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收费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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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收费管理制度.doc

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

收费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履行市政府赋予的职责和使命,做好收费人员管理工作,制定收费人员管理办法。

一、收费人员的定员和编制

收费员人员配置按照站点位置、车位数量和车位周转率等因素确定。

中心目前约有车位21000个,按照15-20个车位配备1人的原则,预测需要收费员约2000人。

二、收费人员用工方式

中心将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委托劳务派遣专业公司招聘收费人员。

主要来源为现有收费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人员。

如现有收费人员数量不足,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收费人员入职条件

1、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热爱城市公益事业的合法公民,无犯罪记录;

4、身体健康、仪表端正、口齿清晰、智力正常;

5、有停车收费经验者优先。

四、收费人员工作模式

中心根据收费任务、停车站点位置、流量大小等因素,执行以完成定额收费任务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工作模式,分为

单人工作制、三人工作制和双人工作制三种形式。

五、收费人员薪酬福利管理

1、薪酬结构及标准

收费人员薪酬由4部分组成,即,

月工资=基础工资+考核工资+误餐补贴+超产提成,具执行标准如表:

收费人员工资项目及标准表

单位:

工作模式

工资项目

基础工资

考核工资

误餐补贴

超产提成

单人制

2000

300

150

根据超产实际情况计提

三人制

1800

200

100

双人制

1500

150

75

说明

 

考核工资只有在完成收费任务的前提下,才予以发放,并根据出勤天数核发。

误餐补贴根据出勤情况发放。

按照超出当月任务部分的20%提成。

2、福利政策

(1)社会保险

中心依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收费人员缴纳养老(失业)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为降低费用,按照政府规定的低限作为缴费基数。

(2)防暑降温和取暖费

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发放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76号、《关于调整陕西省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77号)、《关于调整冬季取暖费的通知》([陕财办总2011]117号)标准制定。

(3)工作服

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为收费员配置工作服。

每两年更换一次。

3、新进人员试用期及工资的确定

新进人员试用期期限为1周,试用期间实行日工资制,标准为40元/日,以现金结算方式支付。

4、薪酬支付办法

(1)发放时间:

每月13日,遇节假日或双休日提前发放。

(2)支付形式:

以银行自动转账形式发放。

试用期人员除外。

(3)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中心会依法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4)每月从工资表中扣除的内容:

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个人所得税、缺勤扣款、其他。

五、收费人员考勤管理

1、考勤规定

收费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因病、事等各种原因,不能到岗者,应例行请假手续。

2、请假手续及程序

(1)收费员须请假经管理员批准,超过3天的(含三天)需报队长批准。

(2)将自己工作交接好,方可休假。

(3)请假要提前申请,超过3天(含三天)或以上的请假申请须于一周前递交。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的,必须于上班前15分钟内,按准假审批权限电话请假,获准后方可生效,休假期满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及假满为续假不到岗一律以矿工论处。

3、考勤对薪酬的影响

(1)除工伤外的病事假,请假期间无薪酬。

(2)当月累计旷工2天或当年累计旷工3天者,中心有权予以解除用工协议。

六、收费人员的培训

1、收费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中心稽查大队负责对收费人员统一进行岗前培训。

培训内容为收费员的工作职责、岗位服务规范、POS机等设备使用技能和人力资源政策等,并要建立培训档案。

七、本办法如与原有管理办法有所冲突,均以本办法为准。

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

管理所管理员管理规定

(试行)

为了细化停车收费基础管理,有效提升城市管理形象,使每个收费站点规范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不断增强每个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使我市占道停车收费管理工作达到“服务热情、停车有序、标准收费”的总体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巡查规定

每日8:

00—16:

00对管辖站点逐个巡查,巡查项目有:

(一)检查收费人员到岗情况;

(二)收取前一天票款、存根并配送第二天足额票据。

(三)配送POS机耗材、检查智能计时卡、人工计时票等使用情况;

(四)检查收费员规范服务、POS机使用、票务等情况;

(五)按照“站点百分考核”要求对站点进行考核并填写检查表;

(六)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条资料管理

每日巡查结束后,16:

00前到管理所上交每日资料:

(一)将收回的票款、票根足额交至管理所内勤汇总;

(二)将每日检查资料上交至管理所分管队长;

