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8394115 上传时间:2023-08-16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31.8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143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143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143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143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143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143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0页
143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0页
143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0页
143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0页
143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0页
143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0页
143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0页
143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0页
143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0页
143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0页
143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0页
143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0页
143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0页
143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0页
143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0页
亲,该文档总共2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143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

《143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43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143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

143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镇教发〔2011〕143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教育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属各学校(单位):

现将《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安稳处。

附件:

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

印发学校安全办法通知

———————————————————————————

抄送:

省教育厅、市政府办、市安委办、市综治办、市公安局。

———————————————————————————

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2011年12月15日印发

———————————————————————————

附件:

镇江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学校各类伤害事故发生,保障广大教职工、学生、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学校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我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注重教育、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公正合法的原则;遵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工、谁负责”的要求,充分发挥各岗位职能,切实有效地抓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及要点,完善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扎实开展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学校安全工作主要包括:

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确保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切实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全力救治,对责任事故,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安全防范与应急

第六条学校必须设立警务站,幼儿园设立警务室。

学校警务站(室)悬挂《校园警务站职责》、《驻校民警职责》、《学校安全保卫网络图》、《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学校门卫值班制度》、《警务站人员公示》、《重要外线电话》等。

建立学校及周边巡查记录、案件查处和纠纷调解记录、学校人员出入登记、法制宣传教育记录、技防设备运作记录、警务站工作安排和有关会议记录等台账。

第七条学校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安人员。

专职保安人员应从专业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一般学校不少于2人,寄宿制学校不少于3人,1500人以上学校按照2‰配备,其中寄宿制学校按照3‰配备。

第八条学校保安人员配备橡胶警棍、催泪喷射器、防割手套、灭火毯、灭火器等防护器械,并妥善保管与使用,切实提高学校保安人员的自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遇有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处置。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门卫制度。

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进入校内。

禁止将非教学所需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动物、以及受治安管制的枪支、刀具、器材等带进校园。

班主任和相关责任人应定期、不定期进行宿舍和班级日常检查。

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学校保安人员(门卫)应坚持24小时值班。

第十条建立行政、教师、保安、后勤等人员相结合的校园安全管理队伍,严格履行护校队、护园队职责。

加强校园日查、巡逻、值班、上放学期间门口交通疏散等工作。

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的治安事件,应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告,并积极配合,及时予以制止。

第十一条要加强物防、技防建设。

在校园出入口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在存放贵重物品、重要教学设施、危险化学品和放射物质、现金票据、档案资料等重点部位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安全门、防盗窗、保险柜(箱)。

在校园内部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坠落、溺水、挤踏等事故的场所、部位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根据校园内部具体情况,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场所、部位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

学校配备视频监控、红外报警和周界报警系统,监控系统应覆盖校门、教学楼、宿舍、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食堂等重点部位;校园周边围墙应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幼儿园须安装门禁识别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平台。

视频监控系统、红外报警设备及周界报警装置等需经公安部门检验合格;图像资料贮存不少于30天。

第十二条寄宿制学校要根据寄宿生规模在宿舍区配备足够的专职保卫人员,并安排值班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

学生宿舍通道应时刻保证畅通,以便于及时疏散。

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

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应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现有教职工和从业人员(含临时工)须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关心教职工身体及精神状况,加强对有精神疾病和传染性疾病人员的监管,建立教职工体检档案。

第十四条学生发生伤亡事故时,学校按照《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保护好现场,立即拨打“110”报警。

如果校方负有责任的,还须拨打“95518”报案,以最快速度就近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电话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一旦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师生,或采取其它必要防护措施,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并在事件发生后的1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件发生、处理情况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六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学校须立即电话告知上级有关部门,并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递交事故详细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安全事故发生后,校方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与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同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八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在1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处理情况报教育局主管科室。

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九条 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学校须认真抓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全面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读本》、镇江市《中小学安全教育知识读本》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

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学校安全教育目标,有针对性地对广大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每学期安全教育课时不少于10课时。

第二十一条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

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师生防范事故和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学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安全常识教育、安全防范教育、逃生自救教育、消防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和防疫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校园活动安全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防范自然灾害安全教育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须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及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防地震、防雷电、防溺水、防火、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及用水用电等方面的安全防护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最后一周星期一)、安全教育周(每学期开课的第一周)、“全国安全生产月”(每年6月)、“119”消防宣传日(11月9日)等活动,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开展主题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并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意外事故自救、自护知识等。

第二十五条坚持放学前1分钟安全教育、小黄帽路队制和校门口安全提示牌等工作机制。

并结合当地治安特点,做好学生预防绑架、抢劫、伤害与消防逃生等教育及演练工作,提高学生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安全教育演练基地,有计划地组织安全教育演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提高学生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

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生法制教育,积极预防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发生,及时发现并清缴学生携带的管制刀具及其它凶器,努力做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坚持聘请法制副校长制度,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

