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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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北京市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京办发,2000,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南。

1.2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是指由市、区(县)组织部门管理或由市、区(县)政府任命的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1.3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1.3.1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以下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3.1.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1.3.1.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1.3.1.3失职、渎职的行为。

1.3.1.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1.3.2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1.4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1.4.1审计时间范围。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常包括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所任职务的整个任职期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离任的当月;任期内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时间范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

决定审计的上月。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时间较长,且未进行过审计的,应审计全部任期,但重点审计近三年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已进行年度审计的,可重点检查未审计年度,但对重大事项和问题应予以追溯。

1.4.2审计资产范围。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主管会计单位,审计资产不低于该单位资产总额的80%。

1.4.3审计对象范围。

1.4.3.1事业单位按会计组织体系划分为:

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

1.4.3.2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主管会计单位、被反映有各类问题的二、三级单位应列为重点审计。

1.4.3.3对基层会计单位可有重点地进行延伸审计。

1.4.3.4被审计领导干部兼任法人代表的单位也应列为重点审计的单位。

1.5本指南适用于对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所实施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审计准备阶段

2.1审计准备阶段是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或组织部门的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立项,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确定项目审计组、搞好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过程。

2.2审计立项。

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或组织部门的委托,做出审计安排。

2.3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2.4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有关业务处(科)编制,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组执行。

2.4.1重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

定。

2.4.2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2.4.2.1审计工作目标。

2.4.2.2审计范围。

2.4.2.3审计对象。

2.4.2.4审计内容与重点。

2.4.2.5审计组织与分工。

2.4.2.6工作要求。

2.5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或组织部门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2.5.1审计组是代表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基本单位,由两名(含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成立。

审计组长由审计机关业务处(科)负责人从具备审计组长任职资格的审计人员中确定。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2.5.2重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审计机关的局长或主管局长担任组长。

2.6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2.6.1审计组在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2.6.2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

2.6.3审前调查包括的内容。

2.6.3.1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及本年度收支状况等基本情况。

2.6.3.2被审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

2.6.3.3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被审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

2.6.3.4对实行会计电算化、需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的事业单位,应了解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等,为计算机辅助审计做准备。

2.6.3.5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2.6.3.6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

2.6.3.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2.6.4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

2.6.4.1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6.4.2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2.6.4.3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2.6.4.4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2.6.4.5审计档案资料。

2.6.4.6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2.6.4.7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2.6.5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

2.6.5.1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2.6.5.2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

2.6.5.3查阅相关资料。

2.6.5.4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2.6.5.5其他方式。

2.6.6审计组应根据《北京市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审实施办法》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2.6.6.1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2.6.6.1.1编制的依据。

2.6.6.1.2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2.6.6.1.3审计的目标。

2.6.6.1.4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方式、具体实施步骤。

2.6.6.1.5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2.6.6.1.6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2.6.6.1.7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2.6.6.1.8编制人员和日期。

2.6.6.1.9其他有关内容。

2.6.7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制定,经审计组所在处(科)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送审计机关综合、法制部门备案,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2.7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起草,经审计组所在处(科)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签发。

2.7.1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并取得审计通知书送达回证。

2.7.2与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的还应当有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和审计组廉洁情况反馈表。

2.8依据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供如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

2.8.1审计组可以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于现场审计开始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

2.8.1.1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

2.8.1.2任期内单位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

2.8.1.3任期内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及其落实情况。

2.8.1.4任期内完成上级部门下达或交办有关经济方面任务的完成情况。

2.8.1.5任职前及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的情况。

2.8.1.6单位和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个人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2.8.1.7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2.8.2审计组可以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交的材料。

2.8.2.1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年度工作总结。

2.8.2.2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2.8.2.3年度计划及目标完成情况,上级部门下达或交办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指标的完成程度。

2.8.2.4与重大投资、担保、资产处置等重要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办公会议纪要(记录)、档案等资料。

2.8.2.5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大诉讼事项、或有事项。

2.8.2.6年末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存货清查盘点明细资料等。

2.8.2.7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对单位的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和社会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2.8.2.8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专门材料。

2.8.2.9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9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要求审计人员回避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重新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章审计实施阶段

3.1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组依据审计实施方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有无重大决策失误、严重损失浪费及可能存在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等问题,进行检查和初步评价,收集、判断审计证据和编制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的过程。

