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采购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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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分包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分包招标采购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施工、劳务、委托加工等工程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不特定或者特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电子招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系统完成的招标活动,其产生的数据电文与纸质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非招标采购是指除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两种。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招标采购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二)坚持招标、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三)坚持“谁招标、谁负责”原则;(四)坚持统一规范,分层管控原则;(五)坚持科学择优原则;(六)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六条招标采购工作应确保权责清晰、过程透明、有效监督,杜绝商业贿赂,促进公平竞争。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项目管理单位的招标采购管理。

第二章定义及管理职责

第八条定义

“项目部”是指不具独立法人资格、没有单独经营权,由公司授权全面负责项目施工管理的单位。

项目部包含直管项目、监管项目、授权项目三类。

“直管项目部”是指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承接的并交由公司职能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

“监管项目部”是指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承接的并交由公司职能部门监督管理的项目。

“授权项目部”指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承接的,除直管和监

管项目以外的所有项目由公司授权所属单位管理的项目。

“分公司”是指专业公司(或地域分公司),不具独立法人资格,属公司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

服务型专业公司是指公司内部服务型专业公司。

“子公司”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的独立核算单位,属公司独立法人二级单位。

子公司自行承接并管理的项目称为“子公司项目”。

“项目管理单位”包括项目部、分公司、子公司、公司职能部门。

第九条管理职责

(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

是公司进行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分管经营副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组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组成(纪委书记除外)。

1负责公司采购工作的统一领导;

2负责公司采购工作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3负责研究解决采购工作有关的重大事项;

4审批公司采购管理制度、流程、标准;

(5)负责公司采购项目相关额度权限范围的定标审批。

在集采平台业务流程及专项报批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定标批准节点填写审批意见。

(二)公司采购中心是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规范实施流程。

主要包括:

(1)牵头组织招标采购文件范本修订并发布;

1牵头编制直管项目的招标策划;

2结合招标采购实际情况,选择采购方式;

3发布集中招标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集中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

5发布招标文件补遗及澄清文件;

6组织集中招标开标、评标工作以及定标工作;

1向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汇报重大招标项目的评标情况及推荐结果,根据批复意见发出预中标通知书;

(9)对授权予项目管理单位实施的非集中招标业务进行监督、指导、培训、评价等;

协调解决公司范围内招标争议和投诉;

对项目管理单位实施的招标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三)项目管理单位是管理整体工程项目的责任单位,作为招标工作的需求单位。

主要包括:

1参与招标策划的制定;

2本单位内部招标制度细化;

(3)本单位招标文件编制、标底文件的编制(或限价文件的编制);

1公司授权采购范围内的所有招标实施工作;

2定标后续合同履约及执行工作;

3公司交付的其他任务。

(四)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组织管理职责

1.费控部依照公司规定,对应部门职能参与工程类评标模板、采购文件范本编制,采购文件、标底、采购结果(权限范围内)等业务流程进行审核。

指导招标项目成本分析。

2.项目管理中心

依照公司规定,对应部门职能参与工程分包采购文件审核,对应部门职能参与非招标采购的资源投入合理性评估,工程类供应商准入审核。

3.服务型专业公司

依照公司规定,对应专业公司职责,对项目采购策划进行审核,参与工程分包采购文件及标底编制,并给出专业化意见。

4.其他职能部门

按照部门职责负责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环节和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5.评标委员会

负责审阅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提出质疑,并负责书面记载澄清事宜;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负责评标报告的编制,并对投标商价格标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估资源投入合理性。

第三章招标范围及非招标范围

第十条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二)股份公司集团级集中采购项目;(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标项目。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

(一)满足《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要求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三)PPP项目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除外);(五)其他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第十二条达到第十条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三)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从集团级集中采购框架协议中标供应商中,确定本企

业中标供应商;(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三条非招标范围指除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目前使用的主要有:

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

第十四条采购方式的应用条件:

方式

定义

采用条件

实施程序

公开招标采购

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按照法律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选择中标人的一种采购方式。

1.施工单项估算价大于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分包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主要包括: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其他依法、依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1.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公告,确定采购项目主要情况以及条件。

2.供应商资格审定根据招标公告要求条件结合报名投标供应商实际情况,确定参与投标的供应商。

3.招标文件发出履行审批手续后,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

4.提交投标文件供应商应在邀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5.评标评标小组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并排序,并出具评标报告。

