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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会计科目相关说明指导

 

会计科目相关说明指导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的库存现金。

  高等学校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应收及暂付款”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高等学校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4.有外币现金的高等学校,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2.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银行存款数额。

  3.高等学校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结出当日发生额及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月份终了,高等学校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高等学校,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外币银行存款业务时,必须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账,并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所有外币账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

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可按业务发生时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

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高等学校应将外币账户的余额按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

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的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各类支出。

  第110号科目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事经营活动收到的各类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及暂付款”、“经营收入”等科目。

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等科目。

  3.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经营支出”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有关支出类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高等学校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及暂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高等学校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对外服务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112号科目应收及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应收取或结算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类预付款、备用金、预支差旅费等。

  2.发生各种应收及暂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结算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收及暂付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15号科目借出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给附属单位的周转金。

  2.借出周转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附属单位归还所借的周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借给校办产业的周转金转为投资,借记“对校办产业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借给附属单位的各类周转金总额。

  4.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20号科目材料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库存的各种材料。

包括专用材料、文具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随购随用的办公用品和一般材料物资,根据其不同的用途和实际成本,借记各类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及暂存款”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购入各种材料并验收入库,按购入材料时实际支付的价格及运费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及暂存款”等科目;发出材料,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及各类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计算确定。

对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3.高等学校清查盘点材料,发生盘盈或盘亏和毁损等情况,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按实际成本,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支出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

  5.本科目应按各类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账。

材料明细账应根据材料入库凭证和出库凭证逐笔登记。

  第131号科目对校办产业投资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的投资。

  2.以货币资金向校办产业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材料向校办产业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固定资产向校办产业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已入账的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投资,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投资,先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收回对校办产业的投资,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收回投资与投资成本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科目;并按投资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时按收回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对校办产业投资总额。

  4.本科目应按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132号科目其他对外投资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校办产业投资以外的其他各类投资。

  2.本科目设置以下二个明细科目:

  

(1)债券投资;

  

(2)其他投资。

  3.购入各类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出售债券,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其他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以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材料向其他单位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固定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已入账的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先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用留本基金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回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收回投资与投资成本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其他投资收益”科目;并按投资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时按收回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对校办产业投资以外的其他各类投资总额。

  6.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和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140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原价。

  2.高等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固定资产明细核算的依据。

  3.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出的买价或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记账。

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记账。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证记账。

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7)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4.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5.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或相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借记各类支出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

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7.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按应付租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及暂存款”科目;定期支付租金,按租金支付额借记“应付及暂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各类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8.因转让、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转让和清理所得的净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9.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按“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10.盘盈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盘亏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11.高等学校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并按固定资产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150号科目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版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购入无形资产,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给高等学校的无形资产,按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按“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转让已经入账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收到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各种无形资产应视实际情况合理摊销。

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的借方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5.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包括科研借款、周转金借款、其他借款等。

  2.借入各类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归还各类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经批准借款转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科研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尚未偿还的借款总额。

  4.本科目应按借款种类和债权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211号科目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外发生债务时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开出商业汇票或以商业汇票抵付货款,借记“材料”、“应付及暂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借记本科目和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高等学校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

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4.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尚未兑付的各类应付票据总额。

  第212号科目应付及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应付、暂收的各类款项,包括应付货款、预收款、暂存款等。

  2.发生各种应付、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或结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用商业汇票支付或结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尚未结算的应付及暂存款总额。

  4.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21号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实行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办法的高等学校,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预算外资金按比例缴入财政专户办法的高等学校,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的比例分别计算应缴财政专户数和核准直接留用数,贷记本科目和“教育事业收入”等科目。

  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缴入财政专户办法的高等学校,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先全额通过事业收入进行核算,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等科目。

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按应缴财政专户数借记“教育事业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应缴未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第222号科目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

  2.计算应交纳的税金时,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税金。

  4.本科目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230号科目代管款项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生会会费、学会会费、工会会费等。

  2.收到代管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各类代管款项的数额。

  4.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301号科目事业基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拥有的非指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2.本科目设置以下二个明细科目:

  

(1)一般基金;

  

(2)投资基金。

  3.高等学校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对校办产业、其他单位进行投资,按“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收回附属单位归还的人员工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按照规定提取项目管理费,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结余分配按规定结转事业基金时,借记或贷记“结余分配——结转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5.年终结账后,如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余,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上加以说明。

  6.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可自主安排的净资产。

  7.本科目应按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310号科目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购入、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及专用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收入”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租金,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售、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事业基金”等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第320号科目专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规定计提、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支及结存情况。

  2.本科目设置以下六个明细科目:

(1)修购基金;

(2)职工福利基金;(3)学生奖贷基金;(4)勤工助学基金;(5)住房基金;(6)留本基金。

  3.按规定计提修购基金,借记有关支出科目中的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等明细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收到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修购基金修缮房屋,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用修购基金购置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4.按规定计提职工福利费,借记有关支出科目中的职工福利费明细科目,贷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按规定从当年经营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借记“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使用职工福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5.按规定计提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借记“教育事业支出”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学生奖贷基金”、“专用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科目;发放奖贷学金或勤工助学补助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6.按规定出售住房收到售房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用住房基金新建职工住宅,借记“结转自筹基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终结账,借记本科目,贷记“结转自筹基建”科目。

发生住房基金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住房基金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7.收到捐赠的留本基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科目;用留本基金的收益增加留本基金本金时,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8.高等学校按照规定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可按其性质设置相关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9.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已经计提或设置但尚未使用的专用基金和留本基金本金。

  10.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341号科目事业结余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未完专项项目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2.计算事业结余时,将“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科目中非专项收入全部结转本科目,借记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拨出经费”、“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中非专项项目发生的支出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科目。

  已完专项项目收支相抵后的结余,按规定留归高等学校使用时,借记有关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当年的事业结余,借方余额为当年事业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

年终,应将当年事业结余或事业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全部结转,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结余分配”科目。

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351号科目经营结余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一定期间已完工项目经营收入与其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2.项目完工结算经营结余时,将已完工项目的经营收入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已完工项目的经营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已完工项目实现的经营结余,借方余额为已完工项目发生的经营亏损。

  3.年终结账,经营结余应全额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分配”科目。

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如为经营亏损则不结转。

  4.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352号科目结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当年结余分配情况和结果。

  2.本科目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可分配结余;

(2)提取专用基金;(3)结转事业基金。

  3.结转事业结余或事业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或借记“结余分配——可分配结余”科目。

结转事业基金时,借记或贷记“结余分配——结转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或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结转已完工项目的经营结余,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结余分配——可分配结余”科目。

经营结余按规定计提专用基金,借记“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

计提专用基金后的余额转入事业基金,借记“结余分配——结转事业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5.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下“提取专用基金”、“结转事业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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