每学期要组织学生开展一次以上的法制、治安防范、交通、消防等法制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重视学生珍爱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珍爱生命、珍爱健康,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和心理障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他伤、自伤、自残等事故,把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关注单亲家庭、留守学生或孤儿的心理健康,对有心理障碍的学生要早发现,及时给予关注、关爱和心理疏导。

第二十九条加强师德教育,严禁发生违背师德的体罚现象;杜绝将表现差的学生推向社会,进而造成对学校师生不满而诱发的安全事故;坚决杜绝师、生打架斗殴现象。

第三十条学校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电影、电视、广播、报纸、网络、黑板报等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章 安全制度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安全管理“一岗双责”的要求,层层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在场,谁有责”的主体责任制,强化广大教职员工的安全管理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教职员工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三十二条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应制定《安全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安全工作检查制度》《重大活动报批制度》《安全信息反馈制度》《门卫值班和巡逻制度》《校外人员入校登记制度》《学生请销假制度》《常规安全日检制度》《环境卫生消毒制度》《消防巡查登记制度》《低年级学生路队护送制度》《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制度》《伤亡事故通报制度》《食品进货登记制》《饭菜质量试尝和检测制》《食品留样制》《安全工作月报制度》,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建立《学生寝室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随社会及学校的发展变化不断修订、完善和补充。

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对学校重点部位进行重点防范,预防和消除教学环境中存在的一切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学校应按日普查、周小查、月大查、季报查的方式对校舍、食堂、消防设施、体育器材、仪器设备、化学药品、卫生防疫、接送车辆、门卫管理、校园周边等进行全面检查,每月的第一个周作为重点检查周。

特别在开学前,雨(雪)季前,应重点防范,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对无能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建立安全督查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所管辖学校的安全督查,建立开学初、学期中、学期末、重大节假日等的定期检查;会同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到位,一时不能整改的要确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到位,对学校不能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整治,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各学校应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一旦发生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并注意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六条建立学校重大活动报批制度。

学校组织的学生重大集体活动,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请示要附安全工作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未经教育局同意,各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各类商业庆典及其它活动。

需租车外出的活动,应与有资质的部门签订相关协议。

经上级批准或学校组织的外出活动(含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夏令营、冬令营、公益劳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须制定周密的活动计划和安全措施。

活动时班主任是各班的具体责任人,跟班的科任教师附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和年度评优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安全工作与措施

(一)校舍及设施安全

第三十八条学校加强校舍的管理。

对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

第三十九条定期对校舍进行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撤离、停用。

已封险房,严禁启封使用。

第四十条危旧房屋应及时聘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实行动态跟踪管理,B级危房须立即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C级危房不维修不得使用;D级危房要立即拆除,暂不能拆除的不能改作它用,同时应在周边设立隔离带和禁止标志,严禁师生进入。

第四十一条校内基建时,应明确标出施工区域,严禁师生出入。

施工车辆严禁进入教学活动区域。

第四十二条严把校舍建设质量关。

学校新建、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校舍建筑必须由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规划、建设部门的审批意见和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未经建设、质监、规划等部门验收合格的建筑设施,学校不得使用。

新建、扩建校舍选址应由专业部门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坚决避免在高危地区新建校舍。

新建、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校舍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校园内各类工程施工应尽量利用寒暑假,施工现场必须配齐安全防护墙、警示牌等安全保障设施。

第四十三条建立校舍检查报告制度,每次检查应详细记载检查日期、检查人员、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及整改措施,并存档备案。

第四十四条学校房产不允许出租给个人经营饮食、网吧以及有碍于青少年成长的文化娱乐项目,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后,作为从事危险有害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四十五条严禁在校内制作、存放、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在校内焚烧纸张、垃圾等。

(二)资产管理安全

第四十六条学校须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强化资产运行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四十七条财务室和贵重物品保管室须设防盗栏、防盗门,保险柜应有专人保管,取送大面额现金必须两人以上,禁止超标存放现金,学校高价值设备应有妥善的保管防范措施。

第四十八条微机室、电教室、语音室、实验室、多媒体教室、音体美器材室等重点部门应做好主要设施的防盗工作,确保财产安全。

第四十九条每学期采购或为教学提供的设备、仪器物资应确保安全系数,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须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三)教学实训安全

第五十条教学实验、实训场所、玩具要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同时应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显著位置,实验、实训要建立完备的记录台账。

第五十一条教学实验中使用的危险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要有严格的规范管理制度,危险品、放射物质采购要按规定严格程序,专人负责,严格验收,专库保管,分类摆放,并注明明显的危险警示符号,保管室应配备相应的防火、防毒、防爆、防腐蚀器材。

第五十二条使用危险药品进行实验时,任课教师必须在场指导,按规定要求严格实验操作。

各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第五十三条各学校要加强对实验室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各种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领用、消耗应及时登记,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四条学校的各种训练场地器械,各类教学实验、实训设施、体育器械等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应有规范的进货渠道和手续,有质量合格证书和保证书。

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更新。

第五十五条微机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校园网等要有完好的防火、防盗设施,网络布线合理、防火、防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五十六条教室及其它教学实践场所的卫生,应达到规定标准。

