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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土地制度

发展编辑

国有制有屯田和各类官田,私有制有贵族、官僚、庶民等各种不同类型地主所有制。

此外还有不专属于封建土地制度,而在私有制各社会形态中都存在的农民小土地所有制。

在两千多年来的地主制经济中,历代王朝的土地政策对地权形式具有重大作用。

又因土地可以买卖,地权集中和分散因时而异。

各类所有制形式以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核心,它的发展变化制约着其他各类所有制,尤其是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消长。

春秋战国至西汉的土地制度关于早期封建社会的分期,中国史学界有不同看法。

多数学者主张春秋战国是向地主制经济过渡的时期(有人认为是从奴隶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过渡,有人认为是由领主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过渡)。

这种过渡体现为统治者由重视人口转而重视土地,如东周庄王十一年(公元前686)齐国之“相地而衰征”,以后有晋国之“作爰田”,鲁国之“初税亩”,楚国之“量入修赋”,郑国之“作丘赋”,秦国之“初租禾”等。

这些赋税制度改革的实质是土地制度的改革。

这一过渡经历了约300年。

其间首先发展起来的是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同时也发展出来各种类型地主所有制。

秦于始皇二十六年(前221)统一六国,农民小土地所有制与地主所有制并存。

始皇三十一年令“黔首自实田”,其中主要是自耕农,也包括庶民地主。

秦代地主主要是身份性军功地主。

秦代的封爵食邑及赏赐田宅,多系军功人员。

汉承秦制。

一方面自耕农广泛存在,也有少数庶民地主,称“编户齐民”;同时对于功臣勋贵则封爵赐田。

如汉初所封十八侯,皆有食邑,少者食740户,多者至10600户。

汉开始有皇庄性质的庄田。

在皇室勋贵地主奴役下的佃户,对主人纳租供役。

地租剥削率是“见税什伍”。

此后千余年,对分制均占主导地位。

秦汉时代,地主制处于形成期,一般租佃制的封建依附关系还不那么强烈,同时有生产奴仆长期并存。

这时出现了屯田制。

秦有类似屯田的“屯戍”。

中国屯田制正式开始于汉文帝时的民屯。

武帝开始实行军屯,屯卒多时达60万人,配田征租,进行强制的生产劳动,这类土地属国有制。

东汉至宋元的土地制度这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期,地主制经济有进一步发展。

东汉后期历魏、晋、南北朝至唐初,士族地主在地主阶级中占主导地位,这时北朝出现了特殊的均田制。

先是士族地主广收荫户,逃避赋役,西晋武帝为保证租调征发曾制定占田制,但未能实行。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以豪族荫庇人户现象更加严重,乃下诏均田,男夫年15以上受露田40亩,妇女20亩,“奴婢依良”,老死还官。

这类露田虽具国有的形式,但实际是私有制内容。

此外,另有桑田或麻田。

租调负担(土地税和人丁税),奴婢为一般民户的1/4,受田奴婢所创造的剩余产品,主人将其中一部分以租调形式上交国家,其余攫为己有。

这种均田制历北齐一直延续到唐代前期,只是在奴婢授田方面稍加更易。

隋唐时代,伴随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关系日渐频繁,地主兴替无常,这种状态一直在持续发展。

这时庶民地主虽有所发展。

但所占比重很校

在这一历史时期,勋贵赐田荫户及官吏授田制有着进一步发展。

如东吴和曹魏,将佃户赐与功臣私室;西晋对高级官员赏赐菜田,对各级官吏实行按品荫户制;北齐对勋臣官吏实行按品授田及按占奴婢授田制;东晋及南朝对官吏实行按品赐田荫客制。

