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刑事证据学手机版小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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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刑事证据学手机版小抄

1.勘验,检查笔录:

是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实际状态进行勘检,检查所制作的实况记录。

2.勘验,检查:

是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根据报案和有关线索,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观察,勘验或检查,从中发现,提取和固定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

3.视听资料:

是指以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的信息。

4.被害人陈述:

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5.控诉证据:

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证据。

6.原始证据:

是指从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

7.传来证据:

是指离开了第一来源,从其他方面获取的经过了转手,传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明材料。

8.鉴定结论:

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测定以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又称“鉴定人的意见”。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是指受刑事迫诉的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认,辩解和陈述。

10.实物证据:

凡不是以人的言词,意见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

11.法律推定:

是指对某些情况不明或者确实不可能查清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某种程序,来推断该事项的“有”或“无”,即由立法者根据事物间的常态联系通过立法明文规定的推定。

12.证据保全:

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为了使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致由于自然或者人为的原因而发生变形,变质,混合,调换或者灭失,而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提存,固定并妥为保存的诉讼活动。

13.诉讼证据的排列组合:

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把它们排列起来,形成对所要证明的每一个问题,都有一组相应的证据。

14.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15.刑事证据:

16.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17.证据能力:

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哪些事实和材料则不能成为证据,也就是要解决证据是否可以采信的问题。

18.推定:

是指在司法证明中,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事物之间客观联系的规律,推导出另一事实的带有假定性质的判断。

19.证据规则:

指为了规范证明行为而确立的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判断证据,采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准则。

20.交叉询问:

是指在庭审过程中为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应由控,辩双方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轮替交叉地进行询问。

举证一方先向本方传唤的证人发问,称为“主询问”;然后再由对对方向该证人发问,称为“反询问”。

21.证据的证明力:

是指某一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究竟有多大的可信度。

22.证据开示:

又称证据展开,是指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开庭前相互展示证据,以交换有关案件信息的一项制度。

23.最佳证据原则: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24.属性物证:

是以其自身的品质和内部属性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

25.状态物证:

是以其存在状况发挥证明作用物证。

26.物证:

是以其存在的状况,外部特征以及其品质,性能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

(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

27.书证:

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实物证据。

28.特征物证:

是以其外部特征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

29.证人证言: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外的人,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30.“正面防御型”辩护证据:

可以从正面证明被告人并未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或者证明他所犯的只是某种轻罪而不是起诉方指控的重罪。

31.“法定减免型”辩护证据:

并不否定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但能够证明被告人具有应当减刑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32.“釜底抽薪式”辩护证据:

这类辩护证据主要是提出确凿事实,证明某些控诉证据是虚假的,或者证明该控诉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从而将控诉证据从根本上予以推翻,达到辩护成功之目的。

33.辩护证据:

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

34.言词证据:

凡不是以实物,形象,痕迹,符号等客观载体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人的言辞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属于言词证据。

35.言词原则

36.直接证据:

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37.证明对象:

又称待证事实,是指在诉讼中需要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使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38.司法认知:

又称审判上的知悉,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就众所周知的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无须当事人举证而直接加以确认的一种证明方式。

它有利于简化司法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39.事实推定:

又称裁判上的推定和诉讼上的推定,是指法律授权司法机关根据已知事实和经验法则,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来判定待证事实是否真实。

40.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是指办案人员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比较,鉴别,以判明它们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并确定其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41.法定证据制度:

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42.攀供:

指在招供的时候凭空牵扯别人。

43.微量物证:

凡是不能被人的感官所发现,必须借助于科学仪器才能发现,提取和送交鉴定的体积微小的物证,称为微量物证。

44.宏观物证: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不能提取,不能随案移交的体积较大的物证,称为宏观物证。

45.常态物证:

能够用人的感官发现,并能够以常规手段加以提取,可以随案移交的物证,称为常态物证。

46.人证:

“物证”的对称。

在司法实践中把与人的意识活动有关的证据统称为人证。

它是有思维能力的人提供的。

47.证明任务:

48.法律拟制:

是指法律把某些实际上并不相同的事项,视为具有相同的意义。

49.诉讼证明:

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根据已知事实,为查明事实和证实争议案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50.证明标准:

又可称为证明程度或证明要求,是指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及其他相关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须达到的程度和要求。

51.收集证据:

就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运用侦查手段或者依法进行调查,发现和提存能够证实案情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

5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53.证明责任:

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对其审理的案件承担以确实的证据来加以证明的责任。

54.鉴定人:

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

55.公文性书证:

是指由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出具的证明文件。

56.不可反驳的推定:

又称为终局性推定,是指当事人不能提出反证加以推翻的推定。

57.比较印证法:

所谓比较印证,就是将本案中的各个证据互相加以比较,看它们是否能够彼此得到印证。

58.串联排疑法:

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全部证据串联起来,看它们能否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在证明方向上是否完全一致,能否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从而判明全案证据是否已经具备了“证据充分”的要求。

59.证据充分:

是指用来证明案情的证据已经有足够的数量,并且能够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60.重新订正法:

所谓重新订正是指办案人员对于证据材料的认识,需要随着证据的不断收集而随时予以校正。

61.重点深入法:

所谓重点深入,就是要对那些证实案件起关键作用的证据,进行重点审查,反复核实。

证据规则的特点1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2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指导作用3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4是程序性准则

确立证据规则的意义1有利于司法公正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3有利于推进庭审方式的改革4有利于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5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由1是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2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和保障人权的需要3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4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

确立传闻证据排除的理由1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2对传闻证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质证,违背了交叉询问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

确立意见证据排除的理由1证人的职责应是将其感知和感觉到的客观事实提供法庭,以便法官对具体案情进行审查和判断2一般证人的推断意见其可靠程度低,无助于查明案件真相

确立补强证据排除的理由1需要补强的证据虚假可能性较大的证据2确立补强证据规则有利于克服口供至上的错误观念,也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

证人证言的意义1可能成为指认证据的直接证据2证人提供的许多情况有助于侦查破案和证实犯罪3可用于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

被害人陈述的意义1指认犯罪嫌疑人,证实犯罪2提供线索,证实犯罪3核实案情排除伪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意义1口供在侦查阶段的意义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交代其罪行的供述,有助于缩小侦查范围,迅速查明案情也有助于及时发现错、漏现象,从中发现新的线索2口供在审判阶段的意义在审判阶段,可用被告人的口供同其他证据比对,互相印证,有助于司法机关客观地分析案情,作出正确的结论。

被告人的口供经查证属实的,可以用作案情的直接证据3口供对量刑的意义。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作为最后量刑的参考

在逮捕或拘留必须在24小时询问的原因1在犯罪嫌疑人尚未来得及仔细思考如何对抗审讯的情况下及时对其进行询问,可能促使其如实供述,有利于迅速突破案情2如果发现了错拘、错捕的情况,即可尽快将不应当拘、捕的人释放,切实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注意的问题1应当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2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3应恰当解释“如实回答”的问题4应慎重对待书面供词

收集证据的变化情况1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自然条件的变化而变化2人为的因素也可能使证据发生变化

收集证据要全面客观1既要收集有罪的证据又要收集无罪的证据2既要收集直接的证据又要收集间接的证据3收集证据时要注意假象

收集证据必须要遵循的要求1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行2应当做到依靠群众3要主动及时4要客观全面5要深入细致6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7要注意把握人的心理状态8要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

收集物证书证的方法1通过勘验和检查收集2搜集、扣押3合法邮检4深入群众进行调查收集物证、书证

对被害人的陈述的收集1询问被害人应注意掌握其心理状态2对于生命垂危的被害人应及时询问

事实推定的成立条件1必要条件—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存在与否2前提条件—基础事实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3逻辑条件—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须有必然的联系4生效条件—以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反证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

主张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理由1无罪推定原则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和国际公约的普遍规定2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国内立法中已有先例3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在诉讼中有效地保障人权4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员、公安的素质和办案质量5有利于疑难案件的解决6有利于纠正刑讯逼供和虐待被羁押人员的错行为

为什么不宜对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多次反复进行询问1案件涉及被害人的隐私2反复询问会触及被害人的痛处3甚至会造成四处传扬、损害被害人的名誉的不良后果

如何理解被告人翻供的两重性1有的翻供是一种抗拒行为,是为了逃避或减轻罪责而狡辩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查清后应视为态度恶劣而在法定刑内对其使用较重的刑罚2有的翻供是纠正原先在供述中的某些虚假不实的内容是刑事辩护权的表现

简述刑事案件发生后应如何妥善保护好现场1除非对于伤残人员应及时抢救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应进入现场2派人对现场进行保护尽可能的保护现场的原貌3及时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尽快来人进行勘验、检查

简述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词义区别1举证责任是针对控辩双方而言的,要求当事人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2证明责任范围更宽,除了控辩双方对自己的诉讼主张理应承担证明责任以外,受理与审理本案的法院,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和正确性,也必须对其所作的判决承担全部的责任

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因(刑讯逼供的危害)1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误伤好人放过了真正的犯罪分子2逼出来的口供很不可靠,真假口供难辨使案情极端复杂化,会使办案人员陷于被动3刑讯逼供是很不文明的野蛮做法,会使办案人员丧失社会同情,也会损害公安、司法人员的形象,实际上也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打骂体罚会损伤政策和法律的权威,更加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立情绪,造成以后审讯和改造中的困难

