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度写范文关于度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安排的意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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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度写范文关于度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安排的意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模板

关于2015年度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安排的意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文章摘要:

分别获得卫生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加强授权市(州)、省直单位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指导.获得省人社厅授权开展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市(州)、省直三甲医院,要在省人社厅、省卫生计……贵州省卫计委、省人社厅

关于2015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安排的意见

黔卫计发〔2015〕64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党工委政治部,仁怀市、威宁县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63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6〕92号)、《贵州省破格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试行办法》(黔人通〔2007〕151号)、《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15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切实加大职称政策宣传力度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卫生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不断健全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人才评价方面的重要杠杆作用.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和评价人才的重要指标,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人才评价方面的重要作用,体现行业特点、区域差距,向基层、一线、非公经济倾斜.

今年省卫生计生委将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改、完善《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从2016年起执行新的评审条件.符合现行评审条件要求和有关规定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自主申报、单位按规定和程序推荐,参加考试或考评合格,分别获得卫生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加强授权市(州)、省直单位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指导.获得省人社厅授权开展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市(州)、省直三甲医院,要在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的指导下,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纪律,严格执行考评结合综合评价机制,按照卫生系列职称政策和《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评审.各市(州)卫生计生和人社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组织领导,积极、稳慎、有序,共同推进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

(三)要加大卫生系列职称工作宣传力度,把卫生系列职称工作相关文件及时传达到乡镇、社区医疗卫生、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积极鼓励支持基层一线和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充分利用本单位网站、当地主流媒体等载体,釆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大职称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职称政策知晓率,让用人单位和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职称评审和考试相结合的相关规定.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从事职称工作的人员要提高把握政策的能力,积极帮助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做好职称申报各环节工作,增强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的本领.

二、优化职称评价方式,实行考评结合综合评价

2014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卫生系列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建立了科学评价卫生系列人才的成功模式,得到用人单位及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认可和好评.今年卫生系列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在2014年评审工作基础上,今年对综合评价各组成部分评价得分所占比例做适当调整,使评审更加科学合理.

(一)综合评价分数构成.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申报人员的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成果、科研成果等评分,占综合分的50%;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得分,申报正高级资格的占综合分25%,申报副高级资格的占综合分35%;申报人员现场答辩评分,占综合分的15%;申报正高级资格人员的代表论文送审评分,占综合分的10%.

(二)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结合我省医疗、预防、保健、计生机构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根据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按照省级三甲医院、省级其他、市(州)级、县级、乡(镇)五级分别设定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具体见附表2.

资料上.

(2)乡镇医疗卫生计生人员申报副高级资格放宽条件.

在乡镇(不含县所在地的城关镇和社区)医疗卫生计生机构

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达到规定年限,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免试职称外语和计算机;不再将发表学术论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硬性要求,其治疗本地区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诊治技术总结、报告等可视同论文(提供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对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诊治技术总结、报告每年1篇以上),同时提供任期内经所在单位审核认可的业务工作总结1篇.

(3)符合上述放宽条件的申报人员,要填写《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放宽条件推荐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登记表》(附件8),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逐级登记审核,做好审核推荐工作.

(4)规范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职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在申报评审认定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设置上仅限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评审认定卫生专业副高级资格专业设置一览表》(附件9)上的专业.

申报基层评审认定卫生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暂不参加卫生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

4.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执行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规定.

5.继续强化基层服务工作经历,达到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有关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7号)文件精神.县及县以上各级公立医院中临床执业医师凡聘任主治医师或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资格的(截止申报评聘当年9月30日前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必须到县及县下医疗机构累计服务满一年.其中:

城市三级医院(指市、州及以上三级公立医院)的临床执业医师,在聘任主治医师或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资格前,分别要到县级医院连续服务满半年.城市三级医院中的心外科、小儿外科、放疗、核医学等县医院、乡镇卫生院未设置或者非常设诊疗科目,相关专业临床执业医师到基层服务时间不作要求.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人员填报《贵州省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附件3).没有达到要求的,取消其职称晋升资格,不予推荐评审或聘任.

6.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条件.

(1)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备总学分125分(120学时)其中: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的卫生技术人员,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35学分;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3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25学分.

(2)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中申报高、中级职务,属县所在地的城关镇、社区的需总学分100分,其他单位的需总学分50分,均不需具备i类学分.

(3)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及全省三级医院的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所需i类学分中,需国家级学分10分.

(4)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标准执行.

(5)学分验证工作分别由省、市(州)县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贵医附院、遵医附院、省医、省疾控中心由本单位验证)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进行抽验.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年审和《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附件4),须经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审核后才予送评审.

