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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卫生科学技术管理办法

xx省卫生科学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科技强卫”战略,加强全省卫生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规范全省卫生科学技术活动,推动全省卫生科技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部、省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科技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技术装备切实应用到各项医政工作中,普及到每一个执法岗位上,融入到卫生队伍建设各个方面,全面促进现代医政机制建设,全面提升卫生系统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第三条卫生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向科技要要战斗力的思想,把科技强卫工作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服务基层、服务一线、服务实战,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着力在应用、普及、提高上下功夫,不断增加卫生工作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保障作用,全面提高卫生机关的“四个能力”和“两个水平”。

第四条卫生科技工作的总体目标是:

经过不懈努力,全体卫生人员科技强卫意识进一步增强,应用技能显著提高;卫生科技基础进一步夯实,实现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卫生科技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科技强卫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卫生科技应用水平大幅度提升,卫生工作现代化实现新的跨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任务

第五条XX省卫生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是全省卫生科技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卫生科技工作,研究制定全省卫生科技工作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审议、确定全省卫生科技发展年度计划和各地、各部门科技发展规划,审批全局性的重大技术系统建设与大型技术设施引进应用项目,组织部、省科研项目申报、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全省性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组织实施全省卫生科技表彰奖励工作。

XX省卫生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XX省卫生厅科学技术处负责。

第六条XX省卫生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省卫生科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部、省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向厅党委和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提出我省卫生科学技术发展的意见、建议;

2.协调有关卫生业务部门,编制全省卫生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卫生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工作,管理和推广应用卫生科技成果;

4.协调、组织、指导卫生科技系统、科技设施的建设与应用工作;

5.组织卫生科学技术普及和协助开展科技培训活动;

6.组织、实施卫生科学技术奖励;

7.负责协助管理卫生科技队伍和卫生科技专家信息管理工作;

8.负责部颁标准的宣传贯彻、推广和全省卫生业务系列制订技术标准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七条省厅各业务部门是卫生科技工作的实施单位和应用主体,应在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针对本单位业务工作的特点,积极贯彻落实科技强卫的各项措施,引进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适合本单位业务工作需要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建设卫生业务技术系统,并协调、指导本系统业务技术建设,推动卫生科技进步,提高业务工作效率。

第八条各市(州)卫生局应成立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卫生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发展卫生科技的具体措施,推进科技强卫战略实施。

各市(州)卫生局应有专门业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地卫生科技工作,明确科技综合管理职能,配备专门人员,开展科技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局(分局)应指定一个业务技术部门行使科技管理职能。

第三章卫生科学技术规划

第九条卫生科技工作应以规划为先导,对卫生科学技术进行合理布局,优化配置科技资源,避免分散、重复建设与浪费,发挥科技综合效益,确保重点科技任务完成,协调推进各项业务技术进步,逐步实现卫生科技的技术高新化、建设系统化、应用普及化。

第一十条县级以上卫生机关应根据卫生工作对科学技术的应用需求和卫生科技的发展趋势,结合本地卫生科技资源情况,研究制定科技强卫总体规划,确定一段时期内卫生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实施进度计划,落实保障措施,引导卫生科学技术发展。

第一十一条全省各级卫生机关科技强卫总体规划,应报上一级卫生机关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审查、备案。

审查中发现下级卫生机关科技强卫总体规划内容悖离卫生工作的实际需求、不符合现代科技发展方向、难以保障实施的,应要求其予以修改,以保证规划目标的一致性、先进性、可行性。

第一十二条卫生机关业务部门应根据科技强卫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本业务系统科技发展的分类实施计划,以业务应用为核心,协调安排好科研开发、技术引进和技术系统建设,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第一十三条科技强卫总体规划和分类计划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难以预料的情况变化,如社会科学技术某一领域取得重大科技突破、卫生业务工作职能变化等,应及时予以调整、补充和完善。

第一十四条各级卫生机关应向当地党委、政府及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汇报科技强卫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力争将科技强卫工作纳入地方科技发展各类计划,取得技术与资金支持,加大实施保障力度。

第四章卫生科技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一十五条卫生科技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卫生业务实际需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以提高卫生实战能力、促进卫生工作发展为目的,组织建设的各类基础设施、技术防范设施、应用系统等系统性、综合性的重大工程项目。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

