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组长及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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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长及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班组长及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班组长

综采队生产班班组长是本班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

生产班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

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煤矿“三大规程”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落实综采队的各项管理制度,对本班的安全、质量全面负责,是本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跟班队长、验收员一起对采煤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

3、采煤生产班班组长要根据当班出勤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好本班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规定进行生产。

4、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加强工作面和危险地段的顶板支护,经常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组织职工搞好分管区域内的工程质量和质量标准化工作。

6、合理安排本班人员的出勤和休息,确保正常安全生产。

7、保证采煤工作面各种系统、设备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及时汇报。

8、带领全班人员准时参加班前会。

认真听清本班的生产任务合理安排生产,同时认真执行井下汇报制度,每班向队值班室三汇报。

接班后汇报工作面安全、质量、生产情况;下一班班前会半小时内汇报当班目前生产情况和下班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和注意事项;交班前汇报当班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

9、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在生产中的问题。

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和易损件。

10、负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11、负责放炮前的安全检查和警戒工作,监督“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12、监督职工按章作业,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支持本队安全员、质量验收员正确行使职权,主动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检查与考核,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13、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组织工人按照避灾路线有序撤离,保证安全。

14、本班组生产过程中安全设施、防尘措施、劳动保护用品等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15、按时组织班组成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16、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班组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班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生产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4、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生产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5、未协调好本班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保证按照“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生产,不能按照设备“四检”内容或完好标准进行检修任务的,生产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6、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听从跟班队长或值班人员指挥,或不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生产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7、本班特殊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生产班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8、不认真进行放炮安全检查、警戒、监督安全放炮制度落实的,生产班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9、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生产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0、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生产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1、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措施等,仍安排工人作业,生产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2、生产班班组长对本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13、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4、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生产班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15、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班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16、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生产班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班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17、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掘进队班组长

掘进队班组长是掘进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

掘进队班组长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

掘进队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掘进班组在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一起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负责检查迎头瓦斯、临时支护、永久支护的使用状况和迎头10m内的支护质量等),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安全检查以后,对迎头机电设备进行试运转,保证设备运转正常。

第4条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

第5条协调好掘进队各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

第6条根据当班出勤人员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完成生产(施工)任务。

第7条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8条根据三大规程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第9条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10条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11条组织落实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12条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及时汇报。

第13条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4条负责放炮前的安全检查和警戒,监督“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第15条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16条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7条本班组织生产(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安排人员操作。

第18条保证局部通风机运转正常、可靠。

第19条保证掘进班组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第20条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2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掘进队班组在生产(施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队班组长应负有直接责任。

第25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掘进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相影响,不能保证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的,掘进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制。

第27条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施工)中的问题,掘进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本班特殊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掘进队班组长应负有直接责任。

第29条不认真进行放炮安全检查、警戒、落实安全放炮制度,掘进队班组长应负有直接责任。

第30条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掘进队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1条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掘进队班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掘进队班组长应负有直接责任。

第32条本班组生产(施工)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掘进队班组长安排工人操作,掘进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3条掘进队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施工)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本班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掘进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掘进)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局部通风不正常,致使掘进工作面无风、风量不足作业的,掘进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掘进班组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掘进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各级组织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队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障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采煤机司机

采煤机司机是采煤工作面作业现场割煤工序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本班次现场割煤是的安全生产工作。

采煤机司机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熟知采煤机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机采生产工艺,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的相关要求,并持证上岗。

第2条司机在开机前认真检查采煤机周围是否有其他人员或障碍物,顶板状况是否适合,同时,瓦斯浓度在规程允许范围,各连接部位螺栓是否齐全,紧固,隔离开关是否在零位,各按钮灵活可靠,截齿齐全,冷却、喷雾畅通,各项保护符合要求。

第3条采煤机运转时,司机必须坚守岗位,集中精力操作,经常留意采煤机仪表指示情况,监听各部位声响,发生异常或紧急情况时,要及时按急停按钮,断电停机。

割煤时注意观察煤层及顶底板的变化;顶底板要割平,煤壁要割直,为推移输送机、拉移支架创造条件。

第4条精心维护保养,注意检查更换截齿、喷嘴,注意注油,保持机器完好与清洁。

第5条采煤机在运转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如处理不了,应立即如实地向领导汇报,并协同有关人员分析故障原因,排除疑难故障,不得拖延。

第6条保管好零部件,及时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回收,以便修复使用。

第7条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除认真填写运转日志和事记录外,要详细告诉接班司机,以便下一班处理和操作时注意观察。

第8条熟悉本工作面灾害预防、处理措施和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第9条熟悉并掌握本岗位生产中的危险源及防范措施和注意事项,并能独立处理一些常见故障。