6.定标采购中心根据评标报告及采购过程情况等进行推荐中标供应商。

7.履行审批程序后,确定中标单位,发布中标通知书。

邀请招标采购

各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直接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按照法律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选择中标人的一种采购方式。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3.公开招标报名供应商未达到3家时;4.公开招标报名供应商条件不满足项目要求时;5.因工期要求紧,公开招标时间及程序无法满足项目进场要求时;6.邀请招标也能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

1.编制邀标文件邀标文件应包括分包范围及内容、商务报价要求、合同条款等事项。

2.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并发出邀标文件选择多家(原则上至少五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合格供应商进行邀请,履行审批程序后向确定的供应商发出邀标文件。

3.提交投标文件供应商应在邀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4.评标评标小组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并排序,并出具评标报告。

5.定标招标组织机构根据评标报告及采购过程情况等进行推荐中标供应商。

(六)履行审批程序后,确定中标供应商,发布中标通知书。

方式

定义

采用条件

实施程序

竞争性谈判采购

各单位邀请满足资格要求的多家供应商,通过多次谈判、报价,最终确定符合采购标准与要求的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2家供应商及以上)

1.招标后,投标供应商只有2家或者经评审后只有2家合格投标供应商,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技术规格或者具体功能性要求的;3.少数供应商垄断市场、卖方强势或尚未形成市场化竞争机制;4.当工程项目急需采购,且采用招标方式的时间和程序不能满足要求,按照审批权限划分,经权限范围内审批同意的。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应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模板等事项。

3.确定供应商名单并发出谈判文件选择多家(至少三家,重新招标不成立时可选两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合格供应商参加谈判,履行审批程序后向确定的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

4.提交应答文件供应商应在谈判文件要求的应答截止时间前提交应答文件。

谈判小组应当对应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应答文件按无效处理。

谈判文件有实际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小组成员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6.确定供应商谈判小组在参与谈判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及技术、商务条款、质量、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下,按照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排名顺序。

7.履行审批程序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中选通知书。

单一来源

各单位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工程的一种采购方式

1.采购特定专利、专业技术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工期紧急的(合同签订或确认中标时间距离开工时间小于1个月且采用其它方式的时间和程序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的项目;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6.其他特殊情况。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应由采购人员和专家等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明确谈判内容、技术要求和合同条款等事项。

3.发出采购文件并组织谈判向特定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并组织谈判,做好谈判记录。

谈判应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商定合理的价格。

谈判结果应履行审批程序。

4.履行审批程序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中选通知书。

第四章采购方式及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公开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前来投标的招标形式;“邀请招标”是指对具备相应能力的投标人发出邀请参与投标的招标形式。

方式选择上,各单位应积极推行公开招标。

上述招标方式的有效投标人数量不应少于3个。

其中框架协议标段,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集中招标:

单项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由公司采购中心招标;授权招标:

单项估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授权由项目管理单位招标。

第十六条非招标方式非招标方式分为: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两种采购模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通过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由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多次报价,最终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是指向单一供应商征求建议或报价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分析原因后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重新采购,具体采购方式的选择根据标段实际情况由采购中心视情况确认。

(一)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

(二)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或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重新采购的。

第十八条采购方式申请: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模式,执行前应完成对应采购模式专项报告申请及审批。

单一来源采购具体为:

预算金额<10万元的由项目管理单位审批;10万元≤预算金额<1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以专项报告形式说明情况,主送采购中心,经公司分管采购中心副总经理审批后,可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立项;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采购中心、公司分管采购中心副总经理审核后,由公司分管采购中心副总经理提交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竟争性谈判具体为:

预算金额<100万元的由项目管理单位审批;100万元≤预算金额<2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以专项报告形式说明情况,主送采购中心,经公司分管采购中心副总经理审批后,可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立项;预算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采购中心、公司分管采购中心副总经理审核后,由公司分管采购中心副总经理提交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专项报告中必须明确采购项目基本情况、申请采购方式的原因、论证、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及相应支持资料。

第十九条中国能建电子采购平台是公司执行工程分包招标采购活动的唯一操作平台,个别特殊标段,确实无法在中国能建电子采购平台上执行招标流程,项目管理单位应提交专题报告,报送采购中心审核,经分管采购中心副总经理审批后执行,线下招标需要完成流程与线上招标执行流程一致。