系统建设经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购买大型仪器和技术装备经费50万元以上,应用软件开发经费3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一十六条卫生部、省政府组织的科技建设项目,按任务下达的要求办理。

省厅机关各业务部门组织的卫生科技建设项目,不论经费来源渠道,均按本办法管理。

各市(州)投资并由当地卫生局组织的科技建设项目,由当地卫生局管理。

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项目,其方案以及实施、验收、应用文档应报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一十七条建设项目管理包括立项、实施、验收、应用四个阶段。

项目管理实行专家论证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专家评审制、财务审计制、效益评估制和奖惩激励制。

第一十八条省厅各业务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情况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目标考核。

各市(州)卫生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第一十九条建设单位是指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得到立项批准并负责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省厅各业务单位和市(州)卫生局。

第二十条在项目管理中,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编制XX省卫生厅年度卫生科技建设项目计划;对项目实行程序化归口管理,负责立项受理、组织论证、监督检查、组织验收、效益评估、项目成果的交流、推广工作;组织宣传贯彻各类标准和规范,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管理中,厅装备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预算申报和经费管理;组织招投标工作,负责项目的政府采购;监督建设单位专款专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参与工程项目的验收;在项目完成后提供经费使用报告。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管理中,厅纪委、审计处的主要职责是:

对项目招投标过程和资金运用情况实施监督;对项目合同签订手续进行监督;负责对经费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在项目完成后由审计部门提供经费决算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立项申请;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并切实做好文档的制作和整理工作;在项目完成后提供建设工作报告和竣工资料;协助做好项目的验收和效益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卫生业务的实际需要拟定项目;在对项目的实用性、科学性、先进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技术方案、计划进度和经费预算,于每年8月30日前向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拟建项目的《卫生科技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一式五份)。

第二十五条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卫生科技发展规划,本着“先论证后决策、避免重复建设、合理使用资金、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对申报单位提交的《卫生科技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进行审查,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立项论证评估,并出具《卫生科技建设项目立项论证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在汇总厅机关各单位申报项目立项论证结果的基础上,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XX省卫生科技建设项目计划,连同初步同意立项的《卫生科技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卫生科技建设项目立项论证评估报告》等材料一并上报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讨论、审核。

第二十七条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正式确定XX省年度卫生科技建设项目计划。

凡经审批通过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下一年度财政经费预算。

第二十八条凡未列入《XX省年度卫生科技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一般不得审核。

当年通过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立项论证,但未获省厅科技强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再次申报时,需由项目管理部门重新提出意见,报省厅科技强卫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九条项目批准立项和建设经费落实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的技术方案、计划进度和经费预算认真实施,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需选择建设合作单位的项目(含设备购置),应根据合作单位的有关技术资质等综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实施。

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精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报经省厅科技强卫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2、属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所需要的;

3、只有唯一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与所有投标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投标单位不论是否中标都应严格履行保密协议;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总体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全面加强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做好有关文档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购置的仪器设备、技术装备须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中要经常检查方案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加强管理与监督,做好协调与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需对项目方案进行重大调整,应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卫生科技建设项目方案调整申请书》,阐明需调整的内容和原因,经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得到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项目完成并经过3~6个月试运行后,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填写《卫生科技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报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验收。

第三十四条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厅装备财务、审计、纪委、档案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

1、经费决算审计。

建设单位应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决算,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出具《卫生科技建设项目经费决算审计意见》。

2、档案验收。

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档案建立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审验,出具《卫生科技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审查意见》。

3、技术验收。

应当检测的项目必须经国家法定检测部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后,项目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成立验收小组,对各项技术指标和设备进行核验,出具《卫生科技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第三十五条项目档案包括:

卫生科技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卫生科技建设项目立项论证评估报告;立项通知书;卫生科技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文件;政府采购相关资料、与合作单位的合同;卫生科技建设项目方案调整申请表;卫生科技建设项目经费预算、决算审计意见书,政府采购资料;建设工作总结;技术报告;用户报告;检测报告;卫生科技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卫生科技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审查意见;卫生科技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第三十六条项目正式投入应用前,建设单位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落实运行、维护经费,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充分发挥项目的效益。

第三十七条项目通过验收并运行12个月后,建设单位应对发挥效益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总结,并编写效益总结报告,报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装备财务处,由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进行效益评估。