第10条杜绝违章操作,拒绝执行违章指挥,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11条采煤机司机要精心操作,精心维护,认真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采煤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或煤(岩)硬度超出切割能力时,应上报调度和队采取相应措施。

第12条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熟悉采煤机的结构、性能、原理,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采煤机日常保养制度,未对采煤机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全面检查,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对采煤机运行进行监护工作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对回采工作面顶、底板进行监控,合理控制采煤机运行,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0条由于责任心不强、脱岗离岗、操作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2条工作中未持证上岗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支架操作工

支架操作工是在井下采煤工作面从事移架和支护顶板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

拉架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设备的性能,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一、责任范围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第2条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3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4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5条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6条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第7条熟悉液压支架及配套设备、设施性能、操作方法及工作原理,能够准确、迅速、无误的操作各种动作和排除故障等。

第8条及时检查设备、设施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有关负责人安排检修处理。

第9条采煤机割煤后要及时移架,控制好顶板,保证移架达到稳、平、直和规定的初撑力,严防移架时挤坏液压胶管、电缆、水管、与移溜工密切配合做到三直(煤壁直、支架直、溜子直),一平(溜子平),坚持二不(当班任务不完成不升井、下一班交接不满意不升井),三勤(勤观察、勤走动、发现问题勤处理)的操作规程规定。

第10条每班对支架各部位认真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各液压元件及胶管要专心维护,不准任意敲、杂、拆、卸,防止积压、砸伤,注意保护各千斤顶的活塞杆及活柱表层,防止各种情况下的损伤。

第11条对液压支架精心维护,经常检修所需备件,拆卸下来的零部件要妥善保管,不得乱扔乱放和丢失。

当班支架出现的问题,当班处理完毕,不经领导允许不准留给下一班。

第12条及时清理支架内外浮煤、矸石等杂物,保证支架内外整洁卫生。

第13条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和事故记录。

第14条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5条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拉架工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

1、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

2、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

3、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拉架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

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拉架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拉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不熟悉液压支架及配套设备、设施性能、操作方法的,拉架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不及时检查设备、设施、管路完好情况,没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有关负责人安排检修处理的,拉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液压支柱达不到规定压力的,拉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移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汇报不及时,拉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不能参加上级或各队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拉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事故发生后未按要求立即向现场或队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组织自救、互救的,拉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拉架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拉架工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刮板输送机司机

刮板输送机司机是从事刮板输送机操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

刮板输送机司机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第2条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3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4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5条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6条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第7条熟悉所操作输送机设备性能、技术参数。

第8条启动前检查机头、机尾固定及各种安全设施、信号设施良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9条精力集中,站立操作;操作按扭不得正对机头,手不得离开按扭;发现异常及时停机检查、处理。

第10条机头正前方不得支设支柱。

第11条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第12条严格按规程规定移动刮板输送机。

第13条停机时必须停电。

第14条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5条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刮板输送机司机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

1、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

2、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

3、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刮板输送机司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2、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

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刮板输送机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刮板输送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输送机地点的检查和输送机检查不认真,刮板输送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刮板输送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不能参加上级或各队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刮板输送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未及时通知其他人员撤离,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的,刮板输送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生产过程中,刮板输送机司机工作范围内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等措施;输送机缺刮板、螺丝;溜头、溜尾各联接部件的螺丝不齐全;溜头溜尾的固定不合格,未能及时处理的刮板输送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刮板输送机司机工作范围内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未及时处理或汇报的,刮板输送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刮板输送机司机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刮板输送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刮板输送机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刮板输送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端头支护工

端头支护工是在井下采煤工作面使用支架(支柱)支护安全出口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

端头支护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一、责任范围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第2条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3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4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5条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6条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第7条严禁空顶作业。

第7条严格坚持敲帮问顶制度,检查周围支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8条撤棚必须先支后回,支柱支到硬底,迎山有力,成一条直线,偏差不大于±100mm,不准拖后或超前回柱。

第9条人工回柱必须二人以上进行,并且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施工。

第10条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认真按照工程质量标准施工,确保上下出口畅通无阻,高度、宽度均符合要求。

第11条熟悉支架(支柱)性能,严格按作业规程和质量标准规定架设支架(支柱)。

第12条经常巡回检查两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13条精心爱护支护用品,搞好老料回收复用,不准缺支柱和铁鞋。

第14条清理好两端头及出口卫生,确保两端头无杂物,做到文明生产。

第15条与支架工、采煤机司机等工种搞好配合,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第16条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7条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第1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端头支护工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

1、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

2、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

3、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端头支护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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