第二十条招标采购工作职责及权限划分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模式下,预算金额<100万元的标段,授权由项目管理单位完成招标采购工作;预算金额≥100万元的工程分包采购原则上统一由采购中心完成招标工作。

(二)单一来源采购模式下,预算金额<10万元的标段,授权由项目管理单位完成;预算金额≥10万元的工程分包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模式经过审批通过后,原则上统一由采购中心完成后续流程。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模式下,预算金额<100万元的标段,授权由项目管理单位完成;预算金额≥100万元的工程分包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模式经过审批通过后,原则上统一由采购中心完成后续流程。

(四)考虑项目管理单位人员对现场实际情况足够了解,结合采购中心目前人员配备情况,集中采购标段招标文件、标底的编制由项目管理单位内部审核完成后(标底的编制,参考计经〔2018〕5号文件规定执行),提交至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统一发起流程组织审定。

第二十一条针对于海外注册等特殊因素致使办理电子采购平台CA证书困难的情况,可由招标主持人提出申请,经采购中心审核后,提交集团公司进行免除CA证书投标处理。

考虑到确保信息安全等因素,各项目管理单位应大力倡导供应商及时办理CA证书进行投标,尽可能减少免除CA证书投标的情况。

第五章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新建直管项目启动会后,原则上一个月内依照承接工程范围,由采购中心牵头,联合直管项目部编制项目整体采购策划,由分管采购中心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分子公司、直管项目部按照月度向采购中心报送招标采购策划,月度采购策划报审时间每月20日前,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必须按采购策划执行,过程中不进行调整。

经批准的采购策划作为采购立项的依据,采购实施阶段个别标段因特殊原因发生变化(含外委),需升版报批。

集中采购项目在实施采购前必须具备:

采购策划已审批(公司直管项目部);月度采购计划已报批(直管项目部、分子公司);预算审批已完成。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集采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进行采购实施。

针对于承接项目后需立即组织招标的项目;或其他特殊情况,招标前无法完成整体策划的项目,可根据批复的前期预算及前期采购策划,开展工程前期应急标段的招标工作。

第二十三条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公司采购中心具体牵头实施,具体为:

项目管理单位完成招标文件、标底文件编制;采购中心完成采购平台从招标公告发布、立项、招标、评标、定标等全部采购流程;非集中采购项目,授权由项目管理单位从招标公告发布、立项、招标、评标、定标等全部采购流程。

第二十四条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根据每月的采购计划统筹安排实施,在合理的采购周期(包括评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审批周期时间等)内完成。

涉及到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审批的项目,原则上周五前具备条件(中标审批流程经公司分管采购中心副总经理批示完毕,特殊情况除外),逾期顺延至下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采购实施

(一)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在电子采购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小于五天,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模、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标书费、投标保证金金额等相关内容。

招标公告应保证信息完整、清晰、准确,招标公告一经发布其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招标主持人发出采购公告、采购中心主管审批;非集中采购项目授权由项目管理单位发出采购公告、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投标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标段参与投标的单位通过中能建电子采购平台公告获得招标信息,进行报名。

预审核具体包含:

1投标单位资质与业绩的审核(满足招标项目实施相应资质);

2投标单位施工实力与信誉的审核(在建项目规模、合同余量以及同行业口碑等);

(3)投标单位实力状况与标段适应性的审核(提供与招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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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类似的项目履约业绩,推荐的现场负责人及班组有类似履约经验);

1在海外注册的供应商着重审核其相关业绩情况以及项目实施后评价资料;

2每个标段原则上必须有5个或以上合格供应商,对于偏远地区、国外项目难度较大、非集中招标标段可以放宽到不少于3家或以上合格供应商;

3原则上尽量减少一个单位同时参与一个工程项目中多个标段投标的情况;招标方有权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不可以(或可以)将两个标段授予一家中标单位,在推荐中标阶段应充分考虑被推荐单位在该项目类似标段中标情况、施工资源需求配置情况、项目实际情况等,综合评估后予以推荐。

(三)公开招标供应商资格审查评定(适用于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供应商资格审查评定,预算金额<1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内部发起并审批;预算金额≥100万元的项目由招标主持人发起,采购中心主管审批。