(四)消防安全

第五十七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强化师生消防知识的普及教育,不断加强消防工作“四个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其消防安全素质和自救自护能力。

第五十八条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消防演练,定期对学校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须及时排除。

学校教室、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食堂、锅炉房、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消防器材须完备,确保消防栓通水并有足够的压力,管理人员熟悉、会操作使用消防器材。

第五十九条应急通道指示标志齐全,应急灯安装规范,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上晚课的学校,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能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六十条学校教学、办公场设置安全网、窗户护栏时,应兼顾防盗与防火的双重安全作用,以便于师生在情况危急时逃生。

第六十一条学校配电设施要安全规范,应有防火、绝缘设施和警示标志,电路无乱拉、乱接,无裸头;室内电线须穿管或下槽,定期检修;开关闸刀盖、壳无破损,线路规范无老化;不超负荷或违章用电。

第六十二条学生宿舍严禁存有电源插座;严禁学生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安装使用各类电器;严禁使用电褥子;严禁将煤油灯、蜡烛、煤气罐、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第六十三条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完善消防安全和疏散示意图,准确反映室内外消防栓、灭火器及其它灭火工具以及重点消防部位分布情况,消防设施上应有使用、操作说明或图示。

(五)食品卫生、防疫安全

第六十四条学校要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严防食物中毒、投毒和卫生疾患、传染病的发生。

第六十五条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开办,并定期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督查检查。

取缔校园内食堂以外的饮食摊点。

特别要加强对承包食堂的管理,无承包资质和准入要求的一律不得承包学校食堂。

严格落实食品物资索证索票、烹饪配餐、餐具卫生、保鲜留样、人员隔离等制度,确保师生食品安全。

第六十六条食堂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

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须将动、植物食品分开。

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不能交叉,容器明显区分,工具不能混用,更不得放在地面上。

第六十七条食品操作间配备足够的通风、排烟设施,配备有效的防蝇、防鼠设施,配备污水排放和存放废弃物品设施,保持食品制作场所卫生规范。

第六十八条食堂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定期消毒,防止食物中毒,保证师生的饮食卫生。

食堂设立的洗刷消毒池等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不能同蔬菜、肉类清洗使用同一设施,需具备两个以上水池。

消毒后的餐具贮存在专用柜内,消毒效果应符合卫生标准并建立消毒记录。

第六十九条学校为师生提供充足、卫生的饮用水以及相关设施,制定饮用水突发污染事故和水源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二次供水设施要加强安全检查、清理与消毒,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做好饮用水安全管理。

第七十条饮用桶装水须索取桶装水生产单位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饮水机要有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或批件,有定期清洗消毒书面记录。

桶装水要定点存放,专人保管,并做好发放记录。

第七十一条学校须设专人负责食堂、餐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非学校食堂工作人员严禁进入食堂工作区域。

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体检,合格者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体检。

学校不得聘用传染性病源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堂工作。

食堂工作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七十二条学校要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重大疾病的防控工作。

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并报卫生等职能机构审核批准。

第七十三条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设立专门卫生(保健)室,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并通过正规渠道进药。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等名义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

坚决抵制向学生推销药品或保健品。

第七十四条学校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

第七十五条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

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

各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七十六条校园内做到无杂草、无丢弃废物、无痰迹、无污水、无乱写乱画。

厕所设施要卫生,防止传染性疾病发生。

(六)交通安全

第七十七条学校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对涉校机动车辆的专项整治,创建校园周边营运良好的交通环境。

第七十八条学校要加强校车(自备和承租接送学生车辆)管理,严格执行《镇江市校车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接送学生和集体活动所用的车辆应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按规定运行,严禁学生乘坐证件不全、车况不良及农用车、载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拼(改)装车、报废车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乘坐超载车辆。

学校不得聘用不具备驾驶资格的驾驶员接送学生,学校发现“黑车”、“病车”、“超载超员”车辆接送学生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及早防范,积极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十九条面临交通要道的学校,须建议和督促相关部门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牌,安装减速带,标画人行横道线;上、放学高峰时段督促、协助当地政府、社区,配合公安交通部门维护交通秩序,学校门口要设专人值班、指挥、疏导、护送学生有秩序上、下车和穿行公路。

第八十条严禁将校内场地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它非教学活动以及可能危及师生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学校用地设立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八十一条学校要完善校园交通安全设施,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在校园内划出车辆停靠位置和行驶路线,设立相关的警示牌。

对有机动车的教职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签订校园内交通安全责任书。

重大活动时,校园内要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第八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纳入课堂教学内容,加强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安全意识,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未满12周岁的学生禁止骑自行车上、放学,未满16周岁的学生禁止骑电动车上、放学,未满18周岁的学生禁止驾驶机动车辆上、放学。

(七)教育教学活动安全

第八十三条各学科教师在教学活动时应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

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回家或外出。

第八十四条各学校要加强校外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

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公益等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制定应急方案。

第八十五条实行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并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