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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摊位租赁合同.docx

菜市场摊位租赁合同

菜市场摊位租赁合同

篇一:

菜市场摊位租赁协议书

菜市场摊位租赁协议书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

经营品类:

一:

租赁场地的位置及用途

1、甲方将坐落于义乌市北苑街道何麻车村的摊位(具体位置为:

)租赁给乙方经营。

乙方经营期间更换经营类别,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2、菜市场营业时间为:

二:

租赁期限和租赁费缴纳

1、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租赁期内乙方共需向甲方缴纳场地租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摊位使用费、卫生费、水电费、工商、税收等一切相关费用)为元/年,支付方式为:

先付费后使用。

3、本协议履行期届满之后,双方如有意延长租赁期限的,应在本协议期满前1个月重新签订新书面租赁协议书,同等条件下,以承租方优先为原则。

三:

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必须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元。

乙方应做到每日收市清场和日间清场工作,做到清场彻底,无经营用具和货物堆放、日间无摊位经营。

如清场不彻底,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每次每例100元,直至扣完。

协议期间,一旦保证金有减少,乙方应及时补足,若乙方无故补不足的,甲方有权收回场地。

四: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按时向乙方提供协议约定的经营场地,保证乙方经营活动的开展。

负责菜市场公共部分照明用电及用水。

2、建立健全的菜市场管理制度,做好菜市场日常规范化管理工作。

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任何义务或者违反菜市场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已经告知乙方)的,在甲方劝阻之后仍屡教不改,累计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收回场地。

五: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在承租期间必须合法经营。

在经营期间,出现第三方的

原因造成乙方损失或者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任何第三方的损失,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应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用水、用电、煤气以及打架斗殴等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等),甲方概不负责。

3、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等措施,若私拉乱接电线电器或者操作不当等引起火灾等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4、乙方只能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在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不得占用人行道、停车道和绿地摆放物品。

5、乙方应按规定的时间出市、收市。

收市后应清理场地,不得在经营场地内堆放经营用品。

6、乙方应负责摊位的经营过程中的保洁,应自备垃圾容器,不得随意乱扔乱倒污物,垃圾污水要随产随清,严禁污水、污物乱倒、乱堆,收市后做到摊收场净。

7、乙方应主动维护菜市场治安秩序。

不得在经营场地内寻衅滋事和从事违法活动或其他一切不文明行为;不得占用行车道、不损坏露天菜市场设施,若有损坏,应负责修缮或赔偿;不得在承租的场地内搞永久性建筑;不喧哗,不影响和妨碍临近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8、因创建或其他活动需要休市几天时,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租金不予退还。

若因政策要求停办菜市场时,租金可按实际经营日进行结算。

9、甲方只负责出租场地,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风险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转租

在经营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场地转租经任何第三方。

若出现擅自转租行为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场地,并没收保证金,剩余租金不予退还。

经甲方同意之后,必须要到菜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转租手续,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在租赁期间内如乙方要求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并办理所有退场手续方可退场。

2、在租赁期内,若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协议,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等)。

(1)不按时缴纳场地费用的

(2)违反工商、物价、税务、治安、卫生、消防、技监等法律法规,经警告后不纠正的

(3)因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被新闻媒体曝光影响甲方声誉的

(4)不妥善使用、维护公共设施或造成甲方严重财产损失的

(5)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经甲方警告,仍不纠正的;

(6)与顾客吵架或者打架,或者与其他承租户吵架打架,严重侮辱顾客行为影响甲方声誉的。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若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存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篇二:

摊位租赁合同书

摊位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

盘锦钻二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甲方)承租方: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就租赁市场摊位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场地、价格、期限

乙方自愿承租甲方钻二综合市场东02号摊位,(长5.5m*宽4m),经营范围酒类,租期1年,即从20XX年3月1日起至20XX年3月1日止。

第二条租金

租金共5000元(人民币大写:

伍仟元)实行一次性支付制,以(现金)为租金支付方式;签合同后当日内开始交租金。

第三条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合同当日起向甲方交纳摊位租赁押金1000元人民币。

待乙方不租赁后一次付清押金,不计利息。

第四条续租

本协议续租适用以下第2种方式:

1.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

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

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摊位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使用。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2.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3.按期支付租金。

4.在租赁期内的经营范围必须按市场规范要求经营,不得随意经营,一但发现一次警告,二次没收,后果自负。

5.爱护并合理使用市场内的各项设施设备,如有造成损坏的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自行转让和出租,所退摊位由市场统一安排。

6.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用途。

7.乙方在合同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交纳有关税费及有关费用,甲方上级管理部门对市场进行统一升级规划调整,乙方需全力配合,但甲方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8.合同期间乙方应服从市场管理,守法经营,公平交易,不掺杂、使诈、短斤少秤、哄抬物价、强买强卖,否则甲方视情节给予警告或清退。