(三)领取次日足额票据及POS机耗材等。

第三条工作要求:

(一)恪尽职守、各司其职,按照网络区域划分,认真负责做好管辖区域内公共停车站点的管理工作,努力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经营目标;

(二)全面掌握站点信息、收费人员、停车泊位等资源情况,每日对管辖站点至少检查一次;

(三)认真学习和掌握行业的各类方针政策,统一执行中心的安排和指令,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四)注重现场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加强监管,妥善处理各种纠纷,杜绝媒体曝光事件发生。

(五)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不“吃、拿、卡、要”收费员财物,树立中心良好形象。

第四条本办法如与原有的管理办法有所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

稽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塑造西安国际化大都市的良好形象,提升西安停车管理的整体水平,促进公共停车泊位的停放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制止和杜绝各种违规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是为保障西安市道路畅通,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由西安市政府批准的事业单位。

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条:

稽查人员是机动车停放收费员的专职检查人员,有权制止和纠正一切违规违纪行为,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重证据、重事实、秉公办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刁难其工作。

否则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收费员服务规范要求

1、收费员应着中心统一发放的服装和帽子,佩带本人收费胸牌,持上岗证(POS机站点必须持有POS机,使用智能计时卡)在指定地点、收费时段内按照标准收费并向驾驶人出具中心所配发的规范票据,严禁收钱不撕票。

2、按时到岗,文明上岗,热情服务,严格遵守:

“服务热情、摆放有序、收费标准”的宗旨,为驾驶人提供规范的引导手势和文明用语。

3、及时疏导交通,引导驾驶人停车入位,劝阻、纠正违章停车行为,做到车辆摆放方向一致、规范有序。

4、停车收费时,收费员先向驾驶人发放智能计时卡或开据计时收费单,待驾驶人返回取车时,按照计时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收取停车费。

同时POS机站点应鼓励驾驶人刷长安通卡进行结算。

5、保持停车场卫生干净,爱护车场设备、设施。

6、工作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得脱岗、窜岗、睡觉、饮酒、打架斗殴。

加强责任心,做到收好费、服好务。

7、收费人员应服从中心统一管理,积极配合稽查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

第四条:

收费员违犯服务规范的处理办法

收费员要严格执行以上服务规范要求,如不遵守,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稽查人员和管理人员均有权对其现场批评教育、警告、责令其当场整改。

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处罚20—50元,若情节严重将予以待岗直至除名。

1、不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换班者;

2、收费员上岗时不穿收费服装、不戴收费帽、收费胸牌,不持上岗证或所持证件与本人不符;

3、不使用“三句话”文明用语(您好、请、谢谢),言语不文明,态度粗暴者;

4、不规范使用POS机、计时单或智能计时卡;

5、收费站点停放车辆车头朝向不一致;

6、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占压盲道;

7、工作时间脱岗或私自找人替代上岗者;

8、不服从稽查人员或管理人员管理者;

9、有其它不规范行为者。

第五条:

收费员票务规范要求

收费员应依据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有关要求,依照《票务管理及结算办法》配备足量票据,严格执行市政办发【2012】156号《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文件,出售中心统一配发的票据,严禁违规收费、收费不撕票及使用假票、废票及其它票据,杜绝贪污票款等行为的发生。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可认定为贪污行为。

1、以各种理由,采取各种手段,将收取的钱币归为己有者;

2、唆使机动车驾驶员不要票者;

3、私自转包机动车停放收费权者;

4、私自抬高机动车停放收费价格或私自加时收费者;

5、私自收取包月停车费者;

6、其它形式贪污票款者。

第六条:

收费员违犯票务规范的处理办法

对违规收费员,中心管理人员均有权责令其当场整改并视其情节严重进行相应处罚。

1、凡发现收费员收费不撕票、使用假票、废票及其它不规范票据,倒卖票据,贪污票款,第一次处罚300—500元。

2、凡发现收费员第二次出现收费不撕票、使用假票、废票及其它不规范票据,倒卖票据,贪污票款,第二次予以除名。

3、凡经举报或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处罚300—5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

第七条:

各管理所根据安全服务部转发的“每日稽查快报”,对违规收费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并予以处罚。

第八条:

各部门处罚时必须使用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计划财务部提供的正规财政票据,所有罚款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九条:

本规定由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安全服务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原有的管理办法有所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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