隋唐基本继承前朝勋官赐田制,如隋朝勋贵有永业田,少者40顷,多者100顷;唐朝贵族及官吏的永业田,少者20顷,多者100顷。

元代勋贵赐田额尤为庞大,动辄千顷数千顷,有的多至万顷。

国家赏赐贵族官僚的土地,实际世代占有,并多享有优免赋役权。

由东汉后期至宋元的千余年间,地权分配状况因时而异。

东汉魏晋,伴随世族地主发展,地权高度集中。

北魏北齐推行均田制时期,士族地主仍在延续,存在不少占田数千乃至数万亩的大地主,奴婢受田是对既成事实的认可。

同时拓跋、鲜卑族在汉化过程中也发展起来部分士族地主,北魏末已融入汉人士族集团。

东晋和南朝,在中央统治权呈现分崩离析的条件下,则出现了具有庄园外形的士族大地主所有制。

隋唐时代尤其是唐代前期行均田制,百年间地权相对分散。

唐玄宗开元、天宝间,人口增长,兼并剧烈,均田制逐渐破坏,地权趋向集中,原有租庸调制无法推行,乃改为两税法。

至唐代末年,先有大规模农民起义,继有五代战乱,地主所有制遭受一定程度冲击,地权相对分散。

北宋建国,自耕农广泛存在,但佃农仍占很大比重。

这时佃户叫客户,有些地区客户户数超过主户。

至南宋时期,自耕农所占比重更小,元朝统治时期,北方土地制度变化较大,蒙古贵族强占土地,虏掠农民为驱口;投靠蒙军的汉人,有的变成军功地主,依势兼并,地权更加集中。

南方则保持原有土地关系,大地主得以延续,有的占田数万亩,有的奴役佃户二三千户乃至万户,有的收租多至二三十万石。

大部自耕农沦为佃农。

这时就全国而言,地主所有制占据统治形式。

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封建依附关系也发生变化。

东汉末历魏晋至南北朝400多年间,世族地主发展,沦于部曲、奴婢的人数增加,他们对主人的人身隶属关系,趋向强化。

在隋唐时代,伴随科举制的推行,新兴官僚地主逐渐代替旧世族地主,地主阶级内部构成的变化,对封建依附关系产生直接影响。

由隋唐至宋元700多年间,这时的佃客、客户和过去的部曲、奴婢相比,身份地位发生变化,对地主的人身隶属关系已不似前者之强烈。

这是封建土地制度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内容。

这一时期的国有土地,包括屯田、禄田和职田等。

先是东汉建武五年(公元29)。

马援(公元前14~公元49)屯田于三辅,开内地屯田之始。

三国时期,各国从筹措军饷出发兴办屯田,如魏募民屯田于许下及淮河流域,刘蜀兴屯于渭河之滨。

南北朝时期,北魏在北方兴办屯田,又称营田。

唐为巩固国防,屯田规模尤大,东起辽东,西至陇右,以及西南、东南地区。

天宝年间全国凡1041屯,每屯拥有土地二三十顷至五十顷不等,每年收租100多万石。

宋代屯田减少,真宗天禧末才4200多顷。

元代有军屯和民屯,屯田额剧增至17万余顷。

国有性质的禄田和职田,如北魏地方官配田以代禄米,隋唐官吏按职配田;宋代官吏授职分田以代官俸,全国职田凡234万多亩;元代职田则以佃户计,三品官佃户500~700户,九品官佃户30~50户。

以上禄米和职田多系致仕还官。

唐另有公廨田,收租供官府公用,各官府公廨田额,少者数顷,多者40顷。

宋代有学田,徽宗大观三年(1109),全国学田租粮60多万斛,租钱300多万文。

各类国有土地所构成的租佃关系不完全相同。

屯田租佃所形成的封建强制性远超过一般民田,屯军则被束缚在土地上,丧失了人身自由。

明清的土地制度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土地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

明代初期,编制鱼鳞册和黄册,制定了详尽的户籍地籍制度,据以订定每户的赋役田粮,确定田主的土地产权。

这时地权相对分散,当时按户赀列等的里甲、均徭、杂泛等负担就是在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的条件下制定的。

明代中叶后,官绅地主权势滋长,地权高度集中。

经过明末农民大起义的冲击,绅权衰落,地权又分散。

清代前期,在相当广大地区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占着极大比重,并逐渐分化出来不少庶民地主。

