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截止2012年3月12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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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截止2012年3月12日)

总体原则:

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是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金标准,事件定级以其中规定为准;预案规定各级政府可以对事件自行定级,但如果预案中已有明确定级标准者,当参照预案的标准进行定级;

2.《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是报告的最低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于收到符合该规范要求的信息,应当及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中报告,否则属于漏报。

3.鼓励各地在突发网中报告事件,即使该事件未达到报告标准也可以报告。

4.报告的事件初次报告后应根据标准及早建议当地政府定级(或建议当地政府委托疾控中心定级),以指导响应;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可以根据事件进展再调整事件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报告如果不明确定级标准,先以“未分级”事件报告,然后及时建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及时开展风险评估。

5.未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的事件,通常建议定级为未分级事件。

事件类型

细类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具体预案中的规定

信息报告规范中的规定

甲类传染病

肺鼠疫

I级:

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释义:

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家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发生1例以上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有明确的流行病学联系,以下同)在两个以上省份均有病例发生。

II级:

在一个县(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释义:

平均潜伏期按6天计算。

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下同。

III级:

发生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以内。

鼠疫:

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腺鼠疫

II级:

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释义:

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6天内出现多个疫点(以患者的住处为中心,将其周围可能被污染的邻舍或帐蓬划定),累计发病20例以上。

III级:

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IV级:

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霍乱

II级:

在一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III级:

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释义:

1周内,10≤病例数<30。

IV级:

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释义:

1周内,病例数<10。

霍乱:

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乙类传染病

乙类传染病总体原则

II级:

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释义:

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判定。

III级:

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域内,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释义:

乙类传染病事件,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III级标准的事件定为一般事件(Ⅳ级)。

肺炭疽

I级:

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释义:

大、中城市定义为:

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家计划单列市】

II级:

在一个县(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释义:

平均潜伏期定义为6天。

III级:

发生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以内。

肺炭疽:

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

其它

炭疽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Ⅰ级:

发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释义:

病例数≥1】

II级:

发生疑似病例。

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乙类传染病

甲肝/戊肝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

输血性乙肝、丙肝、HIV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伤寒、副伤寒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或2例及以上死亡。

麻疹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登革热

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流行性出血热

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钩端螺旋体病

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流行性乙型脑炎

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猩红热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疟疾

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血吸虫病

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病例10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病例5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病例5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丙类传染病

丙类传染病判定总体原则总体

II级:

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III级:

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释义:

IV级-丙类传染病事件,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III级标准的事件定为一般事件(Ⅳ级)】

流感

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

Ⅰ级应急反应阶段:

大流行阶段,红色预警,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即为大流行阶段。

(1)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群中持续快速地传播;

(2)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发生流感大流行。

Ⅱ级应急反应阶段:

橙色预警,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

Ⅲ级应急反应阶段:

黄色预警,人类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并发病,但未发生人传人。

Ⅳ级应急反应阶段:

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反应阶段:

人类标本中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但未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或虽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却未出现临床症状。

无应急反应阶段:

无新亚型流感病毒报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0年版)》的通知:

(1)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发生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或发生2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死亡病例;

(2)在某一社区内(如同一乡或街道)1周内出现流感样病例异常增多。

其它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流行性腮腺炎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风疹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其他感染性公共卫生事件

其他传染病

【释义:

其它传染病可参照乙丙类传染病事件进行定级。

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判定。

病种、致病因子丢失

I级: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释义: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烈性致病因子丢失,已经对人群造成严重健康危害的事件。

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不明原因肺炎

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新发或再发传染病

I级: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释义:

在我国发生全球首次发现并经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传染病,短期内不断出现新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在我国首次发生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较高病死率的传染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或者发现我国已经消灭的天花和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

II级: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水痘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食物中毒

II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释义:

中毒人数≥100,且死亡病例数≥1;或者死亡病例数≥10】

III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释义:

中毒人数≥100,且死亡病例数=0;或者死亡病例数≥1】

IV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释义:

30≤中毒人数<100】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其他中毒

(突发中毒事件)

《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根据突发中毒事件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中毒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突发中毒事件四级。

食物中毒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

1.5.1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死亡30人及以上。

(2)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累计死亡30人及以上。

(3)全国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同类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I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4)国务院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2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2000人及以上。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死亡10-29人。

(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累计死亡10-29人。

(4)全省2个及以上市(地)级区域内发生同类较大突发中毒事件(III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5)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3较大突发中毒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1000-1999人。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死亡3-9人。

(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累计死亡3-9人。

(4)全市(地)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同类一般突发中毒事件(IV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5)市(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4一般突发中毒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在50-999人。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

(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

(4)县(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环境因素事件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人(含15人)以上。

  

(2)在24小时内,1个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0人(含3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25人(含25人)以上。

  b.在其所辖的8个及以上(或全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在24小时内,1个省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500人(含5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35人(含35人)以上。

  b.在其所辖的16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c.在其所辖的4个及以上(或全部)的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4)在24小时内,全国发生以下情况:

  a.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00人(含10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50人(含50人)以上。

  b.30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c.8个及以上的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d.2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Ⅱ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60-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2)在24小时内,1个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50-2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24人。

  b.在其所辖的4个及以上(或全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在24小时内,1个省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0-4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25-34人。

  b.在其所辖的8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c.在其所辖的2个及以上的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4)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5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6-9人。

  

(2)在24小时内,1个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60-14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b.在其所辖的2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地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29人,或死亡3-5人。

  

(2)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环境因素事件未规定。

环境因素事件:

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意外辐射照射事件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受到全身照射剂量大于8戈瑞。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受到全身照射剂量大于8戈瑞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一次急性职业中毒是指具有相同职业危害因素暴露史的急性职业中毒。

II级: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释义:

中毒人数≥50;或者死亡病例数≥5】

III级: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释义:

10≤中毒人数<50;或者1≤死亡病例数<5】

IV级: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释义:

中毒人数<10,且死亡病例数=0】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

【注:

此规定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冲突,以《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准,即“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也要报告】

群体性不明原因事件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I级:

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释义:

两周内在两个以上省份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

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II级: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释义: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散到其它县(市),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III级:

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释义: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级: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I级: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II级:

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V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释义:

乙、丙类传染病事件,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III级标准的事件定为一般事件(Ⅳ级)。

其它传染病:

可参照乙丙类传染病事件进行定级。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预防接种服药事件

II级: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释义:

发生与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事件相关的死亡病例,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死亡原因为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所致。

III级: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释义: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的事件。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

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

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其他公共卫生事件

I级:

1、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2、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II级:

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医源性感染事件:

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高温中暑

 《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1.4.1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含300人),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

  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2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

  b.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较大高温中暑事件(Ⅲ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

  b.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4一般高温中暑事件(Ⅳ级),指符合下列情形的: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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