第三十八条对不按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开展项目建设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全厅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不执行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或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技术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厅纪检督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领导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两年内不得负责本厅任何项目建设及技术工作。

第五章卫生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十九条卫生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是指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从立项(申报、论证、审批)、实施(检查、调整)到验收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十条省厅设立厅级科研项目计划,面向全省卫生机关和卫生卫生人员受理项目。

鼓励各级卫生机关及业务部门、卫生科研机构和卫生卫生人员针对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各类科学技术项目申报立项。

对我省卫生业务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全省卫生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疑难技术问题、制约我省卫生科技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省厅预先纳入计划,引进竞争机制,采取招标的方式落实承担单位,组织科技力量实施研究。

第四十一条依照部、省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省厅归口组织、申报、管理纳入部、省科研计划与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我省卫生科学技术项目。

申请部、省级科技计划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从已列入厅级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中选择申报。

第四十二条卫生科研项目计划是由“重点攻关计划”、“应用创新计划”、“卫生理论及软科学研究计划”三个主体计划和年度科技专项计划组成的复合计划(简称“3+X模式”)。

重点攻关计划项目主要针对当前卫生工作的重点要求和前瞻性技术问题,研究与开发对卫生科技进步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为提高卫生业务工作的技术和装备水平、促进卫生工作现代化提供技术支撑。

应用创新计划项目主要针对卫生工作业务应用要求和技术升级改造的需要,开展应用性基础技术研究和实用性创新技术开发,着力增强卫生科技应用创新能力,提高卫生业务工作水平。

卫生理论及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主要解决卫生工作和队伍建设以及社会公共安全中的重大理论问题,为卫生工作发展提供咨询服务和理论指导。

年度科技专项主要是根据各个时期卫生业务工作的突出特点及卫生科技建设的迫切需求,融合基础研究、应用创新、成果推广等工作于一体的卫生科技专项研究工作。

第四十三条卫生科研计划实行多级管理体制。

在卫生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主管部门、组织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三级管理体制。

计划项目管理按照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

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政策,针对实际需求,制定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明确实施程序和管理要求,强化监督、检查。

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协调处理计划组织中的重大问题、审查项目年度报告及配套经费的落实,组织制定配套措施;加强计划项目的验收、评估,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知识产权等。

组织部门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加强卫生科研计划的实施和管理。

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重点攻关项目的有关工作;编制本地区(本单位)的科研发展规划,提出年度计划项目;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初审、推荐和上报;主持本地区(本单位)应用创新项目的评审和验收;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按年度报主管部门,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落实所承诺的配套经费及条件。

项目承担单位主动接受科研计划主管部门和组织部门的监督、管理,落实配套措施,保障承担的卫生科研计划项目的完成。

督导项目承担者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中确立的各项任务,按时完成预定目标;按要求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及时向组织部门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包括调整技术骨干、项目经费、技术指标等);提交项目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归档或成果登记,并遵守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落实所承诺的配套经费及条件。

第四十四条应用创新项目采用经费逐级配套的制度,按照科研计划主管部门、组织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1:

2:

2的比例(组织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管理同一时,按主管部门、组织部门1:

4的比例)进行配套,多方投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四十五条各市(州)卫生局和厅属各部门应积极组织卫生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并大力抓好卫生业务应用建设中的技术改造和二次开发。

有条件的,可设立局级科研项目计划、技术改造计划或技术创新计划。

第四十六条申报本年度厅级科研项目的单位,应按规定格式填写《XX省卫生厅科研项目论证申请书》并制作电子文本,由市(州)卫生科技管理部门初审汇总,于当年3月30日前报送省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

3月30日后报送的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下一年度计划,但卫生业务急需的重大项目可以随时单独申报。

第四十七条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到的项目论证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汇总、分类后分送厅有关业务部门征求意见,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四十八条专家论证建议立项的项目,由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XX省卫生厅科研项目年度计划,提出经费预算,报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

第四十九条列入厅科研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落实自筹经费,组织科研力量,启动研究工作。

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三个月内对计划项目进行初期跟踪检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下达项目资助经费。

自筹经费未落实的项目,省厅不予安排资助经费;三个月后仍未启动研究工作的项目,作撤项处理。

第五十条已实施研究的厅级计划项目,由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征求厅有关业务部门意见,选择部分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的项目,推荐申报到部、省立项。