明清两代土地制度再一个变化是江南官田向民田的转化。

早在宋元时代江南就有大量官田。

明初籍没张士诚(1321~1367)及诸豪族之田为官田,又将原拨勋贵庄田改为官田。

明初江浙官田逆产占很大比重。

这类所有制原属于国有制。

洪武七年(1374)将苏、松、杭、嘉等府官田减征半租,以后又一再减租,官田租渐与民田赋拉平。

实际变为民田。

明清两代都建置了庞大的皇室庄田及勋贵庄田。

明代皇庄始建于天顺八年(1464),到正德九年(1514)扩大至3.7万多顷,诸王勋贵庄田建于明初,以后陆续增置。

隆庆二年(1568)对勋贵庄田额作过限制规定,万历十六年(1588)又制定勋贵还田制。

但庄田额仍在继续扩大,明代后期约达30多万顷。

清康熙年间,在明代勋贵庄田荒废及为农民所占有的情况下,才改为民田,纳粮升科,曰更名田。

清朝又建立自己的内务府皇庄3.9万多顷,八旗宗室庄田1.3万多顷。

同时建置八旗官兵旗地14万多顷。

此项土地原禁止买卖。

其中八旗兵丁所分土地性质不同于勋贵庄田,而且配地较少。

他们由于日渐穷困,乾隆以后对所配旗地逐渐典卖,实际变成为民田的一部分。

勋贵庄田的经营方式,在初建时由壮丁耕种,设庄头经管生产收租。

以上皇庄、勋贵庄田,皆免除国家赋粮,属贵族所有制。

明清时代土地制度又一个变化是国家屯田向私有转化。

两朝屯田额,明成化二十三年(1487)为28.5万多顷,清乾隆十八年(1753)为25.9万多顷。

屯田向私有转化的过程,明代主要由于势要侵占,清代主要由于屯军典卖。

相对宋元而言,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制度一个更值得注意的变化是封建依附关系趋向松解。

在主佃关系方面,明初制定律例,不再把主佃尊卑关系列入封建法典,实际是革除了宋元以前一般租佃间地主阶级压迫佃农的封建法权,有关主佃刑事案件,双方在法权关系方面是对等的。

就在这时出现由分成租制向定额租制的过渡。

明代定额租制已占一定比重,清代前期,逐渐占据统治地位。

同时永佃制和押租制也有所发展。

这种变化,助长了封建依附关系的松解趋势。

清代前期,某些地区存在的佃仆制也发生变化,佃仆人数逐渐减少。

这时地租的实现,一方面靠地主私人超经济强制,同时更依靠封建政权法令的保证。

明代勋贵赏赐庄田有的附带钦赐佃户。

他们对庄田主人具有严格人身隶属关系,但这类佃户人数所占比重很校清代勋贵庄田先由壮丁生产,这类壮丁具有佃仆性质;康熙以后,由于壮丁反抗逃亡,庄田生产逐渐过渡为一般租佃制。

其由屯田形成的租佃制,屯军仍被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对国家交租供役,具有严格人身隶属关系。

明清两代中叶后,伴随屯田私有化,部分屯军摆脱了对国家的封建奴役关系。

在雇佣关系方面,明万历十六年对压迫雇工的封建法规开始进行修订;清乾隆五十二年发生更大变化,绝大部分长工摆脱了对雇主的身份义务关系。

以上主佃、主雇间封建依附关系的松解是封建土地制度变化的一个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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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了

复氧堰等设施,提高了水库下泄水流的溶解氧浓度,对改善下游水域生态环境起了重要作用。

2004年5月,TVA董事会批准了一项新的河流与水库系统调度政策。

这项政策将TVA的水库调度的视点从简单的水库水位的升降调节转移到运用其所管理的水库,来管理整个河流系统的生态需水量。

为了在科罗拉多河上游形成更为自然

的水情,美国内政部垦务局最近同意增加科罗拉多河流域上游的春季泄水,释放春季洪峰,满足下游栖息地的流量需要。

美国内政部垦务局还将与渔业和野生生物局,流域内州政府官方代表,以及公众利益相关方组织共同讨论确定因地制宜的调控方案。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中央河谷工程(CVP)始建于20世纪20年代,包括大约20座水库。

1937年美国的农垦法提出,CVP的大坝与水库“……首先,应用于调节河流、改善航运和防洪;其次,用于灌溉和生活用水;第三用于发电。

”最近,CVP修改了1937年法规并专门指出,CVP的大坝与水库现在应当:

“首先用于调节河流、改善航运与防洪;其次用于灌溉与生活用水,及满足鱼类与野生动物需要,用于保护与恢复的目的;第三用于发电和增加鱼类与野生动物。

大古力水坝(GCD)是哥伦比亚流域水工程(CBP)的主要项目,1942~1948年间,GCD的运行首先是为了满足发电,而没有防洪任务。

1948~1972年,GCD更多地是为了控制洪水,哥伦比亚河流域的能源管理从单个工程起决定作用过渡到以工程系统为主。

1973年以后,发电和洪水控制行动被提高到流域尺度。

1983年提出的鱼类和野生动物项目,认为考虑溯河产卵鱼类问题是流域管理的主要问题。

从1980年开始,GCD和哥伦比亚流域其它水利工程的调度主要集中在充分满足维持或增强溯河产卵的鱼类种群的寻址需求。

1995年,美国海洋渔业局提出的生物学意见成为了决定工程调度的主要因素。

1995年日本河川审议会提出了《未来日本河川应有的环境状态》,指出推进“保护生物的多样生息、生育环境”、“确保水循环系统健全”、“重构河川和地域的关系”的必要性。

