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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证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规范公司员工考勤请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市***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全体行政人员。

第三条修改说明

本规定经总经办审批通过后,开始实施。

第二章名词解释

第四条作息时间:

公司规定的员工上、下班时间。

第五条迟到:

员工打卡时间晚于上班时间10分钟以内,视为迟到。

第六条早退:

打卡时间早于下班时间10分钟以内,视为早退。

第七条旷工:

未按公司规定履行考勤休假手续而未出勤即为旷工。

第八条国家法定假日:

按照国家规定,考虑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第九条工伤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假期。

工伤假期间工资按照《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条事假:

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需休假超过当月公司规定的公休天数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依照人事审核权限逐级核准。

第十一条病假:

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身体原因的假期。

第十二条婚假:

员工符合法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岁)可享受婚假。

第十三条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双方父母、配偶、子女、亲兄弟姐妹)死亡给予的假期。

第十四条产假:

女员工按照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给予的假期。

第十五条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为30分钟。

第十六条停薪留职:

因个人原因不能上班,公司给予的保留职位时间。

停薪留职期内,保留员工劳动关系,但员工不再享受任何薪酬及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年休假:

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

第三章主要责任单位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的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九条各部门负责人、部门专职或兼职考勤员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有管理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国家法定假日放假通知,以及工作时间调整通知的拟定和发放。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假

第二十一条我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工作时间如下:

夏季:

上午8:

30——12:

00,下午14:

00——18:

30;

冬季:

上午8:

30——12:

00,下午13:

00——17:

30。

冬夏季工作时间转换以人力资源部发文时间为准,无特殊情况按照10月1日及5月1日更换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员工公休

员工每月公休4日,每周六日部门内员工协调休假,保证部门内有在岗人员,休假人员必须于休假前做好工作交接,并将本周周六日部门内休假情况提前上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周六日在岗人员信息至副总经理处。

第二十三条关于调休

因公司领导安排值班及临时性加班,加班时间可冲减员工请假时间或调休,具体要求如下:

1、公司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尽可能不加班,但对于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公司实行加班调休制度。

2、加班分类:

加班分为两种,即计划加班和临时加班。

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称为临时加班。

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需要值班或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

无论临时加班还是计划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员工打卡记录核算加班时间。

3、员工加班原则上应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总经理批准后,送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方可计算为有效加班。

4、经批准的加班,员工出差超过正常工作时间或在假期内,员工参加讲座、会议、培训等超过正常工作时间或在假期内。

上述情况均不属于加班,公司不给予调休。

5、加班时间以1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

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并以此作为调休的依据。

 

6、员工加班时间可累计调休,但调休时间最短0.5个工作日,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天,调休时间将视具体情况在一个月内安排调休,调休不累计到下年度。

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考勤员为新员工登记考勤以人力资源部开具的《员工到岗通知单》或《转岗员工到岗通知单》开具的时间为准,无到岗通知单的员工私自上班考勤无效,考勤员私自登记考勤时给予考勤员相应处罚(处罚标准详见本办法中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员工出勤必须按照公司要求实行指纹打卡,员工上班未打卡或迟到、早退二小时以上以及外出不请假等均按旷工处理,特殊岗位如不能正常出勤需提前到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员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出勤时,应由本人提交《未打卡说明》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至考勤员,由考勤员负责统计员工考勤特殊情况。

如员工本人未提交《未打卡说明》或因本人提交情况与实际不符主管领导拒绝签字时,按照缺勤处理。

第二十七条每月3日,各部门考勤员将考勤表经部门第一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者应及时沟通,否则影响工资正常发放。

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部将各部门及服务单位人员名单按月上报的考勤中姓名、岗位、登记标准和本人签字等进行详细审核,考勤结果汇总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以备查验考核。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并负责检查、监督、落实情况,如发现考勤不实,对考勤员及主管领导作出相应的处罚(处罚标准详见本办法中的考核规定)。

