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标准执行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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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标准执行解读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标准执行解读
项目
存在情形
标准执行解读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1.调度室综合台账记录超过设计生产能力;
2.主井提升煤炭量超过设计生产能力;
3.洗煤厂销售量超过设计生产能力产出量;
4.财务收入报表超过矿井生产能力销售额;
5.采掘工程平面图工作面推进度和动用储量超过生产能力动用范围;
6.擅自修改数据满足生产能力要求。
7.煤矿应当按照均衡生产原则,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的10%。
煤矿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查矿井当年及上年资料,总体生产经营目标超设计(核定)生产能力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1.开拓煤量可采期不符合符合下列规定:
(1)突出、水文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5年;
(2)高瓦斯、水文复杂矿井不得少于4年;
(3)其它矿井不得少于3年。
2.准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下列规定:
(1)水文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
值小于0.7的矿井不得少于14个月;
(2)其它矿井不得少于12个月。
3.回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下列规定:
(1)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
(2)其它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
2.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1.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煤矿,不得组织采掘作业;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责令矿井所有井巷揭煤、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停产:
(1)未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仍组织生产的;
(2)在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判报告的。
3.预抽煤层瓦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布孔均匀程度满足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
(2)预抽瓦斯效果应当满足如下标准:
①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1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表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
可解吸瓦斯量(m3/t)
≤1000
≤8
1001~2500
≤7
2501~4000
≤6
4001~6000
≤5.5
6001~8000
≤5
8001~10000
≤4.5
>10000
≤4
②对于突出煤层,当评价范围内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时,则评判为突出煤层评价范围预抽瓦斯防突效果达标;否则,判定以超标点为圆心、半径100m范围未达标。
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按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取值;没有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煤层瓦斯压力或含量时,分别按照0.74MPa、8m3/t取值。
③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只有当瓦斯预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标都满足达标要求时,方可判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
4.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按附录A5计算)满足表2规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为达标。
表2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5.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6.矿井瓦斯抽采率(矿井瓦斯抽采率按附录A6计算)满足表3规定时,判定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
表3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矿井瓦斯抽采率(%)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160≤Q<300
≥50
300≤Q<500
≥55
500≤Q
≥60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1.未制定劳动定员制度
2.未执行劳动定员制度
(1)矿井单班作业人数超过规定:
①K≤30万吨/年:
灾害严重矿井≤100,其他≤80;
②30<K≤60万吨/年:
灾害严重矿井≤200,其他≤100;
③60<K<120万吨/年:
灾害严重矿井≤300,其他≤180;
④120≤K<180万吨/年:
灾害严重矿井≤400,其他≤200;
⑤180≤K<300万吨/年:
灾害严重矿井≤600,其他≤280;
⑥3000≤K<500万吨/年:
灾害严重矿井≤800,其他≤400;
K≥500万吨/年:
灾害严重矿井≤850,其他≤450。
(2)采煤工作面作业人数超过规定:
①灾害严重矿井:
综采检修班≤40,生产班≤25,炮采≤25;
②其他矿井:
综采检修班≤30,生产班≤20,炮采≤25。
(3)掘进工作面作业人数超过规定:
①灾害严重矿井:
综掘≤18,炮掘≤15;
②其他矿井:
综掘≤16,炮掘≤12。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1)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当纳入检查范围。
(3)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
3.突出煤层、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4)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当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者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
对于未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应当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浓度。
(5)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甲烷浓度超过本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6)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变化情况。
(7)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密闭外的甲烷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8)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3.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3.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1.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未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的;
2.矿长、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3.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4.防突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5.防突工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备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1)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
①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
②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③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④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⑤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1.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1)根据煤层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未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试验考察。
(2)试验方案和考察结果应用前未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3)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非井下实测数据的;
(4)用直接法测定瓦斯含量时未定点取样的;
(5)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未根据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
(6)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少于2个的;
(7)同一地质单元内沿倾向少于3个的;
(8)在预测范围内埋深最大及标高最低的部位未布置测试点的;
(9)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厚度为0.3及以上煤层是,未超前探测煤层厚度及地质构造,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及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2.未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验证)的
(1)除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应当或者可以采用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外,使用其他新方法未进行实际考察的;
(2)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未进行实际考察的;
(3)井巷揭煤工作面未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验证);
(4)采煤工作面未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验证);
(5)煤巷掘进工作面未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验证);
(6)采煤和煤巷工作面未保留足够超前预测距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1.未按规定采取区域防突措施的
(1)未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及参数进行实际考察的;
(2)未按规定采取区域防突措施的;
(3)未按规定采取预抽煤层区域防突措施的;
(4)未按规定对预抽煤层区域防突措施进行过程管控的。
2.未按规定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的
(1)未对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及参数进行实际考察的;
(2)未按规定编制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报煤矿总工程师批准的;
(3)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者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未作出补充或者修改设计;
(4)工作面遇地质构造等现象,未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的;
(5)井巷揭煤工作面未按规定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的;
(6)煤巷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的;
(7)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
1.未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
(1)未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
(2)未进行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
2.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
(1)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
(2)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1.未按要求设置避难硐室的;
2.未按要求设置方向风门的;
3.未按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的;
4.未按要求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5.未按要求配备隔离式自救器的;
6.未按要求采取远距离爆破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
1.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1)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
①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
②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③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④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⑤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未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的
1.甲烷传感器应设未设的;
2.甲烷传感器安设位置不符合规定的;
3.甲烷传感器吊挂不规范的;
4.甲烷传感器参数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未设置相关参数、设置参数错误的;
未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的
1.未按规定对甲烷传感器进行零点校对;
2.调校甲烷传感器时,测定值稳定时间不足90s;
3.甲烷传感器调校周期超过规定。
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
1.擅自甩掉或关闭甲烷电闭锁功能的;
2.人为中断甲烷传感器数据传输的;
3.人为调整甲烷传感器数据的;
4.故意堵塞甲烷传感器。
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的
1.瓦斯超限后未断闭锁开关的电源
2.瓦斯超限后人为关闭甲烷电闭锁功能的。
瓦斯超限后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1.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超限后不能断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超限后不能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
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每15天至少1次。
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1次。
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1.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1)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2)按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2.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
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2.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3.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4.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
1.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1)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2)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3)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巷道中装设甲烷传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当符合规程要求。
(4)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1.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1)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2)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3)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2.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1)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安设自动风门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2)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1.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当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
(九)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1.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2.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十)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1.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暂不能形成两回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当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进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两回路供电。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1.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2.未查明矿井范围内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面积、积水量、积水标高等情况,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1.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1.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当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钻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
2.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探放水:
(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或者导水陷落柱时;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