1997年日本对其河川法做出修改,不仅治水、疏水,而且“保养、保全河川环境”也写进了日本的新河川法。

筑坝使下游河流水流稳定而丧失活力,导致河床形态改变和浸水频率减少。

沙石供给减少使河床下降、河床材料粗粒化,多种生物的栖息地将减少。

为此,日本通过弹性管理大坝对下游放水、将蓄沙堰临时沉积的泥沙还原给大坝下游、通过设置排沙闸来提供泥沙等新尝试。

另外,为了减少低水位区域而下游放流以维持下游流量,尽可能使因泥沙的供给、移动造成的对自然环境的冲击得到恢复。

此外,巴西Tucuruí水电站在其水库调度规程中明确提出:

“为了在允许大坝下游航运条件的情况下避免给堤岸生态群落造成伤害,保护堤岸斜坡和水库四周的稳定性,并且避免溢流远高于以前的纪录,水电站运行规定了水位不能超过72。

00m”。

在非洲南部的津巴布韦,研究人员在Odzi河的Osborne水库观测站开展研究,运用Desktop模型,估算河流的生态环境需水流量,为水库调度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导[5]。

在澳大利亚,要求每个州和地区都要对“水依赖的生态系统”做出评价,并且提出水的永续利用和恢复生态系统的分配方案。

水的分配方案必须要考虑到5~10年之后可能出现的情况,通过一些数据来指导重新调整径流的季节变化特征以达到最佳的生态状态。

从以上国外大型水库调度情况来看,不难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

实施水库调度时均考虑到众多因素的影响,除了发电、防洪、灌溉、改善航运、提供生活用水以外,还包括下游堤岸保护、维持或增强溯河产卵的鱼类种群的寻址需求、生物栖息环境、水质保护、湿地改良、旅游休闲等因子。

CVP甚至将保护恢复鱼类与野生动物需求放在发电需求之先考虑。

这足以说明,历史发展到现阶段,生态因子在制定水库调度规程中应该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不再是可有可无。

(2)水库调度不再是从前所认为的、简

单的水库水位的升降问题,而是关系到全流域、尤其是坝下区域生态的重大事件。

水库调度必须从河流系统整体出发,充分考虑河流生态环境需水量要求。

在建有梯级水库的河流上,各水库之间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实行联合调度,共同承担河流系统的生态需水量的释放。

(3)水库调度规程应该由多方参与制定,

以协调各方利益,包括政府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渔业部门以及公众利益相关方等共同讨论制定适宜的调控方案。

(4)生态调度在国外也有一个被认识和

被接纳的过程。

最初的水库调度无一不是从直接的需求(如发电、灌溉、防洪等)出发,追求的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型水利工程对河流生态系统的负面影响凸现之后,解决筑坝河流的生态受损问题得到了重视,水库调度方案也因之而进行了修订。

2。

2生态调度在国内

国内大型水库的调度,也并不是完全忽视生态问题的存在,只不过在巨大的防洪压力以及持续不断的电力需求情况下,相比国外,河流生态问题没有引起有关管理部门应有的重视。

以长江三峡水库为代表,目前国内大型水利工程的水库调度基本上是以防洪、发电和改善航运为主,“适当兼顾其它如水产、旅游、以及改善中下游水质等要求”。

水库调度的优化决策系统也仅是以上述目标作为决策变量,“一般不考虑专门的调度要求”[6]。

“生态调度”在国内目前仍停留在理论探讨以及初步的尝试阶段。

近年来,“生态调度”在国内学术界及水资源管理部门屡屡被提及,但是对其概念内涵的理解,在不同论述中并不一致,归纳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大型水利工程的生态调度,即是在强调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同时,将生态效益提高到应有的位置;水库调度要保护河流流域生态系统健康,对筑坝给河流带来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补偿;河流水质的变化也是水库调度必须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水利工程调度的生态准则是保证下游河道的最小生态环境需水量等。