供应商资格审查评定中涉及否定报名参与单位的情况,必须有充分理由。

(四)立项

1.招标项目立项

招标及非招标采购中,非集采项目的立项工作,授权由项目管理单位内部发起并审批。

集采项目由采购中心招标主持人发起,其中招标标段、竞争性谈判模式下:

100万元≤预算金额<200万元,由采购中心主管审核,采购中心副主任审批;预算金额≥200万元,经采购中心主任审核,分管采购中心副总经理审批;集采单一来源模式下:

10万元≤预算金额<100万元,由采购中心主管审核,采购中心副主任审批,预算金额≥100万元,经采购中心主任审核,分管采购中心副总经理审批。

招标采购立项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1采购策划及预算已经审批,且通过附件的形式将EAS中立项审批截图上传;

(2)支撑实施采购的采购文件、邀请单位清单及相关资料已准备完毕;

(3)对应标段的标底已编制完毕。

2满足上述采购条件的拟进行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需先进行采购方式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执行。

3特殊原因经审批进行预采购的项目,在申请报告中必须明确采购项目基本情况、理由论证、标段策划、预算金额、采购结果使用的有效性条件等基本信息,并附上相关支持资料。

由需求单位发起申请,经采购中心审核、公司分管采购中心副总经理审批后,可直接在采购平台上根据常规采购项目原则实施采购。

若采购结果最终未有效使用签订合同,则由需求单位向采购中心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在采购平台中撤项处理。

(五)采购文件审批

1.采购文件模板(目前执行集采〔2020〕3号文,单一来源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模板另行发布),由采购中心根据对应采购策划、分包策划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参照公司模板组织编制,经费控部、项目管理中心、法律事务部、财务部审核,分管采购中心副总经理审批后使用。

采购文件一经审批后不得随意修改,确需进行变更或补充的,需重新进行报批。

2.采购文件原则上必须依照公司标准版本格式进行编制。

预算金额<100万元,且采购文件与公司模版无差异项目,采购文件(含采购文件补充、澄清)审批由项目管理单位发起,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批;预算金额≥100万元,且采购文件与公司模版无差异项目,采购文件(含采购文件补充、澄清),由采购中心招标主持人发起,采购中心主管审批;采购文件与公司模版有差异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采购中心主持人发起,采购中心副主任审核,项目管理中心、法务部、费控部、采购中心主任审批。

采购文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基本情况说明;

2资质等级要求;

3采购范围、内容;

(4)报价原则、计价模式及限价,需明确安全措施费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单列;

1安全、质量要求说明;

2工程施工计划、技术相关要求;

3甲乙供情况说明;

4工程分包合同范本;

5技术标相关要求;

6其他需进行的说明。

3.采购文件根据具体标段情况可考虑有偿出售(标书费按预

算金额大小进行,预算金额<200万元的标段,原则上不收取标书费;200万元≤预算金额<500万元的标段300元/份;500万元≤预算金额<2000万元的标段500元/份;2000万元≤预算金额<5000万元的标段800元/份;5000万元≤预算金额<10000万元的标段1200元/份;预算金额≥10000万元的标段1500元/份),特殊标段由采购中心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评估对应风险后,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免。

(六)标底审批

项目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原则组织编制标底,并将经项目管理单位内部审批完成的集中采购项目标底提交至采购中心招标主持人。

一个工程分包标段只有一个标底。

预算金额<100万元的项目,标底由项目管理单位内部审核、负责人审批;标底金额≥100万元的项目由采购中心招标主持人提交,经费控部审核,公司分管采购中心副总经理审批。

标底经审批后,需保密不得随意改变,若确实需变化的应重新进行审批。

(七)招标文件发出及投标

1.具备条件的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的时间周期不得少于20天;不具备条件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经充分评估、在保证各项事宜满足开标条件的前提下由采购中心进行评估可适当缩减。

投标单位依照招标文件要求及电子采购平台上的设置进行投标,保证投标资料齐全、资料上传位置正确,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单位可以进行投标资料的修改与替代重新上传。

涉及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项目,必须依照公司相关规定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具体执行《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1各投标单位应根据确认受邀请情况积极参与投标,针对于确认受邀参与但实际未进行投标的单位,采购中心将视情况进行:

提醒、暂停投标资格、清除合格供方库的处罚。

2招标文件发出后涉及到主动补充、澄清的或回答投标单位提问的文件,其文件需经过审批后才可发出,其评审流程由招标主持人发起。

授权采购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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