3.2召开审计组进点会议。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开始,可召开一定形式的座谈会,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应派人参加会议。

会议由审计组长主持,并指派专人做好记录。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审计组介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目的、

范围、程序和审计内容以及审计的工作纪律、廉政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围绕审计事项,介绍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机构设置、业务分工、内部控制管理、主要经济业务、经济工作目标、廉政纪律等情况。

3.3审计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询问等调查方式,深入了解被审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调查的对象一般包括:

被审计事业单位的其他党政领导干部、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等。

通过调查,听取他们对本单位完成任务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完成情况、涉及管理(经营)等其他方面问题的看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和评价。

3.4内部控制制度测试。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对被审计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健全性、有效性测评。

测评的主要方法是:

文字表述法、流程图法和测评表(调查表)法。

测评时,可以任选一种方法,也可以几种方法同时并用。

根据测评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实施方案,进一步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范围、内容、重点和审计方法。

3.5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中,应结合对了解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内部控制测试结果,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3.5.1审计实施方案与被审计单位情况不相适应的。

3.5.2内部控制测评结果显示审计组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3.5.3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的。

3.5.4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3.5.5其他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

3.6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

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对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必须客观、充分,取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6.1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和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和盖章的,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并由两人签字予以证明。

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3.6.2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进行督导,并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核。

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3.7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中分工负责审计事项的审计过程、运用专业判断得出的审计结论或者查出问题及其依据进行记录,编制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

3.7.1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逐项)编写审计日记,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全过程,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3.7.2审计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财务收支、经营活动中有重大决策失误、严重损失浪费及可能存在的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人员廉洁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等问题,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3.7.3审计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3.7.3.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执行。

3.7.3.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3.7.3.3事实是否清楚。

3.7.3.4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3.7.3.5引用的法规是否准确。

3.7.3.6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3.7.3.7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3.7.4必要时,审计组长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

3.8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前,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等资料进行初步整理,检查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已全部实施,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审计事项进行初步评价,并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初步交换审计意见。

3.9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集体讨论,由审计组长审核定稿。

3.9.1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3.9.1.1标题。

关于***(姓名)同志任***(单位名称和职务)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

3.9.1.2主送。

主送单位为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3.9.1.3正文。

主要包括。

3.9.1.3.1导言。

主要是概要说明审计的依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起止时间,延伸、追溯审计重要事项的情况,以及被审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况。

3.9.1.3.2基本情况。

3.9.1.3.2.1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主要工作职责及业务范围,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结构,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及核算形式等。

3.9.1.3.2.2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情况。

3.9.1.3.2.3承诺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供审计承诺情况,一般表述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9.1.3.3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主要包括重大经济决策,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执行财经、廉政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9.1.3.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级人民政府指令中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中特别指定的审计内容;由于审计手段的限制,审计中发现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证的疑点;审计过程中,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情况。

3.9.1.3.5审计评价。

根据审计结果,综合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主要成绩,指出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应承担的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说明领导干部本人遵纪守法情况。

3.9.1.3.6审计建议。

对审计查实的被审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提请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建议;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对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规范管理的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他人员有关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提请有关部门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建议。

3.9.1.3.7落款。

***(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时间。

3.10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征求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意见。

3.10.1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组写出书面说明,两人签字予以证明。

3.10.2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

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第四章审计内容

4.1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在检查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预算管理和执行情况、收支是否真实合法、

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效益是否良好的基础上,查清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目标是否完成、重大经济决策得失情况,查清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现象。

4.2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

4.2.1内部控制制度审计。

4.2.1.1审查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权、责是否分明,能否起到应有的制约作用。

4.2.1.2审查经济业务是否建立严格的凭证制度和凭证传递程序;是否建立严格的定期核对、复核与盘点制度;是否对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程序实行标准化控制,按规定的手续和程序登记账簿。

4.2.1.3审查是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内部业务管理活动是否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

4.2.2审查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

4.2.2.1审查是否根据单位的特点和财务规则的有关要求和程序、方法合理编报预算,预算编制是否合理,预算调整是否得到批复,预算执行结果是否与批准的预算相符。

4.2.2.2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是否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是否按实际或标准核定;上级财政部门及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及时下拨,使用单位有无未经批准自行改变资金用途,有无虚列支出及支出挂账问题;项目支出安排是否符合事业发展计划,项目论证、评估的管理制度和控制程序有无随意性,有无将主管部门经费开支或其它违规支出在所属单位报销现象;有无扣减所属单位的经费预算,用于调剂扩大本单位经费开支的问题。