3建立基于河流流域生态健康的水库调度模式

大型水利工程的生态调度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因此,针对目前国内的实际情况,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必须要从一个新的高度来认识水库对河流生态的影响,建立基于河流流域生态健康的水库调度模式,并尽快付诸实施。

3。

1进一步提高对生态调度的认识

目前国内外对于大型水利工程生态调度的认识和实践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原因:

①国内目前能源短缺。

中国的水能资源总量居世界首位,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水电开发程度还很低。

因此,发电便成为水库调度重点考虑的因素,尤其是在用电高峰期。

②价值取向问题。

对比西方发达国家,中国目前经济水平相对低下。

因此,国家或企业投巨资兴建大型水利工程,肯定希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收回投资,产生经济效益。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生态效益便容易被忽视。

但如果一定要等到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层面,再回过头来面对已经受到严重损害的河流生态系统,思考对策,恐怕为时已晚。

河流生态系统朝着受干扰的方向发生退化,生物多样性和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将是昂贵的。

而在一个生态系统内随着生态系统的第二级和第三级链式反应,一个受损生态系统向一个新的生态系统的转变过程可能要消耗大约几十到数百年的时间。

所以与其临渴掘井,不若未雨绸缪。

③管理体制问题。

国内的大型水利工程均由国家投资建设,行业部门主管。

和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相关联的部门与水库调度规程的制定之间缺少联系;而西方国家的水利工程建设允许企业和私人参股,在对重大问题决策时,除了相关政府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之外,还有公众利益相关者或个人参与。

他们之间既能相互协商又相互制约,因此水利工程调度能够兼顾多方利益,并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之间取得协调一致。

除此之外,国外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能够对其起监督作用;而目前国内则存在着法制不健全以及执法不严等诸多需要改进的问题。

3。

2加强对水利工程生态调度及相关理论

的系统科学研究生态调度目前在国内是一个新概念,而且它的确切内涵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要对大型水利工程实施生态调度,首先必须加强相关的理论研究,以科学的、系统的理论来指导实践。

笔者认为,关于生态调度,目前的研究至少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基于生态水文学的河流生态环境需水量研究。

河流生态与环境需水可以被视为维护生态与环境不再恶化并有所改善所需的水资源总量,包括为保护和恢复内陆河流下游天然植被及生态与环境的用水、水土保持及水保范围之外的林草植被建设用水、维持河流水沙平衡及湿地和水域等生态环境的基流、回补区域地下水的水量等方面。

国外关于这方面研究成果非常丰富。

针对具体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结合河流系统各个方面的用水需求,运用电脑模型和人工智能技术,掌握河流的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的变化,将会给水利工程实施生态调度提供理论依据和操作指南。

(2)水库调度与水库营养物控制研究。

水库水质污染所导致的富营养化,可以通过适当的水库调度来减轻。

水库水质分布具有(3)水库调度的工程措施研究。

进一步研究水库大坝的功能设计,如溯河洄游鱼类通道设计、对水轮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等。

工程技术措施的改进有望更好地解决大型水库泥沙的冲淤平衡问题,延长水库寿命直至能永久使用;减小水库水温分层对水生生物生境带来的不利影响;缓解水坝下泄水流中溶解氧不足、或者是溶解气体过饱和对下游鱼类生长与繁殖的影响等。

3。

3探索新型水利工程生态调度管理体制

大型水利工程的调度牵涉到很多方面,要想协调各部门利益,取得最大的综合效益,首先需要有科学的认识和正确的价值观念,其次还必须建立具有相对完善的、运作高效的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由行业部门管理,但是它的建设和运行所影响的是一个相当大的区域,包括这个区域内的人群以及公共环境。

鉴于此,水利工程调度可以说并不只是行业管理部门内部的事,应该由与之相关联的部门共同协商来完成。

美国佛罗里达州呼吁建立“科学顾问小组”(ScientificAdvisoryPanel),由该小组推荐一套生态系统执行监测参数。

科学顾问小组对监测项目必须进行的修正负有责任。

根据国内的具体情况,建议成立由水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渔业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政府组织和科研机构等联合的大型水利工程生态调度管理机构。

甚至可以吸收国外的经验,让利益相关方代表参与管理。

生态调度管理机构在审议各行业调度方案后汇总,在协调各方需求的基础上,制定出最后的调度规程,付诸实施。

除此以外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生态法律、法规,使大型水利工程的生态调度在法律的约束和保障之下有序地开展,同时也可以减少不同行业之间的利益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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