第六章请假管理

第三十条事假:

员工事假根据审批权限由各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事假最长不超过3天,事假期间不予发放工资,事假员工占原部门编制。

第三十一条病假:

病假需提供二甲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的《请假申请单》报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其中《诊断证明》中应写明建议休假时长,未明确建议休假时长时最多休假7天。

病假期间不能享受薪酬待遇,但公司为员工正常缴纳保险。

第三十二条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或再婚)的员工,正常带薪假期为3天。

婚假员工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根据请假审批权限由审批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执行,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休完。

第三十三条产假:

公司所有育龄女性可休产假,产假假期目前执行98天,一般从分娩前15日开始。

剖腹产的产假增加15天;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休假前必须提前7日向本部门主管领导申请,并将《请假申请单》和《准生证》一同交至人力资源部,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员工可由他人3日内代为请假,本人办理销假手续。

产假期间公司为员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个人保险费用待员工产假期满后在本人生育津贴中扣除。

产假期间员工可享受公司节日福利待遇,由社保局支付生育津贴,公司不再另行支付津贴。

产假到期后按规定持《出生证明》返岗,因自身原因未经书面批准未能按时返岗按照旷工处理。

第三十四条丧假:

在公司工作满1年的员工,直系亲属去世可以享有3日有薪丧假;其他亲属去世,可请假3日,请假期间不予发放工资。

第三十五条工伤假:

员工工作时间内因工受伤可给予工伤停工留薪期,工伤停工留薪期需提供工伤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方可享受,在停工留薪期内,按照当年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带薪工资,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人力资源部对工伤认定有争议时,停工留薪期工资待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时补发。

第三十六条哺乳假:

每半天劳动时间的哺乳时间为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天最多不超过2小时。

哺乳时间按正常出勤计算。

第三十七条停薪留职:

员工填写《停薪留职申请表》,最终至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停薪留职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期间不予发放工资,申请停薪留职的员工应提前将社会保险费用中公司部分和个人部分交至公司计划财务部。

停薪留职员工占原部门编制。

第三十八条旷工:

员工旷工应深刻反省自己的过错,写出检讨书,态度恶劣拒绝写检讨书的员工,公司按照严重违纪处理,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年度内累计旷工两次或连续旷工三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在未发放工资中扣除15天工资。

员工旷工三日后由本单位行政人员履行旷工稽查程序。

旷工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联络、追踪,并于员工旷工4日内将《员工旷工稽查表》上报人力资源部。

未及时办理手续的,每迟报一天给予部门负责人管理负激励50元/人。

第三十九条带薪年休假:

员工自参加工作起,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3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0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未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公司组织的优秀员工外出参观学习旅游的;

第四十条请假流程

1、员工无论何故不能正常出勤,均须请假,并填写《请假申请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情况。

2、员工长假期满后需回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由人力资源部开具《员工销假单》到本单位报到,并交接工作。

第四十一条请假审批权限

员工请假2天以内,由其部门负责人直接审批;2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经理审批;3天以上,需由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审查,副总经理批准,审批通过上交至人力资源部。

部门负责人请假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1、本公司员工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紧急情况需请假的,可以通话电话同直属领导请假,待休假结束后,必须在第一个工作日补交请假申请单,并交由领导签字批准。

2、员工须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未履行请假手续缺勤、超假的,按旷工处理;迟到/早退次数大于2次(含2次)的,每次罚款10元,在当月工资中自动扣除。

3、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对工作有妨碍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延期请假,禁止同岗位性质的员工同时连续休假影响工作;

4、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在请假单内注明;

5、各部门负责登记考勤人员,如有违规登记考勤或考勤弄虚作假情况出现,给予考勤员200元/次经济处罚,并记过一次,情节严重时,给予辞退处理;

6、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迟到、早退、缺勤的处罚办法,但不得违背本办法相关条款。

第七章其他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修改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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