结合案例分析某些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证明作用的转化1随着侦查案件的逐步深入,原有的证据有可能被进一步被证实,也有可能被收集到的更多的证据被推翻2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都属于办案人员对于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的一种判断,则原来的控诉证据就有可能变为现在的辩护证据3由此我们得知,就要求办案人员绝不能先入为主,对证据的判断绝不一成不变而应当随着案情的推进而逐步发展,要随时调整自己原来对某些证据的认识,以揭示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

书证的意义1由于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因而某些书证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2书证比一般的物证较易与保存,因而一般具有持久的证明力3特定的书证的有无,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4书证可以用来检验其他证据的真伪

简述根据同案被告人一致供述认定案件部分事实的情况1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至少有一次主要犯罪事实已有大量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另外几起案件的犯罪手段、作案情节,予以证实犯罪案件有大体类似,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且始终稳定的,可以根据这些一致的供述加以认定2在案件主要事实或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的情况下,涉及共同犯罪中预谋、分工、分赃等内部情况,应允许依据同案被告的一致供述加以认定

如何记录在勘验、检查中感知得情况1在从事勘验、检查时,必须认真仔细的记录在勘验、检查中通过视觉、听觉、嗅觉、触觉所感知的各种情况2对于重要的案件,如果有条件的,最好能以录音、录像或拍照等方法,同时能感知的现象记录下来3必要时,还应当根据现场笔录和记载的情况,重新恢复,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侦查实验

传来证据的作用1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2可以作为判断原始证据是否可靠的佐证3可以代替某些不可提取的原始证据4某些原始证据不可获得时,只要传来证据查证属实,也可用作定案的证据

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1被害人指认犯罪分子的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目击者指认犯罪分子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言4某些记载有关犯罪内容的书证5某些能够在现犯罪经过的视听资料6有些现行犯被当场抓获,当时查获的赃款、赃物7某些特殊情况下的物证

使用书证容易发生偏差及应当注意的问题1对于书证,在使用时一定要判明是不是原件

2如果不是原件,而是抄件或复印件,则应审查再抄写或者复印的过程中是否遗漏或者故意弄虚作假

鉴定结论有哪些特点1是专家的判断性意见2不能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3必须提出书面结论

简述忽视对物证、书证以及言词证据固定、保全造成的危害(证据保全的意义)1将某些用肉眼难以看到活容易变形、变质的证据显现出来加以固定、提取才能使其对案情发挥证明作用2防止某些物证书证被毁灭替换失去证据效力3防止证人外出、死亡而不能到庭作证4保全证据是档案管理的需要

试论对证据进行科学有序排列与组合的原则与方法原则是如果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数个罪,那么对每一个罪,都应有一组完整的证据。

在每一组证据中,一般应把证明同类问题的证据材料排列在一起。

例如,应将证明犯罪动机、目的、手段以及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的若干证据,分别归为一类。

通常先直接证据,后排间接证据方法1按照时间的先后次序排列就是将证明第一次犯罪的各种证据,全部集中排列在一起,然后再排证明第二次。

第三次犯罪的证据,依次类推2按照所犯罪行的轻重适当排列就是将证明主要罪行的证据排列在最前面,然后再排证明其他次要罪行的证据

使用物证应注意的问题1现场勘查必须十分仔细2收集物证应注意全面、客观3调取证据与搜索检查4对已收集到的证据应妥善保管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贯彻言词直接原则的体现1将开庭前对公诉案件的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2克服了控诉不分、先定后审等弊端3赋予合议庭审判权4理顺了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5废止了由法官出示物证和宣读证人证言等不恰当的做法

简述视听资料与某些以录音、录像等为载体形成的其他证据的区别1视听资料与物证的区别2视听资料与书证的区别3视听资料与专为诉讼行为制作的录音、录像、摄像的区别

试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认定非法所得的举证责任1从刑事诉讼角度来看,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非法所得的举证责任事实上就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转移到了被告人的身上,即当他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时,司法机关就可以责令说明来源,如果本人说不清楚财产来源,人民法院即可认定其构成犯罪2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正式确认并实际贯彻了在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刑事被告人在一定条件下,要进行无罪辩护,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简述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的区别1产生的方式不同2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不同3使用的范围不同4推定的种类不同

间接证据的排他性1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必须排除掉其他各种可能性,已确认这个结论是唯一的、无可辩驳的事实2如果还有其他的各种可能难以排除,则不能认定。

这叫做把握间接证据的排他性3使用间接证据认定案情时的显著特点,就在于他们是通过否定的形式逐一排除掉其他各种可能性,从而以逻辑推理的方法来确定案件事实

为什么不具有特定统一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主要根据1确定送检物与比对物具有相同的特征,从而认定同一2确定送检物与比对物具有不同的特征,从而否定同一,排除犯罪嫌疑