9.合同期间,乙方自觉做好“三防”(防火、防盗、防毒)工作,严格按照与市场签订的消防责任书执行,甲方不负责财产保存。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应按照5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进行违法活动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2.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3.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或水电、管理等费用的。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并按照1000元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协议的,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并退还保证金。

第八条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不提供场地的用水、用电等设施。

如果甲方提供乙方用水、电后,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

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水电等费用的,逾期交纳者,每逾期一天加收应交数5%的滞纳金,逾期十天者,甲方有权收回摊位,不退还押金。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订后,乙方原则上在合同期内不得终止合同,如特殊情况可在当月底七天内向甲方提出申请,中途无故终止合同者,甲方将扣除乙方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

4.合同期间,由乙方自觉实行摊位经营场所“三包”(包卫生、秩序、整齐)工作,不乱丢乱泼杂物、脏水、不乱堆乱放,不占位越线,违者甲方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处罚,多次违规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摊位,押金不退还。

第九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

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应退还乙方保证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1.各业户租用的摊位损坏,维修费用由各业户自行负责,各业户的水电维修由业主负责。

2.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

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完好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第十一条租赁场地的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协议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

赁期满或协议终止后10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

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比如:

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乙方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日期:

日期:

篇三:

农贸市场摊位租赁合同(试营业)

农贸市场摊位租赁合同(试营业期间)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就老化机农贸市场摊位租赁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摊位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指摊位位于老化机农贸市场交易区号摊位,具体位置以商户与市场协商的具体位置为准,面积㎡,市场规划要求经营范围。

第二条试营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期满。

第三条租金(试营业期间免收租金):

月租金为人民币(小写:

)元整。

第四条租赁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换、改建、扩建

(一)市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由甲方负责,乙方应予以配合。

(二)乙方应自觉爱护好市场设施,期满交接时乙方应保证租赁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租赁物附属设施属容易损耗的(如光管、灯炮、开关、插座、水龙头等),其维修、更换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不得擅自在市场内(含商铺内)拉接水、电和增设负荷。

乙方如需对铺位进行装修、改建、扩建或增设负荷,必须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乙方如将租赁物及设施(含增设设施)损坏、毁坏,必须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

第五条摊位的转租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摊位。

如私自转租,乙方所交管理保证金甲方全部扣除。

2、甲方同意转租的,乙方应当与第三人订立转租合同(必须经甲方签章方为有效),转租期限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之内。

转租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

第六条摊位的调整

在市场试运营期间,甲方对乙方均不做任何独家经营的承诺,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小尺度调整,乙方不得无理纠缠,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终止协议。

如因不可抗拒因素(政府部门检查要求、法律法规限制等)导致市场需要甲方对摊位进行调整,甲方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配合调整。

如因调整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在签订正式租赁协议后的房租中对乙方进行补偿。

第七条广告宣传

1、市场内建筑物即附属物属甲方所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市场内张贴广告,如需做广告宣传申报市场管理办公室由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策划进行制作,进行区域内经营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试营业期间,甲方针对消费者开展的促销活动,要求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应针对乙方的促销商品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偿,体现在正式租赁协议后的租金中(具体细节再议)。

第八条物业管理

第九条管理保证金

试营业期间,承租方向出租房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小写:

)元整。

保证金用于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规章制度和市场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的保障。

下列情况下,甲方可有权自行动用保证金进行处置或者处罚:

1、乙方与消费者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后却拒绝履行的;

2、乙方对消费者提出的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

3、违反市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或者损坏市场设施以及市场设备的。

甲方使用管理保证金先行处置或者处罚后,可以要求乙方在3日之内予以补足。

第十一条责任的划分

1、因供电部门检修或者调度造成市场停电所导致的乙方经营或者商品受到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2、经营者乱拉电线造成人员伤亡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3、因经营者忘记关水龙头而导致自己或者其他商户受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多次违章屡教不改,不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甲方有权擅自将其清除出场,摊位另行安排,

所有后果乙方自担。

5、乙方不按期缴纳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超过规定期限半个月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乙方的保证金,并要求乙方停业以及搬出市场。

6、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物业管理等责任,给乙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7、试营业期间,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准时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累计停业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

8、乙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管理部门处以吊销证照,或拒不执行出租方正当管理要求的,给市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

9、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摊位转租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

因过错造成摊位严重毁损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0、乙方不服从甲方对市场内经营商品陈列、圈内货物摆放、占道经营、摊位卫生的统一管理,经甲方三次以上催告仍不予以改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承租方不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擅自销售或提供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经查证属实发现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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