7.科研项目及课题条件.市(州)及以上单位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承担或完成过市(州)、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申报人员须提供科研立项部门或单位出具的立项批文、《项目合同书》等证明材料)县级单位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承担或完成过县级或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在达到正常申报条件论文要求的基础上,再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

8.论文送审.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人在报送材料时指定一篇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作为代表论文(提供word电子文档)由高级评审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对代表论文的学术水平及创新性等进行评议,评审得分作为考评结合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占综合分的10%.

9.现场答辩.申报正、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答辩考核.答辩考核得分作为考评结合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占综合分的15%;答辩考核得分低于答辩满分60%(含)的,专业组不得向高评委推荐评审.答辩考核程序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试行)》(黔人通〔2005〕63号)有关规定执行,答辩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10.任职年限计算.2015年度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其任职年限(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11.同级转评、转考.因工作变动,申报人员由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变更到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现从事专业工作与原专业工作分属不同系列,但专业相同或相近,必须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申请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卫生类中级资格;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申请转评现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所对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未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未转考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转岗申报人员,要求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按破格条件进行申报.

12.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职称评聘工作.对引进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博士、硕士,在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后,单位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聘用到相应技术岗位,第一个聘期内(三年)可分别享受副高、中级待遇.截止申报当年底聘用满1年的,用人单位可按评审条件推荐博士人员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硕士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要求具备基层服务工作经历人员,用人单位可先推荐评审或考试,在第一个聘期内(三年)再逐步安排这部分人员到基层服务,达到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应达到聘用满1年的学分25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含国家级i类学分)其佘为ii类学分.

13.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4号)的要求,对民营医疗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公有制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并根据民营医疗机构在常见病和专科性疾病诊疗方面的特殊性,在申报高级资格时对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方面的要求适当放宽.

14.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健康养生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的意见》(黔府发[2015]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对申报人在多点执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不因申报人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对在社会办医疗、护理、康复、疗养等企业和机构工作、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和护士,在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

15.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专业高级资格评审事宜,因评审条件尚在制定中,今年暂不开展评审.

(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

卫生专业技术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取得,通过申请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贵州省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考试取得初、中级资格后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符合本文第四条第一款第4、5、6项的规定.聘任所需其他条件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材料报送

(一)材料报送受理范围

1.获得省人社厅授权开展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市(州)省直三甲医院,受理本辖区本单位范围内副高级资格人员的申报评审.

2.省级高级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

(1)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正高级资格.

(2)各行业所属、中央在黔医疗卫生单位,贵安新区、威宁县、仁怀市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正、副高级资格.

(3)获得授权开展副高级评审工作的市(州)省直三甲医院中申报副高级资格人员申报专业不能组建专家组评审的,应交由省级高评委评审.

3.民营医疗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核准授权的市(州)评审;申报正高级资格的,经所在辖区市(州)卫生和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省级高评委推荐评审.

(二)材料报送程序和时间

1.省级高评委受理的申报材料报送程序和时间.

(1)报送程序:

各有关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经县、市(州)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或各行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各市(州)卫生计生委或各行业主管部门集中上报.贵安新区、威宁县、仁怀市的申报材料直接送交省高评委评审.

(2)报送时间:

2015年10月12日至10月16日.

(3)报送地点:

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

(4)报送要求:

详见附件1《贵州省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应提供的材料及有关要求》.

2.获得省人社厅授权开展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市(州)省直三甲医院,材料申报程序和时间自行安排.

3.推行三公开(申报材料、初审结果、评审结果公开)、、两承诺(申报人、推荐单位承诺)制度,切实维护职称工作权威性和严肃性.申报材料要在单位进行公示,并提交公示情况报告和名单.申报人要对自己申报的个人信息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承诺书(见附件10),推荐单位要对所推荐人员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承诺书(见附件11)以确保申报材料的客观、真实.对未签署承诺书的申报人和单位,评审组织不受理申报材料.在三公开公示过程中,如有群众举报反映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经调查核实的,从认定之日起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推荐申报;初审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通过资格,并根据职称政策追究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收费.继续按照《关于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统一归类管理的通知》(黔人通〔2008〕159号)《关于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归类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黔人通〔2008〕174号)和《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字〔2011〕7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专业以《贵州省2015年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专业及代码》(附件7)为准.申报人根据所从事及聘任的专业对应附件7中所列专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要求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的,必须提交相应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申报专业与执业医师类别及注册专业应符合附件7要求;执业注册单位与现工作单位必须一致.

(三)文件、表格可登陆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人事信息,,下载.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

吴翔,2

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

马昱,5

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阳旭凯,7

附件:

10、

11、

12、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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