什么事举证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什么条件下应当承担部分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控告方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依据法律事实,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材料和意见,反驳控诉的一部或全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部分举证责任的相对性1法律后果不同人民法院不得仅根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提不出有力的辩护证据就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加重其刑罪,而起诉方指控被告人有罪必须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2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虽然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再反驳控诉的情况下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但不强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必须证明其诉讼主张3证明要求不同虽然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再反驳控诉的情况下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但不要求其提出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为什么某些特定的鉴定事项,国家明确限定只能有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1某些特定的鉴定事项关系人民的生命安全,对其管理本身就特别的严格2此类物品的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控制,不允许XX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

推定与拟制的区别1推定是指对于某些情况不明或无法证明的事项,以假定或推断的方式加以确定拟制是指法律把某些实际上并不相同的事项,视为具有相同意义

如何对待被告人翻供1明确被告人翻供的两重性,既有抗拒行为,又有刑事辩护权的表现2对被告人反复变化的多次口供应作具体分析,总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查证属实者信,查证无实据者否

诉讼证明的含义与其他证据活动的区别诉讼证明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根据已知事实,为查明和证实争议案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具体含义1诉讼证明的主体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2诉讼证明的对象是引起诉讼争议的案件事实3诉讼证明的性质是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它包括从收集证据到审查、判断证据以及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全过程诉讼证明是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诉讼活动,这是他同其他证明活动的重要区别

询问被害人应当注意的问题1被害人可打电话或用书面材料进行控告,但不能代替当面陈述2询问时应先让被害人自由陈述,然后再提出有关问题要他回答3询问被害人,语气应亲切、和蔼,避免被害人再次受到伤害4事先应作必要的准备,以便有针对的做好思想工作5对被害人不易反复多次询问,以免造成副作用

刑事诉讼证据应具有合法性的主要理由1理论依据强调刑事诉讼证据应具有合法性,这是由刑事诉讼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2法律依据各国的诉讼法对那些材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哪些材料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律禁止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3事实依据凡是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明材料,均不能成为诉讼证据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关系1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是互相依存、配套实施的两项诉讼原则2言词原则要求诉讼必须以言词的方式进行,这是最基本的要求直接原则是贯彻言词原则的保证

人民法院判决定罪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1对被告人在判决确定前应视为无罪,要求控诉方必须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推翻被指控的罪名,强调了人民法院才是有权作出有罪认定的唯一机关着眼于从同一定罪的角度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人民法院判决定罪原则或者在进一步概括为罪从判定与无罪推定有相通之处但不能将其直接解释为无罪推定原则

证据排列组合的意义1有利于对证据的审查、判断2有利于在庭审中组织对证据的调查、质证与辩论3有利于档案管理

在诉讼证据中保存原始证据的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1方法:

照相、录像录音、复印2问题1人们在使用照相、录像录音、复印等方法制造假证据的现象也日渐增多2在使用保存的原始证据时需要进行非常认真的审查、判断,在判明其真实性之后才能使用

物证可能成直接直接证据的几种特殊情况1枪支、炸弹等杀伤性武器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如果发现某人非法携带枪支和炸弹,那么这些物证就能成为直接证据2鸦片、海洛因之类,是国家明令严禁的毒品。

如果发现某人身上藏匿有一定数量的毒品则这些毒品就可以成为直接证据3如果在犯罪现场发现并提取几枚新鲜的指纹,经鉴定确认是被告人某甲的,则这些指纹就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刑事诉讼中无需证明的事项1众所周知的事实以及自然规律和科学定理2司法人员职务上熟知的事实3预决的事实4推定的事实

如何在侦查阶段运用视听技术、设施监控犯罪和存储犯罪信息1当侦查人员发现了线索或者了解到犯罪集团正在实施有预谋的犯罪时,即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2设法以录音、录像等方法录制下来作为视听资料妥为保管

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诉讼义务1有作证的义务2有如实作证的义务3出庭接受讯问、质证

刑事证明主体的范围1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2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举证责任转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区别1举证责任转移由法官酌定,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律规定2举证责任转移只涉及部分案情,举证责任倒置是就整个罪而言

应如何在刑事诉讼中贯彻直接原则1要求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必须直接了解案情,亲自调查和询问尤其在法庭开庭时,必须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出庭应诉和作证,当众陈述案情和进行辩论、质证2法官只应根据当庭审问和在法庭辩论中得出的直接印象作出判决,而不能仅仅依据间接得知的情况推定案情,更不允许在当事人不到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

简述公讼案件中举证责任的承担1公讼案件原则上应由起诉方承担举证责任2公讼案件中华被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也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反指控的情况下,有时须承担部分举证责任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部分举证责任的相对性

如何避免用非法手段收集言词证据造成的冤假错案1一般应以口头询问的方式收集言词证据在首级证据时,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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