申诉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

《教师法》第39条规定了教师行政申诉制度,这一规定使教师申诉程序具有了法律的确定性和严肃性。

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否则,就构成行政不作为。

第二,教师申诉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这项制度是专门为教师这一特定的职业人员所设定的制度,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是专门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第三,教师申诉是行政性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属于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其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法范畴的行政处理,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和行政法的效力。

18、简述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

一、完备教育法律体系。

二、严明教育执法制度。

三、公正教育司法体制。

四、健全教育法律监督。

五、树立理性的教育法律意识。

三、1、试论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并阐述教育法律关系内容中权利与义务的表现形式及二者的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主体再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两类:

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横向性的法律关系:

一般称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权利的表现形式:

行为权、要求权(是指未来可能发生的权力,即只有在某些特定的随机事件发生的情况下才会获得报酬的一种要求权)、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

作为、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是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接受国家强制;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结构相关、功能互补、数量相当、价值主从。

2、试述从应然层面讲如何完善教师聘任制以及教师聘任制的未来走向。

学校教师聘任制的完善,

(1)从立法上讲,对教育法中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并及时制定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下位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2)从法律监督的视角讲,加强对学校聘任权的监督是保证聘任过程公正、公平、公开的有效途径。

(3)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明确教师聘任的法律依据是化解聘任纠纷的有效途径。

教师聘任制的未来走向:

一是要实现从“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

二是要实现从“人身依附关系”向“劳动关系”的转变。

三是要实现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四是要实现从“行政合同”向“劳动合同”的转变。

五是要实现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转变。

六是要实现从“效率至上”向“崇尚学术”的转变

七是要实现从“评聘合一”向“评聘分离”的转变。

八是要实现从“以事为本”向“以人为本”的转变。

3、试述我国教育法的体系结构所谓教育法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根据法学原理,按照一定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

它是一国教育法按照一定的纵向联系和横向联系组成的,覆盖各级各类教育和教育主要方面的不同层次、不同效力的教育规范体系。

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

是指相同调整内容的教育法,按效力等级划分,形成的纵向体系。

它一般由五个层次组成:

教育基本法——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教育规章。

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

是指若干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法所形成的横向体系。

由于国情各异,制度不同,各国教育法的横向结构的表现形式亦不同。

4、试述依法治校为何是学校管理的必由之路,并解释依法治校的内涵及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途径。

依法治校是学校管理的必由之路。

从学校办学的社会法治环境看,依法治校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学校微观管理的法治环境看,学校和教师维权意识的增强要求学校依法治校。

从学校生存与发展的社会宏观环境的变迁看,生长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学校已经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

依法治校的内涵及其理解学校的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办学,狭义为兴办学校,即举办学校;广义为举办学校和管理学校,所以,依法治校就是依法举办学校和依法管理学校。

依法治校是指政府依法管理学校,学校依法办学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基本含义是教育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学校,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一,学校必须依法取得办学权。

第二,学校必须依法自主行使办学权。

第三,学校行使办学权必须接受法律监督。

第四,学校违法办学、滥用办学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依法治校的基本途径确立依法治校的理念。

依法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依法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首先,要制定学校的议事规则;要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一要符合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程序、二是内容要合法、公正、三是形式要合法、四要公开。

5、何是教育执法,结合实际论述我国教育执法的特质和原则。

所谓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是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民、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有关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或对其教育权利与义务的行使和履行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执法的特征

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具有国家意志性的活动。

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具有法律性的活动。

【固有的职权与授予的职权】。

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活动。

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具有单方权威性的活动。

教育行政执法是主动性的执法活动。

教育行政执法具有执法主体多元性的特征。

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应急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权责统一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

6、依照教育法的规定,学生享有的基本权利有什么。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

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

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参考案例。

一铜川某中学招生事件

一、剥夺了学生的平等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的义务,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国家要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

受教育权的法治保障路径完善立法制度,尤其是教育经费的立法:

一是在《预算法》中直接规定教育经费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幅度,允许教育经费在此比例中波动。

二是单独制定《教育经费法》,“在《教育经费法》中对教育经费详细规定,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教育经费投入的最低比例予以明确。

”完善教育公平制度:

建立完备的考试制度,制定《考试法》;完善相应制度,妥善解决高考过程中的身份不平等;禁止“重点学校”的出现;打击招生腐败。

改革教育评估制度。

建立新的教育质量评估机制,要注重借鉴先进经验,将评估的行政化逐渐转为社会化;充分调动政府、社会、学校三方的积极性,发挥评估中介机构的优势;要实现评估标准的多元化,实现教育水平的新跨越。

加强教育执法制度。

健全司法救济制度:

一是在《行政诉讼法》第11条行政受案范围中增加“受教育权受到侵犯”的情形,并将对受教育权形成侵犯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二是宪法司法化,将宪法的精神具体化,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加强宪法文化建设。

第一,鼓励权利斗争。

鼓励权利斗争首先建立宪法诉讼机制,当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要有能够和平解决争议的途径;其次要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在全社会中形成对权利尊崇的氛围。

第二,有关公民宪法权利判决的彻底执行。

对法院的生效判决,国家应采取任何方式予以执行,以保证判决的权威性。

2、违背了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它包括教育机会公平、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质量公平。

目前的国民教育显失公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教育资源配置严重不公。

国家把大量的教育资源投向大中城市,而广大的农村与欠发达地区,却常常被遗忘,师资匮乏。

二是乡差别、地区差距不断拉大。

三是考试招生制度严重不公。

特别是表现在名校省际配额制度上、表现在高考招生标准不统一的制度上等等。

怎样保证教育公平。

一是由政府主导,加强教育管理,公平分配教育资源,尤其是要兼顾到社会弱势群体,向贫困、落后地区作适当的政策倾斜。

眼下的现实与此恰恰相反:

城镇学校、重点学校基础本来不错,政府却在“锦上添花”,还要不断增加拨款和添置设备;广大的农村学校、偏僻的山乡学校校舍陈旧、师资匮乏,政府却没有“雪中送炭”,给予特别关照。

二是改革的教育制度,尤其是高考招生制度,打破身份、户口、地域界限。

三是取消重点学校制度,实行公立私立齐头并进的局面。

面向部分人的精英教育不但有损另一部分人的教育利益,显失公平,而且容易增强某些人的等级意识和特权观念。

允许、持私立,有利于形成教育界的竟争态势,也可以减轻国家办学的经济负担。

四是加教育立法,建立社会救济制度,让贫穷学子上得起学。

针对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用法律予以调整和规范。

坚决打击教育领域中的犯罪行为,以法治精神确保教育公平。

五是加强教育监督机制,确立人大问责、上级问责制度。

二、张被同班同学李飞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

1.侵害了宋颖的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的内容包括自我命名权、使用权、姓名变更权,以及禁止他人侵犯自己姓名权的权利。

李飞冒名顶替宋颖,侵害了宋颖的姓名权。

2、对宋颖受教育权的侵害。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的义务,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国家要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

3、在认识到该案件姓名权事实上被侵犯的基础上,不仅应寻求民事方面的赔偿,还要寻求行政方面的救济,要获得行政方面的救济,该案就涉及到高校的法律地位、高校与考生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有关高校行政诉讼案中的行,政赔偿等问题。

4、对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不同看法:

一是非企业法人的事业单位法人,二是公务法人,三是公法人的特别法人,四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五是第三部门。

因此,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多重性,概括来讲具有三重法律身份:

事业单位法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相对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5、高校在实施招生权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及与考生的关系。

高校在招生过程中,与考生构成了事实上的入学关系。

所谓入学关系,是指学生志愿选择某一学校,并已报名等实质性行为表达其意思,从而与特定的学校建立的关系。

学生在入学阶段与大学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大学行使招生权利与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

6、高校招生权是法律法规授予高校的行政权力,在实施招生权的过程中高校与考生构成的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当考生认为高校在实施招生权的过程中对其受教育权造成了侵害,适用于行政诉讼,可以寻求行政赔偿。

招生录取工作是高校选拔新生的重要环节,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按照一等标准原则与程序选拔合格新生的权利。

高校这一权利的实施,直接关系到考生能否通过公平竞争争取得升学的权利,关系到考生受教育权的实现。

7、社会对学生权利的法律救济制度仍待完善。

刘丽凭关系轻易从宋颖高三班主任处获得其高考成绩等相关信息,又通过同学关系被贵州师范大学降低20分定向补录。

刘丽还利用从邵东县界岭派出所弄到的一张“湘迁字第00068350”空白迁移证伪造了宋颖的迁移证。

 同时,刘丽要其妻拿李飞专科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到县招考办领取高考档案,刘丽找到打字店复制伪造成宋颖的高考档案。

一切的一切反映着社会对学生权利保障制度的不完善。

宋颖向法院起诉,法院连续三次拒绝立案,法院自有立案规程,在实施明晰下,仍不立案,在媒体压力下立案后,迟迟一年仍不审案,不探究其背后,仍可见,社会对学生权利保障制度的不完善。

8、如何保障学生权利的法律救济。

一是学生自身应加强权利意识。

要保障学生权利的法律救济,学生应首先从自身加强的权利意识,自己的权利意识提高了,才能及时发现自己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即使徐不求法律救济。

二是学校应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教育,学校不仅是传授给学生知识,更应该加强对学生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教育,使学生能够充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