4.2.3收入审计。

4.2.3.1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审计。

审查预算数与拨款数是否一致,收入是否全额、及时入账。

拨入的专项经费与拨入的经常性经费是否分别核算;调整用途是否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年终是否将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事业结余”;使用财政补助收入时是否按计划控制

用途,有无改变用途现象;审查是否将财政部门通过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转拨的事业经费作为上级补助收入。

4.2.3.2拨入专款审计。

审查各项专款收入是否及时、准确入账,是否存在专款收入计入其他收入现象。

4.2.3.3事业收入审计。

审查收入是否全额、及时、准确入账,是否存在坐支收入、私设“小金库”现象,有无为粉饰报表将其他会计年度的收入计入本期或将本期收入计入其他会计年度的问题。

4.2.3.4行政事业性收费审计。

审查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有无《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收费年审制度,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超标准乱收费;是否使用了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票据,有无单位自制收据,隐瞒、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问题;是否严格实行国家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4.2.3.5罚没收入审计。

审查事业单位罚没行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有无乱罚款问题;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票据;罚没收入是否及时上缴国库,是否存在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罚没收入等问题。

4.2.3.6经营收入审计。

审查各项经营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

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是否存在漏记、隐瞒和虚构收入问题;发票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错开、不开发票的现象;收入是否依法缴纳各项税费,是否全部纳入财务核算,有无坐支收入现象;审查收入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审查事业单位是否按物价部门审批标准收费。

4.2.3.7附属单位缴款审计。

审查各项上缴的收入是否合法、是否根据本单位和下属单位之间制定的上缴收入标准计算各项收入,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入账等。

4.2.3.8其他收入审计。

审查收入来源是否合法;收入是否全额及时入账并进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有无账外账,截留收入和坐支现象;有无贪污、私分等违法违纪问题。

4.2.4支出审计。

4.2.4.1拨出经费、拨出专款审计。

审查对下属单位的预算和专项拨款是否按照项目的相关内容及时、足额拨付,有无擅自改变拨款单位

或改变项目用途、截留、拖欠、隐瞒等问题;有无领导干部直接干预,越级拨款现象,有无改变用途列支其他费用的问题。

4.2.4.2专款支出审计。

审查项目支出有无相应的管理制度,是否保存相关立项文件并经权力部门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完备;项目支出预算是否合理、合法,有无随意调整预算现象;审查各项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完备,转移手续是否齐全;各项专款支出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及时、准确的计入有关账户,是否单独核算;是否按规定项目、用途使用;是否存在将其他支出计入专款支出或将专款支出计入其他支出科目现象;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项目完成后,是否由有关部门验收,并及时编报有关报表,分析项目资金结存和结余情况;审查专项资金利用效果,分析专项资金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审查项目资金拨付是否及时、到位,有无闲置资金,导致资金的未充分利用,有无挤占挪用;项目完成后,审查购建形成各项资产是否取得预期的效果,有无造成损失浪费的问题。

4.2.4.3事业支出审计。

4.2.4.3.1审查事业单位各项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有无不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开支项目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各项支出是否有领导签字、审批;有无会计核算失真、白条支出、账实不符问题。

4.2.4.3.2审查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支出是否按预算规定的内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违反国家规定滥发奖金、补贴、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有无违反国家规定请客送礼、到娱乐场所公款消费;有无不正当开支报账、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私分国有资产的问题;有无自行购置高档商品、个人索取回扣、挪用公款、在所属单位报销费用等问题。

4.2.4.3.3审查专项支出和经常性支出是否分开核算,有无改变专项支出的用途,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4.2.4.3.4审查人员编制指标、人员花名册、工资表及发放记录等资料;工资计算发放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备;是否遵守工资基金管理制度,有无超工资总额范围和不应列入工资的其他开支;补助工资是否

按规定的标准范围发放,有无巧立名目任意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福利费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有无以困难补助为名变相发放补助;审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所得工资、福利、补助、奖金是否正常,是否存在以会议费、置装费、通讯费等其他名目为由取得各项补助收入或在单位报销列支费用等,有无其他以权谋私行为。

4.2.4.3.5审查各项公用经费管理制度是否严格,开支手续是否完备,使用是否合理、有效;查明公务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超计划和预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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