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范本规章制度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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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范本规章制度doc
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办妥报到手续,经公司分派试用工作后,应即赴目标部门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请求更换;并由企管部填发工作记录卡,按照规定时间到职工作,无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
事先以书面呈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条
试用期的考核
(1)
新员工在试用期满后,向企管部领取“员工转正考核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表中的“评核内容”和考核内容中的“自评部分”。
(2)
部门主管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
(3)
人力资源主管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填写考勤状况。
(4)
考核结果将根据初核评分和考勤状况来确定。
a)
考核结果以百分制核算,60分以上为合格;
b)
考核不合格的新员工由企管部办理退职手续;
c)
考核合格的员工由企管部负责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核定岗位及相应的岗位薪点数;
d)
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的员工可以晋级确定岗位薪点数;
第四章
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项规定、通告、公告。
第二十六条
员工工作守则包括:
(1)
建立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处处以公司利益为重,为公司的发展而奋斗。
(2)
树立服务意识,始终面向市场,面向用户,提供具有“国际品质、名牌服务、物超所值”的产品。
(3)
牢记“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的原则,努力消除可能给顾客带来不便的任何瑕疵。
(4)
具备创新能力,通过培养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使个人素质与公司发展保持同步。
(5)
讲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确效率是企业的生命。
(6)
培养敬业和奉献精神,满负荷、快节奏、高效率地投入日常工作。
(7)
保持坚韧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气战胜困难和挫折。
(8)
善于协调、融入集体,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分工不分家。
(9)
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的个人品质。
(10)
明确公司的奋斗目标和个人工作目标。
第二十七条
员工行为准则包括:
(一)
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的行为。
(二)
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职务。
(三)
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工作上做到精益求精,以期提高工作效率。
(四)
不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
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六)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出厂。
(七)
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
(八)
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
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点的环境清洁。
(十)
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范危险。
(十一)
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
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负责人务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第五章
工资及福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执行岗位薪点工资制,即工资包含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功工资三部分。
各部分工资均采用薪点数计算,汇总后结合薪点值确定工资。
第二十九条
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按月核算,绩效工资按季度核算;
第三十条
公司的年度工资总额须与公司的经营效果密切相关。
第三十一条
工资采用“下发薪”制,即每月5日发放上月工资,遇节假日提前。
绩效工资(奖金)按季度发放,最迟不晚于下季度第一月末。
第三十二条
公司提供的福利包括按黑龙江省规定的社会统筹保险,以及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措施。
有关工资及福利的具体内容见公司《工资管理制度》《员工福利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考勤及假期
第三十三条
公司员工正常工作的作息时间为:
夏季:
8:
00-17:
00
冬季:
8:
30-17:
30
生产岗位的作息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安排。
第三十四条
各班、组、部门宜设置兼职考勤员,负责本单元员工的考勤工作;考勤员月底将考勤表交本部门汇总,汇总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企管部。
第三十五条
考勤中有关事项的确认条件如下:
(1)
迟到:
超过考勤规定的到岗时间15分钟以内;
(2)
早退:
提前考勤规定的离岗时间15分钟以内;
(3)
旷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a)
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的;
b)
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c)
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d)
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的;
(4)
病假:
在考勤规定的到岗时间前15分钟,或事先向直接负责人申请(急诊除外),且于恢复上班后即日交付正规医疗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
事假:
事先向主管领导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休息的。
请假未满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算,累积满8小时为1日。
(6)
公假: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申请批准后休假的:
(1)
行使选举权;
(2)
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区级以上的代表会议;
(3)
担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及辩护人;
(4)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的工会活动,每月占用工作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时;
(6)
接受区级以上奖励,参加奖励大会的;
(7)
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指定参加会议或群众性活动时。
(7)
福利假:
根据公司福利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员工给予福利假,包括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具体标准参加《员工福利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病假(除急诊外)、事假、公假、福利假须事前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执行。
各类假期1日内由部门经理、车间主任批准,超过1日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有关考勤的具体规定及奖惩措施,详见《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七章
考核及异动
第三十七条
员工的考核分为转正考核、月度考核、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晋级(降级)、提职(降职)、奖金、罚款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员工转正考核按照本制度中“试用”章节规定的办法执行
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则按照公司《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员工的异动主要指部门经理(含)以下的员工,包括调动、晋升、降职。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任免、调整由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也可以申请在公司各部门之间流动。
员工的调动分为部门内调动和部门间调动两种情况:
(1)
部门内调动:
是指员工在本部门内的岗位变动,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经考核后,向企管部提出申请,经企管部批准后执行。
(2)
部门间调动:
是指员工在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流动,需经调出部门、调入部门、人力企管部共同考核后,由企管部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员工连续三个月的月度考核成绩位居本部门前5%的,可以向上调整岗位薪点数一级;员工连续三个月的月度考核成绩位居本部门后5%的,可以向下调整岗位薪点数一级。
第四十二条
员工的晋升和降级,除《员工奖惩制度》规定外,主要依据考核成绩、个人技能、工作态度决定。
第四十三条
普通员工的晋升和降级,由人力资源主管和员工所在部门共同负责拟定,报企管部批准;部门(副)经理的晋升和降级,需报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四条
公司根据考核成绩实行“末位淘汰”制,具体规定见“末位淘汰制管理办法”。
第八掌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公司奖惩的目的在于鼓励和鞭策员工勤奋工作,奋发向上,做出更大成绩,防止和纠正员工的违法失职行为,保证顺利的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发展目标。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奖励包括:
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荣誉奖励等。
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等;荣誉奖励包括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行政奖励包括晋升、扩大职权、参与决策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惩罚包括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奖金、降薪等;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辞退、开除。
有关奖惩的具体规定,见《员工奖惩制度》。
第九章
培训
第四十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进行业务深造,贯彻“一岗多能”政策,将组织定期与不定期的岗位培训及其他技能的培训。
第四十九条
培训由企管部会同业务部门,通过分析考核结果后确认需要培训的人员及内容,在此基础上制定培训计划,经企管部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
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三种。
(1)
岗前培训为新进员工入职前的培训,由人力资源主管组织,内容为:
a)
公司简介、人事管理规章的讲解;
b)
企业文化知识的培训;
c)
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职责的说明;
d)
请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2)
在职培训:
在岗员工的技能培训,以提高本职技能或增加第二岗位技能为需要,由各级主管组织,采用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结合的方式,并加以总结,形成固定的培训教材;
(3)
专业培训:
视业务的需要,对优秀的员工进行的特定目的的培训。
专业培训包括:
a)
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班
b)
邀请专家进行专项讲座
c)
脱产学习
d)
国外深造
第五十一条
为加强培训管理,使接受培训的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创效益,参加专业培训的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后服务协议”;
第五十二条
参加培训的员工应认真学习,公司将考察培训效果;并据此决定员工承担培训费用的比例。
培训的具体规定见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第十章
解职
第五十三条
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死亡”、“退休”、“辞职”、“停职”及“辞退/解雇”“开除”六种。
第五十四条
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
员工死亡的抚恤条件及标准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员工退休享受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
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十七条
公司员工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及“命令停职”二种。
(一)员工因服兵役、预备役期间超过一个月者可自请停职。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1、员工不适合继续本职工作又无法调整工作的;
2、因病延长的假期超过规定者。
3、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五十八条
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自请停职者,于免除兵役、预备役后15日内报道复职。
否则,以辞退处理。
(二)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可按退休或辞退处理。
(三)因工作原因的停职在3月内还无法安排合适工作的,按辞退处理。
(四)因诉讼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五十九条
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所有薪酬,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六十条
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根据其行为及后果,根据相应的规定给予解雇或开除处理。
解雇或开除的决议应通过公司办公会决定,并将辞退及解雇的决定通知工会。
第六十一条
因公司调整业务结构,或发生重大经营变动导致的解雇员工计划,应事先与工会协商,共同制定解雇及补偿方案。
第六十二条
公司员工离职,除“死亡”及“命令停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财务部凭签准单办理有关结算。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企管部制定,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四条
如有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另行补充规定,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企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