转报的厅级项目被批准立为部、省级项目后,自然升级为部、省级项目,其管理按部、省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对已立项的部、省级和厅级卫生科研项目,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跟踪管理,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指导项目研究工作的开展。

各市(州)卫生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各单位承担的科研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研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承担单位按时完成研究计划任务。

第五十二条科研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因某种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项目计划或项目规定任务的,应及时写出情况说明,经当地卫生科技管理部门核实后,报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调整。

如因立项时难以预料的原因导致项目研究无法继续进行的,应写出终止研究报告,充分说明理由,经当地卫生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撤项,或报请部、省科技主管部门予以撤项,同时收回尚未使用的资助经费。

无故不完成项目计划的,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撤销项目,无条件追回全部资助经费。

第五十三条科研计划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须按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规定,整理研究技术资料,提出鉴定申请,报项目批准单位组织鉴定或评审。

第五十四条申请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属于厅级项目计划的,由各市(州)卫生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报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鉴定、评审;属于部、省级项目计划的,各市(州)卫生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加附意见,报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后,申报部、省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评审。

各单位自主研究开发的计划外卫生科研项目,确有鉴定、评审必要的,可以报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形式审查后,报请部、省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评审。

第五十五条卫生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组织及程序,按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执行。

鉴定、评审的专家,在卫生科技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确保公正性。

第五十六条鉴定、评审通过的卫生科技成果,由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度发布成果公报,指导各级卫生机关选择应用。

鉴定、评审未通过的科研计划项目,其承担单位应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予以补充研究,改进、完善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六章卫生科研成果管理

第五十七条各级卫生科技管理部门应配合成果完成单位,协调有关业务应用部门、装备财务部门和科研生产单位,采用技术培训、技术转让、组织科技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举办展览等方式,采取行政引导、市场推动、制度规范等措施,大力开展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卫生战斗力转化。

第五十八条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年结成的科技成果情况,在征求省厅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技术先进、成熟可靠、投资效益好,对增强卫生战斗力、提高卫生工作效能有重要作用,且能在全省范围内迅速推广的科技成果,列为重点推广项目,予以一定的经费补助,并采取发文推荐、试点示范、组织现场参观等措施,切实促进推广。

列为省厅重点推广项目的科技成果,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申报“卫生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计划”立项,促进全国推广应用。

第五十九条各级卫生机关应积极采用和推广先进科技成果,提高业务应用水平。

各地卫生科技管理部门要重点抓好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会同有关业务部门,选择符合本地、本单位实际需求的科技成果,列入实施方案,将科技成果推向卫生业务应用建设主战场。

各级卫生机关在安排业务应用科技建设时,应优先选择本省取得的卫生科技先进成果。

第六十条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经费,由多方共同筹集。

科研、生产单位可将科技成果推广经费纳入成本,逐步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

第六十一条从事科技成果推广的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在申请科学技术奖励、职称评定与晋升等方面,享有与从事科研、开发、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七章卫生科学技术表彰奖励

第六十二条为了做好卫生科技工作,调动卫生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省厅建立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制度,对我省优秀的卫生科研项目、成果负责推荐参与部、省科技进步奖评选。

第六十三条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范围包括:

应用于卫生工作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及标准;省厅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各市(州)卫生局和省厅各业务部门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项目;经省厅申报立为部、省科研计划的项目。

第六十四条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科技成果鉴定,并在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更高级别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完成成果登记,实际应用一年以上,经应用单位验收合格,证明技术性能稳定可靠,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凡能形成专用器材产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水平。

申报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运用于决策、管理和指导卫生工作的实践,收效显著。

第六十五条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不应申报奖励,待项目全部完成后整体申报。

第六十六条重大项目的某个子项目确因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高,不仅适用于该项目,还适用于其他方面,经实践证明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的,可以单独申报奖励。

第六十七条申报科学技术奖按年度进行,凡已奖励过的项目不再重新申报。

第六十八条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报奖励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选。

第六十九条在推荐评选部、省科技进步奖的同时,对在我省卫生科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级卫生机关、卫生事业单位、卫生人员予以奖励。

第七十条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卫生部科技奖励一等奖、XX省科技奖励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中,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1-2名主要研究人员各记一等功一次;作出重大贡献的2-3名主要研究人员各记二等功一次;其余主要研究人员给予记三等功一次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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